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知识产权要闻                                                      
      1月28日消息,在情人节临近的时候,成都知识产权领域传出消息,情人节商标——“浪漫214”已经被一位成都市民抢注成功。据这位抢注者提供的资料显示,“浪漫214”已被成功注册,注册证号为1693121,注册人显示为成都海富实业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第25类(鞋)。业内人士分析认为,由于该人士已经取得情人节用语“浪漫214”第25类(鞋)的商标权,所以在这一类别中他的商标专有权肯定会得到严格的保护,但在其他类别则不会得到保护。
      1月27日,在知名品牌“飞利浦PHILIPS”人员带路下,郑州市工商局一举查获涉嫌假冒驰名商标的“菲利浦FEILEPU”洗衣机487台,价值近20万元。
      下午4时左右,在郑汴路广发银行院内,一个300平方米大小仓库里堆满了包装整齐的洗衣机,上写“菲利浦FEILEPU双桶洗衣机”,生产厂家为“慈溪市华威电器有限公司”。据郑州市工商局经检大队白江帆介绍,他们前日接到举报,称有人假冒“飞利浦”之名大肆出售洗衣机。经检大队赶至该仓库,共有487台洗衣机涉嫌假冒。
      一位自称仓库工作人员的人拿来一份《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称“菲利浦”是合法注册商标,洗衣机也是合法商品。而在场的“飞利浦”知识产权代理人徐东林说,“受理”与“核准”是两码事,而“飞利浦”在2004年6月已被国家有关部门核准为“驰名商标”,不可能再批准与其相同或类似名称的商标。
      1月23日消息,以飞利浦为首的3C集团被中国企业因涉嫌垄断在美国告上法庭后,1月21日,飞利浦首次正式回应:中国企业指控其违反《反垄断法》毫无根据,飞利浦并未要求海关扣押中国产DVD,只不过曾要求欧盟海关加强检查。
      据悉,1月18日香港无锡多媒体公司和东强(无锡)数码科技公司公开披露,去年6月曾将3C集团告上美国圣地亚哥市的加州南方地区法院,起诉其违反美国《反垄断法》,因其对中国DVD企业征收的专利费已占到成本的15%以上,而且飞利浦要求各国海关扣押中国产的DVD产品。
      1月21日,一直不吭气的飞利浦首次承认这一案件的确在去年立案,目前尚在审理。但坚决否认上述说法,并称美国专利法并未设定专利使用费用的上限。但这一解释马上被中国企业看作是转移话题,因为中国企业的代理律师安顿·汉多尔表示,3C集团在1998年把专利许可协议拿到美国司法部备案时曾承诺过一些原则,这些原则包括3C集团承诺专利联合许可费要在产品生产成本中占较小的比例,而按照通常的做法,这个较小的比例应该在3%至5%之间。
      尽管飞利浦同时否认了要求各国海关扣押中国产DVD产品的说法,但表示“为保护被授权人的利益(被授权人包括许多中国公司),飞利浦曾要求欧盟海关对进入欧盟的产品进行确认是否符合欧盟保护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规定”。
      DVD风波未平,MP3又遭专利围剿
      1月28日媒体获悉,DVD专利战还未平息,又传来中国MP3企业在海外遭收专利费的消息,在意大利、德国甚至出现了我国货物被海关扣押的情况。这将对MP3机、带MP3功能的DVD机等出口造成一定影响。
      一家名为SISVEL的意大利公司从去年下半年开始向中国的MP3生产企业收取每台2美元的专利费。除了MP3厂家,一些DVD产品中含有MP3的中国企业也受到影响,在意大利、德国甚至出现了货物被海关扣押的情况。
      从意大利公司SISVEL网页资料显示,目前,深圳市已有三家相关企业向SISVEL公司支付专利费,分别为深圳华甲数码有限公司、深圳市科普时代数码电子有限公司、深圳易方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有关人士表示,国内企业应重视研发,开发出其他格式的标准或者其他专利技术,这样既能打破垄断,也可以作为技术和对方交换,获得较低的许可费用。目前全市有数百家企业涉及MP3的出口,依靠知识产权和先进技术升级“中国制造”的概念,成为当下企业的当务之急。
