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知识产权周讯第九十三期(2006.09.23-2006.09.29)

      知识产权要闻                                                      

      先锋起诉三星专利侵权 三星称将提出反诉

      据报道,日本先锋公司日前在美国提起诉讼,指控韩国三星SDI侵犯了它等离子显示面板的技术专利。韩国三星SDI表示将提起反诉。 
              先锋公司在诉状中表示,在等离子面板制造过程中,三星SDI对先锋公司拥有的两项技术构成了侵权,一项为电极构造技术,另外一项涉及增加PDP显示亮度的关键技术。先锋公司请求法院支持其“立即制止三星SDI公司销售等离子面板并且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 
              三星SDI是全球最大的等离子面板制造商。该公司的一位官员表示,先锋公司的诉状不会对三星公司的产品及出口造成影响。

      芯片厂商Bridgelux回应Cree公司的专利侵权诉讼
      Bridgelux公司近日证实在06年9月12日被Cree起诉,控告其侵犯了Cree美国专利号为6657236 和5686738.的两项专利。 
              Bridgelux公司的首席执行官Robert C. Walker表示,我们知道尊重别人的知识产权的重要性,也同时希望获得同等的尊重。我们认为这个诉讼将会是不成立的,也不会满足Cree的所提出的索赔要求。
      案情回放:《Cree公司起诉BridgeLux公司对其LED专利技术的侵权》
              Cree 9月初宣布已经在美国的北卡罗莱纳州的中部区域法院对BridgeLux公司(前身为伊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的美国专利号6,657,236(简称“236专利”)和5,686,738(简称“738专利)”的侵权进行起诉并寻求赔偿和对BridgeLux公司侵权的这些专利发出禁止令。
              Cree公司的主席兼首席执行官Charles Swoboda表示,Cree公司在LED技术的的领先是靠在研发的巨大投资和在我们过去19年的专利产品组合而获得的成功。这次诉讼表明了Cree公司积极保护我们研发投资和专利权。
      公司背景:
              关于Cree公司 
              Cree是一家先进的半导体公司,主要利用其在碳化硅以及氮化镓原料技术方面的专业优势,生产新型的活性半导体。产品包括蓝光及绿光发光二极管(LED)、无线电频(RF)、微波设备以及电源开关设备,同时还在研发紫外线激光器近似体。Cree深知科技、技术及创新的重要性,对其员工的想法、资源及能力都给予了极高的重视。Cree相关产品在固态照明、电源开关、无线构造以及光学存储等方面都有巨大的应用潜力。 
              关于BridgeLux公司 
              BridgeLux公司前身为伊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是一家向量产细分市场供应节能大功率发光二极管芯片的领先厂商。公司开发并推出业界第一个量产ITO/InGaN(氧化铟锡/氮化铟镓)大功率发光二极管芯片,目前每月向全球客户供应数百万块这样的芯片。客户使用BridgeLux公司的大功率发光二极管芯片制成的固态照明产品替代传统灯泡,这些固态照明产品可提供大功率、高能效的蓝色、绿色或白色光源。BridgeLux公司的芯片现在广泛应用于移动设备、标牌照明、汽车以及各种普通照明应用。   

      奇瑞QQ刹车灯被指“专利侵权”
      据“奇瑞QQ似乎涉嫌侵犯了我的专利权”。去年11月,奇瑞公司收到这样一封“警告信”。为不影响企业正常经营,奇瑞公司将赵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确认“环形刹车灯”不侵犯赵某专利权。近日,该案在合肥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未当庭宣判。 
              奇瑞公司诉称,赵某2005年11月14日向其发出一封“警告信”,称“奇瑞QQ”上独特醒目的“圆环状刹车灯”侵犯了其“一种圆环状刹车灯”的专利权。但“奇瑞QQ”上实际使用的尾灯是组合灯具,与赵某的专利并不相同。早在赵某的专利申请以前,国外已有文献充分公开了该刹车灯的具体技术内容,公司采用的就是这种已经公开的技术。按照法律规定,作为公知技术,任何人都可以采用任何方式利用,不存在侵权问题。奇瑞请求法院判令其产品不侵犯被告的专利权,同时判令赵某停止任何形式的妨碍该公司在产品上使用“环状刹车灯”的正常经营活动。
              被告赵某昨天没有出庭,但在答辩状中称,他向奇瑞发的并不是“警告信”,而是“合作信”,希望以自己的技术与奇瑞合作。他在信中称奇瑞QQ上的“环形刹车灯”只是“似乎已经涉嫌了对我上述专利权的侵权”,并没有肯定一定构成侵权。至于是否实际构成侵权,希望由法庭判决。
      德尔不是DELL  戴尔公司商标行政案一审败诉
      美国著名电脑供应商戴尔电脑有限公司以其申请注册的“DELL”商标的中文译名与广东一家高新技术研究所申请注册的“德尔”商标相近似为由,要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德尔”商标未果,遂将商评委诉上法庭。日前,该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戴尔公司请求撤销“德尔”商标的诉讼请求。 
              1997年2月27日,佛山市兴禅高新技术应用研究所申请注册了“德尔”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为计算机,电子记分器等。戴尔公司认为该商标侵犯了戴尔公司的在先企业名称权,于2000年11月29日向商评委提出申请,请求撤销该商标。原告戴尔公司称,其早在1991年就开始陆续在中国申请注册了“DELL”、“DELL”(斜体E)以及斜体E图形商标。“DELL”既是其公司的驰名商号,同时也是驰名商标,具有显著特征。 
