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知识产权要闻                                                       

      苹果再度起诉创新科技 称其3项专利被侵权

      iPod数码音乐播放器制造商苹果电脑公司日前已在美国提出第二起针对竞争对手创新科技有限公司的专利诉讼,指控创新科技MP3产品侵犯该公司3项专利。
      苹果电脑在上周四(6月1日)向德克萨斯州一家地方法庭提起申诉,指控创新科技侵犯了该公司至少3项专利:一个涉及在电脑上显示数据,第二个是在便携媒体设备上编辑数据,第三个涉及在电脑上使用图标管理文件。此次,苹果电脑不仅要求现金赔偿,而且还要求法庭制止创新继续侵犯该公司专利。此外,苹果电脑还向美国国际贸易理事会投诉,要求阻止创新科技的MP3播放器进口到美国市场。
      事实上,早在今年5月20日,苹果将创科技美国分部——创新实验室告上美国威斯康星州地方法院,称创新实验室侵犯其便携式数字播放器领域的四项专利。而苹果之所以起诉创新科技,是因为创新率先起诉了苹果。5月15日,创新科技向美国加州联邦地方法院提出诉讼,抱怨苹果电脑侵犯了它的便携式媒体播放器中拥有的多项技术专利,请求法院立即制止苹果电脑的侵权行为,并要求对造成损失给以赔偿。创新科技还向美国的国际贸易委员会递交诉状,试图制止苹果电脑继续在美国市场销售iPod数字音乐播放器。
      (具体案情参见“周讯第74、75期”的相关报道。)

      “伟哥”专利案一审 美国辉瑞制药获胜

      经过长达一年多的审判,震惊业界的抗ED药万艾可(俗名“伟哥”)专利纠纷案一审结束。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于6月2日下午对万艾可案作出一审裁决,万艾可专利所有人美国辉瑞制药公司胜诉,法院对原告辉瑞公司所提“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收回专利无效决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对此,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委会是否上诉,目前尚不知晓。
      据悉,早在2004年7月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对辉瑞万艾可作出宣告无效的决定,理由是“专利说明书公开不充分”。此决定一经作出,就在业界掀起了轩然大波。随后,17家已完成仿制的中国药企成立联盟,准备投入“伟哥”生产,争抢ED市场蛋糕。与此同时,辉瑞公司通过中国美国商会提交了一份声明,以减少投资等方式表示了抗议。
      2004年9月28日,辉瑞一纸诉状将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告上法庭。2005年3月31日,北京市一中院知识产权庭首次开庭审理此案,由于此案牵涉众多复杂的专业技术问题,一审持续一年之久。
      目前,与万艾可同在国内市场竞争的是拜耳的艾力达和礼来的希爱力两款专利新药,其中万艾可与艾力达已出售到零售药店。业界分析认为,辉瑞一审胜诉,为其进一步拓展市场扫平初步障碍。不过,辉瑞最终能否拿回万艾可在华专利权,很大可能要等上一级法院的终审裁定,除非被告放弃上诉权。

      Net2Phone状告Skype侵犯网络电话技术专利

      日前,IP电话的实力公司Net2Phone公司状告全球网络电话兼即时通信巨头Skype公司,指控该公司侵犯了自己有关点对点网络电话方面的专利。
      Net2Phone将Skype公司及其母公司EBAY同时列为被告。上周四(6月1日),该公司将一纸诉状提交至新泽西州纽瓦克联邦地方法庭。原告在诉状中表示,Skype公司的网络电话软件和技术侵犯了自己持有的技术专利,专利号为704。而Skype公司从未就这些技术专利向本公司寻求授权。Net2Phone公司指出,Skype的侵权行为加上其庞大的用户数量已经给自己带来的严重的经济损失。Net2Phone公司要求法庭阻止Skype公司的侵权行为,并向原告支付损失补偿金。
      Net2Phone公司的长项是为有线网络宽带运营商提供网络电话解决方案。目前在美国拥有多个有线宽带运营商客户。今年2月份,美国另外一家语音通信技术公司IDT耗资2810万美元收购了Net2Phone公司。
      Skype公司位于卢森堡,去年EBAY公司耗资26亿美元将其收购。Skype目前是全球最大的网络电话服务商,一个月前,Skype公司宣布其注册用户超过一亿人。

