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周讯第九十期(2006.09.02-2006.09.08)
苹果和解iTunes软件专利侵权案
就在以一亿美元和解和新加坡创新科技公司的专利官司之后,美国苹果电脑公司日前又和一家来自佛蒙特州的音乐零售店就iTunes软件的界面专利达成了和解。
不过,和创新公司官司透露和解金额不同,此次苹果公司并未透露向这家零售店赔偿了多少钱。
事情需要从1996年说起,来自美国佛蒙特州、从事音乐零售、钢琴培训等业务的大卫?坎托斯向美国商标专利局提出申请,获得了一项名为“控制媒体播放设备的计算机系统和方法”的专利。2005年,坎托斯将美国苹果电脑公司告上法庭,称其iTunes软件侵犯了自己的这项专利。七月份,法官认定,苹果侵权事实大体可以确定,局面对于坎托斯非常有利。
随后,苹果电脑公司和坎托斯进行了长达两天的庭外协商,最终达成了和解协议。苹果公司以多少钱获得了这项专利的授权目前还不得而知。
媒体分析认为,苹果电脑公司此次像一个个体起诉者妥协,有点出乎意料。因为创新科技是一个大型公司,拥有长期打官司的资源和能力,苹果公司无力继续奉陪下去,所以支付一亿美元和解。此次向一个“小对手”妥协,媒体分析的结论是苹果公司无法承担输掉官司的巨大损失。
在今年第二季度,iPod播放器为苹果公司贡献了45%的销售收入,这使得苹果过分依赖这块业务。据分析,一旦法庭颁发iPod的禁售令,或是停止iTUnes软件的侵权行为,都将对苹果公司的经营和股价形成致命打击。
爱立信举专利大棒 ITC将对三星展开调查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日前宣布,由于爱立信(美国)公司和它的瑞典总公司抱怨三星电子和二美国子公司的手机产品侵犯了它的技术专利。委员会将对韩国三星电子公司展开调查,国际贸易委员会在一份声明中称,爱立信(美国)公司和它的瑞典总公司提出抱怨,反对韩国三星电子总公司以及三星美国通讯公司和三星美国电子公司,声称它们向美国进口的手机和组件违反了美国法律。
尽管贸易委员会没有确定调查的时间表,但表示将在制度规定的45天时间内完成对三星的调查。今年8月2日爱立信向德州法院递交诉状指控三星公司,声称三星公司的手机和一些组件侵犯了它的专利。
这一案例是瑞典公司反对韩国竞争对手采取法律行动的一部分,今年二月份之前,二公司是合作伙伴,后来双方对2002年许可的技术专利没有续签,许可交易在2005年底已经期满。
辉瑞制药的Norvasc专利被法院判决为有效
最近,辉瑞制药(PFE)表示北卡罗来纳州一家联邦法院已经维持了对其畅销高血压药物Norvasc的专利有效性的判决,因此将使仿制药开发商Synthon在2007年9月之前不能行销该药物的仿制药。
Synthon一直在寻求使辉瑞制药的专利被宣布无效以便能够更快地推出仿制药。据Generic Pharmaceutical Association介绍,Norvasc也被称为amlodipine,将于2007年1月失去专利保护。
两百余“第一楼”被指商标侵权
“泡馍第一楼”、“布匹第一楼”、“小吃第一楼”……横跨十余个行业的全国200多家“第一楼”将因未经商标授权,擅自“盗用封号”而被告上法庭。日前,“第一楼”商标的唯一合法拥有者北京红木第一楼正式向各侵权企业发出律师函,表示将逐一追究法律责任。据了解,这是我国目前首例“封号”之争,其牵涉范围之广、跨行业之多均无前例。
据记者从国家商标局了解,“第一楼”是北京红木第一楼于2004年2月21日在国家工商总局正式注册核准的商标。但两年来这一称号却被严重盗用,仅目前统计出来的涉嫌侵权企业就已达200多家。
不服法官判决 Broadcom向联邦法院诉高通
据9月6日外电消息,在遭到地区法院驳回之后,芯片厂商Broadcom坚持要向美国联邦法院提出针对高通的反垄断诉讼。Broadcom称,其竞争对手高通过多地收取其手机技术专利费的行为违反了竞争法。
美国新泽西州一个地区法院驳回了Broadcom对高通的指控,指出Broadcom只是拒绝高通为这项技术制定的许可证条款。不过,法官的裁决表明,高通可能存在破坏合同的问题,而不是承担反垄断责任。这个裁决将促使位于加州的Broadcom公司向更高级的法院提出起诉。
高通在声明中称,它将继续致力于按照“公正、合理和非歧视性的条款”出售其技术专利的许可证。
然而,Broadcom驳斥法院的裁决说,法官的裁决与最近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在内存芯片专利公司Rambus和韩国海力士半导体之间的案子中做出的裁决是相抵触的。海力士指控Rambus通过操纵价格和企图把竞争的内存厂商排挤出市场的做法非法垄断计算机内存市场。
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今年8月做出裁决指出,Rambus的行为是“欺诈性的和反垄断的”。Rambus可能会被迫赔偿损失或者降低其价格。
Broadcom和高通之间的法律纠纷到这里还不会结束。欧盟委员会预计今年将做出决定,确定是否对这个案子展开反垄断调查。
