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2日,从爱普生(中国)公司证实,由于绝大多数国产墨盒企业最终放弃应诉,爱普生已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提交申请,要求ITC启动“临时排除令”。“临时排除令”如通过,最晚在60天内必须执行,因此,5月底或6月初,未应诉企业的墨盒产品将被彻底赶出美国市场。
按“337调查”惯例,“普遍排除令”一般要在律师调查取证并最终裁决后执行,但鉴于绝大多数国产企业并未应诉,爱普生立即向ITC申请执行“临时排除令”。在爱普生申请“临时排除令”的同时,应诉的国产企业——纳思达已与爱普生完成第一轮证据交换。针对爱普生此前提交的11项专利,纳思达美国律师已向ITC提交1000多页的证据说明,阐述纳思达出口美国的产品没有对本次诉讼的11项专利构成侵权。纳思达高层表示,正在等待爱普生提交第二轮证据。
据资料显示,中国墨盒90%出口海外市场,其中50%销往美国,而放弃应诉的几家国内企业的出口量占到近30%。业内人士预测,受此次墨盒“337调查”影响,未来几个月,国内墨盒产品价格可能下降30%以上,而到今年年底,国内市场100多个墨盒品牌预计有半数将被淘汰。
(具体案情参见“周讯第70、71期”的相关报道。)
面对前些天新加坡创新科技公司指控ipod、iPod Nano等数字媒体播放器涉嫌侵权行为,苹果电脑公司没有坐等法院听证通知,反而于日前向法院提交了一份文档,抱怨在个人媒体播放器市场上份额远远落后于苹果、位居第二的创新公司侵犯了自己的专利许可。
在本月15日,新加坡的数字媒体娱乐产品供应商创新科技公司向美国加利福尼亚州联邦地方法院提出诉讼,指责苹果电脑公司侵犯了由创新科技公司在便携式媒体播放器产品中拥有的多项专利技术,请求法院立即制止苹果公司的侵权行为,并要求苹果公司对其侵权行给创新公司带来的损失予以赔偿。
而就在同一天,苹果公司向威斯康星州的联邦法院递交了自己的“反诉状”。在苹果公司的“反诉状”中,苹果公司声称创新科技公司的数字媒体播放器产品的外观设计,侵犯了苹果公司拥有的四项与用户界面和图标显示相关的技术专利,要求法院对创新公司的侵权行为进行制止,并申请给予赔偿。
面对苹果公司的反诉,本周,创新公司向美国的国际贸易委员会单独递交了一份诉状,试图通过走这一途径,制止苹果公司的 iPod和iPod Nano音乐播放器在美国市场上继续销售。
在全球便携式媒体播放器市场,创新科技公司的Zen和Nomad MP3播放器与苹果公司的ipod数字音乐播放器各领风骚、进行着激烈的竞争。创新科技公司目前指责iPod和iPod Nano存在侵犯行为,集中在去年8月份由美国商标专利署授予给该公司Zen媒体播放器产品的一项技术专利上。创新科技首席执行官暗示,他相信在数月之后,创新科技公司的技术专利会得到保护、创新公司会得到相应的侵权赔偿。
(具体案情参见“周讯第74期”的相关报道。)
发布5个月的Veeza(CD-R光盘授权新模式)一直未获任何实质进展,飞利浦公司已非常恼火。
5月23日,《第一财经日报》从台湾一家光盘公司获悉,飞利浦已对台湾企业发出最后通牒:5月30日之前如果拒不签订新协议,将承担相关后果。而飞利浦原来的计划是:1月份开始推广Veeza,两个月后劝说所有CD-R光盘制造企业签约新模式,而6个月后完全实行新模式。
飞利浦没有解释“相关后果”意味着什么。不过,台湾国硕科技发言人李朝钦对记者表示,也许它会采取以前曾使用的手段,比如在海关对那些面向欧、美市场出口的台湾盘片进行查禁。
专利费高居不下是大陆、台湾光盘企业至今未签约的根本原因。目前,新的Veeza授权模式,虽将原有专利费降低了44%(从每片4.5美分降至2.5美分),但这一数字在光盘成本中依然占据25%-30%,国际通行惯例一般仅为3%-5%。而在具体执行过程上,新模式要求厂商提供生产工厂注册序号、每批出货授权等很多商业细节,使得属于商业机密的内容完全掌握在飞利浦手中,而这则是Veeza陷入僵局的另一重要原因。而且,由于飞利浦并未在印度等地注册这一专利,在实际执行中也存在不公平。
不过,中国音像协会光盘工作委员会一位人士表示,中国大陆光盘企业还没有收到最后通牒,“也许是大陆光盘企业规模较小,飞利浦首先对台企发出通牒,可以杀一儆百。”
而李朝钦则认为,一旦中环、铼德科技等台湾大企业签订新约,大陆小企业也将不可避免。
飞利浦知识产权与标准部一位人士强调,知识产权必须得到尊重,而且Veeza模式完全可以有效防止不缴专利费的企业冲击公平市场,有利于重建全球光盘产业秩序。
5月24日(周三),TiVo Inc.(TIVO)和EchoStar Communications Corp.(DISH)均声称在一起专利纠纷仲裁案中获胜。此前,美国专利和商标办公室就TiVo起诉EchoStar侵犯其专利一案做出了裁决。
TiVo是数位视讯录制(DVR)技术领域的先锋,TiVo的技术可帮助用户透过将任何的实况电视节目录入电脑硬碟来实现暂停观看、退回重看和立即重播等意图。但是,近几年来有线电视公司和卫星电视公司类似的DVR产品已经对TiVo构成了越来越大的竞争威胁。
2004年1月,TiVo提交了针对卫星电视提供商EchoStar的诉讼,指控EchoStar侵犯了自己的“时间偏离专利”。这种专利技术使TiVo的DVR产品在播放一个节目的同时可以录制另一个节目。