      Alien 对Intermec提起专利诉讼 证明未侵权

      Alien公司宣布寻求宣告式判决来证明其RFID产品没有侵犯Intermec公司的知识产权。
      总部位于加利福尼亚州Morgan Hill的RFID硬件供应商Alien Technology一纸诉状递交到北达科他地区联邦地方法院,对华盛顿州Everett的硬件供应商Intermec提起诉讼。Alien正在寻求宣告式判决来证明自己的RFID标签和识读器没有对Intermec关于RFID产品和工序的专利构成侵权。Alien还想证实这10项专利都是无效的。
      Alien公司称,采取这种法律手段来使终端用户缴纳的RFID产品版税最少,并解决由于Intermec的起诉,导致人们对RFID市场上Alien公司产品的疑惑。
       去年,Intermec开始了RFID快速启动许可计划,作为对其超过145项RFID相关专利提供许可的途径。总共19家公司加入了这个计划。但是Alien公司没有参加。
      在Intermec的声明中,Intermec公司说他们对Alien公司的行为并不感到惊讶,但是他们坚持认为并公开表示Alien和其他公司销售的产品侵犯了Intermec的RFID专利。Intermec表示,因为Alien采取的是法律行为,他们此时不能对此发表更多评论。在5月8日召开的季度会议上,Intermec说他们相信终端用户在购买通过快速启动计划许可的RFID产品时,有足够的选择余地,他们还补充说将要继续打击侵权者。 
      通过寻求宣告式判决,Alien公司希望阻止Intermec公司的强制性计划。一方因为专利侵权诉讼被另一方威胁时,如果它并不认为侵犯了任何专利,会寻求宣告式判决。宣告式判决对案例双方不要求任何行为,也不会导致任何关于损失的判决。而对争论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做出法律上的规定和约束。 
      Intermec公司从2004年起就开始对其RFID专利进行投诉了,当时它控告Matrics(RFID射频快报注:后来被Symbol Technologies收购),宣称该公司侵犯了它的四项专利。这是Intermec和Symbol两个公司之间的第一次诉讼和反击。去年的九月,两家公司同意解决最初的纠纷,从那时起他们也同意解决其他诉讼。
      [公司简介]
      Intermec公司,是全球领先的自动识别设备及解决方案供应商——美国易腾迈科技公司(Intermec Technologies Corp.)的母公司。2006年1月1日由UNOVA集团更名为易腾迈有限公司(Intermec Inc.)。Intermec公司在RFID技术、移动计算机和数据采集系统领域享有盛名。在全世界范围内拥有2700名雇员,业务范围遍及70多个国家。Intermec的移动计算终端、自动数据采集系统和RFID设备现已广泛应用在全球多种行业。

       艾美特怒上法庭 塔扇热销引发专利侵权第一案

      诞生不过两年的塔式气流扇爆发了专利侵权第一案。日前,艾美特电器已将涉嫌侵犯艾美特塔扇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两大专利权的深圳联创公司告上了法庭。目前,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此案。
      据了解,艾美特是中国塔式气流扇的缔造者。早在2004年,艾美特就向电风扇高端市场推出了一款新颖别致的塔式气流扇。这款产品以其时尚的流线造型、独有的360度全方位送风功能和原装进口的光触媒喷涂风鼓彻底颠覆了人们对风扇的传统理解。艾美特并于2005年11月和2006年4月先后获得了外观设计专利和无扇页360度送风的实用新型专利。在前不久由中国家电协会主办的北京中国国际家电展上,艾美特塔扇更是获得了最高设计大奖“最佳创意奖”。
      艾美特称,尽管艾美特塔扇是国内市场有史以来最贵的风扇,零售价高达700元左右,但是由于在技术研发和工业设计上的独创性和新颖性,其市场销售远远高出预期,上市第一年销售总量即高达18万台,而且利润率远较普通风扇丰厚。正因如此,艾美特塔扇推出后,各电风扇厂家纷纷跟进,一时间市场上塔扇林立,销售更是十分火爆。
      然而,联创今年推出的一款型号为DF-AT001的“塔式电风扇”与艾美特获得外观设计专利的FT10H塔扇不但在用途和功能上完全相同,而且其外观设计也非常近似,因此已经涉嫌构成了对艾美特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更为严重的是,联创这款360度送风的产品更是与艾美特无扇页360度送风的实用新型专利在全部必要技术特征上基本相同或者等同,因此也同样涉嫌构成了专利侵权。
      业内专家预测,随着国内家电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不断提高和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不断增强,中国家电业必将踏上真正的自主创新之路。

