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知识产权要闻                                                       
      3月4日获悉,因曾对索尼和华旗爱国者等跨国公司就专利侵权提起民事诉讼而名声大噪的内地闪存盘生产企业朗科,3日在北京发布了其刚刚在美国获得的移动存储专利。朗科总裁邓国顺首次坦承,朗科对索尼等企业就知识产权进行的诉讼让朗科的销售收入和品牌获得了前所未有的提升。
      2002年9月起,朗科相继启动了针对索尼、华旗爱国者等为代表的大规模涉嫌侵权民事诉讼程序,在全国引起了极大的震动。公司的销售收入和品牌因此获得了前所未有的提升,这种以专利“进攻”的方式,使朗科公司由一家不起眼的小公司迅速成为一家颇具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公司,并成为闪存领域的第一品牌。
      3月4日媒体消息,多年来在DVD专利收费上一直咄咄逼人的6C联盟,近日突然向中国DVD生产厂商示好,主动降低了收费标准。但国内主流厂商昨日表示,虽然6C联盟的态度值得肯定,但是这个好消息来得太晚了。
      在6C联盟中国地区代理律师向媒体发来的一份声明显示,6C联盟最近在全球范围内修改了其DVD专利许可制度,以往要对所有DVD专利进行注册的专利许可机制变为按产品类别进行。6C联盟还首次降低了某些产品类别的专利收费标准:DVD播放器的专利使用费下限将从4美元下降到3美元;DVD光盘的专利使用费下限将从5美分下降到4.5美分;DVD刻录光盘的专利使用费下限将从7.5美分下降到6.5美分。
      一向态度强硬的6C联盟这次为何突然主动降低收费标准?6C联盟方面称,“这是根据市场需要做出的调整。”信产部知识产权咨询服务中心梁军则认为,从外围来看,可能存在两大原因,一是我国EVD已成为行业标准,DVD厂商开始向EVD转向;二是最近国内多家DVD厂商在美国起诉另一DVD国际专利联盟3C联盟专利许可政策,可能对6C联盟造成了一定的震动。
      3月4日获悉,中国政府和系统集成商、销售商、标准组织EPCglobal组成的代表团本周参加了在达拉斯举行的“RFID环球”大会,讨论了中国的RFID技术。
      中国代表表示,中国正努力开发符合全球其他地区标准的RFID技术标准,uniView首席技术官说:“中国将采用EPCglobal和IPO标准,但是将进行一些调整,以便满足中国的特殊需要。”
      中国计划参与制定全球性标准,将使用自己的知识产权建立一个没有专利费的标准,以便避免类似DVD专利费的问题。EPCglobal已经建立了一个RFID工作组,检查并修改现有的标准建议,将寻求“中国标准组织”的批准。
      中国采用UHF波段,但是下一代“Gen 2”全球性标准采用的波段(860兆赫兹到960兆赫兹)将会和GMS、CDMA撞车。中国代表表示,中国正在测试多个波段,最终将决定开放哪个波段,但是还没有具体时间表。
      3月4日消息,近来,商标投机者瞄上了具有巨大无形资产的高校品牌,纷纷打擦边球抢注商标。从有关方面获悉,暨南大学从民企手中成功夺回了有傍名牌高校嫌疑的两个“暨大夫”商标。为了防止再次遭遇商标被抢注的事情,暨南大学一口气在四大商品或服务类别上向国家商标局提交了32个商标的注册申请。
      在去年底,暨南大学的学校办公室收到消息,说该校有近似商标被他人抢注。广州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于2003年4月通过北京某代理公司向国家商标局递交了“暨大夫”商标的注册申请,注册类别为第5类和第30类。其中,第30类的“暨大夫”商标已经于2004年10月被核准注册,而第5类的“暨大夫”商标目前正处于法律规定的异议期内,于2005年2月被核准注册。
      据分析,“暨大夫”商标抢注是明显的侵犯暨南大学知识产权的行为:首先,从商标名称看,虽然注册人采用了三个字,但“暨大”二字居前,明显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让消费者误认为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由暨南大学生产或与暨南大学存在某种联系,而且,由于暨南大学有国内知名的医学院、附属医院、生命科学学院等单位,“暨大夫”也极易让人理解为“暨南大学的大夫(医生)”。其次,从商标图样看,这两个商标采用暨南大学校名的独特书法字体(叶帅之题名),明显是在刻意复制模仿暨南大学的简称。
      紧邻暨南大学的“暨南花园”的开发商广东暨南房地产有限公司曾于1997年申请注册了“暨南”商标,用于36类的“不动产管理”。这样的商标,本应该通过学校以自身名义注册,然后许可或转让给该公司使用。但由于事隔多年未能及时提起注册异议或撤消请求,该类别的“暨南”商标已不可能再回归学校。据透露,暨南大学还将对校办企业及合作企业进行商标清理,有针对性地对恶意抢注的校外企业采取必要的法律手段。
      为了防止再次遭遇同类事件,暨南大学于2004年底向国家商标局提交了“暨南大学”、“暨南”、“暨大”、“JiNanUniversity”、“JNU”、“校徽整体图形”、“校徽帆船图形”、“校门图形”在四大商品或服务类别共 32 个商标的注册申请。上述与学校密切相关的商标,日前已全部收到国家商标局发来的商标受理通知书,根据《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已全部被国家商标局受理。