上个月,德州的一个联邦陪审团认定EchoStar故意侵犯了TiVo的专利,判决EchoStar给予TiVo总计7300多万美元的赔偿。此后,TiVo进一步要求法庭对EchoStar的DVR产品发出永久性禁令。
EchoStar在公布的一份声明中指出,美国专利和商标办公室的复裁“驳回了TiVo的许多指控和要求”。该公司还称,本月稍早时上诉法庭判定德州法庭在允许将某些证据不提供给陪审团的问题上“判断失误”。EchoStar认为,上述两项裁决“都指向了正确的方向”。
但是,TiVo在其声明中表示,EchoStar有关本案的“误导性言行非常出格”,美国专利和商标办公室肯定了TiVo总计61项指控中大多数指控的“合法性”,其中包括“两项EchoStar故意侵犯专利权的指控”。TiVo还称,虽然美国专利和商标办公室驳回了自己的一些主张,“但此事不会对德州陪审团的判决产生任何影响”。
(具体案情参见“周讯第71期”的相关报道。)
高通5月24日(周三)宣布已经在英国提起诉讼,指控诺基亚侵犯了该公司的两项专利。高通希望法院禁止诺基亚在英国销售专利侵权的手机,并要求诺基亚为对已售手机做出赔偿。
此前有消息称,高通同诺基亚之间的紧张关系上月曾有所缓和,两家公司谈判希望续签一项将于明年到期的交换技术授权协议。在当时谈判趋利的情形之下,诺基亚新闻发言人称,他们希望和高通公司取得谅解达成共识。而高通公司官员则表示,早些时候他们也愿意和诺基亚就使用高通公司的CDMA 和WCDMA标准的相关专利签订新的协议,但没有获得成功。
此后,就高通在英诉讼诺基亚侵权专利一事,诺基亚发言人表示深感遗憾,并将在法庭上为自己辩护,以保护权益。
去年11月,高通向美国圣迭戈联邦法院提起诉讼,指控诺基亚在美国销售的手机侵犯了该公司的11项专利。据悉,此次高通同诺基亚之间的专利纠纷涉及GSM、GPRS和EDGE产品。
而这次的诉讼意味着高通同诺基亚之间的专利纠纷升级,并由美国延伸至英国。
在过去几年里,高通同全球主要手机厂商在知识产品领域的纠纷不断。上月,移动电话嵌入式移动多媒体方案供应商Nextreaming在韩国状告高通滥用垄断手段。2005年10月,诺基亚、爱立信、Broadcom、NEC、德州仪器以及松下等六家公司曾分别向欧盟提起申诉,指控高通试图阻止其它手机芯片组厂商进入市场,违反了欧盟法律。
而不久之前,美国司法部指责高通公司在合并Flarion科技公司期内,没有等待足够的时间、以给调查者充分的时间进行调查。有媒体报道称,如同美国司法部说的一样,高通面对180万美元的罚款,没有做任何解释,以最快的速度交纳了罚金,换得占领以OFDM技术为主导的4G技术先机。
因认为侵犯了自己商标权和涉及不正当竞争,英国著名汽车制造商LAND ROVER(路虎公司)、北京惠通陆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将北京路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北京亚腾汽车维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告上法庭。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
二原告诉称,LAND ROVER是世界著名的LAND ROVER(路虎)系列越野车的制造商,拥有“LAND ROVER”、“LANDROVER”文字商标、“LAND ROVER”文字及图形组合商标等多个注册商标专用权,惠通陆华公司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被许可人。二原告发现被告亚腾汽车维修服务公司注册了域名为landroverbeijing.com.cn及landroverchina.cn的网站,被告路华汽车销售公司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上述域名所指向的网站的公司介绍、车型介绍、销售网络、维修服务和客户留言等多个栏目页面中突出使用“LAND ROVER”标志。并且,被告公然将原告网站页面上作为汽车品牌宣传的“LAND ROVER”越野车图片引用到自己的网站上使用。
原告认为,二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了不正当竞争,给二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故二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停止侵权、在《北京日报》上公开赔礼道歉,判令landroverbeijing.com.cn及landroverchina.cn域名归原告LAND ROVER所有,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250万元。
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据悉,本案是继二中院审理(日本)丰田公司诉浙江吉利公司、(日本)本田公司诉重庆力帆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之后,又一起世界著名汽车制造商针对我国企业提起的诉讼。