这两家公司还相互指控对方侵犯了自己的专利,特别是与W-CDMA有关的技术专利。Broadcom称,高通侵犯了它的18项技术专利。然而,法院最近的裁决没有涉及到这些专利的案子。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预计在今年10月10日对这两家公司的法律纠纷做出裁决。
国内首次公布司法程序认定驰名商标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公布了一批经过司法程序认定的驰名商标,这是国内首次公布的通过司法程序认定的商标。红蜻蜓集团公司的"红蜻蜓"商标、绍兴咸亨酒业公司的"咸亨"商标等18件经司法认定的驰名商标被浙江省工商局同时确认。浙江省工商局向这批商标的持有者颁发了驰名商标牌匾,并要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这些驰名商标加以保护。
据悉,自2001年我国新的《商标法》启用后,驰名商标不再由国家组织进行批量评比认定。新法规定获得中国驰名商标有3种途径: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商标案审委员会认定、当地法院判决。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已在各类案件中认定了43件驰名商标。
2003年,红蜻蜓集团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温州某皮鞋厂在包装盒上使用"红蜻蜓"字样,使用与原告相似的广告语等,已构成不正当竞争和侵犯商标权。2004年,温州红蜻蜓集团的"红蜻蜓"商标,被浙江省高院终审裁定为中国驰名商标,成为《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新规定出台后,浙江省第一枚由司法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
此后,绍兴咸亨酒业公司的"咸亨"商标、奥普电器公司的"奥普"商标等,先后被各级法院裁定为驰名商标。咸亨酒业公司董事长张尚明表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认司法程序认定的驰名商标,有利于增强企业的品牌意识,推进中国企业的品牌建设。
集佳代理延吉啤酒公司对“冰州”商标提起异议申请
哈尔滨啤酒诞生于1900年,是中国最早的啤酒品牌。经过100多年的衍变、发展,目前已经成为国内第四大啤酒生产商,下辖大中型啤酒生产企业十一家,年产销量近百万吨。2002年6月27日,哈尔滨啤酒集团有限公司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上市。2004年5月,哈尔滨啤酒集团公司被美国最大的啤酒集团A—B公司收购,综合实力以及产品品质均有了质的飞跃。
哈啤控股的延吉啤酒公司,成立于1958年,并于1983年开始生产11度“冰川”啤酒,冰川啤酒先后荣获吉林省著名商标、名牌产品称号。随着“冰川”啤酒知名度的日渐上升,出现了商标仿冒、近似产品。日前,针对黑龙江某自然人申请的“冰州”商标(32类),哈啤控股延吉啤酒公司,委托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提起了商标异议。
福建鸿星尔克公司与北京集佳建立长期合作关系
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6月,注册资本500万美元,公司以制鞋业为龙头,依托体育事业,开发、生产、销售鸿星尔克高档运动鞋、休闲运动服、箱包等系列体育用品。
“鸿星尔克”商标为该公司的主打品牌,已在国内及海外进行了多类保护性注册。2005年,“鸿星尔克”产品被认定为中国名牌产品,品牌价值达11.15亿元人民币。
为了维护“鸿星尔克”商标的专用权不受侵犯,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建立了长期、密切的合作关系,一旦遇到涉嫌侵权的商标,公司均能够在第一时间采取必要和稳妥的行动。
近日,某个人在第25类“运动鞋”等商品上申请的“鸿翔益克”商标被公告,由于该商标与鸿星尔克公司的知名商标“鸿星尔克”非常近似,为避免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鸿星尔克公司委托北京集佳对该商标提起了异议。
集佳代理香港纵横二千有限公司商标侵权案开庭审理
日前,赵华诉香港纵横二千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案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张亚洲律师、梁勇律师受纵横二千有限公司委托参加出庭。
本次诉讼中,纵横二千有限公司提供了112份证据,共1427页。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代表纵横二千有限公司针对上述证据中的合同部分要求作为商业秘密,仅同意原告当庭查看并发表质证意见,不同意原告带走。
