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知识产权要闻                                                      

      甲骨文赢得专利侵权官司

      全球数据库巨头甲骨文公司3月16日表示,甲骨文已经打赢了软件公司Mangosoft指控其侵犯专利权的官司。
      这起官司和甲骨文的数据库产品有关,原告Mangosoft软件公司指控甲骨文侵犯了其内存共享技术专利,并要求甲骨文赔偿5亿美元的经济损失。
      美国新罕布什尔州的一家联邦地方法庭日前作出有利于甲骨文的判决,称没有证据证明甲骨文侵犯了Mangosoft公司的技术专利。

      触觉专利官司上诉被驳 索尼游戏机面临5%专利费

      美国加州一家法庭上周宣布,在Immersion诉索尼侵犯专利一案中,索尼未能证明原告有意隐瞒专利信息。媒体分析称,这项判决将对索尼公司PlayStation游戏机在全球的销售造成重大影响。
      2004年,美国Immersion公司状告索尼游戏机产品侵犯了其“振动触觉”技术专利,索尼一审败诉。这种技术用于游戏机的控制杆和其他设备,可以让玩家根据游戏情景获得触觉体验,比如在冰球游戏中玩家可以感觉到击球的震感。
      法官随后判决索尼向Immersion公司赔偿8200万美元,并禁止在美国销售使用了Immersion专利技术的PlayStation设备。随后,索尼提出上诉,称Immersion公司故意隐瞒了有关这项技术专利的重要信息。
      上周,美国加州北区的联邦地方法庭以缺乏证据为由推翻了索尼的上诉。
      据悉,Immersion已经将这项专利向罗技和微软提供了授权,根据法庭的强制许可令,索尼已经在向Immersion公司支付相当于PlayStation销售额1.37%的专利费,Immersion公司表示将和索尼协商,以获得5%(公司标准)的专利费。

      美对我便携式蓄电池展开337调查

      本月9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已经投票决定,对美国路得马特股份有限公司(Roadmaster)声称拥有专利技术的便携式蓄电池及其包装(Portable Power Stations and packaging therefor)进行337调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已经确定中化宁波(集团)公司作为此次调查的应诉方。
      据了解,2006年2月8日,路得马特公司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出申请,指出进口到美国并在美国销售的便携式蓄电池及其包装侵犯了申请人的专利、商标及版权,要求对涉案产品进行337调查,并要求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发布普遍排除令或者针对被申请公司发布永久排除令,并停止在美国境内进口、销售相关侵权产品。
      据悉,这是2006年美国企业针对我国出口企业提起的首例337调查申请,按照美国有关法律规定,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应在收到申请后的30日内决定是否立案,而至本月9日正好30日期满。
      据法律专家介绍,337调查得名于1930年美国《关税法》第337节。是指美国针对进口贸易中的不公平的竞争行为、主要是知识产权侵权而采取的一种措施。近年来,337调查案件中,中国内地企业被诉的案件数量大增,仅今年2月份就先后有便携式蓄电池和墨盒两起涉及中国企业的337调查被提出,337调查已经成为继反倾销调查之外,中国企业面临的又一重大贸易壁垒。由于一旦认定知识产权侵权成立,所有涉案产品都将被彻底排除在美国市场之外,337调查的威力远远大于反倾销等调查。
      专家表示,在应诉过程中,只有了解申请人发动337调查的真实目的,才能准确地确定应对方案。据获悉,该申请人此前也曾在美国特拉华州地区法院就同一要求向中化宁波公司和另一家名为CarsTech的公司提起过侵权诉讼,但最终申请人与两家公司达成了和解。