              一中院经审理认为,戴尔公司无法证明在争议的“德尔”商标申请前,“德尔”或者“DELL”已经构成了原告的驰名商标,已经在商业活动中将“德尔”或者“DELL”作为其商号使用,且这种商业性使用已经产生了使消费者将“德尔”或者“DELL”作为其营业标志的法律效果。据此,法院认为,商评委第3060号决定维持争议商标的结论正确,审理程序亦符合法律的规定,故驳回原告戴尔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美国博士伦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胜诉
      据悉,博士伦有限公司诉上海圆通眼镜用品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近日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圆通公司停止侵权、在相关媒体上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 
              1853年成立的博士伦公司是一家注册在美国、以隐形眼镜等为核心业务的世界知名跨国企业,1987年在中国注册了繁体“博士倫”商标,对简体“博士伦”的商标注册申请也已被受理。 
              2006年2月,圆通公司发函邀请客户参加在上海光大会展中心的展销会,其在展销会上发放的易戴隐形眼镜样品及其价目表、配戴护理手册等物品上清晰地印有“美国博士伦有限公司(授权)”字样,其中“美国博士伦”五个字明显大于后几个字;圆通公司还在其产品推介材料和相关网站上声称“易戴商标由美国博士伦有限公司授权”等内容。博士伦公司据此将其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查明,圆通公司所指“美国博士伦有限公司”实际是一家于2004年12月在香港注册成立的公司,鉴于其名称与博士伦公司在香港的子公司“博士伦(香港)有限公司”非常相似,现已被香港当地有关部门责令撤销或变更名称。 
              法院认为,“博士倫”隐形眼镜及相关产品投放中国市场较早,圆通公司作为一家2005年成立主营眼镜用品的企业,不可能不知晓该品牌商品。圆通公司在其易戴隐形眼镜产品及其推介材料和广告上突出的“美国博士伦”与“博士倫”商标虽存在文字上的简、繁之分,但难免误导公众,从而对“博士倫”商品之市场造成一定的影响,故认定圆通公司突出使用“美国博士伦”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包含“易戴商标由美国博士伦有限公司授权”等文字的表述则构成不正当竞争。
      微软起诉黑客泄漏其软件源码  威胁“Zune”服务
      微软公司日前表示,一名神秘的程序开发者获得其拷贝保护技术的源码,可能威胁到微软即将推出的“Zune”服务。微软已对侵犯此知识产权的一名黑客提起诉讼。 
              最近一个月,微软一直在与一个名为“FairUse4WM”的软件进行斗争,该软件可以成功消除从媒体订阅服务下载的音乐中的内置反拷贝软件。 该软件推出不久,微软即连续发布两个补丁试图使该软件失效。其中第一个补丁获得成功,但是一个网名为“Viodentia”的黑客迅速地找到了应对方法。微软认为很显然这名黑客获得了其拷贝保护技术的源码。 
              微软法律事务部门的一名高级律师邦尼-麦克诺滕(Bonnie MacNaughton)表示:“我们拥有的知识产权被盗窃,并且被用来创造了这个软件。这可能被其他的黑客利用,编写一些欺骗性的软件。” 
              这一最新的知识产权保护案发生在一个敏感时期。未来几个月,微软计划启动自己的音乐预订服务,微软将其称为“Zune”,与其音乐播放器名称一致。微软推出此服务是为了与其传统竞争对手Napster和雅虎进行竞争。“Zune”服务将使用独有的数字授权管理,这与微软合作者目前的产品并不兼容。 
              对于“FairUse4WM”软件的侵权问题,微软将在技术和法律两个层面上进行解决。在技术方面,微软将研究黑客采用的工具并升级Windows Media技术去阻止黑客的破解。在法律方面,西雅图联邦法院已于上周五受理了此知识产权诉讼。不过,如同许多其他此类案件,该案的被告是未知的某人或某一群人。法庭将在审理过程中寻找他们。麦克诺滕表示,法庭将寻找“FairUse4WM”软件的原始发布者,确定他们的IP地址或是其他上网的数据痕迹。 
              微软同时已要求其他发布了此软件的网站将该软件从网上移除。不过,微软表示不会调查该黑客是如何获得这部分源码的。这些源码原本装在Windows Media的开发包中,对一般人来说很难获得一份该开发包的拷贝。

      集佳动态                                                       

      集佳代理“佛成求精”商标驳回复审案胜诉
      集佳案号:UTL03422
              2002年8月,北京集佳代理广东求精电气有限公司(下称“申请人”)在第9类的电开关等商品上向国家商标局申请了“佛成求精”商标(下称“申请商标”),被商标局以ZC3288973BH1号商标驳回通知书予以驳回,驳回理由为:该商标文字与宗教文化有关,作为商标在商贸活动中使用易造成不良影响,因此,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八)项、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予以驳回。