宁波海关日前查获包头市游龙贸易有限公司出口假冒“FIFA”商标足球案,共查获假冒的“FIFA”商标足球10箱600个。德国世界杯足球赛在即,宁波海关加大了对国际足联“FIFA”商标以及德国世界杯相关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
宁波海关负责人介绍,在世界杯足球大赛开始之前,国内外一些商家会为获取不正当利益,大量生产假冒“FIFA”商标的足球、服装以及其他与世界杯有关的商品。足球球迷众多,世界杯影响巨大,这些假冒商品会极大损害国际足联、世界杯主办方以及相关知识产权人的利益。作为口岸监管部门,应该根据一个时期的监管特点,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宁波海关近期还采取了多项举措保护国际足联和德国世界杯的知识产权。他们专门组织海关官员学习了与国际足联和德国世界杯有关的知识产权内容,并收集整理本口岸相关商品情况,确定保护方向。
集佳案号:06集字(民诉)第53号
2006年5月22日,梅地亚电视中心诉北京梅地亚置业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一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集佳律师事务所戴福堂律师、江早云律师作为北京梅地亚置业有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参加了审理。
集佳案号:06集字(民诉)第40、41、55、56号
日本株式会社双叶社因不服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关于维持“蜡笔小新”文字及图形9个商标的裁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案于2006年5月25日上午公开开庭审理。集佳律师事务所江早云律师、桂庆凯律师作为本案第三人广州诚益眼镜有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参加了庭审。
集佳案号:UTL060639—UTL060641
乔丹(中国)有限公司是一家集运动用品研发、生产、经营、推广于一体的著名外商独资企业。自1994年公司成立后,经过十余年的迅猛发展,已发展成为现有资产5亿多元、年销售量达20多亿元的大型企业。公司的核心品牌“ ”商标及“乔丹”商标先后获得了“国家免检产品”、“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等荣誉称号。
随着“ ”商标及“乔丹”商标知名度的不断提升,某些企业及个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申请注册与这些商标比较近似的其他商标;为了避免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同时也为了避免他人恶意窃取“乔丹”品牌价值,乔丹(中国)有限公司委托北京集佳对三个已公告商标提起异议申请。现此案相关材料已上报至国家商标局。
集佳案号:UTL060594
中国保利集团公司是经国务院批准,于1993年2月在保利科技有限公司基础上组建起来的大型企业集团,现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的178家中央企业之一,也是资产超过百亿的60余家中央企业之一。
经过近20年的发展,集团公司已经形成了军品贸易和房地产开发两大主业,同时正在培育和发展文化产业。目前,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及项目遍布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武汉、长沙、天津、哈尔滨、西安、重庆、成都、海南以及香港等地区,在资本规模、经济效益、企业管理、制度建设等方面都取得了明显成效。为应对中国加入WTO后的机遇和挑战,从2001年开始,集团对所属企业实施了整合和重组,形成了保利贸易、保利地产、保利文化、保利物业和保利海外等五大业务板块,进一步实现了专业化、规模化经营和资源的优化配置,有效地提高了集团的整体实力、竞争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保利集团的商标主要包括:中文商标“ ”、英文商标“ ”及图形化标志“ ”等。为了维护上述商标的显著性,保证集团多元化发展的需要,保利集团将包括“ ”商标在内的集团系列商标在1-45类进行了全面的注册。
日前,针对某公司在第36类商品上申请并公告的图形商标,保利集团已委托北京集佳提起了商标异议申请。现申请材料已上报至国家商标局。
集佳案号:W06-21
湖南湘联科技有限公司针对专利权人为周文兵、专利号为02325147.6 、名称为“型材(卷帘片77-2)”的外观设计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集佳专利代理人孙长龙代理湖南湘联科技有限公司向专利复审委员会递交了无效宣告请求书。
