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知识产权周讯第八十五期(2006.07.29-2006.08.04)

      知识产权要闻                                                      

      爱立信再次指控三星公司涉嫌手机专利侵权

      瑞典爱立信8月2日宣布,已经向美国得克萨斯州地方法院递交了一份新的诉状,再次指控韩国三星电子公司在多项关键手机技术上对爱立信公司拥有的专利构成了侵权。
      据美联社报道,爱立信在诉讼书中称,三星侵犯其11项专利,其中包括降低手机能耗、增加及校准无线频率等技术。
      据悉,早在今年2月份,由于未能在技术授权上达成一致,爱立信已经将三星告上德国、荷兰、英国和美国法院。据爱立信称,这些专利技术广泛应用于GSM、GPRS和EDGE网络中。尽管三星于2002年获得了相关技术授权,但到去年12月底已经过期。
      近期,爱立信一直就延长授权同三星电子举行谈判,但始终未能达成一致。三星电子公司的一位女发言人没有提及目前的诉讼纠纷。
      移动通信标准,类似像GSM、WCDMA等,都由多家不同的手机制造商联合开发而成,持有这项技术标准的专利权。作为不拥有某项手机传输标准专利的制造商,通常许诺向该项专利持有者交付手机销售收入的一部分,作为使用该技术的专利费用。
      业内分析人士指出,随着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类似于爱立信起诉三星电子的专利纠纷将频频发生。
      (具体案情参见“周讯第64期”的相关报道。)

      微软起诉Belkin使用U2技术侵犯其专利

      微软公司于当地时间8月1日向国际贸易委员会起诉了外设厂商Belkin公司,声称它侵犯了自己的专利。
      两公司之间展开的这场纠纷源于由微软公司开发的一项被称为U2的技术,这一技术能够使诸如键盘、鼠标等设备自动地探测自己需要USB还是PS2连接。微软公司于今年3月份开始连同其它的硬件技术一起向第三方制造商销售其U2技术。
      据微软公司在其起诉书中称:Belkin公司一直都在其键盘和鼠标中使用U2技术,但却拒绝与微软达成许可协议。据微软公司在一份声明中表示,它的目的不是在寻求获得经济上的补偿,而只不过是想将未经许可的Belkin公司的产品逐出美国市场。微软公司认为,使没有获得U2技术授权的产品进入美国市场侵犯了自己的专利。
      微软公司副总裁表示,包括Targus、Fellowes在内的几家公司已经得到微软公司许可的U2技术,像Belkin这样的公司在未获得授权的情况下使用这一技术对于那些许可了这一技术的公司来说是不公平的。但来自Belkin公司的一位代表对此拒绝发表评论。
      [公司简介]
      Belkin公司于1983年始创于美国加州霍桑,是周边产品的全球领先厂商,为电脑、数码和移动产品的用户提供创新的连接技术,曾两度被美国“企业”杂志评为美国500家发展最快的私有企业之一。

      韩国痛斥GSM昂贵专利费 称部分企业因此破产

      近日,韩国一家媒体报道称,韩国相关组织将支持韩国手机解决有关GSM手机专利使用费的争端,并称外国专利持有者收取的昂贵的GSM专利权使用费已给韩国一些中小手机制造商造成严重打击,甚至破产。
      根据韩国《数码时代》8月1日报道,韩国电子协会国际专利协助中心(iPAC)宣布,将支持韩国厂商解决有关GSM手机专利使用费的争端。
      报道称,该中心对专利分析、主要专利项目和重要性进行了研究,并于3月份向业界发布了关于GSM/GPRS标准和专利的研究报告。
      根据报道,GSM手机占韩国手机出口的69.95%,但外国专利持有者收取的昂贵的专利权使用费以及低价产品的泛滥对韩国的中小制造商造成了严重打击,有些甚至已经破产。
      据了解,GSM专利费目前在中国虽然没有声音,但前几年也曾经闹过纠纷。
      业内人士认为,中国手机企业的境遇之所以会比韩国厂商好些。因为韩国没有GSM运营商,GSM手机只能全部外销,手机商孤独无援;而中国则拥有世界上最大的GSM市场,一旦运营商发言,在中国已占领相当市场的专利拥有厂商,应该不会冒这种得不偿失的风险。
      不过,这更提醒人们,3G时代中国企业被索取专利费的可能性更大,包括在TD-SCDMA这样的一些跨国巨头不参与生产终端的3G标准上。

