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要闻
3月13日,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统计数据显示,2004年国内企业专利申请排出了“十强”的座次,深圳企业华为、中兴通讯、鸿富锦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名列金榜。
据悉,去年我国大型企业普遍加大专利申请的力度,乐金电子(天津)电器有限公司以2327件的专利申请总量坐上了此次排行榜的头把交椅,华为以2176件的申请量位列次席,鸿海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则获得“探花”的头衔。重庆力帆实业、鸿富锦精密工业(深圳)公司的专利申请量也双双突破千件大关,分坐第四和第五位。
值得关注的是,在这张专利申请量的排行榜上,IT企业显得一支独秀。乐金电子、华为、中兴通讯、明基电通这些国内IT界“巨头”仍以领跑者的姿态位居排行榜的前十位。在前十位的企业中,竟有3家公司冠上“乐金电子”的名字,他们是:乐金电子(天津)电器有限公司,乐金电子(中国)研究开发中心有限公司,以及上海乐金广电电子有限公司,分别位居第一、第八和第九位。据悉,乐金电子是韩国LG电子株式会社在中国投资的企业。
3月13日消息,网站名称不是企业名称,也不是网址或域名,但具有一定的标识功能。日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首例因网站名称引发的知识产权纠纷。
原告国信招标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北京采招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称,原告是“中国采购与招标网”的所有者,随着业务的不断发展,在业内已经具有了一定的影响力,常被业内外简称为“采购与招标网”。2004年11月18日,原告发现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被告的“采购招标网”网站名称予以初审公告。
原告认为被告申请的“采购招标网”与原告的“中国采购与招标网”存在名称上的相似性,足以造成他人误认,严重侵害了原告的权利。此外,原告发现被告网站还抄袭了原告网站的版面设计、招标公告和项目信息,侵犯了原告享有的著作权,故诉至法院,请求:1、确认被告的“采购招标网”与原告的“中国采购与招标网”相似,足以造成他人误解,不得予以登记;2、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3、被告停止侵犯原告著作权的行为;4、被告在全国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在业内消除不良影响;5、被告赔偿5万元;6、被告承担诉讼费。
目前,该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
3月11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确定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指导意见》在全市法院开始实施。《意见》特别体现了对侵权者的惩罚力度,并依据“全面赔偿原则”,首次规定侵权者要赔偿2000元至5万元不等的精神损失。这是我国首个关于著作权赔偿问题的专门规范,意味着我国知识产权赔偿原则已经和国际接轨。
《意见》规定了可获得精神赔偿的情形有“未经原告许可,严重违背其意愿发表其作品,并给原告的信誉、社会评价带来负面影响的;抄袭原告作品数量大、影响广,并使被告因此遭受较大名誉损失的;严重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等8种情形。赔偿具体数额一般不低于2000元,不高于5万元。《意见》还特别规定,侵权人应当赔偿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而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律师费、公证费、审计费、交通食宿费等。
3月13日,在今年召开的两会上,代表和委员们指出,中国企业要警惕国外知识产权“圈地运动”,全面提升我国企业创新、管理和保护知识产权的能力,避免沦为“世界加工厂”。“绝大多数中国企业对于专利认识相当淡漠,缺乏专利申请的动力,更没有对国外专利垄断的危机感。而事实上,这种垄断的危险已经悄悄到来,本土企业已经面临被国外专利包围的局面。”全国人大代表、娃哈哈集团董事长兼总经理宗庆后说。