      法国鳄鱼告秀水假名牌侵犯商标专用权索赔10万

      法国鳄鱼认为秀水商厦销售的T恤衫侵犯其商标专用权,将北京秀水豪森服装市场公司告上法庭索赔10万元。北京市二中院已受理此案。
      法国拉科斯特衬衫股份公司诉称,该公司的鳄鱼商标在法国获得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成衣、衬衫等。70多年来,鳄鱼品牌服装及系列商品在全球获得了极高的知名度和市场声誉。迄今为止,鳄鱼图形商标已在192个国家注册,取得商标专用权。
      法国拉科斯特公司发现,北京秀水豪森服装市场有限公司管理的秀水商厦自2005年年初开业以来,即有多家商户公开销售带有LACOSTE、鳄鱼标志的廉价T恤衫。今年1月2日,法国拉科斯特公司致函秀水豪森公司,要求其立即清除秀水街商厦内所有带有鳄鱼商标的商品并书面致歉。但秀水豪森公司至今未予制止,致使侵权行为继续发生。
      法国拉科斯特公司认为,部分商户的销售行为已构成对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北京秀水豪森服装市场有限公司作为秀水街商厦的经营管理者,非但对上述销售侵权商品行为一直未予以制止,反而为其提供经营场所及其他便利条件,纵容侵权行为的继续,构成共同侵权。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风神轮胎再遭起诉 米其林索赔翻番

      世界500强企业法国米其林集团旗下的米其林技术公司、米其林沈阳轮胎有限公司,日前将风神轮胎及其在北京地区总代理商告上北京二中院,称后者侵犯其有关轮胎花纹图案的著作权,构成不正当竞争,索赔200万元。
      这是米其林就同一事件再次起诉风神轮胎。今年1月,米其林沈阳轮胎有限公司将风神轮胎及北京的总代理商告上法庭,认为风神轮胎的轮胎花纹仿冒,要求赔偿其经济损失100万元,但经过一次开庭后,“米其林”主动撤诉。
      米其林技术公司、米其林沈阳轮胎有限公司此次称,1998年米其林技术公司从3位法国设计师处取得4件轮胎花纹图案作品的著作权,2006年其就该4件作品以受让人身份在中国获得著作权登记。此前的1999年,经米其林技术公司授权,米其林沈阳轮胎有限公司获得了该4件轮胎花纹图案作品在中国的独占许可权,并将该4件图案作为装饰性花纹在其轮胎产品上使用并在中国市场销售。其后,他们发现风神轮胎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将其享有权利的4种轮胎花纹图案使用在轮胎产品上,在中国市场广泛销售,并大量向海外出口,严重冲击了“米其林”的正常销售市场。而且原告还发现风神轮胎将上述4款轮胎花纹图案向中国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外观专利,并于2005年获得公告授权。他们认为被告的行为不但给二原告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而且误导了公众,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构成了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并公开赔礼道歉。
      风神轮胎方面称,“我们的产品花纹是自主创新,在两年前就已投放到市场,并依法持有外观设计专利权。稍有轮胎常识的人,都不会将被告的产品当做原告的产品,两个企业的产品不会造成混淆。”轮胎行业眼下正处在反倾销和知识产权案件的高发期,行业竞争尤其激烈,行业预警已经拉响,风神已就此做好了准备。

      集佳动态                                                       

      集佳代理海南海之润公司“海润”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集佳案号:05集字(民诉)第048号
      2006年6月9日,海南海之润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诉海南海润珍珠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天泽海润珠宝有限公司 “海润”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集佳律师事务所张亚洲律师、周丹丹律师作为海南海之润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参加庭审。

      集佳代理上海真彩文具有限公司、上海乐美文具有限公司专利纠纷案

      集佳案号:06集字(民诉)第47、48号
      6月9日,日本三菱铅笔株式会社诉上海真彩文具有限公司、上海乐美文具有限公司侵犯其两项外观设计专利纠纷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第二次开庭审理。集佳律师事务所梁勇律师、江早云律师作为上海真彩文具有限公司、上海乐美文具有限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参加开庭。

