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知识产权要闻                                                      
      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主办的首届“2004年度中国知识产权风云榜”本月20日在北京揭晓。经过专家投票并参考网络投票情况,“2004年中国知识产权十大抢眼新闻”、“2004年中国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件”、“2004年中国知识产权十大风云人物”被选定。
      “我国专利申请总量突破200万件”等十大新闻,“辉瑞万艾可专利被宣告无效”等十大典型案件,“知识产权专家郑成思”等十大风云人物分别当选。
      1月21媒体报道,驰名于世的北京烤鸭所用的是鸭子,绝大数竟是英国鸭。专家提醒生物物种资源现状与保护对策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北京鸭在英国被杂交后,繁育出“樱桃谷”鸭,重新回到中国,占领了市场。现在,真正的北京鸭市场份额很小,而“樱桃谷”鸭已成为北京烤鸭的主要原料。据了解,中国每年用于引进种畜禽的费用超过2000万美元。
      对抢注物种专利者,绿色和平组织形容为“新兴的海盗”,他们的武器不是刀剑枪械,而是尖端的科学知识、现代的知识产权制度,他们只需要安坐在舒服的实验室,以精良的仪器作盗窃的勾当。
      中国是猕猴桃的原产地和起源中心,新西兰人到中国旅游时将种子带回国,现在以“基维果”为商品名,畅销世界各地。为了维持和改良猕猴桃的品质,目前,新西兰仍在中国源源不断地收集猕猴桃野生资源。
      观赏植物物种资源流失一直是一个严重问题。有些外国公司或外国专家专门在中国各地搜集珍贵花卉植物物种资源,采用的是走私或者偷窃的方式。这些在我国已经枯竭了的珍贵稀有植物和名贵花卉资源,在国外却得到开发,用于贸易,严重损害了我国国家利益。
      据中国农业科学院作物品种资源研究所介绍,中国是大豆的原产地,拥有世界上已知野生大豆资源的90%,野生大豆的许多特别性状对于改良大豆品质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成为育种与生物工程公司争夺专利权的目标。
      近几十年来,美国已收集了中国北方大部分地区的大豆资源,包括野生大豆资源。这些资源的流失,最终使中国从世界上最大的大豆出口国变为最大的大豆进口国,产量在美国、巴西和阿根廷之后。
      优良大豆品种资源被外国拿走,经育种和生物技术加工,变为新的品种,再高价引回国内。长此以往,资源流失再加上资金浪费,势必影响整个国家经济发展。
      浙江人林赞松以国际知名商标“FERRE”的字母注册了国际域名Ferre.com,他在得到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裁定“要求他转让该域名给该商标所属公司——意大利米兰的一家国际知名的时装品牌公司吉安弗朗克费雷股份有限公司”之后,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法院确认该域名归他所有,但市中级法院驳回了他的诉求。1月20日,原被告收到了由法院寄出的判决书。
      2002年4月24日,林赞松向美国旧金山国域名注册机构成功注册了国际域名Ferre.com。Ferre是一家意大利公司创办人的姓氏。2004年4月30日,这家意大利公司向WIPO递交了投诉书。7月,WIPO做出裁决,命令林赞松将Ferre.com转让给费雷公司。
      林赞松认为,ferre是常见姓氏,讼争域名是Internet上的公共资源,遵循“先注册,先得到”原则,该域名应为他所有。因此,他要求法院确认他注册、使用Ferre.com的行为对费雷公司不具有恶意,不构成侵权,并确认该域名为其所有。
      经过审理后,法院认为,被告吉安弗朗克费雷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的“FERRE”商标已经国际注册,应该受我国法律保护。由于林赞松在注册Ferre.com域名之前没有以“ferre”作为商标从事过商业行为,也未注册成商标或申请登记过包含“ferre”在内的单位名称等。而且“FERRE”是一个意大利姓氏,一位身在中国的中国人选择这样的姓氏来注册域名,进行林赞松所称的电子邮件服务,不具有说服力。“FERRE”商标在中国以及全世界均有一定的知名度,可以认定林赞松在注册之前或在注册时是知道“FERRE”商标存在的,且有利用该商标声誉的目的。
      据悉,林赞松还曾与国际卡车知识产权公司之间产生过域名纠纷及诉讼,并从国际卡车公司获赔5000美元。
      1月20日获悉,韩国贸易委员会周一对松下生产的等离子体显示屏施加了临时禁令,使日韩两国消费电子产品制造商之间的知识产权争端升级。
      松下将不能再向韩国出口平面电视和计算机显示器所用的显示屏,在正式裁决作出前也不能销售存货。这一争端是本月初爆发的,松下提出申请,要求勒令韩国的LG电子在日本出售等离子体显示屏,松下称LG的显示屏侵犯了有关热辐射技术的专利。
      LG第二天就提出反诉,认为松下韩国有限公司侵犯了有关电极和显示屏操作技术的两项专利,LG还要求韩国政府全面禁止进口松下的等离子体电视。
      松下在知识产权领域对亚洲竞争对手的立场越来越强硬。日本制造商对向亚洲对手泄漏技术秘密很警觉,认为侵犯专利削弱了日本企业的竞争力,而且,数码技术已经降低了很多产品领域的进入门槛。
      夏普六月起诉台湾的Teco侵犯了液晶显示屏技术。富士通则起诉三星SDI侵犯了十项等离子体显示屏技术专利,双方后来在六月达成了和解。NEC虽然与美国电信设备制造商Harris出现争端,但是主要被告是三星、现代、Teco等亚洲竞争对手。