集佳案号:W06-22
针对专利权人为顾和尚、专利号为01278029.4、名称为一种渣浆泵的实用新型专利,由请求人杨顺卿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专利无效宣告请求。集佳专利代理人刘洪勋于2006年5月26日代理请求人杨顺卿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递交了无效宣告请求书。
集佳案号:W06-23
针对专利申请人为徐国彬、崔玲、专利申请号为200410090799.4、名称为复合型索托屋顶结构的发明专利申请的驳回决定。集佳专利代理人刘洪勋于2006年5月26日代理专利申请人徐国彬、崔玲,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
上诉人(原审原告)解文武,男,汉族,1971年7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淮海路玉皇二巷45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海尔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青岛高科技工业园海尔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杨绵绵,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梁勇,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逯长明,男,汉族,1963年8月2日,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住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将军街3委9组。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大中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玉泉路51号。
法定代表人张大中,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烈,男,汉族,1975年7月19日出生,北京市大中电器有限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北站区市化纤厂家属院二区8号楼。
上诉人解文武因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一中民初字第32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05年10月17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11月24日传唤各方当事人进行询问。上诉人解文武,被上诉人青岛海尔通信有限公司(简称海尔通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梁勇、逯长明,被上诉人北京市大中电器有限公司(简称大中电器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烈到本院接受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解文武于2001年12月1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手机自动隐形拨号报失的实现方法”的发明专利,该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向解文武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认为解文武的发明专利申请中的权利要求1、3、23、24、45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要求解文武进行修改。解文武对此提交的意见陈述中对原权利要求进行了修改,并表示从发明目的和效果来看,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与本发明的目的、效果明显不同。此后,解文武再次对其申请文件进行了修改。2003年12月3日,在解文武2003年7月28日提交的申请文件的基础上,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了发明专利权。
