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周讯第九十五期(2006.10.14-2006.10.20)
NEC在德国和意大利对SIAE公司提起专利侵权诉讼
近日,NEC公司称其对意大利数字微波无线电(DMR)生产商SIAE Microelettronica S.p.A.(SIAE)提起了专利侵权之诉,意大利米兰地区法院已经受理了该案。NEC诉称,SIAE生产及销售的DMR设备侵犯了其拥有的欧洲专利。
NEC本希望能与SIAE协商解决此事,而SIAE拒绝了有关对NEC进行赔偿的合理请求,并且仍未停止DMR设备的生产和销售行为。因此,NEC不得已以诉讼方式来保护其知识产权,并于半年前在德国地区法院对SIAE提起了诉讼。目前,NEC又在SIAE的总部意大利米兰,提起了专利侵权之诉。
在德国提起的诉讼涉及了三项欧洲专利,涵盖了基本的DMR技术,诸如M-QAM调制,同步数字体系(SDH)无线电,以及XPIC等。而在意大利提起的侵权诉讼涉及的则为M-QAM和XPIC两项专利。
美国法官驳回LG飞利浦起诉华映侵权案
据报道,台湾中华映管(华映)近日表示,一位美国法官驳回了韩国乐金飞利浦(LG飞利浦 LPL)对中华映管所提起的侵权官司。这起官司缠讼4年之久。
华映所发布的声明指出,美国加州地方法院是在16日就上述侵权案作出判决,法院裁定乐金飞利浦并无拥有四项美国专利权的权利。这四项专利权与侧边锁固(side-mounting)技术有关。
此次诉讼起始于2002年,当时LG飞利浦向美国法院起诉中华映管及其母公司大同侵犯其TFT-LCD的侧面安装技术专利权。
美联邦上诉法院认定盖丹特公司心脏除颤器专利有效
近日,联邦上诉法院对波士顿科学公司(Boston Scientific Corp.)的分部盖丹特公司(Guidant Corp.)作出有利判决,认定其用于心脏除颤器技术专利有效。
去年,特拉华美国联邦地区上诉法院法官曾作出判决,驳回了盖丹特公司的竞争对手Medtronic公司于2003年提起的诉讼。 Medtronic公司不满判决结果,再次上诉。
涉诉专利为可植入心脏除颤器,主要应用于心脏再同步治疗以及双心室起搏治疗,发明人为Michel Mirowski博士。盖丹特公司曾从专利持有人Mirowski Family Ventures LLC处获得该项专利的独占许可权。
Medtronic公司认为该项专利已经失效,因此其无支付盖丹特公司专利费的义务。
英特尔承认侵犯全美达专利技术 全美达将要求赔偿
据报道,英特尔近日承认在其主要微处理器(CPU)产品线中使用了全美达的专利技术。
全美达在之前的诉讼中表示,Intel由于制造且销售含全美达专利技术的Pentium II/Pentium 4/Pentium M/Core/Core2系列产品,这些产品侵犯了全美达持有的架构和功耗等10余项特许专利技术。
据国外媒体报道,全美达执行副总裁兼总顾问说:英特尔已经承认在其产品中使用了全美达的专利技术。同时,我们准备转让这些专利技术的知识产权给英特尔,在收取公平的专利费后英特尔将继续使用这些专利技术,并已经通过司法途径要求英特尔给予赔偿。
德客尼奥普兰状告江苏中大设计专利侵权
19日,德国客车制造商尼奥普兰客车股份有限公司在北京宣布,将就其产品设计专利受抄袭一事起诉江苏中大集团,后者制造、销售的中大A9客车涉嫌抄袭原告一款具有代表性的“星航线”客车外观设计。公司因此蒙受经济损失。
在起诉书中,尼奥普兰要求被告停止生产、销售中大A9客车,同时根据国际上此类案件的标准额进行合理赔偿。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06年9月26日受理此案。
国家工商总局2006年下半年新认定驰名商标共106件
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2006年下半年认定106件驰名商标,其中83件是商标局在省级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上报的商标管理案件中认定的,4件是商标局在商标异议案件裁定中认定的,19件是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商标争议案件裁定中认定的。
此次认定的106件驰名商标中,按照商标的种类划分,有商品商标101件、服务商标5件。其中,100件商标的注册人为中国企业,6件商标的注册人为外国企业(其中日本3家、德国1家、瑞士1家、泰国1家)。在100件中国企业的商标中,内地企业96家、香港特别行政区企业2家、台湾企业2家;涉及出口产品的商标61件,涉农商标24件。