      韩国贸易委员会表示,已经裁定LG的起诉有效,因此施加了暂时禁令。iSuppli的数据显示,松下和LG去年是全球第一和第二大等离子体电视制造商,分别拥有15%和11%的市场份额。
      1月20日南京消息,工商部门对南京鼓楼区某专业照相器材市场进行了突击检查,结果查获1300多卷涉嫌假冒的柯达胶卷。
      柯达公司代理机构向鼓楼区工商分局经检大队举报称,鼓楼区某专业照相器材市场里3家经营部都在销售假冒的柯达胶卷,数量非常大,且售价非常便宜,请求执法人员予以查处。接到举报后,执法人员高度重视,紧急布置突击检查措施。
      下午2∶30左右,执法人员直扑照相器材市场的3家经营部。经初步清点,执法人员在3家经营部共查获1300多卷涉嫌假冒的柯达胶卷,当事人均不能提供合法来源凭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有关规定,执法人员决定暂扣这些胶卷,并向3家经营部负责人下发了询问通知书,作进一步调查处理。
      1月15日消息,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429号国务院令,颁布《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新华社受权播发这个条例。
      《条例》共分四十八条,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中明确,著作权集体管理,是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经权利人授权,集中行使权利人的有关权利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的下列活动:与使用者订立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许可使用合同;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向权利人转付使用费;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等。
      著作权法规定的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等权利人难以自己有效行使的权利,可以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进行集体管理。
      《条例》规定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机构、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监督、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条例》规定,权利人可以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以书面形式订立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授权该组织对其依法享有的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进行管理。外国人、无国籍人可以通过与中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订立相互代表协议的境外同类组织,授权中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管理其依法在中国境内享有的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1月21日获悉,一家名为DE科技的美国小公司向美国地方法院提起诉讼,指控戴尔通过网络进行国际商务的商业模式侵犯了该公司的知识产权。
      DE科技表示,该公司计授权向跨国企业使用这项专利,而作为回报该公司希望获得授权企业国际营收的一小部分。分析人士认为,虽然DE科技宣称只从跨国企业收取小部分营收,但总数却可高达几十亿美元。
      戴尔是第一家遭到DE科技起诉的公司,目前该公司还没有就这起法律纠纷发表评论。在截至今年1月30日的财政季度,戴尔的销售额达到了414亿美元,其中有30.36%来自于美国国外。戴尔面向个人用户和小型企业的销售绝大部分都是通过网络进行的。
      DE科技拥有通过网络进行国际商务的商业专利。这项专利涉及到整个商业模式和流程,而不仅仅是产品。自1998年美国上诉法庭宣布类似专利有效以后,很多公司都开始申请。DE科技1996年提交了商务模式申请,于2002年10月正式批准了DE科技的这项申请。
      在专利费压力日渐沉重的形势下,中国DVD出口企业开始利用国外的现有法律对国外厂商长期高额征收专利费的做法展开反击。从本月18日召开的3CDVD专利集团反垄断法律诉讼信息交流会上获悉,上月28日,中国部分DVD出口骨干企业将飞利浦、索尼告上美国圣地亚哥市的加州南方地区法院,指控它们与先锋公司组成的DVD专利池许可政策违反美国联邦和州的多部法律。
      据透露,3C在1998年把专利池许可协议拿到美国司法部备案时曾承诺过一些原则才得到美国司法部的认同。但从目前看,3C对中国企业的做法已经违反了这些原则。如当初3C承诺专利联合许可价格要在产品生产成本中占较小的比例,通常为3%至5%,但其对中国DVD企业征收的专利费已占到成本的15%以上。
      另外,3C对中国企业征收的专利是捆绑型,即一些不需要的专利也必须一同交费,而根据有关原则,专利池只能包含必要的专利。希望通过美国法院的裁决要求被告归还已收取的专利费,同时禁止3C继续实施案中的违法行为。目前,3C在中国的代表企业飞利浦尚未对此事发表看法。
      1月20日获悉,北电日前受到电信设备制造商Ciena公司的诉讼指控,该指控声称北电摹仿Ciena用于网络设备中的六项专利技术。