      3月4日媒体获悉,在最近一期国家商标公告中,“汀岙梅”商标进入了初审公告,申请注册的是个人。为保护广大农户的权益,茶山杨梅协会已提出了商标异议,要求国家商标局对该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丁岙杨梅(也称汀岙杨梅),是温州家喻户晓的杨梅品种。据相关记载,丁岙杨梅已有1000多年的历史,是全国四大杨梅优良品种之一。丁岙梅依托瓯海茶山独特的自然条件和地理环境,拥有众多的荣誉,它属于地方的,也是属于广大农民的。然而,“汀岙梅”三个字于2003年6月被个人申请注册成商标,申请类别31类,使用商品范围为杨梅、新鲜水果。该商标若被成功注册,将损害到广大杨梅种植户的相关权益,也不利于农产品地方成片栽培。为此,当地的杨梅农产品服务组织——茶山杨梅协会牵头提出了商标异议。
      3月3日中国知识产权报消息,国家知识产权局最新统计显示,2004年国外企业在华专利申请十强排行出炉。6家日本知名跨国大公司榜上有名,松下电器产业株式会社以2813件专利申请排行榜首。
      韩国企业也表现出色:三星电子株式会社以2371件专利申请紧跟日本松下,LG电子株式会社以1164件专利申请夺得第七名。以1930件专利申请排在第三位的皇家飞利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为荷兰夺得一席之地。号称“蓝色巨人”的美国国际商业机器公司(IBM)则以829件专利申请排在第十位。日本的索尼、精工爱普生、东芝、三洋电机和佳能公司分别列第四、五、七、八、九位,其申请量依次为1289件、1075件、915件、898件和843件。
      2004年国外企业发明专利申请十强与总量十强是同一班人马,只是名次略有变化。发明专利申请的十强依次为松下电器(2423件)、三星电子(2241件)、皇家飞利浦(1840件)、索尼(1112件)、精工爱普生(1005件)、LG(940件)、IBM(829件)、佳能(827件)、东芝(811件)和三洋电机(784件)。
      3月3日新华社消息,从海关总署获悉,广东江门海关日前公开销毁一批从出口环节查扣的侵犯知识产权干电池。这批干电池共21万打,250多万个,价值近20万元人民币。
      2004年7月,江门市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该关下属外海办事处申报出口R6电池17万打,申报品牌为“Power Lell”,价值24820美元。经查验,该批电池实为21万打干电池,而且包装上均标有“National Star”英文字样,涉嫌侵犯松下电器产业株式会社在海关总署备案的商标专用权。江门海关依权利人申请扣留了该批干电池。经广东省工商局确认,出口商在电池上使用的“Nationalstar”商标与松下电器产业株式会社注册商标“National”商标构成近似,侵犯了松下电器产业株式会社的知识产权。江门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有关规定予以没收。
      3月2日消息,上海知名企业赛洋北极绒公司已向国家商标局提出申请,欲注册刚刚获得奥斯卡最佳影片奖的《百万宝贝》。
      该公司于3月1日向国家商标局申报了“百万宝贝”注册申请,并已被顺利受理。其申请注册的分类类别为第16大类,也就是书刊类。当记者询问其“为何抢注美国影片”时,该高层人士却称这“纯属巧合”。
      3月1日消息,近日,“太太口服液”品牌的所有者——深圳市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健康元),将内蒙古福瑞中蒙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瑞)以及天津的一家药房告上法庭,理由是福瑞商标侵权。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这一案件后表示,将择日开庭审理。
      保健品方面发生商标纠纷的事件不少,但由于涉及“太太”这个著名商标,而健康元药业在制药行业中具有一定地位,此事还是吸引了公众和业内人士的关注。
      数月前,健康元市场人员发现福瑞生产的胎盘片药品上使用了与“太太”注册商标极为近似的“羊太太”和“洋太太”商标,这容易让人联想双方存在某种联系,或认为其是“太太”品牌中的新产品。健康元方面认为,福瑞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严重扰乱了其占领的消费市场,给自己的品牌声誉带来了损害和影响,并造成了一定经济损失,遂向法院要求福瑞停止生产并销毁全部印有“羊太太”和“洋太太”商标的包装,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而销售的药房须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
      健康元公共事务经理麦小姐表示,太太从去年年底就发现了这一现象,随即展开调查,发现福瑞的产品标识不仅是模仿太太商标,而且“模仿得极像”。太太对知识产权纠纷采取的作法是早发现、早动手解决,不让它酿成更大的损失。仅仅几个月的时间,太太就诉诸了法律,而且对对方的罚款也并不多。
      3月1日消息,认为对方剽窃了自己作品内容,北京清华紫光传媒集团北京全景互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董事张铁军以侵权为名将北京世纪星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理王晓京、北京世纪星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碟文化)再度告上法庭。昨天,二中院开庭审理这起著作权纠纷上诉案。