              申请人不服商标局的该驳回决定,委托北京集佳于2003年7月18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驳回复审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采纳了集佳的代理意见,认为申请商标由“佛成求精”构成,其本身无特定含义,目前尚无证据表明该商标指定使用在“电开关”等商品上易产生宗教不良影响,因此,申请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不得注册的标志。申请商标整体具有显著性,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可以初步审定并公告。
              针对该案,尚评委决定如下:申请人在第9类电开关等商品上提出的第3288973号“佛成求精”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集佳代理德国罗伯特?博世有限公司域名争议案获胜
      集佳案号:06集字第66号
              罗伯特.博世有限公司(Robert Bosch GmbH)是世界领先的汽车技术、工业技术、消费品和建筑智能化技术生产商之一,在全球设立270家分支机构,其中230家位于德国境外。投诉人连续多年被《财富》杂志评为世界500强企业。公司于1980年代中期进入中国市场,在华投资高达9.7亿美元。2004年在华销售总额为140亿人民币,比2003年增长12%。公司在华工作人员总数约为13000人。
              公司名称源于其创建人Robert Bosch之名。自建厂之日起,公司即在其产品上使用bosch作为商标。至目前为止,已在华拥有不同类别的58件注册商标。除注册商标外,投诉人还注册www.bosch.com网站名称,并于1998年9月10日在华注册www.bosch.com.cn域名,且开通相应网站,通过该网站广泛宣传公司产品。
              被投诉人注册了域名:boschchina.com。其中的china为“中国”之义,不能作为识别主体。而主体识别部分中的“bosch”与投诉人的注册商标在读音、字母、排序上完全一致,具有混淆的近似性。被投诉人并未实际使用该域名,反而与投诉人联系,企图谋取不当利益,且被投诉人公开发出出售争议域名的帖子。
              因此,罗伯特.博世有限公司委托北京集佳律师事务所李永波律师投诉至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北京秘书处。最终,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行政专家组接纳了集佳的申辩理由,认定:争议域名“boschchina.com”将投诉人拥有权利的注册商标“bosch”作为争议域名识别部分的显著元素,从而与投诉人注册商标构成混淆性相似;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具有恶意。据此,裁决被投诉人将其注册的争议域名“boschchina.com”转移给投诉人。
      集佳代理正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起商标异议
      集佳案号:UTL061298
              正泰集团是以正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控股公司组建的大型民营股份制企业。从最初成立于1984年7月的乐清求精开关厂,到中美合资温州正泰电器有限公司、温州正泰集团、正泰集团,现发展成为全国产销量最大的工业电器高科技产业集团。
              “正泰(CHNT)”商标1999年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正泰电器2004年荣获“全国质量管理奖”,三大系列产品被评为“中国名牌产品”,电能表等仪器仪表产品被评为“国家免检产品”,高低压电器产品被授予“中国出口名牌产品”。 
              2003年起,正泰集团开始与北京集佳建立合作关系,三年以来,北京集佳在助正泰集团维护企业知识产权的道路上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近日,针对某个人申请的“CHJT”商标,正泰集团委托北京集佳提出商标异议。现该案的有关材料已上报至国家商标局。
       
      集佳代理温州风格展示器材有限公司专利无效案已被受理
      集佳案号:W06-37,W06-38,W06-39,W06-40
              近日,由集佳代理的温州风格展示器材有限公司专利无效案已被受理。
              无效宣告请求人“温州风格展示器材有限公司”,认为专利权人为“上海铭立家具有限公司”的专利号为ZL200430105120.5、ZL200430105121.X、ZL200430105122.4和ZL200420110402.9,名称分别为室内隔断连接件(通柱Ⅱ型)、室内隔断连接件(通柱Ⅲ型)的二项外观设计专利和室内隔断连接件、室内隔屏连接组件二项实用新型专利,其授权不符合专利法的规定。
              温州风格展示器材有限公司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委托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理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由我公司代理人孙长龙、律师顾润丰于2006年9月代理请求人向专利复审委员会递交了无效宣告请求书,并已被受理。
       
       
      集佳代理成都廖记连锁餐饮有限公司参加庭审
      集佳案号:06集字第68号
              2006年9月26日,原告四川廖氏餐饮文化有限公司因不服成都市金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其构成商标侵权的行政处罚决定,而诉被告成都市金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及第三人成都廖记连锁餐饮有限公司行政诉讼一案在成都市金堂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张亚洲律师受第三人成都廖记连锁餐饮有限公司委托参加了庭审。 