      1月28日消息,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日前受理了北京信立华夏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诉北京三七二一科技有限公司侵犯知识产权纠纷。据悉,这是北京市首例主张行业名称网络使用权的案件。
      原告诉称,被告将“招聘”、“招聘网”、“人才”、“人才网”、“求职”、“求职网”等原告经营的行业的名称作为网络实名进行销售,实质上是使整个招聘行业的行业名称的网络使用权归于一人,侵犯了其行业名称的网络使用权和商标权。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停止将上述原告所经营的行业的名称作为网络实名进行销售的行为,并赔偿原告1万元。
      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
      日本欲将汉方医药更名东洋药 中药面临严峻挑战
      1月27日,中国工程院院士姚新生在接受采访时透露,日本的东洋医学会组织正在不断扩大,而东洋医学会就是研究中医药的组织,中医药在日本一直被称为“汉方医药”,但是目前日本相当一部分人正在筹划将“汉方医药”更名为“东洋医药”,并且正在运作,希望获得世界卫生组织(WHO)的相关支持。
      目前中药配方在世界范围内几乎都是“免费大餐”,日本只有210个汉方药制剂处方来自中国,但在国际市场的覆盖率却达到80%。据最新统计,国际中药市场年销售额达到160亿美元,而作为中药大国的中国仅占5%左右,只有5.8亿美元(其中中成药1.26亿美元,绝大多数是原料初级品且多以添加剂形式出口)。另外中国每年从国外进口的“洋中药”超过1亿美元。
      “由于日本对中药进行了深入的研究,而中国对中药的研究却没有日本发达,加之日本汉方药在国际市场占有80%的比例,所以相当一部分日本人认为,汉方药才是正宗的中药,中国的中药是不正宗的,于是相当一部分人想把‘汉方药’在国际市场上更名为‘东洋药’。”姚新生说。
      姚新生表示,日本有关人士的这种举动,应当引起中国相关管理部门和中药企业界的足够重视。目前,中国的中药基本不能申请到知识产权,而只有国家行政保护,这对中国的中药走向国际市场很不利。之所以不能申请到国际知识产权,就是因为中国中药企业对自己产品的成分作用机理讲不清,不符合国际申请知识产权新颖性、创造性和适用性的标准,日本的汉方药在这方面做得比较突出。
      1月28日消息:据上海证券报报道,中国民企再遭国际巨头狙击,继思科诉华为一案后,深圳民营高新技术企业再次遭遇国际巨头狙击:英特尔状告深圳市东进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计算机著作权侵权,索赔6583万元一案,被称为“2005年国内IT界知识产权第一案”,也是深圳市中级法院近年来受理的索赔数额最高的知识产权案件。
      2004年12月,英特尔公司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状告深圳东进未经其许可,擅自复制、发行以及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原告的SR5.1.1软件中“intel头文件”,构成了对其著作权的侵权。英特尔公司以深圳东进侵犯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为由,要求深圳东进赔偿796万美元(折合人民币6583万元)。2005年1月20日,深圳东进根据英特尔公司提出的证据保全申请,查封、扣押了深圳东进相关产品及资料。
      据介绍,深圳东进是一个注册资金4000万元、经政府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已有10余年发展历程。目前,公司净资产达7000万元,正在积极筹划上市。
      东进公司表示,纠纷中涉及的深圳东进语音通信系列产品开发平台软件(NADKV1.70)是中国软件协会评选出的“2004年度中国优秀软件产品”,是由深圳东进独立研发并享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
      深圳软件行业协会专家委员会表示,所谓的“intel头文件”类似于软件产品的“说明书”,只是用来定义产品的术语、结构等,是软件产品中很少的一部分,执行代码才是最重要的。李智渊说,在计算机术语中,有些语句很相似,但涉及到具体的案件一定要仔细分析这些具体的语句及其重要性。