      该诉讼指控提交给了美国德克萨斯州东区联邦法院,而就在该诉讼提交到该法院的前一天两家公司互不起诉的协议才刚刚期满结束。许多专利诉讼在最近几年一直缠绕在诸如Ciena和北电等公司中,Ciena和北电所生产的网络设备能够帮助因特网在光纤线上传输更快。Ciena的女发言人Suzanne DuLong称,知识产权在高科技产业是一个重要的资产。她称,在一些情况下Ciena通过向一些企业有偿许可技术而享受利益。Ciena在美国持有264项专利技术。
      2003年1月份,Ciena向北电支付了2500万美元而解决了另一起专利侵害纠纷,当时北电起诉了ONI Systems公司,而该公司在2002年已被Ciena收购。当时两个公司达成协议,在两年内互不起诉。该互不起诉的协议于本周一期满。2000年,Ciena起诉了竞争对手Corvis公司并且声称该公司侵害了它的四项专利。后来,法院只认为其中一项专利受到侵害,至今关于这四项专利侵害案仍未了结。位哥伦比亚的Corvis去年把其名称改变为Broadwing Corp.,并且其设备分部现在称作Corvis Equipment Corp.。
      1月20日从媒体获悉,拥有“可旋显示屏移动电话”专利的权利人朱占新近日以侵犯其发明专利权为由,将摩托罗拉(中国)电子有限公司和北京市大中电器有限公司诉上法庭。
      原告朱占新诉称,2001年8月,他提出产品名称为“可旋显示屏移动电话”、申请号为01124035.0的发明专利申请,并于2004年11月24日被国家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了发明专利证书。原告发现北京市大中电器销售的MOTOROLAV80手机在原告享有的专利权保护范围,并且在媒体上广为宣传该侵权产品,在社会上产生了极大的影响。而摩托罗拉(中国)电子有限公司正在制造、销售和许诺销售该型号手机,由此原告认为摩托罗拉(中国)电子有限公司和北京市大中电器有限公司侵犯其专利权,要求两被告停止制造、销售MOTOROLAV80手机,赔偿30万元,并支付4万元诉讼费用。日前,北京市一中院受理了此案。
      1月17日,商务部发布了跨国公司对华投资趋势调研报告。预测今后三年,八成以上跨国公司将扩大在中国的产业和研发上的投资。
      本次商务部研究院的调查对象以《商业周刊》全球1000强企业为主。82%的调查对象将继续扩大对华投资,无论是生产、销售、技术开发的投资规模与速度,都将逐步提高。其中,35%的跨国公司处于投资整备阶段,计划开展新一轮对华投资。商务部认为,这些跨国公司未来的投资将有三方面特点:第一,加速基础产业向中国的转移;第二,扩大销售与售后服务的投资;第三,加强技术的转让。
      报告指出,61%的跨国公司明确表示在未来三年内将继续扩大在华研发方面的投资。非核心技术转移到中国研发、在中国并购其他研发机构将是主要投资方向。
      引人注目的是,大部分公司的投资倾向于独资,包括产业独资和独资研发,比例达到57%。在研发投资中,有46%的企业倾向于建立独立的研发中心。
      商务部外资研究院表示,中国市场规模和开放程度是吸引跨国公司扩大对华投资的关键因素。而选择独资,更多是基于利于自主管理、保护知识产权等方面的考虑。
      1月17日,因涉嫌向20多个国家销售盗版DVD18万张,美国人Guthrie Randolph Hobson(中文译名:顾然地)和Thrush Cody Abram(中文译名:库迪)坐在了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被告席上。顾然地被指控非法经营额折合人民币710多万元,获利200多万元。
      在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本月公布的2004年侵犯知识产权十大案件中,这起案件列第七。
      去年4月9日,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接到美方提供的情报称,长期居住在上海的美国公民顾然地涉嫌通过互联网,向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20多个国家非法销售盗版DVD。
      公安部决定与美国驻华大使馆美国移民海关执法处合作,并责成上海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总队具体侦办。
      去年7月2日3时,一起产、供、销分属不同国家的美国人跨国销售侵权复制品案件彻底告破。公安机关查明,2002年10月18日至2004年7月1日间,顾然地在未经工商登记、未取得《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以网上拍卖和定单购买的形式,向境外销售其在上海购买的盗版DVD光盘,数量高达18万余张。案发时,警方还查获待销售和尚未出境的盗版DVD近12万张。
      ? 知识产权判例                                                       
      原告皇家菲利浦电子有限公司(简称菲利浦公司)不服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4年2月24日作出的第583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第5832号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于2004年7月18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10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专利复审委员会第5832号决定系就圣吉奥公司、凯波公司、华裕公司对菲利浦公司享有的第99302306.1号外观设计专利(简称本专利)所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作出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在该决定中认定:
      凯波公司提交的附件2(即对比文件)是授权公告日为1998年12月9日的97327911.7号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公报文本,其申请日为1997年11月13日,确系在本专利优先权日(1998年9月8日)前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申请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公报文本,即属于符合专利法第九条规定的在先申请,适用于本案。
      本专利和对比文件均为电熨斗的外观设计,二者用途相同,属于相同种类的物品,具有可比性。
      由于本专利涉及的仅是形状的外观设计,因此将本专利与对比文件相比较,其主要的不同点为:底座后端悬空的形状不同,手柄前部的局部弧线有所不同,握孔内有无旋钮垫片的不同。从整体视觉观察,上述不同点在整体外观设计形状中均属于细节的变化,使二者的整体外观形状产生了相近似的视觉效果,一般消费者容易从单纯外观设计的角度上对二者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二者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综上所述,在本专利申请日以前已有他人就同样的发明创造向专利局提出了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并在后被授予专利权,本专利属于在后申请,不符合中国专利法第九条的规定。据此,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5832号决定,宣告本专利权无效。
      原告菲利浦公司不服该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诉称:专利复审委员会在第5832号决定中对于事实的认定是错误的,从而导致其作出了错误的结论。本专利的外观设计与对比文件不相同也不相近似,消费者完全可以把两者区分开来。因此,本专利符合专利法的规定,不应被宣告无效。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5832号决定错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辩称:第5832号决定中对两外观设计相近似性的认定正确,其坚持第5832号决定中的相关论述。原告起诉的事实和理由不能成立,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持该决定。
      第三人圣吉奥公司、凯波公司述称:对比文件的外观设计专利与本专利无论是在整体形状上还是在主要组成部件如加热底板、底座、手柄和立座等处的形状及连接等方面均采用了相同或相近似的设计,使两者的整体外观形状产生了相近似的视觉效果,一般消费者很容易从单纯外观设计的角度上对二者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二者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本专利的授权不符合专利法第九条的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5832号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该决定,驳回菲利普公司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华裕公司述称:事实上菲利普公司没有陈述任何具体的起诉理由,其诉讼请求不具有任何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5832号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予以维持。
      法院经审理查明:
      “蒸气喷雾电熨斗”外观设计专利(即本专利)由菲利浦公司于1999年2月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于1999年12月29日被授权公告,其优先权日为1998年9月8日,专利号为99302306.1。本专利授权公告包括7幅视图,即主视图、仰视图、俯视图、左视图、右视图、后视图和立体图。
      本专利是一种电熨斗的外观设计,其加热底板为近似子弹形;加热底板上方连接有与其底面形状相近的底座,底座后端呈外弧线悬空;底座上方连接有弧状手柄,其内为近似椭圆形的握孔,握孔内为扁圆形旋钮,旋钮下有一暗色近似长方形的凸起物,手柄前部安有开关和旋钮,其间有部分凹陷;手柄和底座后端连接有近似三角形的立座,其腰线为外弧线;整体熨斗的两侧面呈外弧线(见附图1)。
      圣吉奥公司、凯波公司以及华裕公司分别于2002年12月2日、2002年12月9日、2003年4月7日以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九条、第二十三条为由,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中凯波公司提交的附件2是申请日为1997年11月13日,授权公告日为1998年12月9日的97327911.7号,名称为“电熨斗(三)”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公报文本(即对比文件),专利权人为张建杰。该专利公报包括6幅视图,即主视图、仰视图、俯视图、右视图、左视图和后视图。