              庭审中各方围绕以下主要问题进行了举证和辩论:(1)被告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包括被告询问笔录、听证程序等是否合法;(2)原告在官方网站、手提袋、营业牌匾等上使用的“廖记棒棒鸡”是否与第三人注册的“廖技棒棒及图”商标构成近似,并足以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3)原告实际提供的从事的服务与第三人注册的“廖技棒棒及图”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是否类似。
      庭审后,成都市金堂县人民法院未进行判决。
       
       

      知识产权判例                                                      


      “正泰”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终审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正泰亚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大兴区榆垡镇工业区2号
              法定代表人王祝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石磊,北京市商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正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请市柳市镇工业区正泰大楼
              法定代表人南存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亚洲,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明涛,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正泰亚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泰亚明公司)因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5)二中民初字第140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7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正泰亚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石磊,被上诉人正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亚洲、李明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查明,温州正泰集团公司于1994年3月15日成立,1999年7月30日该企业名称变更为正泰集团,2005年3月31日变更为正泰公司。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核准,温州正泰集团公司于1997年2月21日在第11类照明灯等商品上取得“正泰”文字及拼音注册商标专用权,注册证号为950947号。该注册商标标识上方为“正泰”文字,下方为“正泰”拼音。1997年9月7日,该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为正泰集团公司。
              1999年12月29日,商标局发出《关于认定“正泰”商标为驰名商标的通知》,认定正泰集团公司“注册并使用在抵押电器商品上的“正泰”商标为驰名商标”。其中所附商标图样包括“正泰”文字、“正泰”文字及图形及“CHNT”文字商标。
              正泰亚明公司于2003年3月25日成立,其经营范围包括制造、销售照明设备、高低压电器开关灯。经商标局核准,正泰亚明公司于2005年1月14日取得“CHYM”文字和“环形商标”两注册商标专用权,两专用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均为第11类照明器、灯泡等。另外,正泰亚明公司曾于2003年3月31日向商标局提出“正泰亚明”商标注册申请,申请号为第3506675号,申请注册类别为11类照明器等,现该商标已经初步核定并公告,目前处于商标异议审查过程中。
              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李明涛在京开五金建材批发市场南特A区-号摊位购买的灯具外包装箱上标注有“泛光照明灯具”以及“CHYM”、“正泰亚明”字样,并标注有正泰公司的名称,灯具上有“CHYM”及“正泰亚明”字样。
              网址为www.chym898.com正泰亚明公司网站首页右侧标有“正泰亚明”字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其它相关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在处理注册商标与注册使用企业名称冲突纠纷案件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保护在先合法权益的原则。正泰公司于1994年注册成立并于1997年注册取得涉案第950947号“正泰”注册商标,通过正泰公司及其相关子公司长期的经营和较为广泛的宣传活动,该企业及其注册商标在相关公众中获得了一定的知名度。正泰亚明公司于2003年注册成立,其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为“正泰亚明”。正泰亚明公司于正泰公司同为涉案电器元件、照明灯具等相关产品的生产者,而涉案照明灯具产品作为一种普通消费品,相关消费者往往在购买时施以一般注意力,容易引起消费者对产品来源的误认和混淆。因此,综合考虑全案事实,正泰亚明公司的涉案行为显然具有利用他人声誉的故意,足以使相关消费者对涉案产品的来源以及不同经营者之间具有关联关系产生混淆误认,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