      1月24日消息,以“型号经理”机制为科技创新手段,海尔集团成为国内申请专利最多的家电企业,海尔技术中心在国家级技术中心评价工作中连续4年获得综合排序第一名。
      据介绍,截至2004年底,海尔集团已累计申请专利5469项,参与了86项国家标准的制订和修订,拥有企业标准5730项。
      明基等厂商因LCD面板使用被控侵权
      1月24日,明基(中国)公司证实,该公司确实遭美国未上市玻璃制造商GuardianIndustriesInc,指控侵犯LCD屏幕专利权。
      据悉,全球第一大个人计算机厂商戴尔计算机公司、杰威(Gateway)以及明基等24家厂商被美国未上市玻璃制造商GuardianIndustriesInc.告进德拉瓦州Wilmington地方法院。Guardian指控这24家企业在设计及生产显示器、电视及摄录放映机用LCD面板时侵权。
      明基公司相关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称,他们是在近日美国举行的2005年CES消费电子展览会上,接到Guardian公司有关人员提出的侵权说法。不过该负责人表示,明基公司总部正在进一步调查此事,相信不会对中国业务有何影响。
      而戴尔公司相关负责人称,目前此事正在进一步核实中。
      惠普与Intergraph和解 1.41亿美元摆平纠纷
      1月21日消息,惠普公司于美国时间本周五宣布,他们已经与Intergraph公司就双方的专利纠纷达成和解,惠普将向Intergraph公司支付1.41亿美元的赔偿金。
      惠普在一份声明中称,公司将于1月28日向Intergraph支付这1.41亿美元的赔偿金,预计此次和解将使惠普2005财年第一季度的每股收益减少3美分。
      同时,两家公司在各自发表的声明中称,他们将立即撤回或中止所有起诉,但同时保留再次起诉对方的权利。
      此外,双方之间还达成了一项协议,惠普公司将被授权使用Intergraph公司所有的专利,而Intergraph公司也将被授权使用惠普公司与其现有产品相关的专利。
      据悉。Intergraph公司于2002年起诉惠普、戴尔和Gateway,其他们侵犯了其部分专利权。去年,Intergraph公司已经分别与英特尔、戴尔、Gateway达成了和解协议。
      飞利浦首次降低CD光盘专利费
      据港台媒体报道,飞利浦1月21日宣布,调降CD光盘片、CD播放机项目下的入门专利费,从二万五千美元降至五千美元,不过此举并未激起市场太大反应,主要是入门之后,CD片、播放机按生产数量所缴纳的专利费并未调整。
      不过这却是CD发明二十多年来,飞利浦首次将入门专利费调降破万美元。掌管飞利浦科技专利授权的知识产权及标准部21日简短公布,已决定调降CD光盘片项目之下的专利费,而调降的部分则是授权合约中的入门基本专利金,而非按照生产数量支付的单位专利费。飞利浦指出,未来入门费将从二万五千美元降至五千美元,并从今年起生效实施。
      ? 知识产权判例                                                      
      上诉人邱小群因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4)二中民初字第4247号民事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2004年11月17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1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证据表明邱小群确曾根据王宝泉的委托翻译了涉案图书,王宝泉也收到了邱小群交付的涉案图书的译文稿件。王宝泉主张邱小群交付的涉案图书译稿不符合要求,其对邱小群的译稿进行了大量修改,仅保留了邱小群原译文的极少部分。但邱小群对王宝泉的上述陈述不予认可,且提供了与涉案图书内容基本一致的译稿电子文档。王宝泉虽对上述电子文档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其不仅缺乏证据证明邱小群向其交付的涉案图书译稿的原始状态,且缺乏证据证明其(包括其所称的案外人)究竟对该译稿进行了何种修改和创作。因此,应认定涉案图书的主要文字内容系邱小群翻译,王宝泉关于其对邱小群译文进行了大量修改、仅保留邱小群原译文极少部分的主张不能成立。鉴于双方当事人均认为刘晓晖并非涉案图书的实际译者,因此,应认定涉案图书的译者为邱小群。
