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周讯第八十二期(2006.07.08-2006.07.14)
高通7月10日表示,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正在对手机制造商诺基亚进行调查,以确定其进口并销售的手机是否侵犯了高通的专利权。
据路透社报道,在其6月9日提交的投诉中,高通曾请求该机构禁止在美国销售诺基亚某些类型的产品。高通和诺基亚均拥有众多手机技术方面的专利,而且经常发生纠纷,高通这次投诉只是双方众多法律诉讼战中最新的一例。
诺基亚发言人称该公司已获悉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这次调查行动。“我们将与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进行充分的合作,我们相信高通的指控毫无意义。”
上个月在获悉高通对其提出贸易投诉后,位于芬兰的这家公司表示将做出“必要的”回应。当时诺基亚称,它相信所涉及的专利都包括在双方先前达成一份授权协议中。这份协议将在明年4月到期,两家公司目前正在就续签合约进行谈判。
曾有6家公司在去年联名向欧洲监管机构对高通的授权行为提出投诉,诺基亚便是其中之一。
但诺基亚上个月月底宣布,它将停止制造大部分专利由高通所控制的CDMA手机。诺基亚将在明年4月前结束自己对CDMA的研发和制造,并宣布撤消与日本三洋公司建立合资企业生产CDMA手机的计划。
(具体案情参见“周讯第75、78期”的相关报道。)
微软与IBM因生物统计专利侵权被告上法庭
美国犹他州的国际自动化系统公司日前表示,它将对以微软公司和IBM公司为首的一些公司提出起诉,控告它们侵犯其所拥有的与生物统计学技术有关的专利权。
国际自动化系统公司称,它已经聘请了一些中立的技术专家来评定其自动化生物统计技术专利。国际自动化系统公司还声称它在生物统计技术领域居于全球领先水平,已经开发出了一些指纹、掌纹和视网膜感应技术。它的某些生物统计学数据可以存储在数字文件中,其中有些数据非常小,甚至可以保存在一张磁卡的磁条中。
自从2001年纽约和华盛顿发生了911恐怖袭击事件之后,生物统计技术越来越受到商业公司们的青睐。许多国外入境的游客现在都必须开始提交其生物统计指纹扫描。
国际自动化系统公司是由AT&T公司以前的一位工程师于1988年创立,距今已有近20年的历史。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8296号文,宣布此前授权的爱普生ZL95117800.8 (简称117800专利)中62项专利全部无效,这一信息使正致力于应付美国337调查的国内兼容耗材生产厂商们欣喜万分。
近日,爱普生公司相关负责人却对“62项墨盒专利”无效一事向《第一财经日报》回应称,爱普生的17800专利由于自身描述出错已经由新申请的专利替代,而这项旧专利被判无效,其实并不影响爱普生在中国继续行使专利权。
据爱普生相关人士表示,之所以在中国又重新做了“分案申请”是因为2002年10月16日,爱普生发现,由于中文翻译不当,文件中出现“打字错误(typemis)”使得相关表述不够确切。随即,爱普生立即针对相关专利提出“分案申请”。据了解,爱普生已经于2006年4月28日获得了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利授权通知书(专利号为02147345.5),爱普生正在根据“授权通知书”办理专利登记手续。
据了解,“分案申请”就是对整个专利进行了重新描述,用更准确词句、详细内容重新申请了一遍,但基本指向还是原来的62项,和原来的申请并无不同。
2004年4月18日,耗材委员会秘书长作为无效宣告请求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对117800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今年6月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布117800专利权全部无效。对于爱普生的新专利,耗材委员会秘书长表示,他也是刚刚知道爱普生的新专利,现在还不清楚具体情况,还不好作出判断。当2004年自己申请爱普生117800专利无效时,爱普生还没有向外公开所谓新专利。
近日从TD-SCDMA联盟获悉,3G牌照发放的最新障碍来自大唐移动与高通公司在TD-SCDMA核心技术的专利争议,另外TD-SCDMA规模网络测试不佳也是一大原因。目前中国就TD-SCDMA专利与高通等公司共进行过三轮谈判,而最终均因双方无法在核心技术专利界定上达成共识而告终。目前,大唐拥有TD-SCDMA标准的智能天线、接力切换等核心技术。此前,高通也多次强调过,该公司拥有TD-SCDMA的核心专利。
目前,向高通公司申请TD-SCDMA专利授权的公司大概为60家,而向TD-SCDMA核心专利持有者大唐移动申请授权的有30家,并且多为TD-SCDMA产业联盟内部成员。由于参与制造TD-SCDMA终端设备制造的厂商并不多,导致相应测试设备不能满足要求,此种局面将直接影响到TD-SCDMA的商用化进程。
瑞银证券早前发布研究报告预计,3G牌照很可能延迟到明年上半年才能发出,瑞银表示,中国自主3G技术标准TD-SCDMA仍是中国能否及早发放3G牌照的关键因素。瑞银报告认为,内地延迟发放3G牌照将给中移动及联通等运营商更多时间去准备,并且等市场更加成熟后正式推出。
2006年1月20日,信息产业部正式颁布,3G三大国际标准之一的“中国标准”TD-SCDMA为我国通信行业标准。TD-SCDMA是我国第一个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国际通信领域的知识标准。国务院领导人曾在有关批示上指出,TD-SCDMA的产业化如获突破,“将标志着我国从模仿型技术进入拥有自主技术和标准的大跨越”。
LG韩国起诉海尔“2in1”商标侵权
韩国LG近日已向首尔中央地方法院提起诉讼,称海尔今年1月起在韩国市场销售的贴有“2in1”商标的空调侵犯了其商标权,并要求海尔停止侵权行为。据悉,首尔中央地方法院将于8月末9月初审理此案。
据新华社报道,LG在起诉书中称,“2in1”商标于2004年3月由LG注册,是其生产的一款一拖二组合空调的商标。海尔自今年1月起也在韩国市场销售贴有“2in1”商标的空调,还将同一商标收录在公司销售货物单中,并在电视广告中使用。LG表示,由于海尔产品的价格不及LG产品的三分之二,如果不及时阻止海尔的侵权行为,LG将遭受巨大损失。
