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周讯第一〇三期(2006.12.9-2006.12.15)
安森美起诉三星侵犯其4项专利技术
日前,安森美半导体(ON Semiconductor Corp)向法院起诉三星电子及其美国分公司专利侵权,案件涉及安森美的四项专利。安森美向美国得州东区地区法院提出诉讼,认为三星侵犯了如下专利:1. 时隙数据传输的电路和方法;2. 可编程芯片中断; 3.预模拟矫正的电路和方法;4. 以及调整电镀液解决方案的方法和设备。
根据诉讼内容,这些专利的申报时间在1991年到2002年之间。安森美半导体希望,通过诉讼赔偿其损失,并禁止三星制造、销售和进口触犯专利的产品。 韩国三星电子方面则称这个指控是毫无根据的。
任天堂Wii远距控制器被Interlink控告专利侵权
据报道,近日任天堂被加利福尼亚州的Interlink电子公司起诉。该公司声称任天堂的Wii远距控制器侵犯了其知识产权。
Interlink在2005年2月获得“操作触发器电子器件”专利。Interlink提交的法律诉讼文件称,在Wii远距控制器上,没有收到任天堂任何相关的版税及费用,影响了其销售额,造成了利润损失。因此,Interlink公司要求法庭制止任天堂使用该技术,停止其侵权行为,即停止继续销售Wii游戏机。除此之外,Interlink对由此所造成的损失,提出三倍的索赔。
飞利浦DVD专利无效案和解 关键技术撤出专利池
经过一年多的谈判与沟通,倍受关注的“五教授诉飞利浦DVD专利无效的案件”近日以双方的和解而告终。
12月10日,五教授与飞利浦知识产权部的代表在北京大学共同签署了一项联合声明。飞利浦最终决定将被诉的发明专利(“编码数据的发送和接收方法以及发射机和接收机”,专利号ZL95192413.3)从DVD专利许可协议之专利清单中撤出,并表示,对此项中国专利不再主张权利。而北京大学张平、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陶鑫良、同济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单晓光等五教授将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撤回对这一项中国发明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
不过,尽管以张平教授为代表的五教授认为此案最终的和解结果已经达到之前的预期——推动相关法律制度的构建、警示企业以及学术交流。但这一结果并没有实现舆论所期望的降低DVD专利费。
飞利浦方面表示,即便是飞利浦不再在中国主张该项专利的权利,但这并不影响专利池所收取的专利费用,也不存在返还过往专利费用的问题。专利无效需要经过一个复杂法律过程,此番双方和解以后该项专利在中国仍然是有效的,只是公司不再主张权利。
张平教授在接受采访时表示,自己提出申请请求判定飞利浦DVD某项专利权无效的案件其目的并不是针对DVD行业,而是希望通过这样一个案例,给其他产业、给企业警示用知识产权武器保护自己,同时推动我国知识产权在反垄断制度上的构建和完善。
记忆体侵权案又一桩 飞思卡尔控告茂德
据报道,总部位于美国德州的半导体大厂飞思卡尔(Freescale)近日向美国德州Sherman联邦法院控告台湾第三大DRAM厂商茂德侵犯飞思卡尔3项专利权,并提出现金赔偿要求,对此,茂德表示,尚未收到飞思卡尔的行文通知,待接获后将做进一步处理,目前不予置评。
飞思卡尔要求法院下令禁止茂德使用这些受专利保护的技术,并希望能获得现金赔偿,但实际要求金额尚未确定。飞思卡尔指控茂德侵犯的美国专利权编号为USP5,367,494、USP5,467,455与USP5,476,816,分别是和记忆体存取时间、记忆体资料处理系统与动态汇流排,以及和记忆体晶片生产用金属层侵蚀相关的专利权技术。
近来有关记忆体厂侵权的案件有增多的情况,韩厂三星电子(Samsung Electronics)被美国半导体厂On Semiconductor在德州联邦法院指控侵犯专利技术,加拿大IC设计业者也指控美光(Micron)、力晶、茂德、茂矽等厂商侵权。
ITC裁决高通侵犯博通专利 前者不服表示要提出上诉
据报道,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日前做出了维持高通侵犯博通公司专利的裁定,今年10月,行政法官查尔斯• 布洛克做出上述裁决,ITC专家小组经过讨论维持这一裁决。
裁决显示,存在专利侵权的专利是一项在手机离开服务区后如何更好保存电量的技术。然而博通公司针对高通提出的另两起专利侵权指控均未得到布洛克法官和ITC的支持。博通表示,针对高通的惩罚性裁决预计要等到明年2月9日做出。
高通表示,相信ITC会听取法官的建议不会禁止美国进口使用上述专利技术的手机产品,但博通却表示,ITC很可能做出禁止进口的禁令。
高通的一位律师称,高能将继续在联邦法庭就专利侵权指控继续与博通斗争下去,也可能就ITC的裁定提起上诉。
南汽MG商标起纠纷 荷兰公司称其拥有部分所有权
南汽自主品牌项目--南汽名爵的MG商标惹来麻烦。一家荷兰公司日前宣称其在欧洲数国拥有MG商标的所有权,若南汽名爵不能买下则无法使用MG商标打入这些市场。据了解,南汽已注册成为MG商标的所有者并已生效;但是在比利时、荷兰、意大利和瑞士等市场则还可能存在漏洞。