      王宝泉将邱小群享有署名权的译稿署上他人为译者交付中国青年出版社出版的行为,侵犯了邱小群对其作品享有的署名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中国青年出版社在涉案图书出版过程中未能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其行为亦侵犯了邱小群对其作品所享有的署名权,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现有证据表明涉案图书的原始著作权属于时代生活欧洲公司,中国青年出版社通过与该公司签订合同取得了涉案图书简体中文版在全球出版发行的权利。中国青年出版社依据其就涉案图书享有的前述权利与王宝泉签订合同,委托王宝泉翻译涉案图书,明确约定译者仅享有署名权并可获得相应的报酬。虽然邱小群与王宝泉在签订《翻译协议书》的时间上存在分歧,但双方对该协议书的内容与双方约定相一致这一点上并无分歧。根据该协议书字面理解,邱小群仅享有作为涉案图书译者的署名权,并可根据协议约定获得相应的稿酬,但其并不享有该作品的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等著作财产权。鉴于双方均确认王宝泉已按约定向邱小群支付了相应的稿酬,故邱小群的上述主张及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综上,邱小群主张中国青年出版社、王宝泉的行为侵犯了其享有的署名权,请求法院判令中国青年出版社停止发行涉案侵权图书并在全国性报刊上刊登致歉声明;判令王宝泉以书面方式赔礼道歉;判令中国青年出版社、王宝泉赔偿其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的诉讼主张,理由正当,应予支持。法院将根据中国青年出版社侵权行为给邱小群造成的影响等因素确定其公开赔礼道歉的方式,并根据本案具体情况,确定中国青年出版社、王宝泉应支付邱小群因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的数额。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二)、(五)、(六)项、第十一条第一、二款、第十二条及第四十六条第(十一)项的规定,判决:1、中国青年出版社停止出版发行涉案侵犯邱小群所享有译者署名权的《通往永恒的路—埃及神话》一书;2、中国青年出版社就其涉案侵权行为在《法制日报》上刊登向邱小群赔礼道歉的声明;3、王宝泉就其涉案侵权行为向邱小群书面赔礼道歉;4、中国青年出版社、王宝泉共同赔偿邱小群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300元;5、驳回邱小群的其他诉讼请求。
      邱小群不服一审判决,向法院提起上诉。理由是:1、《翻译协议书》的真正签订时间是2003年1月18日,是王宝泉为不再支付稿费而哄骗上诉人签订的,根本不能代表上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中国青年出版社与王宝泉是在2002年2月6日签订的《书稿授权翻译合同》,王宝泉不可能早于2月6日之前就与上诉人签订《翻译协议书》。2、《翻译协议书》中约定的署名权不能排斥上诉人所应当享有的著作权中的其他权利。上诉人并未通过《翻译协议书》或其他形式明确表示放弃著作权中的其他权利,其通过约定所享有的权利不能作为放弃其他权利的依据,上诉人并不丧失未约定的其他权利。3、译者身份证明应当作为本案的最主要证据。该证据表明中国青年出版社在对作者的认定过程中明显地有一个前后比较的过程,在确信上诉人才是作者的情况下,仍然拒绝采取补救措施,因此,应加重中国青年出版社在本案中承担的民事责任。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失当。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的第四项,改判中国青年出版社、王宝泉共同赔偿上诉人经济损失24 000元及合理诉讼支出332元;两审诉讼费由中国青年出版社、王宝泉共同负担。
