日前,历时近三年的中国电池应诉美国专利侵权调查结果终于出炉:南孚等中国电池企业再次获得胜利,即美国劲量公司状告中国电池企业的337案件在向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提起的上诉再次失败。这意味着中国电池产业在此次337专利案件中彻底胜诉。
据了解,此次耗时长达30个月之久的美国劲量公司起诉中国电池企业侵权一案,可谓一波三折。而2006年1月25日美国联邦巡回法院的判决,意味着劲量公司对ITC的起诉失败,也意味着ITC在2004年10月4日做出的判决有效——由此,以南孚为首的中国电池集团军在此次长达近三年的诉讼中获得最终胜利,并使中国电池成功突破最后一道贸易壁垒,为进入美国市场彻底扫清了障碍。
【377专利案回放】
2003年4月28日,美国劲量电池公司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出337电池调查申请,称中国内地南孚电池、中银(宁波)电池、四川长虹等7家企业侵害其无汞碱性电池专利权。
2003年5月28日,337电池案立案,中国电池企业开始接受调查。
2004年6月2日,美国ITC布洛克行政法官初裁认定,中国7家企业生产的无汞碱性电池已构成专利侵权。
2004年6月9日,中国电池协会组织各电池企业再次联合上诉,要求ITC对初裁结果进行全面复审。
2004年10月4日,ITC正式宣布认定原告劲量公司美国专利号5464709号专利因不具备确定性而无效,从而终止了美国ITC对337电池调查案的调查,变更了当年6月2日美国ITC布洛克行政法官的裁定。
2004年10月10日,美国劲量向美国联邦巡回法院上诉,但劲量这次的被告是ITC。
2006年1月25日,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判决美国劲量公司的上诉失败。
据国外媒体报道,美国两名早期的互联网投资者将网络销售巨头亚马逊(Amazon.com)和Target告上法庭,称后两者使用的技术侵犯了他们的专利技术。
约翰-克鲁格(John Klug)与萨德-皮特森(Thad Peterson)向美国科罗拉多州联邦区法院提起诉讼,诉状声称亚马逊的电子商务平台技术非法使用了他们的技术。 这两位起诉者日前供职于Registrar Systems公司。克鲁格与皮特森于1998年和2004年申报并获得两项专利,专利号分别为No. 5,790,785和 No. 6,823,327,两项专利技术都与互联网信息注册和存储有关。
根据诉状内容,尾数为785的专利技术为同一个用户在不同网站进行身份信息注册提供了方便,用户的信息存储在一个数据库中,登录时还会提供身份认证;同样,当用户登录其它网站时,该系统会提供类似的身份信息。尾数为327的专利也与上述技术有关。
2002年,Target网站开始使用亚马逊的电子商务系统,此外,使用该系统还有Office Depot、Virgin Entertainment Group、Toysrus.com和Borders.com等多家商务网站。
据部分网络交易商称,登录其它网站的用户都可受益于亚马逊的电子商务技术平台,该平台包括个人信息管理、产品推荐、覆盖所有商铺的搜索功能、1-Click购物和对所有商铺的一次性盘查。
诉状称亚马逊网站与多家公司共享用户信息,包括Bombay Co.、Office Depot、Bose、Crutchfield、Nordstrom、Polo、Macy's and Lands' End等,而上述行为是原告专利权所严格保护的范围。原告要求法庭立即阻止亚马逊的上述活动,法庭将于3月27日举行听证会。
近日,RIM公司在欧洲赢得了SARL专利诉讼案的胜利,英国高级法庭裁定InPro公司拥有的此项专利无效。此前,InPro一直指责RIM公司的黑莓产品侵犯其专利。
RIM公司称,在德国也赢得了类似官司的胜利。德国联系法庭认定, InPro公司在德国的专利声明无效。InPro对法庭裁决可以提出最后的上诉。
此前,InPro指责RIM在美国市场侵犯其专利,但最终败诉。尽管在欧洲市场取得了胜利,但在美国市场RIM仍要与NTP进行漫长的拉距战,后者指控RIM侵犯其专利。
在这场不同寻常的诉讼案中,美国专利局和商标局一致裁定NTP的专利无效,而NTP仍有最后的上诉机会。目前,美国商标局是否会应NTP要求停止RIM在美国的服务尚不得而知。本月底,法庭将对此做出裁定。在电邮市场,RIM不是唯一一家陷入官司的公司。此前,微软推出的Visto电邮系统就遭受了专利纠纷。
关于RIM:
RIM(Research In Motion)是家移动通讯技术的设计和制造商.该公司整合软硬体,提供多种通讯标准皆可使用的移动通讯资讯系统解决方案与平台,包括电子邮件,电话,简讯和企业内部网路资料取得等。
微软公司已经向全球企业客户发送电子邮件,向客户通报,由于最近输了官司,它们需要开始使用不同版本的Office。
微软表示,它被迫发布了新版本的Office2003和OfficeXP,修改了Access数据库与Excel电子表格交互的方式。去年,Orange县的一个审判团做出了对危地马拉投资者卡洛斯有利的裁决。微软被判赔偿卡洛斯890万美元,其中包括在1997年3月份-2003年7月份销售的Office。