海尔某负责人表示:“针对LG称其侵犯商标权的说法,我们感到很诧异,在我们看来,‘2in1’更多的是一个技术术语,就像HDTV一样,只是一种产品名称,只代表了某一类产品的某种特征或者功能。‘2in1’顾名思义,就是一种一拖二空调,与海尔、LG、三星等商标很难相提并论。”
索菲特、东方之珠、天伦、阿波罗、索菲亚、新文……171个酒店商标在同一天被同一温州人申请注册。熬过最初的惊慌期后,各酒店高层终于把商标保护问题摆到会议桌上。专家表示,这起事件体现了目前国内宾馆酒店业商标保护意识的淡薄,但“商标投资人”恶意抢注的赚钱方式也并不可取。
某温州人在2005年9月7日一天时间里,向国家商标总局申请注册了171个商标。这171个商标全是目前国内高档酒店的名称,其中不乏四星级、五星级大酒店,注册类别为43类,使用范围为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咖啡馆、饭店、餐馆、酒吧、茶馆、会议室出租等。目前,申请注册的这批商标还没进入公示阶段,一旦注册成功,很容易引起商标使用方面的纠纷。
牵涉其中的一些酒店对此事毫不知情,并表示难以置信。在经过最初的慌张后,各酒店都表示,其所属集团公司或酒店高层将立即着手处理。
据了解,酒店业的商标主要包括酒店标志和酒店名称,有些酒店未注册商标保护;有些酒店只注册酒店标志或酒店名称商标,有些酒店只注册了部分类别,没有把企业所涉及到的行业都保护起来,有些企业已具有很高的知名度,但没有及时保护其他行业类别。如此一来,各种纠纷随之而来。
目前,酒店方面都在密切注意国家商标总局发布的初审公告,如果3个月内不提出异议,那一切都将成定局。
专家建议,酒店应尽快注册保护自己的商标,商标注册保护有类别和范围限定,很多星级酒店都有自己的延伸产业,更应注意保护品牌。
2002年,新的《商标法》首次允许自然人可注册、转卖、更改商标,导致几年来个人商标注册量明显上升,其中大部分都属投资行为。 目前,“炒商标”已成为一种投资热点。但像此次个人投资几十万,在一个类别大规模抢注是非常罕见的。这位温州人最后能否真正获益,还是未知数。业内人士表示,把自己的创意注册成商标,然后转让给有需要的企业,从中获利,本是一种正当的投资行为,但像如此大规模的恶意抢注,本身就有高风险,这样的赚钱方式并不可取。
集佳代理正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二审
集佳案号:06集字(民诉)第87号
2006年7月13日,正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北京正泰亚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侵犯“正泰”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二审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张亚洲、李明涛受正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出庭参加了庭审。
庭审中双方围绕正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否是本案适格的主体;有关销售合同、宣传合同是否可以证明使用在照明灯具上的“正泰”商标具有知名度;一审确定的十二万元赔偿是否恰当;北京正泰亚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登记并使用“正泰亚明”字号是否构成了不正当竞争;本案是否应当予以中止审理共5个问题进行了辩论。
集佳案号:GUTL060723-GUTL060724
广东宏远集团有限公司创立于1978年,地处广东省东莞市,现已形成以工业区开发经营为基础,房地产开发、药业为龙头,体育产业、服务业、国际贸易等产业配套发展,跨地域、多元化经营的发展格局。
“宏远”作为广东宏远集团的字号,自1978年即开始使用,并随着宏远集团知名度的不断提升而成为国内知名企业字号。为维护该字号的唯一性及显著性不被削弱,广东宏远集团于1997年将“宏远”字号进行了商标全类注册。
日前,针对在第07及25类商品上注册的“宏远”商标,广东宏远集团已委托集佳提出了争议申请,现这两个案子的相关材料已上报至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集佳案号:UTL060980
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是国内同行业排名第一的专业制造药用包装材料的上市公司(G药玻:600529),截止到2005年末,山东药玻公司注册资本2.2250111亿元,总资产达到14亿元,实现利税1.7024亿元。经营范围包括模制抗生素瓶、玻璃管、曲颈易折安瓿、管制口服液瓶、管制抗生素瓶、玻璃药瓶、玻璃输液瓶、药用丁基橡胶瓶塞、药用塑料瓶、铝塑组合盖等。
为了打造医药包装民族品牌,山东药玻公司于2003年9月9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了“康鼎”商标,在第1、4、5、6、10、16、17、21、27、32、36、37、39、41、43、44等类别分别注册,并获得核准注册,获得核准注册后就开始在相关产品的包装箱上使用康鼎商标,“康鼎”商标经过异议人的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具有了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逐渐成长为行业内乃至全国知名商标。
近日,某企业在“金属包装容器;金属容器”等商品上申请的“康鼎”商标被初审公告,该商标若被核准注册必将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从而对异议人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影响。因此,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委托集佳对该商标提起异议申请。
集佳代理鞍山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应诉专利无效请求胜诉
集佳案号:W04-33
鞍山机电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就专利权人为鞍山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专利号为20002117134、发明创造名称为双峰阳极板排的实用新型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集佳专利代理人顾润丰、孙长龙代理鞍山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应诉并获得胜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委员会于2006年7月5日做出第8405号无效宣告决定,维持专利权有效。