      中国青年出版社与王宝泉服从一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2001年10月30日,中国青年出版社与时代生活欧洲公司(TIME LIFE BOOKS B.V)签订《版权授权协议书》,取得了包括《THE WAY TO ETERNITY-EGYPTIAN MYTH》在内的六本英文版图书在全球以简体中文版出版和销售的权利。2002年1月17日,中国青年出版社将前述合同在北京市版权局进行了备案。
      2002年2月6日,中国青年出版社与王宝泉签订了《书稿授权翻译合同》,约定:中国青年出版社聘请王宝泉将《THE WAY TO ETERNITY-EGYPTIAN MYTH》(合同约定的中文书名为《通往永恒的路—埃及神话》)等六部英文版作品翻译成中文;翻译作品的著作权由中国青年出版社享有;由王宝泉提供译者名单,并确保不侵犯他人的著作权,译者对翻译作品享有署名权;中国青年出版社在图书出版后一个月内向王宝泉支付翻译报酬,标准为50元/千字,印数稿酬为每千册付译文基本稿酬的千分之八。
      一审期间,邱小群提交了王宝泉作为法定代表人的北京伟世书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简称伟世书瀚公司)与其及案外人廖美琳签订的《翻译协议书》,协议约定:伟世书瀚公司聘请廖美琳及邱小群翻译英文版《埃及神话》、《波斯神话》、《希腊罗马神话》三册图书;翻译稿酬为35元/千汉字;廖美琳及邱小群有署名权;译文须做到“信、达、雅”的翻译标准,神名、地名、人名等专有名词准确,文笔流畅优美,稿件若存质量问题,廖美琳及邱小群须积极配合修改;伟士书瀚公司收到廖美琳及邱小群的翻译稿件在初审通过后分三期向廖美琳及邱小群支付稿酬,于2002年12月31日前付清。该《翻译协议书》盖有伟世书瀚公司的印章并由王宝泉、邱小群及案外人廖美琳签字,写明的签订日期为2002年2月1日。邱小群称其与王宝泉在2002年初仅是口头约定了翻译涉案图书事宜,该协议书是2003年1月补签的,但内容与双方口头约定一致。王宝泉对邱小群的前述说法予以否认,称该《翻译协议书》写明的签订时间及内容均为事实。中国青年出版社表示对此不知情,并称伟世书瀚公司与其没有任何关系。
      邱小群按照与王宝泉的约定完成了涉案图书的翻译工作,并将该书的译稿交给王宝泉。邱小群和王宝泉均确认王宝泉已按约定向邱小群支付了全部翻译费用。
      王宝泉在向中国青年出版社交付涉案图书译文修改稿的同时,还向该社提供了《神话与人类丛书》译者名单和授权书各一份,译者名单显示涉案图书的译者为刘晓晖;授权书的内容为:“《神话与人类:埃及神话》一书的全体作者授权王宝泉全权代理全体著作权人跟中国青年出版社协商议定出版上述作品的全部有关事宜”,授权书签名为刘晓晖。王宝泉确认前述授权书的内容及签名均系其本人所写,邱小群对王宝泉此主张不持异议,中国青年出版社表示对此不知情。
      2003年1月,中国青年出版社根据王宝泉提供的翻译稿出版了《通往永恒的路—埃及神话》一书,该书封面标注为:通往永恒的路 埃及神话Egyptian Myth,TIME LIFE BOOKS,刘晓晖/译。该书在版编目(CIP)数据显示:通往永恒的路—埃及神话/时代生活图书公司编;刘晓晖译.-北京:中国青年出版社,2003(神话与人类丛书),ISBN 7-5006-5061-2。该书版权页显示:中国青年出版社出版发行,2003年1月北京第1版第1次印刷,印数:1-8000册,定价:32元。
      2003年3月4日,中国青年出版社向王宝泉支付了涉案图书的翻译稿费。该社的翻译稿费支付单显示:书名:通往永恒的路,译者:刘晓晖,收款人:刘晓晖,本次1版1次印8千册,稿费字数120千字,翻译费标准50元,基本稿酬6000元,印数稿酬为基本稿酬的64‰即384元,实付翻译费6384元,王宝泉在领款人处签字。
      王宝泉主张其于2002年5月将邱小群交来的涉案图书的译稿交付给中国青年出版社,2002年9月末,中国青年出版社告知其译文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故其在责成邱小群附加原书索引的同时,聘请他人与其一起对译文进行了大量修改,仅保留了邱小群原译文的极少部分,故在正式出版的涉案图书上未给邱小群署名。中国青年出版社表示对此不知情。
      邱小群对王宝泉的上述陈述不予认可,称最终出版的涉案图书与其交付给王宝泉的译稿内容基本一致,并未进行大的修改。为支持其前述主张,邱小群提交了存贮有涉案图书译文的电子文档(软盘),该电子文档中涉案图书的译文与青年出版社已出版的涉案图书的文字内容相比较,除人名、地名、神名、索引存在部分差异外,其它内容基本相同。中国青年出版社、王宝泉认为前述电子文档系邱小群在涉案图书出版后才提交法庭的,故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