微软在向客户发送的电子邮件中说,最近一家法院裁定,Microsoft Office ProfessionalEdition2003、Microsoft Office Access 2003、Microsoft OfficeXP Professional、MicrosoftAccess2002中的部分代码侵犯了第三方专利。微软必须提供这些产品的修正版,替换侵权的代码。
尽管现有的客户能够在目前的计算机上使用这些产品的旧版本,新安装Office2003则要求微软在去年9月份发布的SP2。OfficeXP也需要特定的补丁软件才能够安装。
微软还建议客户对现有的产品进行升级。微软的一名高级产品经理桑尼在一份声明中说,我们知道这会给我们的一小部分客户带来不方便之处,将在这个过程中与它们合作,最大限度地减轻这种不方便。微软正在开发代号为Office12的全新版Office。
微软没有披露会有多少客户受到影响,但表示只是Office用户中很少的一部分。但是,微软要求所有公司从现在起使用新版Office,因此大多数的大公司都会受到影响。微软从本月起开始在电子邮件中向客户通报这一问题,所有受到影响的公司都将在下个月得到通知。
Gartner的分析师迈克尔说,要估计客户的成本非常困难,但他表示,要对Office这样的软件进行升级,会给企业带来重大的影响。他说,企业需要数个月的时间才能够完成转换。
企业担心的是,如果不及时地转向新软件,它们是否会因此承担法律责任。微软声称保护客户不会因这类问题而受到影响,但迈克尔指出,微软的许可协议也要求客户“立即”转向它发布的“不侵犯版权”的新版软件。
一直以来,BitTorrent软件的创作者Bram Cohen都允许其他公司或个人基于开源软件协议下,免费使用BitTorrent软件。由于BitTorrent软件具有高速下载大容量文件的优良性能,使其成为世界上最流行的工具软件。在过去几年里,很多与BitTorrent类似的文件下载软件也纷纷涌现,并都将自己与BitTorrent连上关系,声称自己的软件都与BitTorrent相兼容。
最近Bram Cohen成立了一间以BitTorrent命名的公司,计划使用BitTorrent软件合法地销售电影或其他媒体内容。该公司已将BitTorrent进行注册,并会加强对这个商标的法律保护措施。以保证其他使用BitTorrent名字的下载软件是合法和安全的。
该公司正尝试使其官方网站具有合法下载电影的功能,并就此事宜与好莱坞各大电影公司磋商。今后,任何人想在自己的软件产品中使用BitTorrent这个商标,都要向该公司交纳一笔使用费,而BitTorrent公司会对使用该商标的软件进行安全性能的审查。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9日公布的数字显示,2005年,中国申请注册国际商标1334个,比2004年增加31.4%。
数字显示,去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创纪录地受理了近3.36万个国际商标注册申请,比2004年的申请量增加13.9%。其中,德国连续13年名列榜首,去年共申请注册国际商标5802个,占总数的17.3%。紧随其后的是法国(3497个)和美国(2847个)。中国申请注册的国际商标数量排名世界第八,占申请总数的4% 。
去年发展中国家提交的注册申请比2004年增加30.6% ,其中中国的增加数量位于榜首。
重庆摩帮在南美市场打赢首场商标战。近日,重庆宗申集团收到厄瓜多尔官方机构正式通知,宗申在该国为时半年的商标战以胜诉画上了句号。
宗申摩托车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2003年10月23日委托集佳在厄瓜多尔申请“ZONGSHEN及图”商标,并于2004年5月10日顺利获得商标注册。2005年6月,根据国外商标监测获知,厄瓜多尔当地一摩配企业也申请了“ZONGSHEN”商标并获得公告。宗申集团在收到消息后,立即采取回应,委托集佳在7月向厄瓜多尔官方机构提起异议。经过长达半年的努力,厄瓜多尔方面作出裁定,下达当地摩配企业所申请的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集佳案号:05年集字(民诉)第039号
圣象集团有限公司诉柯诺(北京)地板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后,又于2006年1月对柯诺公司提起了不正当竞争纠纷诉讼。圣象集团有限公司的代理人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戴福堂律师、桂庆凯律师代理此案,此案与先前的著作权侵权纠纷将于2006年3月份开庭审理。
集佳案号:UTL051636
网易公司是中国领先的互联网技术公司,在开发互联网应用、服务及其他技术方面,网易始终保持国内业界的领先地位。作为中国最有成就的互联网门户之一,网易把千百万的网民聚集在一起,实现资讯的共享,创造愉悦的在线体验。
经过多年使用,在广大消费者心中,“网易”已与网易公司建立了一一对应的联系。可是不断有人想利用“网易”的知名度坐收渔翁之利,这对于付出艰苦努力,一手打造“网易”品牌的网易公司是极为不公平的。近日,关于某自然人抢注与“网易”近似商标一事,网易公司已委托北京集佳提起异议申请,申请材料已上报至国家商标局。
集佳案号:UTL051753