宗庆后代表介绍,这从中国和日本专利申请数据的对比中就可以明显反映出来:中国2002年发明专利申请人中,中国企业1.47万件(如果扣除4000余件港、澳、台企业的申请,则内地企业发明专利申请量仅为1.07万件),中国个人1.7万件,其他中国主体0.8万件,外国申请则达4万件。而相反,日本2002年发明专利申请人中,日本公司高达34.92万件,日本个人1.72万件,其他日本主体0.25万件,外国申请5.16万件。宗庆后指出,近年来,国外企业在企图通过资本输出加强对中国经济控制、实现经济垄断目的的同时,已经开始通过知识产权特别是专利来垄断技术,从而间接实现垄断经济的目的。从2001年开始,中国DVD生产企业开始遭到以荷兰飞利浦等企业为首的3C联盟以及6C联盟的阻挠,不仅产品无法出口欧盟等国家和地区,还被收取高额专利费用。虽然中国电子音响工业协会代表中国DVD企业与3C、6C等经过谈判达成了基本协议,但仍面临着不断提高的专利费的威胁。
“企业对于知识产权诉讼问题要有一个清醒的认识。我们的企业多数是诚信经营的,但是容易误入别人设置的知识产权陷阱。”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主任郑成思说。郑成思代表指出,有些合作伙伴实际上是竞争对手。本土企业了解国际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特别是对手所在国的规则十分重要,否则很容易被合作伙伴反咬一口。另一种应对是非合作伙伴而是竞争对手的诉讼。前些时候美国一家公司启动该国337条款,诉讼我国碱性电池损害其专利。而我国行业协会在美国告其专利无效,最终我国行业协会胜诉。通过诉讼站住了脚,这说明行业协会的作用很重要,但目前我国大多数行业协会偏弱或者没有发挥出实质性的作用。
3·15消费者权益日来临前夕,“www.315.com.cn”这个黄金域名所指向的网站却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毫不相干。对于这桩尴尬事,作为中国自己的“CN”域名管理者,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也颇有些爱莫能助。那么中消协还能争回这个黄金域名吗?由此也引出发人深思的话题:域名可以自由注册和使用吗?这不仅关系到“网络品牌”,更关系到国家信息安全。
如果你现在登录www.315.com.cn这个网站,会发现这只是一个从事企业宣传光盘制作和销售的网站,网页上没有丝毫内容与消费者权益或“3·15”有关,唯一的口号是“北京最低价”。经有关机构协助查询后得知,这个域名是由北京石桥颐和数码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于2003年7月注册的,注册商是厦门精通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据了解,目前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网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主办的,网址是www.315.gov.cn。至于总和“3·15”联系在一起的中国消费者协会,域名关键字用的是中消协的英文名称缩写“CCA”而非“3·15”,其域名则是www.cca.org.cn。
另据了解,不光315.com.cn被注册,“315.net.cn”网站其实都已经名花有主。
3月12日新华社消息,女性卫生用品行业的知名品牌强生公司“娇爽”卫生护垫被指剽窃他人专利专利发明人索赔30万,专利发明人张先生和强生(中国)有限公司和北京双安商场日前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庭上就是否涉嫌专利侵权展开了激烈辩论。
据介绍,张先生是北京雅姿贸易有限公司的总经理。他起诉称自己于1997年10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就名称为“一种妇女卫生护垫的制备方法”的发明提出专利申请,并于2003年4月获得专利证书,这项专利的主要特征是“水刺无纺布”、“流延膜”、“离型纸”依次使用“热融胶”复合而成。后在北京双安商场及其他超市发现由强生公司生产的“娇爽”牌无感超薄护垫的生产方法及所用材料与其专利完全相同,属于严重的侵权行为。张先生遂向一中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强生公司和双安商场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并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
法庭上,强生公司辩称,该公司的“无感超薄护垫”与张先生的专利有显著不同,即通过去掉“离型纸”这一构件不仅可以降低材料成本和能源消耗,而且可以减少加工步骤提高加工效率。原告并没有证明强生公司的产品使用的是原告专利的方法。
另外,强生公司还认为原告作为独立权利要求确定保护范围的权利要求存在严重的瑕疵,现有的公知技术已经公开了张先生所持专利的全部技术特征,妇女卫生用品行业的普通技术人员完全可以根据现有公知技术所披露的技术内容,就能轻而易举地获得与张先生所持专利完全相同的制造方法,因此将因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而被宣告无效。