              正泰公司作为涉案第950947号“正泰”文字及拼音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其所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正泰亚明公司生产销售的涉案产品为泛光照明灯具,与正泰公司主张权利的“正泰”商标核定使用的11类商品为同类商品。涉案被控侵权的泛光照明灯具产品及包装上使用了“正泰亚明”标识,同时正泰亚明公司还在其网站上使用了该标识。“正泰亚明”标识与涉案住的商标“正泰”相比,多了“亚明”二字,而其中“亚明”二字亦为其它相关企业的字号。且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正泰亚明公司的股东之一曾担任过正泰公司及其子公司的相关产品经销商的法定代表人,因此正泰亚明公司使用“正泰亚明”标识具有主观过错。而“正泰”二字为无含义的臆造词汇,具有一定的显著性,正泰亚明公司使用“正泰亚明”标识,易使相关公众对该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认为该商品与涉案“正泰”注册商标的相关商品有特定的联系。因此,正泰亚明公司的上述行为侵犯了涉案的“正泰”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正泰公司孩提出正泰亚明公司生产销售的涉案产品与第九类低压电器元件、电源材料等商品存在特定联系,且其销售渠道、使用途径等相同,因此上述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并主张正泰亚明公司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其在第9类商品上注册的四个涉案“正泰”注册商标专用权,但其未充分证明其上述主张。鉴于正泰亚明公司生产、销售的涉案被控侵权产品属于第11类中的照明灯商品,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认定涉案被控侵权产品与第9类中的低压电器原件、电源材料等商品属于类似产品,因此正泰公司的上述主张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综上,正泰亚明公司的涉案行为侵犯了正泰公司涉案第950947号“正泰”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了不正当竞争。正泰亚明公司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的法律责任。关于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问题,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正泰亚明公司侵权的方式、范围、主观过错程度,涉案侵权行为持续时间及活力情况等因素,酌情确定。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项、第(九)项的规定,判决:一、正泰亚明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涉案侵犯第950947号“正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二、正泰亚明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在从事与正泰公司涉案的“正泰”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或类似商品的经营活动中,停止使用涉案含有“正泰”字样的企业名称;三、正泰亚明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北京青年报》上就涉案侵犯第950947号“正泰”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发表声明,消除影响;四、正泰亚明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正泰公司经济损失十二万元;五、驳回正泰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正泰亚明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其上诉理由为:正泰公司提交的证据存在瑕疵,既不能证明其是涉案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又不能证明其对使用涉案注册商标的产品进行过销售和广告宣传。此外,其请求赔偿的数额也缺乏相关的证据。二、本案应当中止审理。三、正泰亚明公司的企业名称经过了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核准,“正泰亚明”企业字号没有对“正泰”商标构成不正当竞争。
      正泰公司服从一审判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温州正泰集团公司于1994年3月15日成立,1999年7月30日该企业名称变更为正泰集团,2005年3月31日变更为正泰公司。其经营范围包括高低压电器、建筑电器等。
              正泰集团于1998年7月7日取得“正泰”文字注册商标专用权,注册证号为1189594号。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为第9类电线、低压电器原件等。