解文武主张海尔信鸽3100(即海尔彩智星Z3100)手机的智能防盗方法侵犯了“手机自动隐形拨号报失的实现方法”发明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1。2005年3月14日,解文武在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9号的大中电器中关村店购买了海尔彩智星Z3100(海尔信鸽3100)手机一部,并取得了大中电器公司销售专用票、发票及海尔彩智星Z3100宣传单。北京市海淀区公证处对上述购买行为进行了现场公证,并制作了(2005)海证民字第1839号公证书。海尔彩智星Z3100手机用户使用指南第42页载有“智能防盗”功能的说明。2005年6月6日,一审法院当庭组织各方当事人对解文武购买的海尔彩智星Z3100手机进行勘验,解文武、海尔通信公司确认了海尔彩智星Z3100“智能防盗”方法的操作流程。2005年4月11日,海尔通信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手机自动隐形拨号报失的实现方法”发明专利权无效的请求,2005年4月12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予以受理。1999年8月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开了名称为“用于移动电话管理的方法和设备”,申请号为97196368.1的发明专利,该专利的申请日为1997年4月25日,优先权日为1996年5月13日。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规定,本案不存在中止诉讼的情形,故本案不中止诉讼。解文武及海尔通信公司对“手机自动隐形拨号报失的实现方法”发明专利权利要求1必要技术特征的划分均有不妥之处,法院不予采信。根据法院当庭组织各方当事人对被控侵权的海尔彩智星Z3100手机智能防盗方法进行的勘验及海尔彩智星Z3100手机用户使用指南记载的内容,被控侵权的海尔彩智星Z3100手机的智能防盗方法与“手机自动隐形拨号报失的实现方法”发明专利权利要求1的4项必要技术特征相比较,存在区别。解文武主张非法用户不能正常使用的情形系对本专利的变劣,故被控侵权产品海尔彩智星Z3100手机中的智能防盗方法与“手机自动隐形拨号报失的实现方法”发明专利的技术特征是等同的,应适用等同原则判定海尔彩智星Z3100手机的智能防盗方法侵犯了该专利权。海尔通信公司主张由于解文武在专利审批阶段对“手机自动隐形拨号报失的实现方法”发明专利权利要求1进行了部分限定和放弃,在侵权诉讼中,应禁止反悔。经过对比,“手机自动隐形拨号报失的实现方法”发明专利与海尔彩智星Z3100手机的智能防盗方法在技术特征上存在非法用户不能正常使用及隐形拨号与显形拨号的特征上的本质区别,海尔彩智星Z3100手机的智能防盗方法与“手机自动隐形拨号报失的实现方法”发明专利权利要求1既不相同亦不等同,并未落入该专利的保护范围。海尔通信公司制造、销售海尔彩智星Z3100手机,大中电器公司销售海尔彩智星Z3100手机的行为未侵犯解文武享有的“手机自动隐形拨号报失的实现方法”发明专利权。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1]21号《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判决:驳回解文武的诉讼请求。
解文武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理由是:解文武在针对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提交的意见陈述并未对“手机自动隐形拨号报失的实现方法”发明专利权的授予产生实质性的作用,因此,一审判决适用禁止反悔原则实属不当,海尔彩智星Z3100手机使用的智能防盗技术方案是对“手机自动隐形拨号报失的实现方法”发明专利的变劣。请求二审法院判令海尔通信公司生产的海尔智多星Z3100手机的“智能防盗”技术特征落入了解文武已授权专利“手机自动隐形拨号报失的实现方法”的权利保护范围;请求判令海尔通信公司、大中电器公司停止销售具有“智能防盗”功能的海尔彩智星Z3100手机。海尔通信公司、大中电器公司服从一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解文武于2001年12月1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名称为“手机自动隐形拨号报失的实现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2002年9月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向解文武发出国家申请号通知书,2002年11月2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向解文武发出国际申请进入国家阶段初步审查合格通知书,2003年2月2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向解文武发出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及进入实质审查程序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手机自动隐形拨号报失的实现方法”发明专利申请已在第19卷第05期发明专利公报上予以公布,该专利申请已进入实质审查程序。