双安商场则认为,该公司从1998年就开始销售强生公司产品,这些商品均通过合法渠道进货,即使是涉嫌侵权产品,也是商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销售的。另外,在接到起诉通知后,北京双安商场称目前已将涉嫌侵权商品采取了“下架”措施。
据悉,此案将在近日择期宣判。
3月12日贵州消息,著名辣椒品牌——老干妈的非法商品出现在国外市场。
据老干妈公司办公室主任王海锋介绍,该公司辣椒制品已销售到30多个国家和地区,国外市场年销售额达1000多万元。去年,公司发现在法国、美国、俄罗斯等国市场上都有与老干妈商标外包装、装饰图案很相近的辣椒制品,有些甚至直接“克隆”老干妈。这些假冒、仿冒产品基本上是国内不法商家所产。
3月10日,贵州省知识产权局就此召开主题会议,相关执法部门进行了维权研讨,将联合查处假冒和走私产品。同时根据老干妈公司的申请,有针对性地派人到码头向当地海关工作人员讲解真伪辨别知识、技能。
3月12日获悉,作为“羊城”广州的城市标志之一的“五羊雕塑”被一个酒企申请注册为商标。近日,五羊雕塑的著作权所有者——广州雕塑院委托律师向这个酒企业——广州天源实业有限公司发出律师涵,要求其终止这一侵权行为。
日前,一直处于沉默状态的广州天源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温良对此作出回应。他表示,目前该商标尚处于公示期,这个期限内,各方都有异议的权利。但他们公司尚未使用该商标,还没有形成事实,还谈不上侵权。
他同时称,是否获得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将由商标局裁定,目前仍然将等候国家商标局的裁定。
在国家商标局近日公布的2004年第46期商标公告中,广州市天源实业有限公司先后注册了“五羊仙”、“五羊醇”等6个以“五羊”命名并含有“五羊雕塑”图案的商标;在第47期商标公告中该公司又注册了4个类似商标。而且公示期的最后期限就在今年的3月14日。如果在3月14日之前没有任何人提出异议的话,五羊雕塑就将成为天源实业的注册商标。到那时候再进行追究的话,就会非常麻烦。
3月11日消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9日在新闻发布会上宣布,2004年利用该组织的《专利合作条约》提交的国际专利申请数量超过12万件,比2003年增长4.3%,创下历史纪录。
美国发明者和产业界提交的申请占2004年所有申请的34.9%,继续位列榜首;日本占16.6%,居第二位;随后是德国,占12.4%;法国占4.4%;英国占4.2%。
提交专利申请最多的5家企业依次为:荷兰飞利浦、日本松下、德国西门子、芬兰诺基亚、德国博世。
国际专利申请增长速度最快的是日本、韩国、中国等亚洲国家。主管《专利合作条约》事务的副总干事弗朗西斯·加利说,他预计今后几年亚洲的国际专利申请还会进一步增长。他还指出,如果中国保持目前37.8%的国际专利申请增长率,将有望在2005年超过澳大利亚。
3月11日获悉,经过四年等待,“汉王维权案”终于有了结果,北京市高法近日作出一审判决,台湾精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湾精品)赔偿汉王科技30万元人民币,并立即停止许可他人使用侵权软件;中山名人电脑开发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软件的产品。二者共赔偿汉王科技280万元人民币。
原告汉王科技在起诉书中称,1998年6月,汉王科技研究开发了“汉王WinCE联机手写汉字识别核心软件V1.0”,但2000年5月,原告发现被告台湾精品在对原告上述软件进行反汇编的基础上,除局部范围改头换面以外,从整体上进行了全面抄袭和复制,并将抄袭复制的软件以自己的名义,通过自己及台湾掌龙网站进行公开宣传、网上下载许可和网上销售活动。
2000年8月,汉王科技发现中山名人公司生产的“一指连笔王”MR-160型PDA安装了台湾精品有偿提供的盗版软件,北京当代商城销售了此侵权产品,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汉王科技对中山名人公司、台湾精品、当代商城提出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诉讼。
业内人士分析,此案审理耗时四年,主要是有两个原因,一是本案是大陆地区首例涉台软件著作权争议案,根据目前的法律现状,在案件的审理和今后的执行过程中都存在一定的难题;另一原因是对手侵权手段很隐蔽,这对案件的审理调查带来了相当的困难,汉王科技刘迎建总裁说:“这是这个案件审理时间长达4年之久的最关键原因。”
3月7日获悉,6日,中国海信集团与德国博世-西门子家用电器集团(博西家电)在北京共同发表了联合声明(以下简称“声明”)。
该声明称,海信博西经过充分磋商,终于在商标争议问题上达成和解协议。博西家电同意将其根据当地法律在德国及欧盟等所有地区注册的“HiSense”商标一并转给海信集团,同时撤销针对海信的商标诉讼,海信集团亦撤销针对博西家电的所有商标注册申请。