      张铁军创作完成了《北京中华女子乐坊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整合报告》(以下简称《整合报告》),星碟文化和王晓京完成《“女子十二乐坊”项目实施计划》(以下简称《女子十二乐坊》)。2004年7月21日,张铁军起诉到一审法院称,经过2年多的思考,于1998年4月形成了《中华女子乐坊创意策划文案》和《整合报告》。1999年初,王晓京将公司报告进行选择、编排,形成了《女子十二乐坊》。星碟文化网站和《中演月讯》刊登的文章也系改编、汇编而成。王晓京及星碟文化未经许可,擅自改编、汇编,侵犯了自己对《整合报告》享有的署名权、改编权和汇编权。现起诉要求王晓京和星碟文化停止侵权行为,在《中演月讯》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43.27元。
      王晓京等辩称,张铁军不能证明自己是《整合报告》的著作权人,也不能证明《“女子十二乐坊”项目实施计划》抄袭该报告,故不同意张铁军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整合报告》一文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应受著作权法保护。王晓京和星碟文化均没有提供抗辩证据,可以认定张铁军对该文享有包括署名权、改编权和汇编权在内的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上述两篇文章的篇章结构和具体表达形式存有不同。同时,不能证明《中演月讯》上的文章是王晓京或星碟文化所为。因此,王晓京和世纪星碟公司也未侵犯张铁军对《整合报告》享有的汇编权。据此,驳回张铁军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张铁军不服,上诉到二中院。法庭当日并未宣判。
      2月27日获悉,中国音像界的第一个反盗版宣言——北京宣言通过。
      “我们要遵守国家的法律,从我做起,严格自律,做到‘不出版、不制作、不销售、不使用、不传播’盗版音像制品,以保护创作的源头不受污染,杜绝一切侵权盗版行为。”“阳光下,我们选择生存,让一切盗版行为和盗版者在阳光下无处遁形;让我们携手与阳光同行,守我们共同的精神家园!”2月26日,在“中国音像版权保护高峰会议”上,来自国家版权局、中国音像协会、中国版权协会、中国出版工作者协会的代表通过了中国音像界的第一个反盗版宣言--北京宣言。
      此次峰会是国家版权局版权保护演唱会的系列活动之一。与此同时,2005年度中国版权保护形象代言人评选出炉,我国著名导演冯小刚被公众以网络、短信、彩信等方式推选为本年度版权保护形象代言人。作为代言人,冯小刚将肩负起宣传版权知识、号召公众反击盗版的责任。
      ? 知识产权判例                                                      
      上海奥美广告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天津市利生档案用品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案
      原告华润励致洋行家私(珠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励致公司)与被告北京华铭空间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铭公司)、上海奥美广告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奥美北京公司)、被告天津市利生档案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生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7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9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励致公司起诉称:原告系“屏风上角盖”外观设计专利权人(专利号:ZL01324506.6),被告利生公司生产、销售的屏风产品的上角盖的外观与原告上述专利相近似;被告华铭公司销售了上述侵权产品;被告奥美北京公司使用了上述屏风产品。原告认为三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享有的专利权,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停止侵权;三被告在《北京青年报》或《中国经营报》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万元。
      被告华铭公司答辩称:该公司为组合屏风产品的经销商,销售的产品有合法来源,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因此,该公司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奥美北京公司答辩称:该公司作为涉案屏风产品的使用者,不应承担侵权责任;该公司不是适格的被告,请求驳回原告的起诉。