“感叹号知道不?感冒药!治感冒咣咣的!”以“感叹号”作为药品商标,长春海外制药集团有限公司的创意的确令人耳目一新,在惊奇之余,这个独特、简洁又琅琅上口的商标很快便给人们留下了深刻的印象。“感叹号”已成为人们争相传颂的一个知名品牌。
“感叹号”商标创意中凝聚着心血和智慧,而其知名度、美誉度的获得也是长春海外制药集团有限公司长期苦练内功并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大力宣传的结果。在累累硕果结出的同时,保护果实不为他人恶意窃取尤为必要。近日,关于某自然人在“人用药”等商品上申请注册“冒号”一事,因其有盗用“感叹号”创意之嫌,且易被误认为“感叹号”系列商标从而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长春海外制药集团有限公司已委托北京集佳提起异议申请,申请材料已上报至国家商标局。
集佳案号:UTL051382
"克刻+KEKE"、"做足益佰"以其简约、个性化极强的广告形象深入人心,再配以过硬的产品品质保证,"克刻+KEKE"等商标成为药界骄子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极具增值潜力的无形资产,其品牌价值毋庸赘言。品牌被搭便车的几率与其知名度和蕴涵的巨大商业价值往往成正比,对于此种行为,贵州益佰均给予坚决还击,以避免公司无形资产价值贬损、市场秩序混乱、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
北京集佳长期以来一直为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知识产权服务。近日,关于某自然人在“人用药”等商品上申请注册“刻刻”一事,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已委托北京集佳提起异议申请,申请材料已上报至国家商标局。
集佳案号:W04-36
李善年、李善德诉中山市东升镇雄帮特种锁厂业主蓝谏娟侵犯其专利号为01266348.8、名称为“防盗锁头” 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一案,由律师顾润丰代理原告李善年、李善德。近日接到广州中级人民法院(2005)穗中法民三初字第37号判决书,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我方代理的李善年、李善德经济损失20万元人民币。
原告北京太空板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桥南中核路1号北楼3层。
法定代表人樊立,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北京天基建筑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镇南提寺村北。
被告北京天基永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第北京市海淀区西翠路5号今日家园9号楼408室。
上诉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戴福堂,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梁勇,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太空板业公司诉被告天基建筑公司、天基永泰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太空板业公司起诉称,原告于2002年12月3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一种发炮水泥复合板的生产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2002年12月29日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的专利权,该方法是一种新产品的制造方法,现发现二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使用原告的专利方法制造、销售与该新产品相同的产品,实施在北京东方太阳城体育馆等项目中,其行为构成对原告专利权的侵犯,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并登报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被告天集建筑公司和天基永泰公司共同辩称,首先,现有证据证明在原告专利申请日之前已经有相同的产品销售,足以证明原告的专利不是一项新产品的制造方法,其次,被告制造水泥复合板的方法与原告的专利方法不同。因此,不同意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2年12月31日,太空板业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一种发泡水泥复合板的生产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2002年12月29日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的专利权,专利号为02159997、1。