      “H101”遭遇专利权权属纠纷

      8月1日,《第一财经日报》获悉,美籍华人俞德超诉“H101”现专利所有人上海三维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等一案将于近期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俞德超:我是专利发明人
      “H101”的核心专利为“基因工程腺病毒及用途”,是一种抗肿瘤领域的新药。2003年、2004年,“H101”分别获得中国专利授权及全球知识产权,并于去年11月获得国家生物制品一类新药证书。
      “这个专利的发明人是我。”案件原告俞德超说。俞德超现为美籍华人,是肿瘤病毒疗法的创始人之一。
      俞德超称,1997年他发明了基因工程腺病毒“H101”。1998年时,俞德超将该发明的样本及相关技术资料给了现三维生物总裁,当时并没有申请专利,也没有签署转让协议。俞德超认为,该项目被私自“转投”到三维生物旗下,并为其申请专利,由此,三维生物成为“基因工程腺病毒及用途”现在的专利权人。
      三维生物:我们很有信心胜诉
      对于此次遭遇的诉讼,三维生物方面表现出充分的信心。“我们正在准备材料,我们很有信心胜诉。” 三维生物方面表示。
      根据三维生物方面此前对媒体的描述,“H101”专利来由并非如俞德超所说,而是来自于在美国已完成一、二期临床试验的同类溶瘤型腺病毒Onyx015的改构。
      1998年,三维生物研究团队从模仿开始,对这个病毒进行了一些基因片段的微调,并以“H101”的名义申请了国内专利。1999年,三维生物团队得到了上海实业3000万美元风险投资,并收购了老牌制药企业——上海三维生物技术公司。三维生物也表示,“H101”的国际专利是收购Onyx015的全球知识产权所得。
      背后利益
      事实上,作为抗肿瘤领域的新药,“H101”的市场前景被十分看好。一位业内人士认为,双方的专利权属纠纷也正是出于“H101”的经济利益所在。
      该业内人士还表示,俞德超今年1月回国后就任于国内一家大型医药企业,而那家医药企业目前正在研制与“H101”类似的基因工程药物,但由于专利目前已归三维生物所有,因此其可能将申请不到专利。“这也许是纠纷的焦点矛盾之一。”

      英特尔商标权之争败诉 Intelmark未侵权

      7月31日据海外媒体报道,英特尔试图通过法律手段消除Intelmark商标的举措日前遭到英国厅审法官的驳回。法官裁定,Intelmark这一商标,并未侵犯英特尔的商标权。
      Intelmark商标的拥有者是英国全球市场营销公司CPM,该公司目前在10个国家展开运营,员工总数超过4000人。CPM于1997年正式注册Intelmark这一商标,主要用户市场营销和电话促销业务。英特尔于2003年正式起诉CPM公司,希望法院能够禁止后者使用Intelmark这一商标,因为其与“Intel”及为相似,有侵犯英特尔商标权之嫌。
      英特尔曾在诉讼中表示,Intelmark商标可能会利用不公平的优势,并有可能对公司的声誉产生负面影响。“Intel”商标在英国享有广泛的声誉,Intelmark似有借“Intel”的声誉来为其造势的嫌疑。CPM公司曾辩解说,公司使用Intelmark商标并不会对“Intel”品牌造成任何负面影响。
      参与此次审判的法官认为,“Intel”品牌已在市场上被消费者所广泛接受,消费者并不会因为在“Intel”之后加入了“MARK”一词,而使其产生歧义,认为Intelmark这一商标为“Intel”品牌旗下的商标。因此,该法院驳回了英特尔的申诉。