据报道,围绕MG商标所有权问题,南汽名爵与MG罗孚的荷兰子公司破产清算人出现了争议。后者表示,这家破产公司仍在欧洲拥有数个MG商标的所有权,而南汽在这些地方销售该品牌汽车之前需获取商标所有权。这家公司称还将讨论可能向南汽出售这些商标所有权的事宜,但拒绝透露其具体价值。
“中国知识产权行业社会责任感研讨会” 成功召开
12月14日,由集佳与《中华商标》杂志社联合举办的“中国知识产权行业社会责任感研讨会”在北京中国职工之家成功召开。本次会议特别邀请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领导,以及行业协会负责人、专家学者聚首围座,一同探讨“如何理解和实践知识产权代理行业的社会责任感”问题,通过各方见解和共同呼声,以促进全行业对社会责任感的关注,促进行业良性发展,诚信服务,回报社会。
出席本次会议的嘉宾有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法律事务处处长任刚,国家工商总局商评委副主任杨叶璇,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董涛,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秘书长袁德,社科院知识产权研究中心教授周林,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教授张楚,《中华商标》杂志社主编陈辉以及集佳副所长李雷。会议中,各位嘉宾从自身视角出发,阐述了对中国知识产权行业社会责任感的理解,并对目前知识产权代理行业内的社会责任感状况进行了深层次的剖析,一方面肯定了以集佳为代表的知识产权代理企业在社会责任方面所作的努力和成绩,另一方面对存在的问题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并提出了各种举措。据了解,社会责任感问题在国内的讨论已经由来已久,但在知识产权行业内以社会责任感为主题的会议还是第一次。
会上,集佳副所长李雷向各位领导、嘉宾简要汇报了集佳作为知识产权代理企业对社会责任的理解和具体实践。李雷说,集佳自1995年成立开始,就将履行社会责任的理念根植于公司的企业文化,在公司成立后的十一年间,始终遵循成立时的诺言,带领每一位集佳人为众多企业制定行之有效的知识产权战略,用不懈努力和开拓创新为更多的企业叩响财富的大门;积极参与中国高等教育事业,加快中国知识产权人才培养;通过各种方式普及知识产权,提高全民知识产权意识;通过各项国际合作让其他国家认识和了解中国知识产权的快速进步,为中国知识产权的发展做出了较有成效的贡献,与此同时集佳走进西部、救济扶贫也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应。面对成绩,集佳没有停滞,始终以创业精神鞭策自己,向发展成为中国顶尖、世界一流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的目标迈进。未来,集佳公司更加会不断超越自己,同国际大型企业一道,为全中国、全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贡献更多的力量! 李雷的发言深刻感染了在座的每一位嘉宾。
集佳代理北京美廉美连锁商业有限公司驳回复审案胜诉
集佳案号:UTL03447
北京美廉美连锁商业有限公司于2001年9月在第35类“商业管理辅助”等服务项目上向国家商标局提出“美廉美及图”商标的注册申请,被商标局以申请文字部分与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目上已注册的“廉美”商标近似为由,以ZC1990322BHI号商标驳回通知书驳回在进出口代理、推销(替他人)服务上的申请。申请人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于2003年7月委托北京集佳申请复审。
经过审理,商标评审委员会采纳了复审理由,认为:申请商标是文图组合商标,引证商标是文字商标。申请商标文字部分“美廉美”与引证商标文字首字不同,构成及呼叫有较大差异;加之申请商标有图形部分,引证商标拼音“LianMei”字体较大,两商标在整体外观上也可以区分。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未构成近似,可以对申请商标初步审定公告。
集佳代理石狮冠达服装有限公司商标异议答辩案胜诉
集佳案号:UTL03208
2006年12月,国家商标局下发(2006)商标异字第03718号“汤美”商标异议裁定书,北京集佳代理的石狮冠达服装有限公司作为答辩人一方,答辩理由得到了国家商标局的支持。
异议人的异议理由为:异议人的“TOMMY HILFIGER”及“TOMMY”系列商标已在世界各地获准注册并在全球享有盛誉。异议人在中国于第3类商品亦获得“TOMMY”商标的注册。被异议商标读音与异议人商标近似,消费者易误认为异议双方的商标具有关联。