      “婷美”文胸被指剽窃专利技术 并被索赔50万元

      认为“婷美”文胸剽窃了自己的“开敞式文胸”专利技术,退休人员王女士以专利侵权为由将婷美集团保健科技有限公司告上法院,并索赔50万。 3月13日上午,市一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2002年10月,王女士申请了一项“开敞式文胸”实用新型专利,并于2003年9月被授权公告,成为“开敞式文胸”的专利权人。据王女士介绍,“开敞式文胸”专利最为独特的地方是杯罩为月牙形曲面体设计,无束缚感。
      王女士称,她在获得专利证书后,主动找到婷美集团负责人商谈合作事宜,婷美集团听取了专利设计特点,并索要了样衣。但不久后便将样衣退回给她,回绝了合作事宜。2004年春节前,她在商场发现婷美公司推出一款新内衣,其中就吸收了她的月牙形专利设计。王女士就此多次与婷美集团协商无果,于是提起诉讼。
      婷美集团代理人承认与王女士曾洽谈过合作问题,但表示这与专利根本没有关系,该公司的产品不存在侵犯王女士专利权的问题,请求法院驳回王女士的诉讼请求。
      在法庭的主持下,双方没有达成调解协议。法庭未当庭做出判决。

      广东一公司涉嫌侵犯海南一公司防伪专利

      自己生产的产品就是为了防止假冒的防伪标志,市场上却出现一种和自己类似的产品。为了维护自己的专利权,海南一公司将广东一家公司“告”到海南省知识产权局,要求对方停止侵权行为。3月15日,海南省知识产权局下发专利纠纷处理决定书,要求广东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用侵权方法生产的全部产品,并销毁库存。
      据了解,2005年10月,海南亚元防伪有限公司以涉嫌专利侵权为由,向海南省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要求生产涉嫌侵权产品的广东正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和使用该产品的用户汕头大印象保健品公司、海南振誉药业有限公司、海南广安堂药品超市连锁经营公司立即停止侵权。
      亚元公司介绍,正迪公司本来是海南公司在汕头的区域代理商,从2003年开始,该公司停止代理业务,自设公司,自行生产、销售一种“对称防伪”标签,其技术特征与海南公司的“纹理防伪”标签技术特征十分相似,落入了“纹理防伪”专利权利要求书的保护范围,涉嫌侵权。亚元公司认为,如果广东公司把本身涉嫌侵权的防伪标签销售给其他厂家,来保护其他厂家的知识产权,这不是太滑稽了吗?
      正迪公司则认为,涉案专利的独立权利要包括几个方面特征,但它的产品没有涉及到这些特征,因此没有侵犯专利权。
      海南省知识产权局认为,“对称防伪”标签方法的载体和防伪信息的设置与“纹理防伪”标签相同,两者的使用手段也相同:通过拍摄或扫描将每一防伪对象载体上的防伪信息输入计算机识别系统数据库中,消费者都是通过电话或上网向所专门设置的计算机识别系统的数据库调取防伪信息。它们所达到的效果也相同:都是消费者根据计算机识别系统的数据库提供的防伪信息与产品标签上的防伪位置信息相对比,辨别产品的真伪。海南省知识产权局最后认为,“对称防伪”标签所使用的方法对“纹理防伪”标签专利已构成侵权。
      14日,海南省知识产权局作出处理决定,责令正迪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用侵权方法生产的全部仿伪标签产品,销毁库存的用侵权方法生产的全部仿伪标签产品。同时,使用该产品的三家公司也应立即停止使用、销售正迪公司用侵权方法生产的全部仿伪标签产品,销毁库存的用侵权方法生产的全部产品。
      业内人士认为,本案裁决结果也给一些追求品牌建设的企业提了醒: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必须学法、守法,合法经营,否则就可能因为决策不慎而侵犯知识产权,使企业品牌受到伤害。

