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要闻
3月30日上午,德国D.T.S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所专利律师Rober ML Schnekenbuhl先生来集佳参观访问,并为集佳全体专利代理人做了题为“欧洲的专利申请和专利诉讼”的专题报告,受到了集佳全体专利代理人的欢迎。
集佳代理“天下第一刀”专利权被认定有效
3月28日消息,备受关注的“天下第一刀”专利权纠纷案日前在北京高院终审落槌。北京高院撤销了一审判决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审查决定,认定“天下第一刀”的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作为“天下第一刀”专利权人的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顾润丰律师介绍,本案自2004年初就受到众多媒体及法律界人士的关注,对于该项专利是否具有新颖性成为争议焦点。
据悉,北京高院做出这一终审判决的理由是:一项技术方案是否具有创造性,应以这项技术是否区别于现有技术的具体技术特征或技术手段来判定。沈从岐设计研制的“天下第一刀”专利技术具有实质性的特点和进步,体现出了有益的技术效果,符合专利法关于“实用新型创造性”的要求,所以应维持有效。
在2004年度商标代理机构申请件统计中,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注册申请21524件、其他申请5540件、申请总量27064件的业绩,在全国商标代理机构中蝉联第一。集佳已经连续四年获此殊荣,这是所有集佳人拼搏进取、尽职尽责工作的成果。这样的成绩也鼓舞了所有集佳人,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继续秉持“站在客户的角度考虑每一个问题”、“全身心地关注客户的每一个细节”的服务理念,不断发奋图强、锐意创新,与我们的客户一起,缔造新的辉煌。
4月1日消息,因“立邦”商标专用权问题,廊坊立邦涂料有限公司将北京市京旭涂料有限责任公司告上法庭。近日,北京市二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廊坊立邦涂料有限公司诉称,北京市京旭涂料有限责任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以“立邦王”、“非常立邦”为产品名称,导致“非常立邦”、“立邦王”漆与“立邦”漆商品混淆,误导消费者误以为“非常立邦”、“立邦王”漆与“立邦”漆系同一品牌产品。自己作为“立邦”商标合法使用人,并经商标权所有人授权许可依法处理相关商标侵权事宜。因此,认为北京市京旭涂料有限责任公司严重侵犯了“立邦”文字注册商标的商标专用权,自己公司做为该商标的合法使用人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并造成极大经济损失。请求判令北京市京旭涂料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停止侵犯自己“立邦”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包括立即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外包装上使用带有“立邦”文字商标作为产品的商标;立即销毁带有“立邦”商标的成品和半成品、宣传资料;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两万元;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庭审中,廊坊立邦涂料有限公司出示了北京市京旭涂料有限责任公司产品的图片及北京市工商局丰台分局出具的“封存财物通知书”,工商局在北京市京旭涂料有限责任公司处封存了有“立邦”字样的油漆成品及包装桶。北京市京旭涂料有限责任公司对使用“立邦王”、“非常立邦”的名称生产涂料的事实予以认可,并表示愿意与廊坊立邦涂料有限公司协商解决纠纷。
庭审结束后,合议庭就和解问题与双方进行了沟通,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愿就此争议进行磋商,力争达成和解。
4月1日媒体获悉,阿联酋经济计划部部长谢赫鲁卜娜·卡西米女士近日颁布了关于商标注册代理商登记的决定。该决定规定:凡根据《1992年关于商标事务的第37号法》和《1993年关于该法执行条例的经济计划部第6号决定》从业的商标注册代理商应在经济、计划部进行注册登记。任何没有进行注册登记的人,不得从事商标注册代理活动。
根据《2004年内阁关于设立和调整经济计划部提供某些服务收费的第30号决定》,经济计划部的决定规定:代理商第一次注册登记费为3000迪拉姆,每年的更新费为1000迪拉姆。同时还规定了注册登记的条件:申请商标注册代理的自然人应是有充分资格者,要具有大学毕业证书,品行端正,并有从事本行业的经验。法人的条件包括:主管经理应是有充分资格者,要具有大学学历,品行端正。根据该规定,经济计划部可以自行,或根据有关部门的申请,或根据所提出的申诉,就注册代理商所从事的违规行为对其进行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于4月1日正式实施,电子签名将与传统的手写签名和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关于电子签名的保密性,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室主任张楚教授介绍说,电子签名过程中要“加密”、“解密”,交易双方使用的“密钥”是随机产生的,由1024位乱码组成,实际破译的概率是零,要经过10的19次方次的运算才能破译,这个运算量需要集中全世界现有的计算机计算上百年才能完成。