该专利包含有两项独立权利要求,诉讼中,原告主张以第一项独立权利要求记载的内容作为其保护范围。该项权利要求表述为:一种发泡水泥复合板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它包括首先将主框架放在制作摸板上;按一定的配比将水泥浆料搅拌均匀后,根据需求将一定量的水泥浆料浇入到主框架内,并铺设玻璃纤维布,将其摊平而形成抗裂材料增强的下面层;将钢桁架放置在主框架内,并将其与主框架相连接在一起;按一定的配比将发泡水泥浆料搅拌均匀,加入发泡剂,再次搅拌均匀后形成发泡水泥浆,并将发泡水泥浆浇入在主框架内摊平,经发泡膨胀形成发泡水泥芯层;将其在常温下固化,或使其加温加湿,已固化的发泡水泥将主框架、钢架及下面层复合在一起;将高于主框架水平线的发泡水泥浆料搅拌均匀后,根据需求将一定量的水泥浆料浇入到发泡水泥芯层及主框架的上面,铺设玻璃纤维布,并将其摊平而形成抗裂材料增强的上面层;将其在常温下继续固化,或使其加温加湿,当其达到一定的强度后,再将制造摸板祛除,即可形成发泡水泥复合板。
诉讼中,太空板业公司称,在其申请涉案专利之前,没有同样的产品被制造和使用,因此涉案专利是新产品的制造方法。二被告表示了异议,并提供了以下证据:1、由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出版的《“发泡水泥复合板“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该图集中指出国家建设部已于2002年10月14日发布了“建质[2002]236号”通知文件,批准将有关部门编制的《发泡水泥复合板》等图集在全国范围内作为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发泡水泥复合板》图集号为02ZG710,该通知于2002年12月1日开始执行,该图集同时指出,“发泡水泥复合板亦称太空板,是北京太空板业股份有限公司研制开发的专利技术新型建筑板材……已应用了200余万平方米……”,并列举了发泡水泥复合板产品1996-2002年的应用实例。2、《建筑产品优选集》1998年9月总108期,该杂志对太空板产品进行了介绍,亦列举了部分工程实例。二被告据此认为,在原告申请涉案专利之前,同样的产品已被广泛制造和使用,涉案专利不是新产品的制造方法。
除上诉证据外,天基建筑公司还提供了2000年11月向国家建设部提交并经备案的《天基(TG)钢骨架轻型层面板、楼层板技术评估文件》以及建设部“建科评[2000]62号”《科技成果评估证书》,试图证明其生产太空板产品的时间早于原告申请涉案专利的时间,且使用的方法不同于原告的专利方法。
太空板业公司为证明二被告使用了涉案专利方法,向法庭提供了康晓峰和于永利的证人证言,在证言内容上的证明二被告曾在天基建筑公司工作,该公司在制作水泥复合板时实施了原告的专利方法。证人康晓峰、于永利在本案第一次开庭时均未出庭作证。在本案第二此开庭时,证人康晓峰出庭作证,并向法庭重新出具了一份证言,证明内容与其提供的第一份证言有所不同,对词,康晓峰表示第一次出具的证言有误,予以放弃,以第二次证言内容为准。在康晓峰出具的证言中叙述了其在天基建筑公司工作期间知悉的该公司制造发泡水泥复合板的方法,即:1、用四根钢条制作方形或长方形主钢骨架,2、在主钢骨架内焊接铺钢骨架;3、将具有炕拉抗裂作用的钢丝网与主钢骨架焊接;4、将做完防腐后的钢骨架放在台面上,将水泥浆料(含少量珍珠岩)浇注到主钢骨架内,压实、抹评,与钢丝网一起形成下面层;5、将水泥浆料(含大比例珍珠岩)浇注到主钢骨架内,将浇注完的水泥珍珠岩压平、抹平,作为保湿芯层;6、铺设玻璃纤维布,将水泥浆料(珍珠岩含量比例大于底层小于芯层)浇注到主钢骨架内,压平、抹平,作为上面层,或者将水泥浆料(珍珠岩含量比例大于底层小于芯层)浇注到主钢骨架内,将浇注完的水泥珍珠岩压平、抹平、养护后,涂刷柔性防水材料形成具有炕裂性能的上面层;7、在常温条件下养护一定时间后起板出厂。此外,太空板业公司还提交了二被告印刷的宣传册,该宣传册介绍了二被告安装水泥复合板的一些工程实例。
针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二被告认为,首先,证人于永利未出庭作证,其证言从形式上不应当被采纳;其次,证人康晓峰先后出具的两份证言内容不一致,尤其从第二次证言的内容上看,足以证明其从原告处得知了第一次庭审内容,然后修改了证言,这可以证明其不是独立作证;第三,两名证人均系被告公司辞退人员,势必对员工作单位戴有一定憎恨心理,其所证事实应是不真实得,就原告指控得如北京东方太阳城体育馆工程,都是被告在涉案专利申请之前实施得。诉讼中,二被告向法庭提供了一份公证书,该公证书中记载了天基建筑公司制造水泥复合板时所使用得方法,即:1、将两根长钢条、五根短钢条焊接成长方形钢骨架,然后将钢丝网焊接在钢骨架上;2、将焊接完得钢骨架放在水泥台面上;3、搅拌制版用的浆料;4、将焊接完得钢骨架刷漆;5、将搅拌好得浆料倒入上述钢骨架内,并压实抹平。同时,二被告还申请现在天基建筑公司工作的职工巫恢勇和曾在天基建筑公司工作得职工王文明两名证人出庭作证,并接受了质询。该两名证人证明康晓峰和于永利在天基建筑公司工作期间从事的工作不能接触倒生产工艺流程。