海信集团总裁于淑珉女士、副总裁郭庆存先生、副总裁王志浩先生,博世-西门子家用电器集团总裁盖尔克先生和副总裁魏博先生,分别代表双方参加了和解谈判。
在声明中,海信集团与博世-西门子均表示,愿意在此和解的基础上,今后在更多相关业务领域积极寻求合作的机会、加强友好合作,促进事业发展。
对努力创造谈判机会并极力促成和解的中国商务部与中国家用电器协会,双方也不忘在声明中加以肯定,他们均表示:十分感谢中国商务部与中国家用电器协会等为双方和解所做出的积极而有创造性的工作!
知识产权判例
北京台联良子保健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台联良子公司)诉北京兴元良子健身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兴元良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台联良子公司诉称,我公司于1999年1月11日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成立,经营范围主要是健身技术开发、浴池服务等。1999年1月18日,新疆良子健身有限公司(简称新疆良子公司)将其“良子”文字加脚掌图形的注册商标许可我公司独占使用,并于2002年2月22日将该商标转让给我公司。2001年10月21日,我公司获得国家工商局商标局核准的“良子”文字加宝塔图形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在没有征得我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兴元良子公司擅自将上述商标中“良子”文字作为商号使用,且经营与我公司相同的行业并产生收益,致使公众认为其与我公司存在某种联系,误导消费者以为其服务来源于我公司,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因此,起诉要求兴元良子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使用其企业名称,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并在省级报纸上公开道歉。
兴元良子公司辩称,台联良子公司此次起诉我公司是重复诉讼。我公司的企业名称“兴元良子”是从我公司法定代表人缪元良的“元良”二字取字而来,已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我公司有权使用该名称从事经营活动;在名称中含有“良子”字样的企业很多,含有“良子”字样的注册商标组合非常普遍,台联良子公司不是“良子”二字的商标专用权人。我公司的企业名称与台联良子公司的商标不构成近似,不足以给相关公众造成误认和混淆,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台联良子公司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1998年12月28日,新疆良子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核准,取得“良子”文字加脚掌图形组成的服务商标,核定的服务项目为第42类“按摩、推拿”。 1999年1月11日,台联良子公司成立,其经营范围包括健身技术开发、浴池服务等服务项目。新疆良子公司于1999年1月18日许可台联良子公司独家使用“良子”文字加脚掌图形商标,又于2002年2月22日将该商标转让给台联良子公司,上述行为经过了商标局的备案与核准。台联良子公司自1999年1月开始在经营足浴、足底保健及按摩服务中使用“良子”文字加脚掌图形商标,并在牌匾上使用“良子健身”字样。
目前,台联良子公司在北京及全国开设有多家经营按摩、足浴、足底保健等健身业务的加盟店,其加盟店的名称通常包含“良子”或“良子”加前缀的文字。
兴元良子公司成立于2002年1月18日,工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健身服务,实际经营项目包括保健按摩、足浴、足底按摩等项目。台联良子公司针对兴元良子公司侵犯其“良子”文字加脚掌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于2002年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2月19日对此做出终审判决,认定侵权成立。自2003年1月起,兴元良子公司在从事上述经营活动时,将户外广告牌上由左侧脚掌图形与右侧“良子”文字组合而成的服务标识更换为“兴元良子”四字,予以突出标注。
上述事实,有台联良子公司提供的商标注册证、商标转让合同、照片、工商部门登记材料;兴元良子公司提供的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2)二中民初字第5179号民事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2)高民终字第936号民事判决书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在案佐证。