经法庭协调,决定本案另确定在9月21日重新开庭。
集佳代理北京新东方教育科技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开庭审理
最近,北京新东方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诉浙江新东方出国服务有限公司及浙江新东方培训学校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一案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张亚洲律师、梁勇律师受北京新东方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参加出庭。
庭审中,双方围绕被告实际使用的“新东方出国NEW ORIENTAL及图”商标与原告“新东方学校NEW ORIENT SCHOOL”商标是否近似;“出国服务”与“教育培训”是否类似;被告登记并使用的“ZJNEWORIENT”域名是否属于商标侵权以及被告登记并使用的“新东方”字号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充分发表了意见。目前,该案等待判决。
广州龙城酒业反不正当竞争案
原告:广州龙城酒业有限公司,所在地址广州市白云大道南1033号东方明珠花园明珠南街首层。
法定代表:认温文龙,经理。
委托代理人:邱志平,江西三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早云,北京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月芳,男,1954年8月9日,个体户,住江西省抚州市横街76号。
被告:辛义才,男,1961年4月6日,个体户,住江西省抚州市横街76号。
原告广州龙城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月芳,辛义才反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州龙城酒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邱志平,被告辛义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月芳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州龙程酒业有限公司诉称:原告成立于1994年,是一家以代理各类名酒产品为主的综合性企业,也是业内发展迅猛的龙头企业之一,现已有一家地域性公司迅速成长为具有全国性影响的综合性企业。2004年,原告开始独家销售原产于西班牙的“金蝴蝶”干红葡萄酒获得广东省酒类协会颁发的“第二届广东市场各名优酒年度大奖(名优酒)”荣誉,2005年2月又获得广州酒类行业协会、广州日报报业集团颁发的“2004”年度深受广州市民欢迎的葡萄酒类优质品牌”。“金蝴蝶”干红葡萄酒自上市以来,原告先后在中央电视台、南方电视台、深圳电视台、江阴电视台、凤凰电视台、等电视媒体和南方都市报、信息市报、珠海特区报、家庭杂志、广东酒业杂志、新现代画报、江苏四季风杂志等媒体上做了大量的广告宣传,广告费用达数百万元,原告的“金蝴蝶”干红葡萄酒在相关公众中具有相当高的声誉和知名度,“金蝴蝶”成为原告所销售的红葡萄酒的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
2006年5月9日发现被告辛义才在《林川晚报》上发布广告,宣传销售其“金蝴蝶”米酒,并于同月14日与被告处购得二瓶“金蝴蝶”米酒。被告辛义才销售的“金蝴蝶”米酒和原告销售的“金蝴蝶”干红葡萄酒同属于《类似商品与服务区分表》第3301类商品,两者属于相类似商品。原告认为,被告辛义才在其销售与原告相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原告“金蝴蝶”商品名称相同的产品名称,并借助广告进行推销,明显利用了原告“金蝴蝶”干红葡萄酒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商誉,一时相关公众对被告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为其与原告的知名商品有特定的联系,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被告陈月芳为被告辛义才的侵权行为提供场所,构成了共同侵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辛义才停止侵犯原告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2、判令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元。