      知识产权经验不足 中国参展商在德缠上官司

      中国企业到海外参展本是一件好事,但近来在德国参展期间,却不断遭遇知识产权方面的诉讼,给这些中国企业带来意外的困扰。据了解,这其中的原因非常复杂,既有部分中国企业知识产权经验不足的因素,更不乏一些德国企业眼红中国商品的竞争力,存心为中国企业进入德国市场设置障碍。
      参展不成,反遭起诉
      据德国媒体报道,在刚刚结束的科隆五金博览会上,有德国企业悄悄把中国参展商的摊位用相机照下来,还拿了产品目录和说明书,然后呈交有关法庭。德国布莱克德克尔公司宣称,其生产的激光产品,上面标着中国商标。情况的真实性尚不得而知。另据科隆州立法庭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他们收到了50多份要求惩处“中国企业侵权”的申请。如果起诉成立,一件涉及10万欧元的案例,参展商要交3000欧元罚款。
      无独有偶,德国海关缉私署最近宣称,在杜塞尔多夫举行的世界最大的鞋展上,有13家中国制鞋企业被起诉。而在去年10月的英国布莱顿国际农药及化工展销会上,开展第一天,德国巴斯夫公司和拜尔公司就协同英国当地律师,对中国19家公司,发送了37项禁令。
      所谓侵权有四类
      科隆州立法庭工作人员透露,目前中国企业遇到的侵权诉讼主要有四类。一种是商标侵权。第二种是所谓“抄袭”别人的产品外观、结构、原理等,这占整个侵权案的80%。比如,2005年4月,在法兰克福国际灯光音响博览会上,德国博世公司就起诉中国一公司抄袭其外观设计专利。还有一类是商品的颜色、包装等涉嫌侵权。第四类是样本侵权,发生的也比较多。除了第一类,后三类都有“说不清”的因素,到底侵没侵权,主观判断的因素很大。
      被诉侵权往往让中国企业付出沉重代价。一次,一家中国企业在刚开始展出时,就被其竞争对手告为侵权。最后虽打赢了官司,但这家企业付出的10万欧元却只换来了一天的展出时间。
      备好产品专利证明
      德国中国经济问题专家哈思教授认为,中国企业屡遭起诉的原因主要来自外部和内部两个方面。
      最近5年来,中国出国参展的企业多了3倍,已经占国际参展商总数的10%左右。
      汉堡SHK最近的一次民意测验表明,相当一部分德国厂商和手工业者是怀着担忧的心情看着中国参展集团过于强大的趋势的。为保住自己的市场份额,国外厂商利用中国企业对当地法律的不了解,以侵权为由起诉中国企业,想方设法阻止中国产品进入当地市场。哈思教授说:“专利保护是一种地区保护。外国企业经常利用这一原则来对付竞争对手。有些外国企业看到中国产品有竞争优势,但没在当地申请专利,就会抢先注册专利,使中国企业莫名其妙地就变成了侵权者。”不过,从某种意义上讲,中国企业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增多从一个侧面反映出,中国产品在全球市场上竞争力的提高。
      此外,部分中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强是导致侵权案件时有发生的另一原因。值得庆幸的是,中国企业的专利意识正不断增强。德国华人企业协会还提醒参展企业,在出国参展时,一定要带好企业营业执照、介绍产品的有关书面材料、产品专利证明等文件。如果遇到起诉,一定要拿起法律武器,敢于保护自己。

      Spansion公司对Macronix商标侵权提出法律诉讼

      全球最大的闪存解决方案供应商之一,Spansion公司(NASDAQ: SPSN)3月14日宣布,它已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北部地区法院(the U.S. District Court, Northern District of California)提出针对Macronix International和Macronix America商标侵权的法律诉讼。
      对于Macronix有意违反联邦蓝姆法案( Federal Lanham Act)这一诉讼,Spansion公司要求:Macronix停止其宣称它是Spansion公司MirrorBitTM闪存产品的合法授权第二货源,且与前述产品完全兼容的不实陈述;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就不当使用Spansion公司MirrorBit品牌以销售Macronix闪存产品一事,支付Spansion公司1亿美元以上的损害赔偿金。
      “近8年多以来,Spansion公司已投资数亿美元用于MirrorBit产品的开发,并已将MirrorBit打造成了一个具有高品质和高可靠性的闪存技术品牌。” Spansion公司执行副总裁兼法律总顾问Robert Melendres表示。“然而,Macronix对Spansion公司MirrorBit品牌的不实陈述,以及非法利用Spansion公司宝贵的商标来推广其产品,已损害了我公司的品牌信誉,并在市场上造成了混淆。”
      就具体而言,在该诉讼中包括了如下指控:
      ·Macronix欺骗客户,使其误信它是Spansion公司授权的MirrorBit产品第二货源,而事实并非如此;
      ·Macronix有意、非法地推广其闪存产品,并称其产品与Spansion公司MirrorBit产品完全兼容并可互为替换,而事实并非如此;
      ·Macronix已因此获得了数百万美元的非法收入;
      ·Macronix非法地使用MirrorBit品牌来推广不符合Spansion公司质量、性能和可靠性标准的产品,从而破坏了MirrorBit品牌形象。
      “Spansion公司对其独有的MirrorBit品牌加以保护是十分重要的。只有如此,MirrorBit这一基于Spansion公司知识产权的品牌才可以继续在市场上保持其最高品质、最佳性能与可靠性的形象”,Melendres先生表示,“因此我们会尽一切力量来保护我们已经商标注册的MirrorBit品牌的价值。”