法院认为,虽然台联良子公司合法受让“良子”文字加脚掌图形商标的时间晚于兴元良子公司的登记成立时间,但台联良子公司早在1999年1月即享有该商标的独占使用权,该时间明显早于兴元良子公司的登记成立时间,从台联良子公司独占使用该商标时起,其权利就应受到保护。
对于文字和图形组合而成的商标而言,其主要识别部分在于其中的文字。台联良子公司主张权利的商标由“良子”文字加脚掌图形组合而成,鉴于该商标被用于足底按摩、推拿等经营活动,而脚掌图形代表了该行业的基本特征,因此该商标中的“良子”文字应为其区别于其他商品和服务的实质部分。
字号是市场主体在经营活动中用于区别其他市场主体的特定名称,市场主体依法对其企业名称和字号享有的使用权受到法律保护,但企业名称和字号的使用不应对他人在先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台联良子公司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良子”文字加脚掌图形商标于1998年12月28日被核准注册,经过台联良子公司在经营活动中的使用和宣传,以及多家加盟企业的使用和宣传,已经在一定范围内具有较高知名度,使“良子”文字与足部保健行业联系起来。兴元良子公司的企业名称于2002年1月18日被核准, 从时间上晚于台联良子公司商标注册时间,台联良子公司将其享有商标权的“良子”商标用于足底按摩、推拿等经营活动中,兴元良子公司亦从事足底按摩等经营活动,二者在同一区域内形成同业竞争关系。兴元良子公司无正当理由,在其所注册的企业名称中使用与台联良子公司注册商标相同的“良子”文字,并在经营活动中将“兴元良子”作为其企业字号宣传使用,而“良子”和“兴元良子”作为两个近似的整体概念,容易使相关消费者认为二者有“属种”或“连锁”关系,致使消费者对“良子”和“兴元良子”不同服务的来源以及不同经营者之间具有关联关系产生混淆误认。兴元良子公司辩称其企业名称从其法定代表人的名字中取字而来,依据不足,法院不予采纳。综上,兴元良子公司借助合法的形式,对台联良子公司享有的在先权利构成了损害,违背了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基本原则,属不正当竞争行为,兴元良子公司应当就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台联良子公司要求兴元良子公司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诉讼主张,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本案的经济损失赔偿数额问题,鉴于台联良子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数额,兴元良子公司亦未提供其经营获利情况,而台联良子公司请求赔偿的数额过高,故法院不予全额支持。法院将考虑兴元良子公司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观恶意程度、从事涉案经营行为时间的长短等因素,酌定本案的经济损失赔偿数额。
台联良子公司无证据证明因兴元良子公司的侵权行为造成其商誉损失,故其要求兴元良子公司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兴元良子健身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含有“良子”文字的企业名称和字号从事涉案的经营活动;
二、北京兴元良子健身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北京台联良子保健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一万元;
三、驳回北京台联良子保健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510元,由北京台联良子保健技术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已交纳),由北京兴元良子健身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51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集佳律所动态
2005年3月9日,北京商界源创企业形象策划有限公司诉网之易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案以庭外和解而告终,集佳律师事务所张岸标及戴福堂律师作为该案原告商界源创的代理人,参加了庭外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