被告辛义才答辩称:1、原告的“金蝴蝶”干红葡萄酒不是知名商品;2、被告辛义才生产的“金蝴蝶”米酒在抚州销售,原告的“金蝴蝶”干红葡萄酒在广州销售,二者地域不同,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者。“金蝴蝶”干红葡萄酒未注册商标,不享有专有权,被告辛义才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3、原告要求赔偿不合理,达标人只是试产试销,到目前为止销售不足20瓶,每瓶才1.6元,由于销售不好,其根本未获利。综上,被告辛义才的行为不构成侵权,其原已停止使用,但不同意赔偿,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陈月芳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在举证期限内,原告提供了六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
第一组证据:2004年—2005年广东省酒类行业协会、广东日报报业集团、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信息时报社授予“金蝴蝶”干红葡萄酒获“第三届广东市场名优酒年度大奖”、“2004年度深受广州市民欢迎的葡萄酒类优质品牌”、“2005年度最受消费者推崇奖”,证明原告产品质量优良,深受消费者喜爱,美誉度高,为知名商品。
第二组证据:“金蝴蝶”干红葡萄酒进行广告宣传的电视媒体广告宣传合同、发票和报刊杂志的宣传报道,证明原告采用电视媒体、报刊杂志等进行了耕种广告宣传。“金蝴蝶”干红葡萄酒通过《南方都时报》、《信息时报》、《今日玉环》、《广州英文早报》、《生活专辑》、《珠海特区报》以及《家庭》、《江苏四季风》、《广东酒业》、《Let’s go》、《新现代画报》等报纸、杂志的广泛宣传,以及通过中国酒报社、广州瑞行广告有限公司、泉州电视台、江阴电视台、广东富海广告传播有限公司、广州市新干线广告有限公司(南方电视台)、广州盛世泓泽广告有限公司、广州星动广告有限公司、广州象野广告有限公司在南方电视台、深圳电视台、泉州电视台、江阴电视台、广州市有限凤凰卫视台等电视媒体进行大量广告宣传,原告的“金蝴蝶”葡萄酒,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为知名商品。
第三组证据:原告与江西虎虎贸易有限公司、江西新余市城南丰茂商行、汕头市金平区金园瑞旭贸易商行、湛江龙泉酒业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毅泓贸易有限公司、温州市鹿城区万宝森酒行、中山市西区东成达酒类商行、海宁市硖石镇菁菁食品商店、惠州市一沛酒业有限公司、舟山市汇通贸易有限公司等签订的“金蝴蝶”葡萄酒产品经销合同,证明“金蝴蝶”葡萄酒产品经销合同,证明“金蝴蝶”葡萄酒在江西、浙江、福建、广东等地均有销售,原告的“金蝴蝶”葡萄酒销售范围广(包含江),销量大,知名度高,为知名商品。
第四组证据:原告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
第五组证据:国家工商局商标局关于“类似商品与服务区分表”一份,证据被告生产、销售的米酒与原告的葡萄酒均属于分类表第33类的同一小类,被告生产、销售的米酒与原告的葡萄酒为类似商品。
第六组证据包括:1、被告在工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申请表,申请人为被告陈月芳,从业人数2人,经营场所为抚州市城外横街76号;2、“金蝴蝶”干红葡萄酒商品包装实物照片,证明原告金蝴蝶干红葡萄酒内外包装,“金蝴蝶”系原告干红葡萄酒的特有名称;3、被告在《临川晚报》对其“金蝴蝶”米酒进行广告宣传,销售其“金蝴蝶”米酒,证明被告使用“金蝴蝶”作为米酒名称侵犯了原告“金蝴蝶”葡萄酒的特有名称。
被告辛义才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辛义才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交证据。
综上,根据认定的证据,本院对本案事实归纳如下:
原告广州龙程酒业有限公司是一家以代理各类名酒产品为主的综合性企业,也是业内发展迅猛的龙头企业之一,现已由一家地域性公司迅速成长为具有全国性影响的综合性企业。2004年,原告开始独家销售原产于西班牙的“金蝴蝶”干红葡萄酒。同年12月,原告的“金蝴蝶”干红葡萄酒获得广东省酒类协会颁发的“第二届广东市场名优酒年度大奖(名优酒)”荣誉;2005年2月又获广州酒类行业协会、广州日报报业集团颁发的“2004年度深受广州市民欢迎的葡萄酒类优质品牌”;2006年3月15日又获得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信息时报社颁发的“2005年度最受消费者推崇奖”。“金蝴蝶”干红葡萄酒自上市以来,原告先后在南方电视台、深圳电视台、江阴电视台、广州市有限凤凰卫视台等电视媒体和《南方都时报》、《信息时报》、《珠海特区报》、《家庭杂志》、《广东酒业杂志》、《新现代画报》、《江苏四季风杂志》、《Let’s go》等媒体上作了大量的广告宣传,广告费用达数百万元。“金蝴蝶”葡萄酒在江西、浙江、福建、广东等地均有销售,原告的“金蝴蝶”葡萄酒销售范围广,销量大。