      “九头鸟”商标再次引发诉争

      3月13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周女士、北京九头鸟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北京九头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研发中心、北京九头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一案。
      原告周女士、北京九头鸟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诉称,原告周女士是“九头鸟”商标的合法拥有者,其商标注册证号码为1007544,核定服务项目(第42类)中餐、餐馆。
      北京九头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研发中心在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蓝靛厂东路2号5号公建1-3层开设九头鸟酒家,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九头鸟”商标进行餐饮经营活动,严重侵犯了两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利。
      两被告将原告周女士拥有的“九头鸟”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商号,并从事餐饮服务,侵犯了原告对“九头鸟”商标的专用权,并对原告二形成了不正当竞争关系,严重损害了两原告的利益。第一被告作为第二被告的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应由两被告共同承担。
      原告认为,被告存在侵犯商标专用权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故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九头鸟”商标,公开赔礼道歉;变更企业名称,删除“九头鸟”三个字;销毁带有“九头鸟”商标或“九头鸟”三个字的宣传资料并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100万元。
       

      集佳动态                                                    

      集佳应邀出席第九届中国国际五金博览会暨2006年春季全国五金商品交易会并提供知识产权顾问服务

      国家商务部、工商总局、国家版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发布,并于2006年3月1日起实行《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作为中国五金交电化工商业协会的常年法律顾问,北京集佳公司应邀出席于2006年3月10号至12号在上海心国际博览中心举办的第九届中国国际五金博览会暨2006年春季全国五金商品交易会,并提供法律顾问工作。此次展会规模之大,影响之广引起了该行业内外的广泛关注,其中在展会期间,集佳公司现场处理和解决侵权纠纷12例,并提供与会企业普遍的展会期间知识产权保护的经验和法律支持,得到企业和协会的一致好评。同时,此次展会的知识产权工作得到了中央电视台等主流媒体的深入关注,多家企业现场接受了他们的采访,并在新闻中进行了全面的报道。

      集佳代理天基板业公司应诉

      集佳案号:06年集字(民诉)第022号
      北京太空板业股份有限公司诉北京天基建筑板业有限责任公司发明专利侵权纠纷一案,原告太空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二审法院定于3月13日上午进行了开庭审理。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梁勇律师作为天基板业公司的二审代理人参加了开庭审理。

      集佳代理海南亚洲制药诉吉林长白山制药

      集佳案号:06年集字(民诉)第011号
      2006年3月16日, 海南亚洲制药有限公司诉吉林长白山制药有限公司侵犯“快克”商标专用权案件,在吉林中院调解结案。集佳律所徐晓恒律师作为海南亚洲制药有限公司的代理人之一参加了调解。调解后被告当庭支付赔偿款和诉讼费用,并被判决停止使用“抉克”商标,向原告书面致歉,收回尚未销售出去的使用“抉克”商标的药品。

      集佳代理麦德龙集团提起商标异议

      集佳案号:UTL051669    UTL051670   UTL051671
      欧洲第二大、世界第三大商业集团麦德龙是全球批发市场的领头羊,在麦德隆和万客隆品牌旗下拥有多家麦德龙现购自运商场。灵活、富有活力的经营理念使得麦德龙现购自运销售区域呈现出高度国际化,目前已在近30个国家开业。1995年麦德龙来到中国,历经十余年已在各大中城市开设30家商场并取得了优秀的销售成绩。
      “麦德龙”是由麦德龙集团独创的商标和商号,具有突出的显著性和强烈的可识别性,麦德龙集团对其享有无可争辩的在先权利。经过精心培育,“麦德龙”已成为具有极高社会知名度和商业价值的世界驰名品牌。麦德龙集团非常重视商标权利的确认和维护,已在世界各主要国家包括中国广泛注册“麦德龙”商标。近日,针对广东某自然人蓄意搭品牌“顺风车”,在相关服务上注册与“麦德龙”近似商标一事,麦德龙公司委托集佳提起异议,本案申请材料已上报至国家商标局。

