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要闻
4月22日消息,伴随着我国投资环境的不断改善,外国在我国申请和注册商标的数量不断增长。1979年前,来我国注册商标的国家或地区仅为20个,注册商标总计5130件;到2004年底,来中国注册商标的国家或地区已增加到129个,累计注册商标达40.3万件,比1979年增长近79倍,约占中国注册商标累计总量的18%。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21日发表的《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新进展》白皮书指出,我国于1979年11月1日恢复商标统一注册工作后,随着我国商标法制的不断完善和全社会商标意识的日益提高,商标注册申请量迅猛增长。1980年商标注册申请量仅为2万多件,1993年达到13.2万件。2000年至2004年的5年时间里,商标注册申请量分别连续跃过20万件、30万件、40万件和50万件4个大关,申请总量达190.6万件,2004年商标注册申请量达58.8万件,比上年增长约30%,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当年的2.17倍。截至2004年底,我国的注册商标累计总量已达224万件。
另外,自我国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来,我国积极履行保护驰名商标的国际义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先后在商标异议案件、商标争议案件和商标管理案件中认定了400多件驰名商标,依法保护了国内外驰名商标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仅200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先后认定保护了153件驰名商标,其中有外国企业驰名商标28件。
多年来,我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充分发挥商标行政执法网络健全、程序简便、快捷高效的优势,以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为核心,积极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查处了大批商标侵权假冒案件,有效地保护了国内外商标权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切实维护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仅2001年至2004年,全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共查处各类商标违法案件16.96万件,其中商标一般违法案件5.66万件,商标侵权假冒案件11.3万件(含涉外商标侵权假冒案件1.2万件),收缴和消除侵权假冒商标标识约5.29亿件(套),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86件共300人。
4月22日消息,昨天,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开庭审理了国内企业——北京浦洋恒丰科技公司诉礼来抗肿瘤药物吉西他滨(健择)专利无效的案件。当天,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没有宣布此案审理结果。
昨天,三名代表制药巨头礼来的代理律师和一名代表北京浦洋恒丰科技公司的代理律师展开了唇枪舌剑。双方围绕礼来抗肿瘤药物吉西他滨(健择)的专利是否有效展开激烈辩论。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授予礼来的抗肿瘤药物吉西他滨(健择)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相关规定,应当宣布无效。”北京浦洋恒丰科技公司代理律师认为,法律规定的技术人员按照礼来这一专利说明书的部分技术方案操作,达不到发明目的;这一专利也没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等等,这些都与《专利法》的相关规定不符合。礼来的代理律师则认为,吉西他滨(健择)专利符合《专利法》相关规定,不存在对方所指出的问题。
2004年8月,北京浦洋恒丰科技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提出诉讼称,礼来吉西他滨(健择)专利不符合相关规定,要求复审委宣布该专利无效。之后,双方向复审委提交了相关证据。
据礼来亚洲公司公共事务部相关负责人介绍,礼来是在1993年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出有关吉西他滨(健择)的专利申请。直到1998年,国家才授予了礼来抗肿瘤药物吉西他滨(健择)相关专利。
由于此案涉及到的证据较多,复审委昨天没有当庭宣布审理的结果。
4月22日媒体消息,在昨天举行的“国际专利·商标申请和保护策略上海论坛”上,复旦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张乃根教授表示,“跨国公司为了防止其高新技术的知识产权被他人侵犯或不当利用,倾向于设立独资企业,以便更放心地向这些企业转移附加值更高的技术。”
据商务部统计,2004年我国的技术转让数量(含专利、技术秘密、技术服务、软件等)都呈下降趋势,只有成套设备的转让有所增长。
张乃根说,这几年虽然引进外资的数额不断增加,但是外商独资的比例日益加大,其增幅和比重也大大超过了中外合资和中外合作。外商直接控制着核心技术,即我们引进的外资是“空心的”,无法学习更多先进技术。外商由于担心知识产权保护不够,即便向合资经营或经营企业转让所必需的技术,也会因此提高技术转让价格。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副局长许章林则表示了不同意见,他认为外商独资企业的增加仅仅是资本追求更多利润的本性决定的,独资企业可以使得投资方获得更高的受益,这才是外资企业增多的真是原因。他还表示,目前的知识产权保护比以前任何一个时期都要好,现在外资进入中国就说明他们相信中国能够保护好知识产权。