      被告利生公司答辩称:被告生产的屏风上角盖的外观与原告专利不近似;原告的侵权指控没有事实依据;原告的索赔请求和要求该公司赔礼道歉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综上,该公司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2年5月15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珠海励致洋行家私有限公司取得了“屏风上角盖”外观设计专利权(见附图一),专利号为ZL01324506.6。2001年8月28日,珠海励致洋行家私有限公司变更企业名称为励致公司。2004年7月7日,经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批准,涉案专利权人由珠海励致洋行家私有限公司变更为励致公司,并在《专利公报》20卷32号上予以公告。
      2004年4月,奥美北京公司从华铭公司购买了一套组合屏风产品,并安装在其办公场所使用。2004年8月5日,励致公司申请北京市海淀区第二公证处对上述组合屏风产品进行了公证,并拍摄了十五张照片。北京市海淀区第二公证处就此出具了(2004)京海民证字第4519号公证书。
      奥美北京公司为证明其使用的组合屏风产品的来源,向法院提交了华铭公司出具的承诺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华铭公司和奥美北京公司签订的合同书。
      华铭公司主张其销售的组合屏风产品来源于天津市威望通用家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望公司),并向法院提交了威望公司出具的承诺书、威望公司和华铭公司签订的合同书。
      2004年5月13日,励致公司委托北京邦诚图文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邦诚公司)从利生公司购买“恺撒屏风”6块,总价为2126元。利生公司向邦诚公司出具了“天津市工业企业专用发票”,发票号码为1151781。
      励致公司当庭提交了2块屏风产品,并主张该屏风产品系其委托邦诚公司从利生公司购买的。利生公司对此不予认可。该屏风上无生产商的相关信息。
      奥美北京公司主张其使用的组合屏风与原告励致公司当庭提交的屏风有以下区别:原告提交的屏风为银色,主体为整体布料,无走线设备;奥美北京公司使用的屏风为深灰色,主体上部为阳光板,下部外包布料内衬钢板,有走线设备。
      利生公司提交了其生产的屏风产品的上角盖(以下简称利生公司屏风上角盖)的外观照片及结构图(见附图二),并主张该上角盖与原告涉案专利有以下区别:涉案专利侧面的凹槽有一定的曲度,而利生公司屏风上角盖侧面的凹槽为平行线结构;涉案专利俯视图上有一个门洞型平台,螺孔位于平台上,而利生公司屏风上角盖鱼头形主体上部是圆滑的,没有平台;利生公司屏风上角盖下部有两个定位销,而涉案专利没有;二者仰视图的两个圆形结构的相对位置不同。
      经比对,利生公司屏风上角盖与涉案专利均由鱼头形主体及倒T型尾部插柄构成,鱼头形主体边侧有圆滑的凹槽;鱼头形主体顶部远离尖端的位置有圆形凹槽,凹槽中心有一圆形螺孔;二者仰视图均有两个环形突起。二者存在的主要差异在于:涉案专利鱼头形主体尾部有一个门洞型平台,螺孔位于平台上,而利生公司屏风上角盖鱼头形主体上部是圆滑的,没有平台;利生公司屏风上角盖下部有两个定位销,而涉案专利没有;二者仰视图的两个圆形结构的相对位置不同。
      经对比,奥美北京公司使用的屏风的上角盖与利生公司屏风上角盖在外观上基本相同。
      利生公司主张其在2004年3月至2004年5月生产了包含被控侵权屏风上角盖的屏风产品,该屏风以200元每平方米的价格出售,利润率为10%,涉案被控屏风上角盖系外购部件,没有利润,但其未进一步举证证明上述主张。
      华铭空间主张其于2004年4月25日自威望公司购进屏风585平方米,购买价格为每平方米200元,并以每平方米210元的价格销售给奥美北京公司。奥美北京公司尚未支付货款,华铭公司的预计利润率为4%。此外,华铭公司主张其未销售过包含被控屏风上角盖的屏风产品。
      本案中,利生公司还主张其生产的屏风的上角盖外观属于公知技术,并提交了两份专利对比文件。经对比,上述专利对比文件披露的上角盖外观与涉案专利不相同;利生公司还于庭审结束后提交了两份ULTRA公司产品宣传画册,用以证明其生产的屏风的上角盖外观属于公知技术,但该证据为域外形成的证据,利生公司未提交中文翻译件和公证认证手续,原告对此不予认可。
      上述事实,有涉案专利证书及附图、励致公司购买的屏风上角盖、利生公司提供上角盖外观照片及结构图、公证书等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佐证。
      法院认为:原告作为 “屏风上角盖”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其对该外观设计享有的专利权应受我国专利法的保护。
      根据我国专利法的有关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本案中,体现涉案外观设计美感的实质部分应为边侧有圆滑的凹槽、顶部带有凹孔的鱼头形主体,现利生公司屏风上角盖与原告涉案外观设计专利在上述实质部分上基本相同,二者虽存在局部和细微上的差异,但该差异不足以使一般消费者在隔离观察的情况下将二者区别开,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因此,从整体观察上看,利生公司屏风上角盖的外观设计与涉案专利是相近似的,该上角盖为侵犯了原告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权产品部件。