      一审期间,邱小群还提交了中国青年出版社于2003年3月24日出具的《证明》,内容为:“我社出版的《神话与人类丛书》之《通往永恒的路—埃及神话》的译者实为邱小群”。邱小群以此证据证明中国青年出版社已确认其为涉案图书的译者。中国青年出版社、王宝泉称该《证明》系邱小群采取欺骗手段,在中国青年出版社不知情的情况下取得的,不具有证据效力。
      双方当事人对涉案图书上署名译者为刘晓晖的意见为:邱小群认为署名刘晓晖为译者系王宝泉个人所为,刘晓晖并非确实存在的自然人;王宝泉称有多人参与了对邱小群译文的修改工作,但这些人均不主张权利,署名刘晓晖为译者系其个人所为,此刘晓晖与参与修改的人不存在对应关系;中国青年出版社称其系按照王宝泉提供的译者名单及译者授权书署名涉案图书的译者为刘晓晖,至于涉案图书的实际译者究竟是谁其并不知情。
      上述事实,有《版权授权协议书》、《书稿授权翻译合同》、《翻译协议书》、《通往永恒的路—埃及神话》图书实物、中国青年出版社于2003年3月24日出具的译者证明、电子文档(软盘)、译者名单、翻译稿费支付单、译者授权书以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法院认为,二审当事人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翻译协议书》能否代表上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2、根据《翻译协议书》的内容能否认定邱小群仅享有其翻译作品的署名权及获得相应报酬的权利。
      一、关于《翻译协议书》能否代表上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虽然邱小群上诉称《翻译协议书》是王宝泉为不再支付稿
      费而哄骗其签订的,不能代表上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邱小群并未提交相关证据支持其上述主张,且在本案一审审理过程中,邱小群虽然对《翻译协议书》的签订时间提出异议,但其认可该协议内容与双方口头约定相一致。现该协议双方已实际履行完毕,王宝泉认可邱小群向其交付了涉案图书的译稿,邱小群亦确认王宝泉向其支付了全部翻译稿酬。因此,邱小群关于《翻译协议书》不能代表其真实意思表示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根据《翻译协议书》的内容能否认定邱小群仅享有其翻译作品的署名权及获得相应报酬的权利。
      著作权法确立了以维护作者权益为核心、作者没有明确处分的权利仍属作者的原则,判断本案邱小群的权益时应依此为指导。邱小群与伟士书瀚公司签订的《翻译协议书》约定邱小群对其翻译作品享有署名权和获得相应稿酬的权利,而对其翻译作品著作权中其他权利的归属却未作出明确的约定,从协议的内容看也不能得出邱小群已处分其他权利的意思。在此情况下,应认定涉案翻译作品的著作权应当归属于邱小群。一审判决认定邱小群仅享有其翻译作品的署名权显属不当,法院予以纠正。
      本案中邱小群虽然没有明确授权中国青年出版社出版发行涉案翻译作品,但其向王宝泉交付涉案图书译稿的行为本身,说明其对涉案图书译稿的用途是清楚的,即邱小群应当知道该译稿是用于出版发行的。因此,应认定邱小群已同意出版发行其翻译作品。邱小群在本案中指控中国青年出版社、王宝泉侵犯其对翻译作品所享有的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处理结果正确。虽然邱小群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但鉴于一审判决结果并无不当,故对其上诉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集佳律所动态                                                      
      1月27日,集佳律师事务所周丹丹作为母碧芳的代理人,到国信公证处做“母碧芳诉大庆一中”著作权纠纷案网页公证。
      1月24日到27日,集佳律师事务所张亚洲律师作为原告的代理人到上海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