4月1日讯,昨天,金华市火腿有限公司主动掀起了讼战,叫板一直以“金华火腿”代言人自居的浙江省食品有限公司。讼战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打,据了解,这是金华火腿生产厂家首次当原告,状告食品公司;也是金华火腿生产厂家首次主动争取商标权,结束了20年来原产地企业被动挨打的局面。
火腿公司请求法院:确认“金字”牌金华火腿不构成侵犯“金华”牌金华火腿商标权,判令食品公司停止火腿公司的举报和打假行为。
法院经过2个小时的庭审,决定择日判决。
3月31日据媒体报道,随着舞蹈“千手观音”在春节晚会上一夜成名,一些企业也开始打起了它的主意。昨天,婷美集团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纤腿观音”的外包装专利,并已被受理。中国残疾人艺术团传媒部的雪莉女士得知此消息后称,“纤腿观音”已部分侵犯了“千手观音”的知识产权。
婷美集团设计的外包装标志图片为一名女子居中,周围以一圈42条美腿陪衬,身后的背景是一座金黄色的拱门,拱门上标志着“纤腿观音”字样,整体造型酷似“千手观音”的舞蹈造型。该项目的负责人、婷美集团副总经理詹德东承认,把这个包装标志命名为“纤腿观音”,一方面是可以借“千手观音”的名气,另一方面也因“千”与“纤”同音,取纤细之意。
雪莉女士表示,这一造型中的背景部分肯定涉嫌侵权,背景中的拱门造型是中国残疾人艺术团为雅典残奥会和春节晚会专门设计的,“千手观音”的音乐、舞蹈动作、布景、服饰和造型等都已获得了北京市版权局发放的知识产权证书。雪莉说,他们将视具体情况采取措施保护自己的专利权。
3月31日消息,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裁定MercExchange公司的一项专利是无效的,并推翻了地方法院作出的驳回MercExchange公司禁止eBay使用其专利动议的裁决。eBay占有网上交易市场95%的份额。
美国联邦地方法院在2003年裁决称,eBay因侵犯MercExchange公司的一项电子商务专利而向其支付2950万美元的赔偿金——eBay的固定价格拍卖和其在线支付方式的一些功能侵犯了MercExchange公司的专利。地方法院还驳回了MercExchange公司永久性禁止eBay使用该专利的主张。
EBay提起了上诉,并被允许在上诉期间暂缓向MercExchange公司支付赔偿金。上诉法院在其裁决中称,地方法院没有能够提供任何有说服力的理由,使人们相信驳回永久性禁止eBay使用该专利的主张是正确的。
eBay表示,根据它的请求,美国专利和商标局正在对MercExchange公司专利的有效性进行评估。这表明这些专利能否在法庭上起到作用还是一个问题。并且法院的判决将与专利评估结果公布时间有关,如果法院在专利评估结果出来之前已经作出了判决,那么评估对于eBay而言也就失去了其实际意义。
3月31日消息,由于游戏机产品侵犯了美国一家技术开发公司的知识产权,索尼公司日前被美国加利福尼亚联邦地区法院判令支付9070万美元的赔偿金。同时,该法院还要求索尼暂停在美国出售两种游戏机。消息一出,索尼股价早盘下跌0.45%。而这家美国公司在纳斯达克股票市场的股价则大幅攀升了9.6%。
总部位于美国圣何塞的Immersion公司于2002年开始起诉索尼,声称这家日本企业备受青睐的游戏机Play Station和Play Station2的手柄震动技术侵犯了它的两项专利,因而向索尼索赔8200万美元。去年9月,美国加州奥克兰地方法院决定,同意Immersion公司的诉讼请求,并判令索尼公司支付8200万美元赔偿。
负责该案的美国地方法官Claudia Wilken如今坚持了原来的判决,并且添加了870万美元作为利息。此前,加利福尼亚州地方法庭已经要求索尼向Immersion支付PS主机以及指明的数款游戏销售额的1.37%,约700万美元,并且将在以后的每个季度继续这样做,直到该案件有了了结或者撤消。这意味着索尼每年需要向Immersion支付2700多万美元。
美国法院的销售禁令包括Play Station及Play Station 2两款游戏机及采用可增强临场感的手柄震动技术的47种游戏软件。
成立于1993年的Immersion公司拥有270多项世界专利,该公司还从事用于医学、汽车以及手机一些相关技术的开发。Immersion公司持有的力回馈技术中覆盖了游戏手柄的震动效果,2002年该公司也因此状告微软。不过微软在2003年7月与Immersion达成庭外和解,向该公司支付了260万美元版权费。
3月30日上午,北京市一中院开庭审理美国辉瑞公司状告专利复审委一案。辉瑞公司要求恢复“万艾可”(俗称“伟哥”)的专利权,国内12家药业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庭审。
这是备受国内外关注的“伟哥”专利纠纷案的第一次庭审。在长达4个小时的质证和辩论后,主审法官表示,此案仍须进一步补充论据,法院将择日宣判一审结果。
上午9时,北京市一中院知识产权庭准时开审了“伟哥”专利行政诉讼案,整个庭审经过了4个多小时,至下午1时10分左右方告结束。原告由2名代理律师出庭,被告及第三人共9名代理人出庭先后陈述,在阵容上颇显“悬殊”。原告方为辉瑞爱尔兰药品公司(“西地那非”专利拥有者),被告方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而利益关联方天津市联想药业、通化鸿淘茂药业等12家企业和北京市市民潘华平一同被列为第三人。