答辩人委托北京集佳对上述异议理由答辩如下:被异议商标为中文商标,与异议人的英文商标不构成近似,也不是异议人商标的必然翻译。两商标的共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对产品来源的混淆和误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国家商标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标不构成近似,同时,两商标使用的商品也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及使用应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故对异议人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对答辩人的“汤美”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集佳代理北京高盟化工有限公司专利无效案参加口审
集佳案号W06-52
无效宣告请求人张存泰,对专利权人为北京高盟化工有限公司的专利号为ZL00105757.X,名称为“一种聚氨酯胶粘剂”发明专利,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12月12日,集佳接受专利权人北京高盟化工有限公司的委托,由刘洪勋律师代理专利权人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参加了该无效案的口审。
“三鹿SANLU及图”商标异议案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2006)商标异字第03958号
“三鹿SANLU及图”商标异议裁定书
温州兴业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代理金狮啤酒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为异议人)对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理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异议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849期《商标公告》第3007758号“三鹿SANLU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的异议理由:异议人在啤酒商品上注册的“双鹿”、“图形”商标是浙江省的著名商标。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标的文字部分含义和发音近似,图形部分整体视觉效果近似,并且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注册仍将产生商品来源的混淆,给消费者和异议人造成损害
被异议人的答辩理由:被异议人是我国乳业行业的大型企业集团,异议人商标“三鹿”是驰名商标。双方商标各有不同的显著性,不属于近似商标。被异议人早在2000年就已经在第32类注册了“三鹿及图”商标,被异议商标属于补充注册,其注册和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我局认为:
异议人引证的注册商标为第804815号“双鹿”文字商标和第804817号由两只向左奔跑的梅花鹿置于深色背景的双环图形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被异议商标由文字“三鹿SANLU及图”和三只重叠的向左奔跑的鹿图形构成,指定使用的商品为32类的“无酒精果汁”。双方商标汉字部分虽然有两个汉字组成,但“三鹿”和“双鹿”整体读音和含义不同;而且尽管双方商标的图形部分均是鹿图形,但鹿作为自然界存在物种,以其不同姿态的表现形式作为商标均不构成近似。因此,双方商标整体结构不同,视觉效果差异明显,未构成适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外,根据被异议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被异议人早在“不含酒精的果汁饮料”等商品上注册了第1478817号“三鹿SANLU及图”商标,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设计风格基本相同,其指定使用商品亦属于类似商品。因此,被异议商标是被异议人已注册商标的权利延续,异议人在本案中并未举证并存商标已使相关消费者对商品真实来源产生了混淆,并导致了误认与误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第3007758号“三鹿SANLU及图”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