      我国专利法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被告利生公司未经原告励致公司许可,制造、销售了包含有侵犯涉案专利权的上角盖的屏风产品,构成了对原告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犯,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利生公司虽主张其生产的屏风产品的上角盖系外购取得,但其未能就此提供相应的证据,法院对其上述主张不予采信。利生公司提出其生产的屏风的上角盖与原告涉案专利不近似,且使用的技术属于公知技术,其行为未侵犯原告享有的专利权,不应承担侵权责任的主张,但其未能充分举证予以证明,因此,其上述主张法院不予采信。
      被告华铭公司未经原告励致公司许可,销售了包含有侵犯涉案专利权的上角盖的屏风产品,构成了对原告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犯,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华铭公司虽主张其销售的屏风产品有合法来源,不应承担侵权责任,但其仅提供了其与威望公司的格式购销合同,未能就涉案销售给奥美北京公司的屏风产品提供合法的来源,因此,其上述主张缺乏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被告奥美北京公司使用包含有侵犯涉案专利权的上角盖的屏风产品,其行为不构成对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犯。原告主张奥美北京公司涉案行为侵犯了其享有的专利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告主张被告利生公司、华铭公司的涉案行为侵犯了其享有的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请求法院判令其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的诉讼主张,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鉴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属财产性权利,并不具有人身权的属性,原告提出被告应承担公开赔礼道歉的法律责任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关于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问题,原告所提赔偿请求数额过高,法院不予全额支持。法院将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被告侵权的方式、范围、主观过错程度,被告侵权行为持续的时间及获利状况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利生公司和华铭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的合理数额。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六十条、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天津市利生档案用品有限公司、北京华铭空间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涉案侵犯“屏风上角盖”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
      二、天津市利生档案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华润励致洋行家私(珠海)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二万元;
      三、北京华铭空间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华润励致洋行家私(珠海)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三千元;
      四、驳回华润励致洋行家私(珠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集佳律所动态                                                       
      2005年2月25日,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集佳律师事务所张亚洲、戴福堂律师作为上海培蒙服饰有限公司的代理人,参加了上海培蒙服饰有限公司诉乐清市倍蒙服饰有限公司、上海蓓蒙服饰有限公司和孙读勤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的证据交换。
      2005年3月2日,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集佳律师事务所戴福堂、张岸标律师作为北京商界源创企业形象策划有限公司的代理人,参加了北京商界源创企业形象策划有限公司诉网之易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案的开庭过程。
      2005年3月3日,上海通用汽车有限公司在常州因商标侵权的打假活动获得赔偿,集佳律师事务所田森、刘文彬律师作为上海通用汽车有限公司的代理人负责该项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