      集佳代理广州真巧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商标异议

      集佳案号:GUTL060289-GUTL060291
      广州真巧食品有限公司创建于2000年1月,是一家致力于休闲食品、饼干、糖果等产品的研究、开发、销售为一体的外商独资企业。公司现有员工1000多人,注册资金500万美元,拥有40000平方米的大型食品生产基地。经营的品牌主要有“真巧”、“麦哥”、“妮可”等。目前,公司的产品畅销全国各地,与320余个城市经销商建立了良好的战略伙伴关系,年销售额已达到1.06个亿。
      “真巧”品牌是真巧公司的主打品牌,已经为广大国内消费者所熟悉和知晓;某些企业及个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申请注册与“真巧”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其他商标;为了避免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同时也为了避免他人恶意窃取“真巧”商标的品牌价值,广州真巧食品有限公司委托北京集佳对三个已公告商标提起异议申请。现此案相关材料已上报至国家商标局。

      “圣水湖畔”被抢注 集佳代理权利人提起商标异议

      集佳案号:UTL060312
      圣水湖位于吉林省泉阳市,是目前我国东北地区的第一大淡水湖。随着何庆魁创作并独立制片、高秀敏主演的农村题材电视剧《圣水湖畔》在央视的热播,圣水湖以其秀丽的风景给广大国内观众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圣水湖畔”一词也被某些企业和个人看好,而向国家商标局进行了商标注册申请。
      同心酿酒有限责任公司是位于吉林省的一家酿酒企业,早在电视剧《圣水湖畔》开拍之前的2000年起即开始生产“圣水湖畔”牌酒类系列产品,并在东北地区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声誉;为了保有其在先使用“圣水湖畔”商标的合法权利,现针对某吉林省个人在相同商品上抢注的“圣水湖畔”商标,该公司已委托北京集佳对公告的“圣水湖畔”商标提起异议,现该案的有关材料已上报至国家商标局。

      集佳代理谢涌德提出专利无效请求胜诉

      集佳案号:W05-18
      谢涌德针对专利权人为揭阳市东山区磬东荣兴五金厂,专利号为ZL20023603402,名称为口摩托车护架(金属)的外观设计专利,由集佳专利代理人孙长龙代理请求人谢涌德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6年5月30日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