在庭审过程中,双方争辩的焦点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专利复审委的决定(6228号决定)认定事实是否错误;二是6228号决定适用法律是否恰当;三是6228号决定是否存在程序不合法问题。
在庭审结束之时,主审法官宣布,因案情较为复杂,各方仍须再补充证据,法庭将择日进行宣判。
3月30日讯:“英特尔的软件许可协议违反了中国相关法律和WTO相关条款,目前我们这边在准备反诉,时间暂定在下个月。”在经历与跨国巨头英特尔知识产权纠纷案的深圳东进公司发言人张素真者透露,该公司有可能在北京向当地法院提起对英特尔的反诉,“这边各方面环境更好一些。”
张素真表示东进目前正在“双线作战”,一边收集法院要求的鉴定材料,一边准备反诉英特尔的材料。“庭审后我们一直在积极准备技术鉴定的相关资料,而我们的反诉内容主要是对方的软件许可协议有技术垄断、妨碍技术进步的嫌疑。针对英特尔反诉与法院的鉴定结果无关,因为这个是软件许可协议,属于单纯的法律问题,与技术关联不大。”张素真还表示,“鉴定项目现在还没有确定,我们只能争取被鉴定是哪些项目,对方提出要用头文件比对我们的整个源代码;这是不合理的,我们提出要双方源代码完全比对。”
而针对英特尔公司向法庭提供的东进公司教唆用户私自下载或找寻英特尔的“头文件”相关证据,东进公司表示该证据涉嫌“陷阱取证”而不具有法律效力。
东进公司代理律师表示,目前双方争议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原告的著作权归属问题;二是本案中东进公司是否存在原告所指控的侵权行为的问题;三是原告的索赔依据问题。“英特尔的许可协议限制用户只能使用其硬件产品,把用户跟英特尔捆绑在一起,企图对市场形成垄断,这是英特尔的真正意图。目前国内实现跟英特尔通讯板卡兼容的只有东进一家。英特尔选择在中国进行诉讼的原因是中国没有反垄断的立法。”
3月29日,一则“3G专利谈判遇阻高通WCDMA专利费率成绊脚石”的消息迅速传开。有关3G知识产权的谈判事关中国3G市场启动的大局,因而分外引人关注。消息称,美国高通公司拒绝接受WCDMA专利费率降低导致谈判陷入僵局。
这场谈判去年年初启动。据称,谈判开始进程很快,但到了最关键的降低WCDMA专利费率的问题上,虽然摩托罗拉、诺基亚、爱立信等持有WCDMA专利的厂商基本同意,但美国高通却投了反对票。
高通的抵触情绪完全来自其自身经营模式的特点,它是一家全力做芯片设计、销售的公司,专利费是其收入的大头。尤其高通是全球CDMA技术的主推手,甚至放言“全球三大3G标准都绕不开高通”。它在CDMA2000专利上处绝对优势地位,现在正大力宣传WCDMA,而在中国民族3G标准上它也占据一席之地。但随着诺基亚、爱立信等厂商的大笔投入,高通的专利份额不断被摊薄。
不过业内的共识是,中国要在上马3G前解决好这一关键问题,扫清路障,“高通应该会作出适当让步”。
知识产权判例
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二审
上诉人上海嘉陵车业有限公司(简称上海嘉陵公司)因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3)一中行初字第314号行政判决,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2004年2月2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3年3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海嘉陵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申民,被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徐清平、林俐,原审原告(台湾)光阳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光阳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邵伟、贾庆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光阳公司是名称为“摩托车(二十九)”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2001年12月14日,上海嘉陵公司以在“摩托车(二十九)”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已公开发表了与该专利相近似的外观设计,为由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的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查,于2003年1月27日作出第4776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第4776号无效决定),宣告“摩托车(二十九)”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专利复审委员会在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中未违反法律规定。上海嘉陵公司提交的证据未能清楚、全面地反映在先外观设计的全部,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据该证据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证据不足,其结论缺乏全面性及客观性。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1目、第2目的规定,判决:撤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4776号无效决定。