在此次认定的驰名商标中,有一批科技含量较高、自主创新能力较强的企业的商标,如“爱国者”(数码存储设备)、“奇瑞”(汽车)、“吉利”(汽车)、“汉王”(电子笔)、“金蝶”(软件)等;有一批服务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涉农商标,如“华西村”、“白象”(方便面)、“红光”(绵白糖)、“得益”(牛奶)、“鲁西”(化肥)等;还有一批百年老字号名列其中,如“荣宝斋”、“瑞蚨祥”、“王致和”、“李锦记”等。“清华大学”是教育行业被认定的第一件驰名商标。“语文报”是报刊行业被认定的第一件驰名商标。“民生”银行,成为继“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之后的第三件银行业驰名商标。对“库尔勒香梨”、“柘荣太子参”的认定,使我国的地理标志驰名商标增至4件。
此次认定的注册人为外国企业的驰名商标分别是:日本的“Panansonic”、“HONDA”、“丰田”,瑞士的“NESCAFE”,德国的“保时捷”和泰国的“红牛”。
美国星巴克再度失利 商标纠纷败诉给韩国Elpraya
美国星巴克咖啡连锁店再次败诉给韩国当地的一家小型公司Elpraya。韩国专利法院经审判认定,Elpraya公司未侵犯星巴克的商标。
星巴克诉称,Elpraya公司使用“Starpreya”意在借星巴克(Starbucks)的声誉,并引起了当地韩国消费者的混淆。
该案的受理法院认为: 1、争议双方所使用的商标不存在特征和表现形式的相似性; 2、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Elpreya抄袭了星巴克的商标; 3、“Starpreya”是由“star”和“preya”两个词组成的,其与“Starbucks”在外形上有着很大差别。
法院还认为,“Star”是商标中常用的一个词,其并不构成一个商标区别其他商标的关键部分。
这是星巴克第二次败给韩国的Elpreya。 2005年3月,星巴克控诉Elpreya的行为直接侵犯了其已注册的标识,但被受理法院驳回。星巴克的标识中采用了美人鱼图案,并已有一定的认知度, Starpreya则使用了一个女神的形象。 法院认为,由于双方的标识含有不同的元素,很难认定两者存有相似性。
两企业法庭争蒙牛 蒙牛乳业向蒙牛酒业索赔一千万
近日,来自内蒙古的蒙牛乳业与蒙牛酒业在北京市一中院对簿公堂,蒙牛乳业认为,蒙牛酒业“搭便车”使用“蒙牛”商标,属不正当竞争行为,要求对方停止侵犯其“蒙牛”注册商标权、著名商标权与驰名商标权,停止恶意注册和使用“蒙牛”字号,并限期向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变更“蒙牛”字号,同时赔偿一千万元。
蒙牛乳业:蒙牛酒业搭便车
蒙牛乳业表示,蒙牛乳业享有“蒙牛”注册商标权、著名商标权、驰名商标权和著名商号及企业名称权。“蒙牛”曾先后在我国内地及台、港、澳地区进行了全类商标注册,同时在近70个国家与地区进行了商标注册。2001年8月,蒙牛酒业成立时,“蒙牛”品牌已经形成高知名度、高美誉度和高市场亲和度的商品品牌。因此,蒙牛酒业的做法是搭“蒙牛”便车,傍“蒙牛”品牌。其向呼和浩特市工商部门申请注册以同样的“蒙牛”为商号的企业名称,生产和销售同样作为奶制品的奶酒是一种恶意行为。
原告表示,2005年11月,两企业就字号问题进行了接触,但蒙牛酒业提出要8000万元的补偿费才肯变更企业字号。所以蒙牛乳业才决定起诉。
蒙牛酒业:注册商标我在先
蒙牛酒业当庭表示,该企业于1999年8月24日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蒙牛MENGNIU”商标,当时蒙牛乳业刚刚成立,没有任何注册商标,更谈不上著名商标和驰名商标。因此蒙牛酒业使用“蒙牛”品牌不可能侵犯蒙牛乳业任何在先权利,更谈不上“傍名牌”或者“搭便车”。出现两个“蒙牛”完全是一种巧合。
此案没有当庭宣判。
集佳代理重庆市劲隆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提起商标异议答辩
集佳案号:UTL061604
近日,某公司对劲隆集团初审公告的“神力阳光”商标提出了异议申请,为了维护“神力阳光”的合法使用不受到侵害,维护劲隆集团在先使用的合法权益。重庆劲隆科技集团已委托北京集佳提起商标异议答辩,现该案有关材料已上报至商标局。
重庆市劲隆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是中国知名民营摩托车企业,目前资产总额12亿元,员工1800余人,拥有8家全资子公司和参股企业及300多家成员单位,摩托车年生产能力80万辆,拥有覆盖全国各地的2000多个销售网点,并建立了4000多个特约维修站。集团拥有国内一流的摩托车技术开发中心,已开发了100多个品种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摩托车和发动机,产品畅销东南亚、印度、伊朗、尼日利亚、阿根廷等四十余个国家和地区。其生产的“神力阳光”牌摩托车是劲隆系列品牌之一。
集佳代理晋江市速度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提起商标异议
集佳案号:UTL061611