      集佳代理广州市诚益眼镜有限公司“蜡笔小新”商标争议答辩胜诉

      集佳案号:UTL050772  UTL050773  UTL050792  UTL050795
      日前,商标评审委员会就1039978号“蜡笔小新”及其系列商标争议案下发裁定,集佳代理争议答辩的广州市诚益眼镜有限公司一方胜诉,争议商标“蜡笔小新”、图形商标等予以维持。争议商标“蜡笔小新”、图形等由广州市诚益眼镜有限公司分别于1997年6月、1997年12月取得商标专用权,2005年1月26日被日本国株式会社双叶社提出争议。我方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答辩中提出争议申请人提出争议超出法定期限;争议申请人引证的3117067号商标不是驰名商标;争议商标依法注册,不属争议申请人所指称《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情形;答辩人合法经营,争议商标经答辩人长期使用,已得到消费者广泛认知。
      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争议申请人拥有《蜡笔小新》的著作权等权利,但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主张权利,其提交证据也未能证明其“蜡笔小新”系列商标在争议商标注册前是可以获得地域保护的驰名商标。裁定: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集佳代理河北建设集团天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诉

      集佳案号:W 06-11
      北京特瑞克墙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河北建设集团天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侵犯其专利权,涉案专利号为02246640.1的实用新型专利名称为“一种用于现浇墙外保温体系的插接栓”。该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专利代理人蒋常雪代理河北建设集团天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3月15日参加了开庭审理。