      知识产权判例                                                      

      法国博内特里塞文奥勒诉佛山石湾新科迪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原告博内特里塞文奥勒有限公司(BONNETERIE CEVENOLE S.A.R.L.),住所地法兰西共和国格里华伦市共和国大街1001号。
      法定代表人罗格 · 皮埃尔,经理。
      委托代理人戴福堂,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永波,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石湾新科迪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石湾镇凤凰路。
      法定代表人罗当洪,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伯安,广东源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勇,男,1957年3月9日出生,汉族,系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佳诚陶瓷经营部业主。
      委托代理人杨启财,男,1962年9月19日,汉族。
      原告博内特里塞文奥勒有限公司因与被告佛山市石湾新科迪陶瓷有限公司、刘勇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一案,于2006年2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院长何文炯、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何文哲、审判员吴欣三人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4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博内特里塞文奥勒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戴福堂、李永波、被告佛山市石湾新科迪陶瓷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伯安、被告刘勇委托代理人杨启财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博内特里塞文奥勒有限公司诉称:原告是在法国依法注册成立的公司,在中国注册了“梦特矫”和“Montagut”文字商标,使用在服装、鞋、帽、头饰等商品上,两注册商标专用权现仍然在有效期内。标有上述两商标的商品在中国大陆各地销售,且该商标在中国大陆久负盛名,并已由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为驰名商标。被告佛山市石湾新科迪陶瓷有限公司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在瓷砖商品上使用了与原告注册商标“梦特矫”和“Montagut”完全相同的商标。同时,被告佛山市石湾新科迪陶瓷有限公司还注册了“梦特矫”通用网址,并大肆宣传为“建筑的时装”。被告刘勇在其经营场所内销售被告佛山市石湾新科迪陶瓷有限公司生产的“梦特矫”瓷砖。两被告的行为造成了对“梦特矫”和“Montagut”驰名商标的严重淡化,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为此,原告特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两被告立即停止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2、被告佛山市石湾新科迪陶瓷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万元;3、被告佛山市石湾新科迪陶瓷有限公司转移“梦特娇”通用网址归原告;4、两被告为原告消除影响。
      原告博内特里塞文奥勒有限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了以下四组共计148份证据,包括:
      第一组证据(共计2份)系原告请求保护的涉案两注册商标证,用以证明商标权属。
      第二组证据(共计131份)系原告用以证明其所持有的涉案两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的证据。
      第三组证据(共计13份)系原告用以证明两被告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的证据。
      第四组证据(共计2份)系原告用以证明主张赔偿数额的证据。
      在本案庭审中,原告当庭提交了(2006)高行终字第3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系于2006年3月20日作出),用以证明原告所持“Montagut”(法文“梦特娇”)+“花图形”图文组合商标和“梦特娇”(系繁体字)文字商标已被生效的法律文书认定为驰名商标。
      被告佛山市石湾新科迪陶瓷有限公司辩称:第一,我公司的行为没有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原告起诉我公司要求赔偿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第二,我公司使用“梦特娇Montagut+图形”商标是在第19类陶瓷上,与原告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既不相同也不类似,不会误导公众,不存在侵权行为;第四,原告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所持有的“梦特娇”和“Montagut”注册商标已经驰名;第五,我公司注册、使用“梦特娇”通用网址并且在产品外包装上使用“建筑的时装”等宣传语的行为,不会误导相关公众,不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第六,原告索赔2000万元没有法律依据,即使原告的“梦特娇”和“Montagut”注册商标构成驰名商标,也只能主张禁止他人注册和使用,不能要求经济赔偿。综上,我公司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佛山市石湾新科迪陶瓷有限公司为支持其答辩意见,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了15份证据。
      被告刘勇辩称,完全同意被告佛山市石湾新科迪陶瓷有限公司答辩意见,本人销售“梦特娇”瓷砖产品是从被告佛山市石湾新科迪陶瓷有限公司合法取得的,有正规的进货凭证,不构成对原告的商标侵权。
      被告刘勇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未提交证据。
      在本案庭审前,本院依法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庭前证据交换,固定了证据和争议焦点。在本案庭审过程中,本院依法组织各方当事人在证据交换的基础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了质证,各方当事人均发表了综合质证意见。