张乃根把知识产权保护不力视为国际技术转让的“风险”,他建议要通过多种手段降低风险,目前我国的成文法对于技术秘密的保护还不完善,迫切需要一部商业秘密保护法,同时,技术秘密的特殊性要求在民事诉讼中以谁主张谁举证为主,以倒置举证为辅,也就是原告需首先举证证明其拥有技术秘密及其合法性,如果被告抗辩自己不侵权,必须举证证明自己的否定主张,证明自己是合理取得。
4月21日消息,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今日发表《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新进展》白皮书,全面介绍了中国政府为保护知识产权所作的艰苦努力,以及所取得的重大进展。
白皮书全文约1.3万字。这是自1994年以来中国第二次发表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白皮书。白皮书列举大量数据和事实,从9个方面阐述了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新进展: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情况、专利保护、商标保护、版权保护、音像制品的知识产权保护、植物新品种保护、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公安机关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白皮书最后说,中国政府将继续认真履行自己承担的保护知识产权国际义务,以更加积极开放的姿态,加强与世界各国和国际组织的合作,共同推动在世界范围内建立知识产权保护的良好制度和环境。
4月21日消息,今天发表的《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新进展》白皮书显示,《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20多年来,中国共受理专利申请2284925件,年均增长18.9%;注册商标累计总量已达224万件,凸显了在这两个知识产权保护最主要领域的跨越式发展。
白皮书显示,自《专利法》1985年4月1日实施至去年底,中国专利事业实现了跨越式发展,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的总共228万多件专利申请中,国内、国外申请分别占总量的82%和18%。截至去年底,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专利总量为1255499件,其中国内1093268件,国外162231件,分别占总量的87.1%和12.9%。
近年来,各级专利管理部门加强了专利行政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打击食品、药品等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专利违法行为,着力查办侵犯核心关键技术专利权的案件和具有较大影响的案件,认真查处涉及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权、假冒和冒充行为。截至2004年底,全国各地专利管理部门共受理专利侵权、专利纠纷案件12058件,结案10411件,结案率达86.3%。其中,2004年受理专利纠纷1455件,结案1215件,查处冒充专利案件3965件,查处假冒他人专利案件358件。
《商标法》1983年3月1日实施以来,经两次修改,已与世贸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原则相一致。近年来中国的商标注册申请量迅猛增长,截至去年底,中国的注册商标累计总量已达224万件,来中国注册商标的国家或地区已增加到129个,累计注册商标达40.3万件,约占中国注册商标累计总量的18%。
多年来,中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为核心,查处了大批商标侵权假冒案件,有效地保护了国内外商标权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切实维护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仅2001年至2004年,共查处各类商标违法案件16.96万件,其中商标一般违法案件5.66万件,商标侵权假冒案件11.3万件(含涉外商标侵权假冒案件1.2万件),收缴和消除侵权假冒商标标识约5.29亿件(套),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86件共300人。尤其是2004年,以保护驰名商标、涉外商标,查处食品、药品商标侵权案件为重点,组织开展了三次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专项整治行动,有效保护了注册商标专用权。
4月21日,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司长王自强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新进展》白皮书新闻发布会上透露,目前,中国正在筹建两个版权集体管理组织,即文字著作权保护协会和中国音像制品集体管理组织。
他说,这两个组织分别由中国作家协会和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中国音像协会筹建。如果条件成熟的话,这两个版权集体管理组织在今年或者是明年就可以开展业务。从近期看,中国还将在电影、美术方面成立版权集体管理组织。
这位官员称,版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好坏是体现一个国家著作权保护制度是否完善的一个根本标志。中国目前只有一个集体管理组织即音乐著作权协会,该协会在保护著作权人权利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2004年为作者收取的报酬达到了四千八百多万元人民币。
据介绍,著作权集体管理有两个显著作用:一个是在作者和作品使用者之间架起一座桥梁,使作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有效的保护;二是让社会和公众能够最大限度地来享受作者创作的智力成果。