第一次庭审后,原告方又向法庭补充提交了由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出具的一份证明,称:《发泡水泥复合板》(图集号为02ZG710)因进行补充和修改等原因,于2003年7月才出版,在时间上滞后于“建质[2002]236号”统治文件中原定的执行时间;《发泡水泥复合板》图集中介绍得发泡水泥复合板与原告公司原有发泡水泥复合板相比,在边框、桁架、生产工艺等方面进行了重新设计,是新产品。对此,被告称原告未能就其产品的前后变化进行举证,不认可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出具得证明。
上述事实,有“一种发泡水泥复合板得生产制造方法”发明专利证书、专利文件、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出版得《“发泡水泥复合板”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出具的证明、《建筑产品优选集》(1998年9月总108期)、公证书、相关证人证言等证据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由于涉案专利是一种方法发明,原告又主张该发明创造是一种新产品的制造方法,因此,本案争议的焦点首先在于确认该专利中所指代的发泡水泥复合板是否属于新产品;其次,需要确认被告是否使用了涉案专利方法。
首先,在一种新产品的制造方法中,所谓新产品是指在国内第一次生产出的产品,该产品与专利申请日之前已有的同类产品相比,在产品的组份、结构或者其质量、功能、性能方面有明显区别。被告现不认可涉案专利中所指的发泡复合板是新产品。从其提供的《“发泡水泥复合板”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和《建筑产品优选集》两份证据中介绍的产品实施标准和工程实例看,在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前,发泡水泥复合板已经被制造和应用。从原告提供的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出具的证明看,虽然《发泡水泥复合板》图集的实际出版时间因出版工作量大等原因晚于预定的执行时间,但是,根据建筑行业领域的惯例,均是在有工程实例的前提下,由国家相关部门出台产品标准以规范市场秩序,而且,从原定的标准执行时间上看,亦表明在2002年12月1日之前已经有发泡水泥复合板实际应用。其次,虽然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证明原告对其原有的发泡水泥复合板产品进行了改进,从而构成了新产品,但是,原告并未就此不同之处进行举证,因而不能证明涉案专利中所指的发泡水泥复合板相对于其原有产品来讲是新产品,在此前提下,根据上述工程实例中使用的发泡水泥复合板判断,无法证明涉案专利中所指的发泡水泥复合板属于原告主张的新产品,故对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从现有证据看,被告制造并销售了发泡复合板产品,但是,其否认使用了涉案的专利方法。根据专利法的有关规定,专利侵权纠纷只有在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时,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才应当提供其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对是否属于新产品,应当由原告举证证明。因原告不能证明涉案专利为新产品的制造方法,故其应当承担证明被告实施其专利的举证义务。证人康晓峰在第二次出具的证言中所证明的被告的实施方法与涉案专利方法等同。但是,该证人先后出具的两份证言存在前后矛盾的情况,被告亦提供证人证言证明康晓峰在其工作范围内不能接触倒被告的全部生产工艺流程,因此,仅仅从康晓峰证言内容的待证事实看,得不倒其他证据得支持,对其证言本院不予采信。虽然被告亦提供了其制造发泡水泥复合板得方法,但是经与涉案专利方法比较,缺少必要得技术步骤,没有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根据民事诉讼法得有关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现原告不能证明被告制造并销售得发泡水泥构成对原告专利权的侵犯,对原告提出得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棕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北京太空板业股份有限公司得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