      根据以上定案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博内特里塞文奥勒有限公司系法兰西共和国法人,成立于1956年9月26日。原告的“Montagut”(法文)商标在法国最早注册时间为1985年,该商标已在全球八十多个国家和地区获准注册。早在1986年6月30日,原告的前身博内特里塞文奥勒公司(法国)就在我国依法申请注册并获得了第253489号“Montagut”(法文“梦特娇”)+“花图形”图文组合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53类衣服。1993年5月20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依法核准该商标注册人变更为本案原告。1996年6月30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依法核准续展该注册商标,续展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中的衣服、袜子、围巾和手套,商标有效期至2006年6月29日,1991年12月30日,原告的前身博内特里塞文奥勒公司(法国)在我国依法申请注册并获得了第577537号“梦特娇”(系繁体字)文字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25类中的衣服、鞋、帽、头饰。1993年5月20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依法核准该商标注册人变更为本案原告。2001年8月21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依法核准续展该注册商标,商标有效期至2011年12月29日。
      原告在我国最早使用其持有的第253489号“Montagut”(法文“梦特娇”)+“花图形”图文组合商标和第577537号“梦特娇”(系繁体字)文字商标始于1991年,经过多年的悉心经营,原告的产品在我国几乎所有省市都设有销售商铺,在同行业中的销售排名和市场占有率均位居前列。从1993年起,原告对涉案请求保护的商标的广告宣传工作从未间断,广告宣传手段主要是通过电视媒体,包括中央电视台、浙江电视台、上海东方电视台、广州电视台等收视率较高的电视台。此外,原告还连续在《中国服饰报》、《世界时装之苑》、《时尚》等发行量较大的报刊杂志上对“梦特娇”品牌进行宣传。随着“梦特娇” 品牌的知名度日渐提升,侵权仿冒现象不断出现,为此,原告投入了大量精力进行打假维权,“梦特娇”品牌有过28次司法保护和87次行政保护的纪录。2004年11月,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商评字(2004)第6046号争议裁定书中以个案形式认定“Montagut”(法文“梦特娇”)+“花图形”图文组合商标和“梦特娇”(系繁体字)文字商标为驰名商标。
      另查明,被告佛山市石湾新科迪陶瓷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年1月20日,主要从事建筑材料和陶瓷制品的生产与销售。2002年7月22日,被告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提出申请,请求在第19类商品中的砖、瓷砖等建筑材料上注册“梦特娇Montagut(法文)+图形”商标。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受理该注册申请后,经初步审查,于2003年9月28日在总第897期商标初步审定公告上予以初审公告。2003年11月19日,原告对被告申请注册的商标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提出异议。目前,该案正在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异议程序中。
      从2002年起,被告佛山市石湾新科迪陶瓷有限公司就在其生产、销售的仿古瓷砖、精工砖、抛光砖产品上使用“梦特娇Montagut(法文)+图形”商标。为提升“梦特娇”产品的知名度,被告加大力度在各大媒体进行品牌推广,在全国建立了中心展厅30多个,瓷砖产品的销售情况良好。
      2003年9月28日,被告佛山市石湾新科迪陶瓷有限公司申请注册了“梦特矫”(简体字和繁体字)中文通用网址,该通用网址指向www.mtgtc.com域名,而该域名系由被告佛山市石湾新科迪陶瓷有限公司于2003年7月18日通过中国企业网注册取得。被告在其网站上以单独或者组合方式突出使用“梦特娇”、“Montagut”、法文,商标和“建筑的时装”等宣传语。
      还查明,2005年12月9日,原告发现被告刘勇在其经营场所对外销售“梦特娇”古典砖,遂通过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公证处进行证据保全。在证据保全取得的古典砖外包装盒上不但标有“梦特娇Montagut+图形”商标以及单独突出使用的“梦特娇”三个字,而且还注有“建筑的时装”等宣传语。经统计,原告为调查取证先后在各地进行了9次公证取证,花去公证费8100元。原告为调查和制止侵权行为还支付了律师费15万元。
      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举证质证的情况,综合庭审调查情况,本院将本案争议焦点归纳为以下五个方面:
      一、原告起诉被告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是否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
      二、本案中,是否确有必要认定原告持有的中法文“梦特娇”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原告持有的中法文“梦特娇”注册商标在2002年7月之前是否就已经驰名?
      三、被告佛山市石湾新科迪陶瓷有限公司、刘勇在其生产、销售的瓷砖商品上使用中法文商标“梦特娇”及其图案组合商标与原告持有的两请求保护商标之间是否构成商标法上的相同或者近似?
      四、被告佛山市石湾新科迪陶瓷有限公司注册、使用“梦特娇”中文通用网址以及在产品外包装、宣传手册、公司网页上使用“建筑的时装” 等宣传语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
      五、原告索赔人民币2000万元是否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关于第一个焦点问题:原告的起诉是否超过了诉讼时效?
      原告认为,被告的侵权行为一直处于持续状态,故我司起诉被告侵权符合法律规定,没有超过诉讼时效。两被告则认为,原告的起诉已经超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因为2004年4月以后,“梦特娇”瓷砖的生产、销售行为就已停止。
      本院认为,《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诉讼时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诉讼时效为2年,自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超过2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注册商标专用权有效期限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2年计算”。本案中,有证据表明从2002年起至原告起诉时止,被告佛山市石湾新科迪陶瓷有限公司使用被控侵权商标的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一直处于持续状态,尽管被告强调其在2004年4月就已经停止生产、销售涉案被控侵权产品,但被告对其该项主张不能提供确凿、充分的证据予以佐证,故本院对被告的该项抗辩理由不予采信。
      关于第二个焦点问题:本案中是否有必要认定原告所持商标为驰名商标?该商标在2002年7月之前是否就已经驰名?