4月21日消息,曾经被炒得沸沸扬扬的长城商标亿元侵权案近日终于尘埃落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日作出判决,认定北京嘉裕东方葡萄酒有限公司侵权,十日之内赔偿“长城”葡萄酒商标所有人中粮集团1552.7479万元人民币。
据了解,2004年9月,中粮集团以北京嘉裕东方葡萄酒有限公司和江西南昌开心糖酒副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嘉裕长城”葡萄酒侵犯了其所有的“长城”葡萄酒商标权为由,将二者告上了法庭,索赔额高达1亿元。早在2001年,由于中粮集团提出异议,被告向国家商标局申请嘉裕长城文字图形组合商标就没有获得商标注册证书。在此后的几年中,双方争议的关键就在于北京嘉裕东方葡萄酒公司的“嘉裕长城及图”商标对中粮集团早在1974年就合法注册的“长城牌GREATWALL及图”商标是否构成侵权。
国有企业的知识产权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和发展国有知识产权,是新的经济环境下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重要手段。有关法律专家认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本准则。不论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有机组成部分,其合法拥有的知识产权都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4月21日消息,经过与日本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长达三年多的商标纠纷,20日,温州瓯海恒亨鞋业公司收到了国家商标局的裁定书,称其申请的“本田”商标最终被核准注册。据了解,近年来日本松下、美国强生、法国鳄鱼等国际大牌也曾先后与温企商标摩擦不断。
恒亨鞋业于2000年8月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了“本田BNTEN及图”商标,属于第25类(服装、鞋、帽)。2001年7月正式公示后,日本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对此提出了商标异议。“日本本田”认为,公司早就在中国注册了“HONDA本田”商标,恒亨鞋业侵犯了其商标权。
经过长达三年多的审理,国家商标局最终认定,两商标虽文字均为“本田”,但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和销售方式上存在较大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两者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而且两者功能完全不同,分属不同行业,消费者一般不会误认为双方存在某种联系。
就在本月初,温州的另一家企业刚刚结束与日本松下电器的商标纠纷。温州四通松下电器配件厂2000年9月注册的“Natianle纳恬乐及图”商标,同样引起了日本松下电器产业株式会社的异议,称该商标中的英文与“National”构成近似,使用商品也相似,两者若同时出现在市场上,会给消费者造成混淆和误认误购,损害“松下”的权益。国家商标局经过审查认为,双方商标文字的整体外观具有明显不同,含义也不一样,一个是“纳恬乐”的拼音,一个是“国家的”的含义。普通消费者可以清晰地从视觉、发音和含义等各方面辨别两者,因此双方不构成近似商标。据不完全统计,近几年来已有美国强生、法国鳄鱼、沃尔玛等10多家知名机构与温企产生了商标纠纷。
对此,浙江省工商局商标处处长朱理国表示,这首先反映了温州人强烈的商标意识。但同时,温企注册的很多商标确实有打“擦边球”之嫌,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巧妙地利用了名牌的资源。随着世界知名企业陆续进入中国市场,他们对品牌维护非常重视,引起商标纠纷也是必然的。
新华社广州4月21日电,中国出口商品交易会副秘书长、新闻发言人徐兵在广州表示,第97届广交会知识产权涉嫌侵权企业减少,较上届同期下降39.2%。
徐兵说,一期共受理专利和商标侵权投诉共95起,涉及349个参展企业,分别较上届同期下降9%、17%,其中认定164个企业涉嫌侵权,较上届同期下降39.2%。
根据《广交会展位使用管理规定》,大会对江苏常熟市对外贸易公司、广东台山市环球贸易有限公司、湖南长沙市工矿产品进出口有限公司、深圳市三高农产品进出口有限公司、湖南科力远高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凯莱西亚服装有限公司、重庆长江进出口公司等七家违规使用展位的企业按规定进行了查处。
4月20日消息,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司长尹新天在中关村知识产权保护论坛上首次披露,我国正在制定国家知识产权保护战略,并提出了六项重要目标,将对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起到积极的推进和指导意义。
今年初,国务院确定了制定国家知识产权保护战略的设想,目前,该项战略正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具体研究制定。
国家知识产权保护战略的目标是:
第一,建立比较完善的符合中国国情的知识产权法律和政策体系,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制和政策环境;
第二,建立起比较完善的知识产权全工作体系,大幅度提高我国社会主义审批、管理和保护知识产权的能力和水平。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明显提高,市场经济按秩序明显改善;
第三,大幅度提高市场经济主体,也就是企业的创新能力和利用知识产权参与市场竞争,尤其是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能力,形成一批竞争力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知名品牌的大公司和大企业;
第四,要基本完成努力自主,技术先进,功能完善,能够全面满足社会主义审批知识产权业务的和宏观管理需要,能够为社会提供良好服务的信息检索和分析的平台;
第五,要培养一支宏大的、高素质的知识产权创造、管理实施和保护的工作队伍,拥有一批研究能力强,精通知识产权国际规则和实务能力的高级人才;