      对比文件亦为一种电熨斗的外观设计,从图片上观察,对比文件中的电熨斗的加热底板为近似子弹形;加热底板上方连接有与其底面形状相近的底座,底座后端呈内弧线悬空;底座上方连接有弧状手柄,其内为近似椭圆形的握孔,握孔内为扁圆形旋钮和近似梯形的垫片,手柄前部安有开关和旋钮;手柄和底座后端连接有近似三角形的立座,其腰线为外弧线;整体熨斗的两侧面呈外弧线(见附图2)。
      2004年2月24日,专利复审委员会针对圣吉奥公司、凯波公司、华裕公司的无效宣告请求作出第5832号决定。
      在本案诉讼过程中,菲利普公司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就本专利与对比文件相比的三个不同点,即底座后端悬空的形状不同,手柄前部的局部弧线有所不同,握孔内有无旋钮垫片的不同的认定没有异议。但认为尚遗漏了三点区别:一、在整体弧线和握孔形状上,本专利手柄上方的弧线圆润,手柄与底座之间的弧线平直,而对比文件手柄上方的弧线平直,手柄与底座之间为一弧线,对比文件握孔整体较长,而本专利较短,故握孔与整体弧线的距离有所区别;二、在立座上,本专利从俯视图上看有两个螺钉,可见是凹陷的,而对比文件是平面的;三、本专利储水槽为一环绕的循环结构,而对比文件是长方形的。
      同时,菲利普公司对于专利复审委员会就对比文件握孔下方扁圆形旋钮下近似梯形的图形为垫片的描述不予认可。
      上述事实有本专利公报文本、第97327911.7号外观设计专利公报文本、第5832号决定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法院认为:
      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对比文件所涉及的外观设计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提出申请,并在后被授权公告,该外观设计专利可以用于审查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九条的规定。
      对比文件和本专利均涉及电熨斗的外观设计,因此两者的产品相同,故可进行相近似性对比。
      由于电熨斗对于一般消费者而言,没有特定朝向,各个面均是容易观察到的,故对电熨斗产品进行外观设计相近似性判断时,应采用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原则。将本专利外观设计与对比文件相比,两者在加热底板、底座、立座、手柄、握孔及整体弧线等处及连接等方面的形状设计基本相同或相近似,整体的设计风格也近似。
      对于菲利浦公司所述遗漏的区别点,法院认为:第一、在整体弧线和握孔形状上,尽管本专利和对比文件相比在手柄上方及手柄与底座之间连接形成的整体弧线上有所不同,但二者均为平滑弧线,就其基本走向和趋势而言,是相近似的,该区别属于细微的局部变化,并不会影响两个产品的整体形状;而二者的握孔均为近似椭圆的形状,并无明显差别,不会使消费者形成强烈的视觉差异。第二、关于立座,从本专利的俯视图上可以看出在其尾部有两个较小的对称的圆形设计,与对比文件相比其增加了数条直线或圆弧的线条。但仅从公告的视图来看,并不能直接或唯一地得出圆形为螺钉且立座为下凹设计的结论,因此对于菲利浦公司的这一主张,法院不予认可。第三、关于储水槽,由于本专利与对比文件的产品均为不透明的设计,因此不能从其外观上看出储水槽的形状,而菲利普公司主张为储水槽形状的设计,在对比文件上也有相应的部分。菲利浦公司所述二者形状上有明显差别的观点不能成立。至于对比文件握孔内旋钮下方的近似长方形的凸起,菲利浦公司并不能证明其为储水槽,故对于菲利普公司关于两外观设计储水槽形状不同的主张不能成立。
      法院认为,本专利与对比文件在整体弧线、底座、立座、握孔及其连接的形状及有无垫片上的差异属于局部细微差异,上述细微差别不足以引起一般消费者的注意。根据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原则,本专利与对比文件的外观设计在局部的不同设计,并未使本专利外观相对于对比文件发生明显变化,不会给二者造成明显不同的整体视觉效果,一般消费者容易对两个外观设计产生混淆。因此,本专利与对比文件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鉴于对比文件所涉及的外观设计的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提出申请,并在后被授权公告,按照专利法第九条的规定,本专利不应当被授予专利权。
      综上,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5832号决定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法院判决如下:
      维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583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皇家菲利浦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 集佳律所动态                                                      
      1月17日,集佳律师事务所戴福堂、张亚洲律师作为原告山西百圆裤业代理人到朝阳法院就“百圆”案递交质证意见。
      1月20日,集佳律师事务所张亚洲律师作为原告海南亚洲制药代理人向海口市中院递交“快克”诉讼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