SGG利是高公司诉丹阳扬升橡胶公司“SPALDING”商标权纠纷案
原告SGG利是高有限公司,住所地美国乔治亚州亚特兰大市苏伊特街区。
法定代表人弗洛伊德·霍夫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齐亚莉,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早云,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丹阳扬升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开发区八纬路。
法定代表人邱英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友定,江苏省镇江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SGG利是高有限公司与被告丹阳扬升橡胶制品有限公司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4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SGG利是高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齐亚莉和江早云、被告丹阳扬升橡胶制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黄友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SGG利是高有限公司诉称,原告是一家在美国成立的公司,是“SPALDING”商标的所有人,1996年12月14日该商标在中国获得注册。1995年原告的产品就进入了中国市场,“SPALDING”牌篮球在中国市场拥有很高的占有率,“SPALDING”商标在中国享有极高的知名度。被告成立于2001年2月21日,为获取不正当利益,未经原告许可,私自大量生产假冒原告“SPALDING”商标的篮球内胎,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三、被告在《中国工商报》、《人民日报(海外版)》刊登声明,为原告消除影响;四、支付原告诉讼合理支出人民币5万元。原告SGG利是高有限公司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
1、第799387号商标注册证书复印件及转让、变更证明;
2、商标注册证明复印件一份;
3、“SPALDING”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及代理书复印件,证明“SPALDING”商标在中国内地被许可使用;
4、广告合同书、广告发布合同书复印件6份及相关媒体报道复印件,证明“SPALDING”商标在中国做了大量的广告宣传,享有极高的知名度;
5、经销合同复印件13份,证明“SPALDING”篮球在中国销售范围广,“SPALDING”商标在中国具有极高的知名度,被告生产假冒“SPALDING”商标的篮球内胎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
6、镇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现场检查笔录、扣留财物通知书及财物清单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被告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且生产量大,非法获利多;
7、“SPALDING”商标使用许可费支付证明复印件,“SPALDING”篮球出货单及发票复印件,证明原告的损失及被告的获利;
8、律师费发票复印件一张,证明原告因本案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被告丹阳扬升橡胶制品有限公司辩称,被告是受张建军的委托,用张建军提供的模具为其生产篮球中胎的,被告并非故意侵权,因此不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被告的行为已经受到镇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处罚,实际已经停止了侵权行为,且被告生产的侵权篮球中胎尚未形成销售,因此并未给原告造成任何损害,不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原告的律师代理费过高,应该参考国家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的律师收费标准、实际判赔额和请求赔偿额的比例等因素认定。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第一、二、三项请求,对原告第四项诉讼请求公正裁判。
被告为支持其辨称主张,向法庭提供了如下证据:
1、镇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处罚决定书及现场检查笔录、扣留财物通知书及财物清单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被告生产印有“SPALDING”商标的篮球中胎的事实,生产数量为3650只,生产成本为每只7.08元,至2005年7月21日尚未形成销售。生产的产品及生产模具15套已于2005年7月21日被镇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扣留,被告已实际停止侵权行为;
2、篮球中胎的销售发票和采购单复印件3张,证明篮球中胎的销售单价仅为7.179元;