上海嘉陵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法院提起上诉。理由是:一审法院在“摩托车(二十九)”外观设计专利与对比文件是否构成相近似的认定过程中运用的判断方法前后矛盾;一审法院对涉案对比文件的相关事实认定错误,一审判决撤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4776号无效决定的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判令维持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4776号无效决定;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光阳公司承担。
专利复审委员会、光阳公司服从一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光阳公司是名称为“摩托车(二十九)”、专利号为99314583.3的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的申请日是1999年10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0年9月13日公告授权。“摩托车(二十九)”外观设计专利包括主视图、左视图、右视图、后视图、俯视图、仰视图、立体图等7幅视图(见本判决附件1)。
上海嘉陵公司于2001年12月14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摩托车(二十九)”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其理由是:在“摩托车(二十九)”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前,国内外出版物上已经公开发表了与该专利相近似的外观设计,该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上海嘉陵公司共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14份附件:附件1:“摩托车(二十九)”外观设计专利公报复印件;附件2:《摩托车》杂志第174期第24页复印件;附件3:《摩托车》杂志第175期第28页复印件;附件4:《摩托车》杂志第175期第64页复印件;附件5:《摩托车》杂志第174期第36页复印件;附件6:《摩托车》杂志第174期第37页复印件;附件7:《摩托车》杂志第174期第39页复印件;附件8:《流行骑士》杂志第155期出版信息页复印件;附件9:《流行骑士》杂志第155期第28页复印件;附件10:《流行骑士》杂志第155期第29页复印件;附件11:《流行骑士》杂志第155期第32页复印件;附件12:《流行骑士》杂志第155期第33页复印件;附件13:《流行骑士》杂志第155期广告插页复印件;附件14:《流行骑士》杂志第155期封面反面复印件。
光阳公司共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4份附件:附件A:《流行骑士》杂志第155期整本原件1册;附件B:经公证的《流行骑士》杂志社及其代表人出具的证明书;附件C:《流行骑士》杂志第154期整本原件1册;附件D:《流行骑士》杂志第156期整本原件1册。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2年11月22日就上海嘉陵公司提出的宣告“摩托车(二十九)”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的请求进行口头审理。上海嘉陵公司、光阳公司均参加了此次口头审理。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3年1月27日作出第4776号无效决定,宣告“摩托车(二十九)”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在口头审理时,光阳公司核实了第175期《摩托车》杂志的原件,并对该杂志的真实性予以认可。第175期《摩托车》杂志第28页记载该杂志的出版时间是1999年10月10日,属于“摩托车(二十九)”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前的公开出版物。上海嘉陵公司提交的附件4是第175期《摩托车》杂志第64页复印件,公开了一款名为“大方的可动EASY”摩托车照片(见本判决附件2)。将“摩托车(二十九)”外观设计专利与附件4公开的“大方的可动EASY”摩托车照片进行对比,二者均为座骑式摩托车,车头部分的转向体、车前盖、油箱三大部分的形状极为相似,各部分相对位置及比例关系基本相同,由此各部分组合一体所形成的车头整体形状相近似;二者在车尾部分的车座、储物箱、尾灯、后车架、动力装置、排风管、车轮等各部分的相对位置及比例关系基本相同,由此各部分所形成的整体形状相近似;将车头和车尾部分连为一体的车架造型也极相近似。二者不同之处在于:附件4的车头大灯和转向灯分别设置于车头转向体和车前盖上,“摩托车(二十九)”外观设计专利的车头大灯和转向灯分别设置于车头前盖和转向体上,二者大灯和转向灯的形状也不相同;二者车座的座面形状、尾灯、后车架形状有所不同,以及在侧边盖风口处的凹陷设计形状也存在差异。在进行相近似对比时,应重点考虑摩托车整体造型与各组成部分所形成的整体外观效果,而由上述对比可以得出二者无论在车头还是车尾以各组成部分所形成的整体外观效果上是相近似的,其前述不同之处,都属于局部设计的变化,并未对二者整体造型构成较大区别,其整体外观效果仍是相近似的,因此,“摩托车(二十九)”外观设计专利与附件4公开的摩托车的外观设计是相近似的,在摩托车(二十九)”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前,已有与其相近似的摩托车外观设计在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基于以上理由,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了第4776号无效决定。