              1999年8月28日,北京金博达物资有限公司成立,其法定代表人为王建飞。2001年4月10日,王建飞作为乙方与正泰集团公司销售中心签订特约经销协议书。2001年11月16日,北京正泰亚明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泰亚明成套设备公司)成立,其法定代表人为王建飞。2002年3月12日,正泰集团公司销售中心作为甲方与乙方正泰亚明成套设备公司签订《2002年销售责任协议书》,乙方的代表为王建飞。该协议书约定乙方为甲方低压电器原件的特约经销处,电能表的专业市场和建筑电器的二级代理。2003年和2004年正泰亚明成套设备公司还曾与正泰集团销售中心、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在双方签订的相应年度销售责任协议的基础上,签订了补充协议书。
              1999年12月29日,商标局发出《关于认定“正泰”商标为驰名商标的通知》,认定正泰集团公司“注册并使用在低压电器商品上的“正泰”商标为驰名商标”,其中所附商标图样包括“正泰”文字、“正泰文字+图形”及“CHNT”文字商标。
              2002年1月10日,正泰集团公司作为许可方与被许可方浙江正泰建筑电器有限公司签订商标许可合同。双方约定许可方同意将“正泰”、“CHNT”注册商标给被许可方使用,合同有效期自2002年1月至2006年11月。被许可方系于2001年12月31日成立,其经营范围包括墙壁开关系列、照明灯具系列等。2005年7月18日,乐清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证明浙江正泰建筑电器有限公司的法人股东正泰公司在该公司的出资比例为68.9%。正泰公司主张浙江正泰建筑电器有限公司作为正泰公司的子公司从事“正泰”照明灯具的生产销售工作,并提供了相关产品宣传资料和销售合同。
              正泰公司提交的中国商品网和阿里巴巴网的相关网页载明,在中国商品网和中国商品分类检索中,“白炽灯泡”等照明灯具与“电路开关”等商品划分在第16类中的同一子类中。
              正泰亚明公司于2003年3月25日成立,其经营范围包括制造、销售路灯,销售照明设备、高低压电器开关等。其股东包括王祝强、王建飞等,其中王祝强、王建飞的出资额均为399.6元。在本案一审审理过程中,正泰亚明公司主张其企业字号“正泰亚明”包含有企业文化,取“蒸蒸日上,照亮亚洲”的含义。正泰公司对此不予认可,主张“正泰亚明”系“正泰”与“亚明”的组合,其中“正泰”为正泰公司的商标,“亚明”为照明电器行业中灯具的知名品牌。经查,“亚明”确系国内同类企业的字号。
              经商标局核准,正泰亚明公司于2005年1月14日取得“CHNT”文字注册商标专用权,注册证号为第3559383号。同日,正泰亚明公司取得“环形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注册证号为3559368号。上诉两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分类均为第11类照明器、灯泡、照明器械及装置等。另查,正泰亚明公司曾于2003年3月31日向商标局提出“正泰亚明”商标注册申请,申请号为第3506675号,申请注册类别为第11类照明器、灯泡等现该商标已经初步审定并公告,目前处于商标异议审查过程中,尚未授权。
              北京国信公证处于2005年6月30日出具的(2005)京国证民字第07259号公证书,对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李明涛在北京市丰台区京开五金建材批发市场南特A区01-02号购买灯具的过程进行了公证。其自该摊位购买的灯具外包装上标注有“泛光照明灯具”及“CHNT”“正泰亚明”字样,并标注有正泰亚明公司的名称,灯具上有“CHNT”“正泰亚明”字样;其自该摊位取得的收据盖有正泰亚明公司财务专用章,并载明灯具销售单价为320元;自该摊位取得的正泰亚明公司的2005版宣传册封面标注“正泰亚明”字样。
              北京市国信公证处于2005年7月8日出具的(2005)京国证民字第07394号公证书对正泰亚明公司的相关网页内容进行了公证。该网站网址为http://www.chym898.com,网站首页右侧标注有“正泰亚明”字样。
      正泰公司为本案支出律师代理费6万元。
              在本案二审庭审过程中,正泰亚明公司认可正泰公司是涉案的第95094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人。
              以上事实有“正泰”文字商标注册证、“正泰”文字和图形组合商标注册证和“正泰”文字及拼音商标注册证、商标续展公告、商标公告、正泰公司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涉案商标变更申请受理通知书、“正泰”为驰名商标的通知文件、“正泰”产品中国名牌产品证书及原告相关荣誉证书、广告合同及销售合同、相关宣传报道及统计数据资料、产品宣传册、正泰公司子公司使用“正泰”作为照明灯具产品商标的相关商标使用合同、(2005)京国证民字第07259号、07394号公证书、中国商品网、阿里巴巴网的相关网页正泰亚明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股东名单、相关经营合同及销售网点资料、律师费发票、“CHMY”及“环形图形”商标注册证、“正泰亚明”商标公告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二审庭审后,正泰公司向本院提交了涉案的第950947号注册商标变更证明及2006年第五期商标公告,用于证明涉案的第95094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已变更为正泰公司。