      知识产权判例                                                   

      法国博内特里塞文奥勒有限公司与广州梦娇公子贸易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二审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梦娇公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群英大街7号3楼。
      法定代表人张文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丽,广东太平洋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法国)博内特里塞文奥勒有限公司(BONNETERIE CEVENOLE S.A.R.L.),住所地法国格里华伦市共和国大街1001号(1001,Avenue De Le Republique,07500 Guilherand Granges France)。
      法定代表人格罗?皮埃尔(GROS,PIERRE JOSEPH GEORGES MARIE),董事。 
      委托代理人戴福堂,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永波,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广州梦娇公子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南岗购物中心第三层C区。
      法定代表人李青,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国强,北京汇智信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商标代理人。
      原审被告北京三利商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永外海户屯村村西海兴酒店517房间。
      法定代表人王克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胜,北京市赛德天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永杰,男,汉族,32岁,该公司经理,住北京市海淀区北安河大觉寺9号平房2号。
      上诉人广州梦娇公子贸易有限公司(简称梦娇公子贸易公司)因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4)二中民初字第043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05年2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4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梦娇公子贸易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丽,被上诉人(法国)博内特里塞文奥勒有限公司(简称博内特里塞文奥勒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戴福堂、李永波,原审被告北京三利商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三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胜、赵永杰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广州梦娇公子服装公司(简称梦娇公子服装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本案现有证据表明,梦娇公子贸易公司、梦娇公子服装公司就是被控侵权产品的总代理或总经销,三利公司就是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者,其应就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博内特里塞文奥勒公司作为“梦特娇”注册商标、“花圆形”注册商标、“MONTAGUT及图”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其合法权益应受我国法律保护。被控侵权产品在服装左前胸、衬衫扣上所使用的花图形,与博内特里塞文奥勒公司“花图形”注册商标的构图和整体结构相近似,容易引起相关公众的误认,构成对“花图形”商标的侵犯。被控侵权产品的塑料包装上所标注的“梦特娇(香港)发展有限公司”的中英文名称,其中“梦特娇”三字使用黑色,与其他灰色文字形成对比,属于对梦特娇文字的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构成对“梦特娇”文字注册商标的侵犯。被控侵权产品在销售时所使用的交易文书使用了带有“梦特娇”文字的产品名称,应属于商标法所规定的商标使用行为,亦侵犯了“梦特娇”注册商标专用权。梦娇公子贸易公司、梦娇公子服装公司作为被控侵权产品的总代理或总经销,应就其侵权行为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三利公司未举证证明其销售的商品系合法取得,也未说明该商品的提供者,故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鉴于博内特里塞文奥勒公司未要求三利公司赔偿损失,对此不予审理。博内特里塞文奥勒公司产品的销售量和市场占有率较高,且其对产品进行了大量宣传,该产品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应认定为知名商品。博内特里塞文奥勒公司早在1998年即在相关广告宣传中记载了其产品的包装装潢,即采用了红花绿叶的“花图形”、黑色“MONTAGUT”文字、绿色横条、横条上有“PARIS”字样共同组成的组合图案。该组合图案的装潢,具有特有性,属于特有的包装装潢,梦娇公子贸易公司于2004年4月才受让取得第1633439号图形商标并许可“梦特娇(香港)发展有限公司”使用,梦娇公子服装公司于2003年6月成立,故博内特里塞文奥勒公司在产品上所使用的装潢是在先使用的,相关文字、图案、色彩及其组合等是具有独创性的设计,属于该产品所特有的装潢。被控侵权产品所使用的装潢与博内特里塞文奥勒公司在构图、色彩方面相近似,构成了与知名商品的混淆,足以使购买者产生误认。被控侵权产品的装潢属于对博内特里塞文奥勒公司知名商品特有装潢的仿冒,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被控侵权产品防伪吊牌上带有博内特里塞文奥勒公司的法文名称,系不当使用,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违反了诚实使用原则,构成了不正当竞争,梦娇公子贸易公司、梦娇公子服装公司应就其不正当竞争行为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根据本案具体情况,综合考虑梦娇公子贸易公司、梦娇公子服装公司侵权行为的方式、范围、持续时间、利润以及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梦娇公子贸易公司、梦娇公子服装公司赔偿经济损失的合理数额。