      原告认为,原告持有的“梦特娇”、“Montagut”注册商标完全符合《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的驰名商标的认定条件,而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有关案件的裁定中就已经认定原告的商标在1997年已经驰名。两被告则认为,没有证据表明原告持有的“梦特娇”、“Montagut”注册商标在本案起诉时就已经驰名,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不能扩大保护至第19类商品上。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审判实践中,一般在注册商标需要跨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类别请求保护的情况下,认定商标是否驰名才确有必要。对于涉案两请求保护注册商标,其核定使用类别为第25类服装商品,而被告使用的被控侵权商标的所属类别为瓷砖等建筑材料,与之既不相同也不类似。显然,原告的现有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范围尚不能延及被告使用的被控侵权商标的所属类别,原告据以主张权利的两注册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已成为本案需要着重查明的事实问题。尽管2004年底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个案形式认定原告持有的涉案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但因驰名商标的认定是个案效力,不具有当然的溯及力,本案被告又对原告所持“梦特娇”商标是否驰名提出异议,加之被控侵权商标的申请注册和使用的时间早于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认定的时间,故依照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所应遵循的“个案认定”、“按需认定”和“被动认定”的原则,本案确有必要对原告请求保护的两注册商标在2002年7月被告申请商标注册之前是否驰名作出判断。
      《商标法》第十四条已明确规定了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的因素,即(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对照以上驰名商标认定标准,本案原告所持第577537号、第253489号“梦特娇”注册商标,基于以下事实,在2002年7月之前(即被告佛山市石湾新科迪陶瓷有限公司申请注册“梦特娇”商标日之前),就已构成驰名商标:(1)原告的经营状况一直处于良好的态势,产品市场占有率高,产品销售区域广,产品质量得到广大客户的肯定;(2)原告对其所持“梦特娇”商标一直采用多方位的手段进行宣传,持续时间长,从1993年至今从未间断;覆盖范围广,经常在全国有影响的电视、新闻、报刊杂志媒体上进行广告宣传;宣传力度大,投入大量资金,长期在中央电视台等强势媒体的黄金时段进行广告宣传,足以推定其品牌效应应以涉及广大已有客户和潜在消费者,在相关公众中的知晓度较高;(3)原告在我国使用“梦特娇”注册商标的最早时间可追溯至1991年,至今已持续使用15年之久;(4)原告所持“梦特娇”注册商标有过大量遭受侵权而受到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保护的纪录;(5)其他因素。原告的“Montagut”(法文)商标在法国最早注册的时间为1985年;该商标已在世界八十多个国家和地区获准注册。
      关于第三个焦点问题:被控侵权商标与原告请求保护商标之间是否构成商标法上的相同或者近似?
      原告认为,被告使用的被控侵权商标与原告的商标构成相同,是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两被告则认为,由于原告的商标专用权不能延及第19类商品,故对原、被告商标之间是否相同或者近似进行比已无必要。
      本院认为,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应当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同时,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将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梦特娇”(繁体字)文字商标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进行比队,可以发现:原告的商标为纵向排列的“梦特娇”三个字,被告将“梦特娇”
      三个字突出使用,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区别之处在于原告的“梦特娇”三个字是繁写体,而被告的则是简体字。因为文字商标的特殊性,字体的不同不能构成实质性的区别,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足以对产品的来源发生混淆。结合考虑到原告商标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较高的知名度,本院认定被控侵权商标与原告的“梦特娇”文字商标构成商标相同。
      同样,将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Montagut”(法文“梦特娇”)+“花图形”图文组合商标进行比对,可以发现:原告商标系由法文“梦特娇”与花形图案组合而成,其中法文“梦特娇”在整个商标构成要素中占据较为显著的位置,花形图案只有一个法文字母大小,故法文“梦特娇”系该商标的要部。被控侵权商标由三部分组成,包括“Montagut” (法文“梦特娇”)、中文“梦特娇”和四块小方形瓷砖图案,其中“Montagut”因其显著性而成为该商标的要部。二者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相同,仅有大小写的区别,无论是整体比对,还是要部比对,二者在视觉上也基本无差别,可以认定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图文组合商标构成商标近似,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足以对产品的来源发生混淆。
      因此,本院认定被控侵权商标与原告所持驰名商标构成商标法以以上的相同和近似。
      关于第四个焦点问题:被告佛山市石湾新科迪陶瓷有限公司将原告的驰名商标注册为通用网址,该网址指向www.mtgtc.com,而该网址正是被告所拥有和使用的宣传“梦特娇、Montagut”的网站。此外,被告佛山市石湾新科迪陶瓷有限公司在其网页、宣传册、产品包装等产品上使用“建筑的时装”,对其瓷砖类型分为:法国名香、巴黎之春、路易十六等与法国相关联的词语,误导公众对其产品来源产生混淆或与原告由某种关联,该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两被告则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列举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几种表现形式,被告的行为不在其中,故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的竞争活动违反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遵守公认的商业的道德,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原告的主要经营范围是服装产品,而被告佛山市石湾新科迪陶瓷有限公司主要从事陶瓷等建筑材料的生产、销售。虽然从表面上看,原、被告经营范围不同,不存在直接竞争关系,但被告在对争议网址不具有合法民事权益的情况下,出于商业目的,将原告的“梦特娇”驰名商标造成一定的淡化,使得该商标的指向性模糊,有碍原告利用其品牌效应夸大市场价值。此外,被告借鉴原告“梦特娇”品牌在市场上已有的较高知名度和声誉,在产品外包装、宣传手册、公司网页上使用诸如“建筑的时装”等广告宣传语,进行引人误解的宣传,使消费者对其品牌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联想,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环境,损害了原告现有的和潜在的商业利益,构成了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