              本院认为:根据正泰亚明公司的上诉理由和请求,本案二审的审理焦点为正泰公司提交的证据可否证明其是涉案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及其是否对使用涉案注册商标的产品进行过销售和广告宣传、本案是构应该中止审理、正泰亚明公司注册使用含有“正泰”字样的企业名称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及如何计算赔偿数额问题。
              第一、正泰公司提交的证据可否证明其是涉案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及其是否对使用涉案注册商标的产品进行过销售和广告宣传。
              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温州正泰集团公司系于1994年3月15日成立,于1999年7月30日将企业名称变更为正泰集团公司,又于2005年3月31日变更为正泰公司。故温州正泰集团公司、正泰集团公司、正泰公司是同一主体在不同时期的企业名称。涉案的第950947号“正泰”注册商标系温州正泰集团公司于1997年2月21日注册取得,1997年9月7日,该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为“正泰集团公司”,2005年9月19日,商标局受理了正泰公司的变更申请,并且正泰亚明公司在庭审中已经认可正泰公司是该商标的专用权人,故一审判决认定正泰公司是涉案的第950947号正泰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正确。涉案的第950947号“正泰”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11类照明灯等,与正泰亚明公司生产销售的泛光照明灯具产品属同类商品,涉案被控侵权的泛光照明灯具产品及包装上使用了“正泰亚明”标识,同时正泰亚明公司还在其网站上使用了“正泰亚明”标识。两个标识相比,仅多了“亚明”二字,而“亚明”二字亦为其他相关企业的字号。且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正泰亚明公司的股东之一曾担任正泰公司及其子公司的相关产品经销商的法定代表人,因此一审判决认定正泰亚明公司使用“正泰亚明”使用正泰亚明标识具有主观过错正确。“正泰”二字作为无含义的臆造词汇,具有一定的显著性,正泰亚明公司使用“正泰亚明”标识,易使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认为该商品与涉案“正泰”注册商标的相关商品有特定联系,因此,一审判决认定正泰亚明公司的上述行为侵犯了涉案的“正泰”注册商标专用权正确。本案为商标侵权诉讼,正泰公司是否对使用涉案注册商标的产品进行过销售和广告宣传不是认定侵权与否的要件,故正泰亚明公司的第一项上诉理由部门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第二、本案是否应当中止审理。
              正泰亚明公司在第11类商品上申请注册的“正泰亚明”商标虽然已经初审公告,但因其目前尚处于商标异议审查过程中,并未予以授权,不能作为注册商标与涉案的第950947号“正泰”注册商标形成抗辩,故正泰亚明公司主张办案应当中止审理的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第三、正泰亚明公司注册使用含有“正泰”字样的企业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相关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城市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在注册商标与注册使用企业名称冲突纠纷案件中,一审法院依据诚实信用、保护在先合法权益的原则进行审理正确。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正泰公司于1994年注册成立并于1997年注册取得涉案第950947号“正泰”注册商标,通过正泰公司及其相关子公司长期的经营和较为广泛的宣传活动,该企业及其注册商标在相关公众中获得了一定的知名度。正泰亚明公司于2003年注册成立,其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为“正泰亚明”。正泰亚明公司与正泰公司同为涉案照明灯具等相关产品的生产者,而涉案照明灯具产品作为一种普通消费品,相关公众在购买时通常仅施以一般的注意力,“正泰亚明”字样容易使消费者对产品来源产生误认和混淆。因此,一审判决认定正泰亚明公司注册使用其企业名称的涉案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正确,正泰亚明公司关于其合法注册使用其企业名称的行为不够成不正当竞争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案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正泰亚明公司侵权的方式、范围、主观过错程度,涉案侵权行为持续的时间及获利状况等因素,酌情确定损失赔偿额为12万元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使用法律正确,本院应予维持。正泰亚明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判决。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10元,由正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010元(已交纳),由北京正泰亚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7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0010元,由北京正泰亚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