依照《民法通则》第134条,《商标法》第51条、第52条第(1)项和第(2)项、第53条、第56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的解释》第1条第(1)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5条第(2)项、第20条之规定,判决:①梦娇公子贸易公司、梦娇公子服装公司、三利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②梦娇公子贸易公司、梦娇公子服装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③梦娇公子贸易公司、梦娇公子服装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赔偿博内特里塞文奥勒公司经济损失35万元、合理诉讼支出4984元;④驳回博内特里塞文奥勒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梦娇公子贸易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博内特里塞文奥勒公司的诉讼请求。梦娇公子贸易公司上诉称:第一,我公司只是许可案外人梦特娇(香港)发展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带有第1633439号商标的产品,我公司从未生产、销售过被控侵权产品,不应承担任何责任。第二,我公司从未许可梦娇公子服装公司使用第1633439号商标。梦娇公子服装公司擅自使用第1633439号商标且未经许可擅自将我公司名称印在其产品及包装上,对我公司构成侵权。第三,被控侵权产品中使用的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等,均非我公司制造、使用或许可他人制造、使用,如构成不正当竞争,也与我公司无关。博内特里塞文奥勒公司、三利公司服从原审判决。梦娇公子服装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后,又于2005年3月29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已裁定准许其撤回上诉。
      经审理查明:博内特里塞文奥勒公司于1991年12月30日。核准注册了第577537号“梦特娇”文字商标,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等;1995年11月28日又核准注册了第795657号图形商标,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等;1997年11月14日,又核准注册了第1126662号“MONTAGUT及图”组合商标,使用商品为第25类衣服、鞋等。2001年9月14日上海鸿达皮件有限公司核准注册了第1633439号图形商标,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等;2002年4月10日该商标经核准转让给了法国大卫伊立斯有限公司。2002年6月20日梦娇公子贸易公司成立,同月26日大卫伊立斯公司许可梦娇公子贸易公司使用第1633439号图形商标,并经国家商标局备案。2003年5月23日“梦特娇(香港)发展有限公司”在香港注册成立,9月4日梦娇公子贸易公司许可“梦特娇(香港)发展有限公司”使用第1633439号商标。另查明,大卫伊立斯公司于2002年12月14日核准注册了第1986056号“梦娇公子MOONGBOY”文字商标,使用商品为第26类服装扣等,2003年6月30日大卫伊立斯公司许可梦娇公子贸易公司使用第1986056号商标。2003年11月13日博内特里塞文奥勒公司在北京天雅大厦F2-2007号柜台公证购买了“梦特娇”服装礼品衬衫及外衣各一件。上述商品及其包装上均使用了第1633439号商标和“MENGJIAOBOY”字样,同时还标明:法国大卫伊立斯有限公司(授权) 梦特娇(香港)发展有限公司(总代理) 广州梦娇公子贸易有限公司(总经销)。2003年12月29日博内特里塞文奥勒公司在广州白马商贸大厦6楼6117档公证购买了T恤衫一件。上述商品及其包装上使用了第1633439商标和“MENGJIAOBOY”、 “MOONGBOY”字样,同时还标明:法国大卫伊立斯有限公司(授权) 梦特娇(香港)发展有限公司(总代理) 广州梦娇公子贸易有限公司(总经销),并当场取得“广州梦娇公子服装有限公司销售单”及档主黄晓飞名片各一张,名片上印有“梦特娇(香港)发展有限公司、广州梦娇公子服装有限公司(总经销)”字样。2004年4月1日博内特里塞文奥勒公司在北京中国国际展览中心“2004年中国国际服装博览会”第八号展馆M8004号左侧梦娇公子贸易公司展台现场取得了相关宣传资料和代理商名片,即“梦特娇(香港)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王德明、拓展部经理吴健、山东总代理徐学新、华北地区总代理司雷的名片,名片上印有第1633439号商标及“MENGJIAOBOY”、“MOONGBOY”字样,并标明:法国大卫伊立斯有限公司(授权) 梦特娇(香港)发展有限公司(总代理) 广州梦公子贸易有限公司(总经销)。宣传资料上使用了第1633439号商标和“MENGJIAOBOY”字样,并标明:法国品牌授权“梦特娇(香港)发展有限公司”中国总代理广州梦娇公子服装有限公司。又查明,梦娇公子服装公司成立于2003年6月30日;博内特里塞文奥勒公司为本案诉讼支出公证费3500元、翻译费394元,购买证物费用1090元。
      上述事实,有第577537、795657、1126662、1633439、1986056号商标注册证,(2003)京二证字第23732号公证书、(2004)京二证字第10433号公证书、(2003)穗天证经字第186号公证书和所附相关实物,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二审审理中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梦娇公子贸易公司对于被控侵权产品及制造、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是否负有法律上的责任。博内特里塞文奥勤公司于2003年11月13日、2003年12月29日分别在北京天雅大厦和广州白马商贸大厦公证购买了被控侵权产品,又于2004年4月1日对“2004年中国国际服装博览会”的相关情况作了公证,上述经过公证的证据均表明,梦娇公子贸易公司是被控侵权产品的总经销商,其向全国各地经销商,包括梦娇公子服装公司批发、销售被控侵权产品。案件审理中,梦娇公子贸易公司虽主张其从未生产、销售被控侵权产品,但亦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上述被控侵权产品来自于他人,不能推翻上述经过公证的证据。同时经过公证的证据还表明,法国大卫伊立斯有限公司、梦特娇(香港)发展有限公司、梦娇公子贸易公司之间有着极为密切的联系,只有梦娇公子贸易公司设于境内,其余两家均设于境外,而且被控侵权产品上使用的第1633439和第1986056号商标均来自于梦娇公子贸易公司的许可,梦娇公子贸易公司从被控侵权产品中获取了相应的非法利润,其对于被控侵权产品及生产、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理应承担法律上的责任。一审法院判决梦娇公子贸易公司和梦娇公子服装公司共同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并无不当。梦娇公子服装公司的有关行为对于梦娇公子贸易公司是否构成侵权不属本案审理范围,应当另行解决。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梦娇公子贸易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10元,由博内特里塞文奥勤有限公司负担1010元(已交纳),由广州梦娇公子贸易有限公司、广州梦娇公子服装有限公司负担8000元,由北京三利商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均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0010元,由广州梦娇公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