      关于第五个焦点问题:原告索赔2000万元是否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原告认为,被告佛山市石湾新科迪陶瓷有限公司通过侵犯原告驰名商标的行为,牟取了较大的经济利益,在过去两年中的营业利润就达400多万,在其提交的证据材料中业自认其盈利数额大,并且被告已经形成较大的销售范围,对原告商标上与造成的影响无法计算,故原告索赔2000万元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两被告则认为,如果原告的商标构成驰名商标,被告承担的责任也仅仅是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并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即使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需要赔偿损失,也只需要在法律规定的五十万元的范围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本院认为,《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案中,原告提出索赔2000万元,但其不能提供准确的计算公式和合理的计算依据,原告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和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均难以确定,故本院根据案情的需要适用《商标法》规定的定额赔偿方式来确定本案的赔偿数额。下列因素对于本案赔偿数额的确定有直接影响:1、被高侵权行为的性质。被告的行为同时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2、侵权的期间和范围。从定案证据看,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较长,侵权产品的销售范围比较广;3、侵权的后果,对原告享有的驰名商标权造成一定的淡化,有损原告现有的和潜在的商业利益;4、侵权的主观状态。被告明显具有借鉴、攀附原告驰名商标知名度的主观故意;5、原告的商标声誉。涉案请求保护的“梦特娇”商标系驰名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6、被告对其获利情况的自认。被告在其《商标异议答辩书》中承认“旗下有‘新科迪’、‘梦特娇’两个品牌,年产量达1650万平方米,年销售额3.5亿元,实现利税2000万元”;7、本院依原告申请从被告所在地税务部门调取的2003年至2005年期间被告纳税情况和有关财务报表;8、原告为调查、制止侵权行为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可以认定的公证费和律师代理费共计158100元。在综合考虑以上8个因素的基础上,本院将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酌情确定本案的赔偿数额,对于原告提出的过高赔偿请求不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原告所持第577537号“梦特娇”文字注册商标和第253489号“Montagut” (法文“梦特娇”)+“花图形”图文组合商标符合《商标法》规定的驰名商标的认定条件,本院依法认定其为驰名商标。被告佛山市石湾新科迪陶瓷有限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生产、销售的瓷砖上使用与原告驰名商标相同和近似的商标,误导公众,构成对该已注册驰名商标的复制和摹仿,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该行为侵犯了原告依法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刘勇销售侵犯原告“梦特娇”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且其不能证明销售的侵权产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其行为亦构成商标侵权,本应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但因原告未对其提出赔偿请求,故被告刘勇只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
      被告佛山市石湾新科迪陶瓷有限公司出于非法目的,恶意注册与原告“梦特娇”驰名商标完全相同的中文通用网址,进行引人误解的宣传,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停止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域名注册、使用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的,可以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注销域名,或者依原告的请求判另有原告注册使用该域名……”。据此,原告要求被告转移“梦特娇”通用网址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还提出要求两被告就其侵权行为为原告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消除影响是权利人人身权利遭受侵害时,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方式,而本案被告的行为并未损害权利人的人身权利,故本案不宜扩大适用消除影响这一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对其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佛山市石湾新科迪陶瓷有限公司、刘勇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博内特里塞文奥勒有限公司第577537号“梦特娇”和第253489号“Montagut”(法文“梦特娇”)+“花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佛山市石湾新科迪陶瓷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对原告博内特里塞文奥勒有限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被告佛山市石湾新科迪陶瓷有限公司注册、使用的“梦特娇”(简体字和繁体字)通用网址归原告博内特里塞文奥勒有限公司所有。
      四、被告佛山市石湾新科迪陶瓷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博内特里塞文奥勒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含原告为调查、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币158100元)。
      五、驳回原告博内特里塞文奥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