      两鳄鱼商标纷争 中国公司成替罪羊

      日前,法国运动休闲服装业巨头鳄鱼(LACOSTE)股份有限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象是广州与北京的两家服装公司以及北京一家零售式商场,理由是这3家中国公司生产及销售带有新加坡鳄鱼国际机构有限公司的卡帝乐三色标图案的服装,该举动严重侵犯了法国“鳄鱼”公司的合法权益。
      法院方面透露法国“鳄鱼”公司要求被告赔偿100万人民币(合12.3万美元)。根据被告的要求,北京海淀区相关管理部门已经对3个被告给予处罚。有关人士表示,这只是法国“鳄鱼”为在中国捍卫其商标权益而发起的一系列相关保护举动的一部分。该公司已决定与新加坡鳄鱼在中国的市场上斗争到底。
      据悉,北京赛特购物广场以及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也同时被法国“鳄鱼”告上法庭,该案件也已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授理,至今并没有举行听证会。法院方面表示,对该案件还未作出最后判决。
      去年5月,法国鳄鱼与新加坡鳄鱼国际机构有限公司纠缠40年的商标之争终于图穷匕见,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裁定,认为新加坡鳄鱼的卡帝乐三色标并未对法国鳄鱼的LACOSTE系列商标构成商标侵权。随后法国鳄鱼表示:1980年,法国鳄鱼公司就在中国注册了鳄鱼图形商标。根据中国商标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新加坡鳄鱼申请的商标不应当被核准注册,并对此案继续提出诉讼。
      近年来,法国鳄鱼以侵犯自己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先后在北京、上海、武汉、长沙、西安、长春等地对当地销售新加坡鳄鱼的商场提起诉讼。法国鳄鱼表示:新加坡鳄鱼一直没有停止其生产销售行为。各地的商场仍在销售新加坡鳄鱼的产品,不仅给市场、广大消费者造成混乱,而且也给法国拉科斯特带来危害。在此情况下,法国鳄鱼不得不起诉涉嫌的商场。随后,长春中院、武汉中院、湖北高院、长沙中院、北京一中院都已经对经销商的销售行为作出侵权认定。

      集佳动态                                                       

      集佳代理北京妙士乳业有限公司“新鲜屋”商标行政争议案终审胜诉

      集佳案号:05集字(行诉)第31号
      北京妙士乳业有限公司与商评委、上海国际纸业有限公司关于“新鲜屋”商标行政争议一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8月3日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北京市一中院的行政判决,撤销商评委关于第1103056号“新鲜屋”商标争议裁定。由集佳律所张亚洲律师代理的北京妙士乳业有限公司赢得了最终胜利。

      集佳代理石家庄梦洁实业有限公司商标侵权案胜诉

      集佳案号:05集字(民诉)第49号
      2006年7月10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湖南梦洁家纺有限公司诉石家庄梦洁实业有限公司商标侵权一案作出一审裁定,驳回原告湖南梦洁家纺有限公司的起诉。集佳律所张亚洲律师代理石家庄梦洁实业有限公司积极应诉,取得这场诉讼的最终胜利。

      企业名称简称亟需保护,集佳助重庆百货大楼对“重百”商标提起异议

      集佳案号:UTL060683
      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早于1950年5月1日建店,是在中国百货公司西南区公司直接领导下的重庆市第一家国营百货商店。现在的重百地处重庆最繁华的渝中区解放碑商业中心,已成为全国大型百货零售企业贸易联合会成员单位和重庆市唯一的商业上市公司。成立至今,公司已走过50多年创业、发展的历程。现在,重庆市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已成为重庆规模最大、经营品种最多、知名度最高的特大现代商贸企业,经济效益居重庆商业首位。
      “重百”作为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简称,在企业近半个世纪的辉煌发展历程中,已与公司产生了唯一对应的联系,成为了广大消费者借以认知、区分的重要因素。
      为了维护“重百”品牌与公司间的密切联系不被削弱,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北京集佳对重庆市某公司在第36类“不动产代理”等服务项目上申请的“重百”商标提出了异议申请,现该案的相关材料已上报至国家商标局。