3、篮球中胎销售利润表复印件一张,证明被告上缠该类产品的利润仅为0.099元/只。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所有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但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4—5不能证明“SPALDING”商标在中国具有极高的知名度,证据5—7不能证明原告的损失及被告的获利。原告对被告提供的所有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但认为被告提供的证据1不能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证据2—3不能证明是销售标有“SPALDING”商标的篮球中胎的价格及利润。本院对原、被告提供的所有证据的真实性、证明力予以认定。
本院经审理查明,1996年12月14日“SPALDING”商标在中国获得注册,注册人为撒哈拉股份有限公司,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球拍,球类,篮球等。2003年7月14日原告受让取得该注册商标转用权。“SPALDING”牌篮球进入中国市场后,“SPALDING”商标在中国享有较高的知名度。被告成立于2001年2月1日,于2005年6月初至7月底,未经原告许可,擅自生产印有“SPALDING”商标的篮球中胎。2005年7月21日镇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接原告举报,对被告的生产车间及仓库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被告仓库内堆放印有“SPALDING”商标标识的篮球中胎3650只,生产车间装配刻有“SPALDING”商标标识的篮球中胎生产模具15套。镇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随即扣留了上述全部产品和模具。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被告是否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2、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应该得到支持。
本院认为,原告是“SPALDING”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不受他人侵犯。被告应该知道生产带有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产品应取得权利人的授权或许可,擅自生产假冒原告“SPALDING”商标的篮球中胎的行为,主管存在过错,客观上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
对于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诉讼请求,虽然被告的侵权行为已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罚过,并没收了相关侵权设备,但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未经司法的最终确认,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责任应予支持,被告还应当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责任。
对于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的诉讼请求,原告并未向法庭提供被告所获利润或原告遭受损失的具体证据,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原告请求法庭适用法定赔偿规则确定赔偿数额,本院结合本案原告“SPALDING”注册商标在中国的知名度,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侵权行为持续的次数和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被告应赔偿的数额。
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在《中国工商报》、《人民日报(海外版)》刊登声明,为原告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由于本案被告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其结果仅损害了原告的经济利益,且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的侵权产品已流入市场,对原告的企业荣誉和产品声誉造成了不利的影响,因此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为调查侵权行为和起诉被告所支付的合理费用5万元的诉讼请求,虽然原告向法庭提供了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收费凭证,证明原告为本案已支付了律师费5万元,但在原告为调查侵权行为和起诉被告所支付律师费中,只有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才属于合理费用,可以由被告承担。鉴于本案原告是聘请北京市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参加本案诉讼的,本院将参考《北京律师收费标准》的规定,结合请求赔偿额和实际判赔额的比例,合理确定被告应当承担的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丹阳扬升橡胶制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二、被告丹阳扬升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SGG利是高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5万元;
三、被告丹阳扬升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SGG利是高有限公司合理费用2万元;
四、驳回原告SGG利是高有限公司要求被告在《中国工商报》、《人民日报(海外版)》刊登声明,为原告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