在初步审查公开的“手机自动隐形拨号报失的实现方法”发明专利申请文件中,权利要求1、24为独立权利要求。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3年5月23日向解文武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其“本通知书引用下述对比文献”一栏中记载对比文件1 是FR2791509,对比文件2是FR2791509 ;“审查的结论性意见”中的“关于权利要求书”一栏中载明:“权利要求1、3、23、24、4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创造性。”在“基于上述结论性意见,审查员认为”一栏中记载:“申请人应在意见陈述书中论述其专利申请可以被授予专利权的理由,并对通知书正文部分中指出的不符合规定之处进行修改,否则将不能授予专利权。”在该通知书正文中记载:“独立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手机自动隐形拨号报失的方法,对比文件1(FR2791509)是使用SIM卡的移动电话的防盗装置,其中存储有手机特定号码,只有在用户输入的号码与之相同的情况下,才可操作该手机。……对比文件1 的目的是防止手机被盗且禁止非授权用户使用,对比文件1与本发明十分近似且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大部分技术特征,唯一不同在于,本发明检测到信息不一致时,采取的措施不是中断操作或者通过内部短路自毁,而是自动按照设定的功能参数自动隐形拨号,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JP10341281)中公开了,对比文件2涉及当手机丢失时防止非授权用户使用的便携式电话,其中公开了如下内容:该发明在当手机被非授权用户使用时,采取的是自动拨打预先存储在存储器中的号码并且发送一个预先设定的话音信息的方式来防止非授权用户使用的,因此,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说,将上述两篇领域且内容类似的对比文件相结合得到本发明所述的技术方案,是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003年6月27日,解文武针对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对原权利要求1、24进行了修改,取消了原权利要求2,该意见陈述书还载明:“……③本发明在拨号报失的同时,用户处于正常使用状态,也就是说,本发明的自动报失并不影响当前用户使用。另外,从发明目的和效果来看,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是为了禁止非授权用户使用,而本发明主要是为了报失,本发明允许当前用户正常使用,但如果该用户为非法用户,则拨号报失,在该用户毫无察觉的情况下,就达到报失的目的,效果明显不同。”
2003年7月25日,解文武再次对“手机自动隐形拨号报失的实现方法”发明专利申请文件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并提交。2003年12月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在解文武于2003年7月28日提交的申请文件的基础上,授予了“手机自动隐形拨号报失的实现方法”发明专利权并予以公告,专利号是ZL01802972.8。2004年12月7日,解文武交纳了“手机自动隐形拨号报失的实现方法”发明专利的年费。
“手机自动隐形拨号报失的实现方法”发明专利授权的权利要求书载明了44项权利要求,其中权利要求1及权利要求23为独立权利要求。其中,权利要求1为:
“一种手机自动隐形拨号报失的实现方法,其特征在于该方法包括以下的步骤:
当手机初次使用时,手机的内部处理程序录入合法用户卡所独有的区别于其它用户卡的自身数据或录入合法用户卡所对应的手机号码,并记录合法用户设定的用于自动隐形拨号报失的功能参数以及用于自行修改功能参数和自行合法更换用户卡的功能密码;
当手机每次开机使用时,手机的内部处理程序自动检测并比较当前用户卡的自身参数与预先存储的合法用户卡的自身数据是否一致,或检测并比较当前用户卡对应的手机号码与预先存储的合法用户卡对应的手机号码是否一致,如果一致,则正常使用;如果不一致,则正常使用同时按照设定的功能参数自动隐形拨号。”
“手机自动隐形拨号报失的实现方法”发明专利的说明书记载了如下内容:“为防止手机丢失,现已采用很多方法,比如:手机防丢防盗报警器、防丢手机套、网络追踪器等等,但是,这些方法都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本发明的主要目的在于提供一种手机自动隐形拨号报失的实现方法,使得手机能自动报失,以便用户准确追回……”。