光阳公司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4776号无效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法院2004年3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时,上海嘉陵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曾陈述:“……我们不否认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的代理人只采用‘大方的可动EASY’这幅照片,这张照片是侧视图,不可能很清楚地表明从正视方向、后视方向的样子。……”。
以上事实,有“摩托车(二十九)”外观设计专利文件、第4776号无效决定、上海嘉陵公司提交的证据、光阳公司提交的证据、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法院认为,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判断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与在先外观设计是否相同和相近似时,应根据外观设计的具体对象,采用要部判断或者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方法,但是这两种判断方法并非互相排斥。对于外观设计产品简单、消费者关注的设计要部明显的,一般可以采用要部判断的方法;对于外观设计产品复杂、消费者关注的设计要部较多的,一般可以先进行要部比较,再进行整体观察、综合判断。不论采用何种判断方法,所使用的作为记载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的对比文件,必须清楚、完整地公开在先外观设计。本案中,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上海嘉陵公司提交的附件4中公开的“大方的可动EASY”摩托车的1幅照片作为在先外观设计与“摩托车(二十九)”外观设计专利进行对比。根据上海嘉陵公司在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时的陈述,上海嘉陵公司在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中只采用上述的1幅照片,因此,专利复审委员会以该照片作为公开在先外观设计的对比文件并无不当。由于附件4中公开的这幅照片是摩托车一侧的照片,从该照片上不能观察到“大方的可动EASY”摩托车的正前方和正后方的形状,该幅照片未能清楚、完整地反映“大方的可动EASY”摩托车的整体外观设计,因此,仅以附件4公开的“大方的可动EASY”摩托车的1幅照片,不能对“摩托车(二十九)”外观设计专利与附件4公开的“大方的可动EASY”摩托车是否相同或相近似作出准确判断,专利复审委员会在缺乏证据支持的情况下作出决定是错误的。
由于上海嘉陵公司提交的附件4不能清楚、完整地反映在先外观设计,一审法院将“摩托车(二十九)”外观设计专利与附件4公开的“大方的可动EASY”摩托车照片进行对比已无必要,但一审法院采取先进行要部比较,再进行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对比方法并无不当。
上海嘉陵公司所提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千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负担(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一千元,由上海嘉陵车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集佳律所动态
3月28日,“母碧芳诉北京舞风十雨广告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案”,集佳律师事务所周丹丹律师做为原告的代理人就该案在海淀区人民法院立案。
3月29日,集佳律师事务所梁勇律师到上海参加某五金展会做法律咨询。
3月31日,“四川自贡百味斋食品有限公司诉成都三九火锅底料厂商标侵权案”,集佳律师事务所江早云律师作为原告方的代理人,到成都向法院提出管辖异议。
3月30日,“成都前锋电子有限公司诉延吉市巧手熨衣架厂商标侵权案”,集佳律师事务所刘文彬律师、戴福堂律师做为原告方的代理人,到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法院参加该案的开庭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