晋江市速度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创建于1997年,系一家集研发、设计、生产、营销于一体的专业体育用品公司。产品远销欧美、日本、东南亚等五十多个国家。公司自行设计研发的“SUDU-K速度王”品牌产品热情国内20多个省市、产品深受消费者赞誉和青睐。
近日,某个人在第25类的相关商品上申请了与之近似的商标通过了国家商标局的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为了维护“SUDU-K速度王”商标的显著性与独创性, 晋江市速度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委托北京集佳对该商标提起了异议申请,现申请材料已上报至商标局。
集佳代理农友种苗(中国)有限公司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集佳案件号:W06-41
无效宣告请求人农友种苗(中国)有限公司,认为专利权人为黄建花的专利号为ZL03307617.0,名称为包装袋(夏珍超甜玉米)的外观设计,其授权不符合专利法的规定,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委托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理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由我公司律师顾润丰及集佳律所律师赵慧于近期代理请求人向专利复审委员会递交了无效宣告请求书。
集佳成功护航三大展会 获行业协会与企业高度认可
金秋时节,第十届中国国际五金博览会、第十九届中国国际眼镜业展览会和第十六届中国国际钟表展览会相继在北京、上海举办。作为这三大展会的历届知识产权法律顾问,集佳再次被邀请为三大展会提供独家现场知识产权法律咨询。随着三大展会的成功落幕,集佳以专业、公正、热心、详尽的服务,丰富的知识产权顾问经验和高效处理现场突发知识产权纠纷的能力,获得了主办展会的行业协会与参会企业的高度认可和赞赏。
集佳律师事务所模拟法庭开庭
由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组成的模拟法庭20日在集佳讲堂开庭,审理赵华诉纵横两千有限公司商标侵权案,参加庭审的还有慕名前来的各部门及办事处的同事。模拟法庭上,由律所律师分别担当原告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参加庭审。经过双方1个多小时激烈的法庭辩论,律师们不仅加深了对案件的理解,而且让其他部门的同事学到不少知识产权诉讼的相关知识,达到了预期的效果。
“田七”商标驳回复审案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关于第3678073号“田七”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06]第3277号
申请人:广西奥奇丽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广西梧州市西堤二路28号。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2号赛特广场7层。
申请人于2003年8月18日在第3类牙膏、洗发液等商品上向商标局提出“田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被商标局以该文字仅仅直接表示了洗发液等商标的原材料特点为由,对申请商标在除牙膏外的其他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部分驳回。申请人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于2005年12月15日向我委申请复审。我委依法受理后,依据《商标评审规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手写体的“田七”二字组合而成,“田七”是一种名贵药材,虽可能作为洗发液等商品的原材料使用,但经过申请人在指定商品上的长期使用和大量广告宣传,“田七”作为商标已经与申请人建立了特定对应的联系。
因此,申请商标在实际使用中已经能够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即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人在第3类洗发液、香皂、香波、浴液、洗衣用浆粉、清洁制剂、化妆品、洗衣液、清洗制剂商品上提出的第3678073号“田七”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