2005年3月14日,解文武在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9号的大中电器中关村店购买了海尔彩智星Z3100型手机一部(手机串号:351664002836581),并取得了编号为0090304的《北京市大中电器有限公司销售专用票》和编号为29971345的《北京市大中电器有限公司销售商品专用发票》。北京市海淀区公证处对上述购买行为进行了现场公证,并制作了(2005)海证民字第1839号公证书。根据上述销售专用票和发票的记载,解文武为购买海尔彩智星Z3100手机支付948元。
在海尔彩智星Z3100手机用户使用指南第42页载有“智能防盗”功能的说明,其中载明:智能防盗功能为您提供了一种简便的方式帮助您在手机丢失时找到自己的手机。如果该功能已经开启,选择“智能防盗”选项会出现“输入密码”屏幕,要求输入正确密码后才进入下一级菜单,否则直接进入下一级菜单。密码位数为6。该功能开启后,如果插入的是无使用权限的SIM卡,手机屏幕上会出现“SIM卡无效,请与机主联系”的提示信息。此时按右软键则手机出现联系号码列表,新用户可以按上、下键选择拨打。此时也可以按数字键直接输入密码,使用当前SIM卡合法,然后手机正常启动。5次密码输入错误后,数字键输入被禁止。在SIM卡合法之前,手机除了输入密码、接听或拨打“联系号码”中的号码外,禁止其他一切操作。本手机最多可以有5个合法SIM卡。如果在“通知周期”设定的时间内用户没有输入正确的密码,则每隔一个通知周期,手机会根据您设定的联系号码和通知方法拨打联系电话和通过短消息发送当前SIM卡号码。
2005年6月6日,一审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当庭组织各方当事人对解文武购买的海尔彩智星Z3100手机进行勘验,解文武、海尔通信公司确认海尔彩智星Z3100“智能防盗”方法有如下操作流程:在话机设置主菜单中选择安全设置一级子菜单,选择智能防盗二级子菜单,有通知方式设置、修改密码、开启或关闭智能防盗三种选择:选择通知方式设置,可以有三种下一级菜单:联系号码(输入联系号码,确认后屏幕显示:联系号码已保存)、通知方式(有电话通知、短消息通知两种通知方式供选择,确认后屏幕显示:通知方式已设置)、通知周期(有15分钟、30分钟、1小时三种时间供选择,确认后屏幕显示:通知周期……);选择修改密码,可输入新密码;选择开启或关闭智能防盗,可开启或关闭智能防盗。设置好智能防盗功能的海尔彩智星Z3100手机,装入非法SIM卡开机后,屏幕显示:“SIM卡无效,请与机主联系”,此后有三种处理情形:1、确认呼叫后,屏幕显示设置好的联系号码,有呼叫、返回两种选择,如果选择呼叫,则呼叫联系号码,在呼叫同时,屏幕显示:结束可供选择,确认后则停止呼叫;如果选择返回,则回到上一级菜单;2、输入正确密码,则非法SIM卡可改为合法卡,这时,该手机存在两个合法用户卡;3、不确认或输入错误密码,手机最快15分钟后自动显形呼叫联系号码。插入非法SIM卡,则海尔彩智星Z3100手机不能正常使用。在此次开庭审理时,海尔通信公司还陈述:“……一被证5中,第65页(即解文武对“手机自动隐形拨号报失的实现方法”发明专利申请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提交的意见陈述书附页)上数第11行的最后、第三点、第15行,把禁止使用排除在了专利保护范围之外,原告的正常使用是在用户未察觉、不知道的情况下。” 解文武陈述:“本人在提交专利申请的时候,对第一次的审查意见通知的一个陈述意见里面虽然提到了这一点,但仅仅说明是本专利的一个创新点,对审查员的意见提出三个创新点,第一被告说的只是其中的一个,而且其中说了允许正常使用,允许不是禁止,这并不是对本专利的限制,这样的报失几率和报失可能性更高。”海尔通信公司陈述:“原告事实上是把禁止完全排除了。” 解文武在此次开庭审理的法庭辩论时陈述:“……被告的不侵权抗辩不成立。第一被告(指海尔通信公司)构成等同 侵权,依照2001年高院的司法解释(指本院2001年9月29日《专利侵权判断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34条对等同侵权的判定做了解释。……”
2005年4月11日,海尔通信公司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本“手机自动隐形拨号报失的实现方法”发明专利权无效的请求,2005年4月12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予以受理。
本院在2005年11月24日对各方当事人进行询问时问到:“根据解文武的上诉状,本案的焦点问题是‘拨号报失的同时,用户处于正常使用状态,禁止……’所代表的技术方案与被控侵权产品是否相同、等同,上诉人在授权审查阶段对这句话的意思表示是否在本案中构成禁止反悔的问题?上诉人对一审判决的其他问题是否认可?” 解文武对此进行回答时陈述:“是,对一审判决的其他问题没有异议。”