2006年4月3日,被告辛义才以陈月芳的名字登记申请“辛记日杂品等商店”营业执照,并承租被告陈月芳坐落在抚州市城外横街76号的房屋生产“金蝴蝶”米酒。2006年5月9日,被告辛义才作为联系人以“辛记日杂品等商店”名义在《临川晚报》上发布广告,宣传销售其“金蝴蝶”米酒,原告于同月14在被告辛义才处购得二瓶“金蝴蝶”米酒。被告辛义才销售的“金蝴蝶”米酒与原告的“金蝴蝶”干红葡萄酒同属于《类似商品与服筇国区分表》第3301类商品,两者属于相类似的商品。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构成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行为者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知名商品是指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知名商品的形成、确立,没有法定的程序、法定的机构以及法定的维护期,它的知名要素的稳定性完全取决于商品质量、企业的信誉和商品信誉及消费者的评判。原告生产的“金蝴蝶”干红葡萄酒投放市场后,以其产品的良好的质量而受到了消费者好评,有关部门将其列为最受消费者推崇产品。原告的“金蝴蝶”干红葡萄酒先后获得“第二届广东市场名优酒年度大奖(名优酒)”荣誉和“2004年度深受广州市民欢迎的葡萄酒类优质品牌”以及“2005年度最受消费者推崇奖”。原告使用“金蝴蝶”干红葡萄酒名称几年,并为该产品作了广泛、长时间、持续的广告宣传,通过媒体和报刊、杂志的大力宣传,原告的“金蝴蝶”干红葡萄酒产品在市场上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并为相关的消费者方为知悉,为相关市场领域的消费者所认同,因此应认定原告生产的“金蝴蝶”干红葡萄酒为知名商品。知名商品的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是指商品铭称、包装、装潢非为相关商品所通用,并有显著的区别性特征。原告以“金蝴蝶”作为其产品的名称,“金蝴蝶”并不是酒类厂家相关产品所通用的名称,具备显著的识别性特征,能够使消费者直观地将原告的产品与其他相关厂家的产品区分开来,因此“金蝴蝶”干红葡萄酒是原告产品的特有名称。被告将其生产的产品命名为“金蝴蝶”米酒,“金蝴蝶”米酒与原告生产的“金蝴蝶”干红葡萄酒属国家工商局商标局关于“类似商品与服务区分表”中的类似商品,同时“金蝴蝶”三字完全相同,原告商品中的“金蝴蝶”三字作了艺术化的处理,字型圆润,对此,被告亦模仿原告的字形,对“金蝴蝶”三字作变形处理,刻意模仿的痕迹明显,对一般消费者而言,在购买商品时一般消费者不会注意到这些区别。因此,被告的产品名称与原告产品名称相同已足以使一般的消费者将被告生产的“金蝴蝶”米酒是原告的商品或者造成相关的消费者误认为被告与原告有特定的联系,从而误导公众,被告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也损害了原告的知名商品名称“金蝴蝶”干红葡萄酒的独占使用权,构成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项之规定,两被告应当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民事责任。原告要求两被告赔偿1000元损失,因原告未能提供充足证据证明两被告侵权行为所致其损失数额,亦不能证明其侵权获利情况。被告只是试产试销,到目前为止销售不足20瓶,每瓶在1。6元,由于销售不好,其未获利,
故对被告侵权损害赔偿的具体数额,由本院参照被告实施侵权行为的社会影响,侵权的手段和情节,侵权的时间和范围、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以及给原告造成的商业信誉损失等情况予以确定。本院酌情确定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五条第(二)项、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辛义才和被告陈月芳停止对原告光中龙城酒业有限公司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及侵权行为,销毁现存“金蝴蝶”米酒酒瓶贴有侵犯“金蝴蝶”名称的标签。
二、被告辛义才和被告陈月芳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元;
上诉义务,两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被告辛义才和被告陈月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