      集佳代理瑞典跨国集团中国投资公司提起商标异议

      集佳案号:UTL061054
      瑞典阿特拉斯·科普柯有限公司成立于1873年,是一家世界性的跨国工业集团,业务范围涉及压缩机、工程施工与采矿、工业工具设备制造和租赁服务的全球性专业机械设备供应商。2004年,公司全年销售额达70多亿美元,员工2万5千名。阿特拉斯公司凭借其先进的技术、优良的产品、完善的售后服务赢得了全球客户的广泛信赖。
      阿特拉斯·科普柯(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1月20日,是瑞典阿特拉斯·科普柯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主要负责协调瑞典公司在中国的各项业务活动。
      1982年8月,瑞典阿特拉斯公司取得了在第7类商品上的“Atlas Copco”商标专用权,并一直沿用至今,“Atlas Copco”商标也成为了全球工业设备领域的知名品牌。
      近日,浙江省某个人在第11类商品上申请的“阿特拉斯+Atelas”商标被公告,为了避免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阿特拉斯·科普柯(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委托北京集佳对该公告商标提起商标异议,现该案的相关材料已上报至国家商标局。

      知识产权判例                                                      

      湖南梦洁家纺诉石家庄梦洁实业商标侵权纠纷案

      原告湖南梦洁家纺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沿江大道337号。
      法定代表人姜天武,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小坚,湖南弘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梦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新乐市南环东路17号。
      法定代表人刘书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亚洲,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南梦洁家纺有限公司诉被告石家庄梦洁实业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朱小坚,被告委托代理人张亚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公司注册并使用床上用品商品上的“梦洁”商标已于2002年3月12日被国家工商行政部门认定为驰名商标。但发现被告在类似产品上擅自使用了与原告“梦洁”相同的商标,致使原告的利益受到损害,同时被告将商标“梦洁”作为公司名称其行为直接侵犯了我公司的驰名商标权,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撤销被告“梦洁”商标;2、撤销被告“梦洁”公司名称;3、被告承担支付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我方“梦洁及图”商标于2000年7月28日经国家工商行政部门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电热毯、电热垫、电暖气、小型取暖气”,注册号为1427581。原告在第24类商品上享有“梦洁”注册商标专用权,但要求撤销我方“梦洁”商标的请求属于商标授权争议,不属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我方的原名称为“石家庄市双猫实业有限公司”,于1999年12月26日变更为“石家庄梦洁实业有限公司”,其中“梦洁”字号名称经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已为相关公众所知晓。基于上述理由,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湖南梦洁家纺有限公司由长沙市梦洁绗缝制品有限公司变更而来,1996年8月28日,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了“梦洁”商标,商标注册号为867449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注册有效期为1996年8月28日至2006年8月27日,2001年8月7日,该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为湖南梦洁家纺有限公司。2002年3月12日,“梦洁”商标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被告石家庄梦洁实业有限公司由石家庄市双猫实业有限公司变更而来,2000年7月28日,国家商标局批准石家庄市双猫实业有限公司“梦洁”注册商标,商标注册证为第1427581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有效期为2000年7月28日至2010年7月27日,国家商标局核准第1427581号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为石家庄梦洁实业有限公司。梦洁商标于2004年被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为“河北省著名商标”。
      本院认为,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授予的商标均属合法商标,商标所有权人均可拥有和使用该商标的权利,本案涉及商标授权争议,依据商标法的规定,对涉及注册商标授权争议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权利冲突纠纷,应向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申请处理。据此,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湖南梦洁家纺有限公司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