以上事实,有“手机自动隐形拨号报失的实现方法”发明专利证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北京市海淀区公证处出具的(2005)海证民字第1839号公证书、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手机自动隐形拨号报失的实现方法”发明专利申请发出的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解文武对“手机自动隐形拨号报失的实现方法”发明专利申请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在专利审批、撤销或无效程序中,专利权人为确定其专利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通过书面声明或者修改专利文件的方式,对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作了限制承诺或者部分地放弃了保护,并因此获得了专利权,而在专利侵权诉讼中,法院适用等同原则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应当禁止专利权人将已经被限制、排除或者已经放弃的内容重新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
本案中,根据一审法院开庭笔录中的记载,海尔通信公司在开庭审理时已经提出解文武在“手机自动隐形拨号报失的实现方法”发明专利申请审查阶段已经将非法用户不能正常使用并显形拨号报失的技术特征排除在其要求保护的范围之外的主张。解文武对海尔通信公司的上述主张进行了陈述。因此,海尔通信公司在本案一审诉讼程序中已经提出了适用禁止反悔原则的请求。
根据“手机自动隐形拨号报失的实现方法”发明专利权利要求1的记载,当手机每次开机使用时,手机的内部处理程序自动检测并比较当前用户卡的自身参数与预先存储的合法用户卡的自身数据是否一致,或检测并比较当前用户卡对应的手机号码与预先存储的合法用户卡对应的手机号码是否一致,如果不一致,则正常使用同时按照设定的功能参数自动隐形拨号是该专利权利要求的必要技术特征之一,该技术特征是“手机自动隐形拨号报失的实现方法”发明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技术方案的必要组成部分,缺少该必要技术特征,应认为该发明专利不能实施,其发明目的不能实现,因此,谢文武在该专利授权审查阶段中对上述必要技术特征所作的意见陈述,应认为对“手机自动隐形拨号报失的实现方法”发明专利能否授权有实质性影响。
解文武在对“手机自动隐形拨号报失的实现方法”发明专利申请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中已经明确表明,其所申请的“手机自动隐形拨号报失的实现方法”发明专利要求保护的是在拨号报失的同时,用户处于正常使用状态,而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是为了禁止非授权用户使用,从发明目的和效果来看,“手机自动隐形拨号报失的实现方法”发明专利主要是为了报失,允许当前用户正常使用,但如果该用户为非法用户,则拨号报失,在该用户毫无察觉的情况下,就达到报失的目的,效果明显不同。据此,可以认定,谢文武在申请“手机自动隐形拨号报失的实现方法”发明专利时已经明确表示其专利要求保护的范围中的非法用户在正常使用情况下隐形拨号报失,与非法用户不能正常使用并显形拨号报失是两种不同的技术特征,即解文武在申请“手机自动隐形拨号报失的实现方法”发明专利不要求保护非法用户不能正常使用并显形拨号报失的技术特征。
根据一审法院开庭时进行的勘验,海尔通信公司制造、销售及大中电器公司销售的海尔彩智星Z3100手机使用的智能防盗方法是非法用户不能正常使用并显形拨号报失的技术方案,而这个技术方案,谢文武在“手机自动隐形拨号报失的实现方法”发明专利授权审查阶段已经明确表示不是该专利权利要求保护的范围。由于谢文武已经放弃非法用户不能正常使用并显形拨号报失的技术方案,因此,其在依据“手机自动隐形拨号报失的实现方法”发明专利提起侵权诉讼时,不能再将该非法用户不能正常使用并显形拨号报失的技术方案重新纳入其专利保护范围,这种重新纳入的方式包括指控他人使用该技术方案时对非法用户在正常使用情况下隐形拨号报失的变劣。基于以上理由,海尔通信公司制造、销售及大中电器公司销售的海尔彩智星Z3100手机上使用非法用户不能正常使用并显形拨号报失的技术方案,与“手机自动隐形拨号报失的实现方法”发明专利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非法用户在正常使用情况下隐形拨号报失的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未落入该专利的保护范围。海尔通信公司制造、销售及大中电器公司销售的海尔彩智星Z3100手机上使用的智能防盗方法不构成对谢文武所享有的“手机自动隐形拨号报失的实现方法”发明专利权的侵犯。
由于解文武已经向本院明确表示其对一审判决中的其他问题没有异议,因此,本院亦认可一审法院对于其他问题的认定。
解文武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