第六,要改善知识产权国际环境显著提高我国在知识产权国际规则的调整和改革过程中的影响力,能够切实维护我们的根本利益,经济安全和国家利益。
4月20日媒体获悉,中国的医药品牌在国际市场上知名度非常有限,而片仔癀、玉林等几家享有盛誉的中药老字号企业却在海外市场遭遇抢注。
据介绍,片仔癀、玉林都是生产中医药的知名企业,特别是在东南亚地区的华人当中有着很高的知名度。而这两家企业的商标却在印尼均遭到了抢注。记者从广交会上了解到,目前两家企业正积极采取应对措施保护自己的品牌。
据片仔癀负责人透露,在双方协商失败的情况下,片仔癀已经与抢注商标的企业对簿公堂,目前一审已经获胜,二审获胜把握很大。
相比而言,玉林更加感到尴尬,因为抢注玉林商标的竟然是玉林在印尼的销售商,而且注册时间是在20世纪70年代。玉林的负责人表示,现在双方正在协商,玉林希望通过付出一定的经济代价拿回自己的商标。
深刻的教训让企业更加注重保护自己的品牌。片仔癀负责人表示,企业已经更加注重对商标的投入,并将派专人进行商标的跟踪管理。此外,由于在商标保护方面美国与许多国家是相通的,企业还正在计划到美国注册版权,保护自己的商标和品牌。
玉林负责人也表示,一方面要确保产品质量,体现产品特色;另一方面要加大宣传力度。同时还要在进入一个新的市场之前,积极采取措施注册商标。玉林已经在美国、韩国、台湾、日本注册了商标,现在正准备到欧盟注册商标。
4月18日消息,美国一家名为Nano-Proprietary的控股公司日前宣布,它已就SED平板显示器技术对日本佳能(Canon)提出起诉。在向德州西区联邦法院提起的诉讼中,Nano-Proprietary指控佳能(Canon)不当地使用了其专利技术,生产用于下一代平板彩色电视的表面传导电子发射显示器面板(SED)。
佳能此前于1月份宣布,即将推出基于上述技术的SED平板电视。该技术整合了佳能获得专利的电子发射和微型制造技术,以及东芝的CRT技术和制造工艺。佳能去年10月与东芝组建了一家名为SED的合资公司,生产上述面板。
Nano-Proprietary表示,正在争取法院宣判佳能和东芝计划于2005年8月开始生产的新款SED彩色电视产品,不受佳能和Nano-Proprietary之间于1999年签署的专利许可协议的管辖。Nano-Proprietary还声称,根据1999年的协议,SED公司并不是一家得到许可的子公司,而且佳能把Nano-Proprietary专利项下的授权权力不当地转让给了SED和东芝。
Nano-Proprietary是一家控股公司,由两家全资运营子公司组成:Applied Nanotech和Electronic Billboard Technology公司。
4月18日获悉,北京市知识产权办公会刚刚对外发布了“2004年北京知识产权保护状况”:2004年北京市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共受理各类一审知识产权纠纷案件1381件,比2003年增长24.3%,其中著作权纠纷案件729件,专利权纠纷案件294件,商标权纠纷案件147件,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111件,技术合同纠纷案件95件,其他知识产权纠纷案件5件。共审结一审案件1416件,同比增长28.5%,收结案数量均创历史新纪录。
据悉,北京市高级法院制定下发的《关于确定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指导意见》统一了著作权侵权赔偿的执法标准,加大了对侵权行为的制裁力度,产生了很大的社会反响;2005年初,北京市区两级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得到进一步加强,即将出台的《北京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对进一步加强首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将起到重要作用。
知识产权判例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5)延州民三初字第3号
原告:成都前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府青路二段2号。
法定代表人:张献,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戴福堂,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文彬,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延吉市巧手熨衣架厂,住所:延吉市公园街园艺胡同3-19号。
负责人:宋强,厂长。
原告成都前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锋集团)诉延吉市巧手熨衣架厂(以下简称巧手熨衣架厂)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前锋集团委托代理人戴福堂、刘文彬,被告巧手熨衣架厂负责人宋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前锋集团诉称:原告于2000年8月17日向国家行政管理局申请注册“前锋、拼音及图形”(以下简称“前锋”商标)商标,并于2001年10月7日获得注册。其注册号为1646172号,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热水器、燃气炉等。该商标已使用16年,在此期间我公司已花费巨资通过报纸、电视、电台、网络等媒体进行了宣传,覆盖面广,相关公众知晓。“前锋”热水器于1993年、1997年、1999年被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评为“四川名牌”,2002年9月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评为“中国名牌产品”。由此可见“前锋”商标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已经成为驰名商标。近日,原告发现被告未经我公司授权,擅自在其生产销售的熨衣架商品上使用与原告完全相同的“前锋”商标,损害了我公司的利益。故请求法院确认“前锋”商标为驰名商标,制止被告的商标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5000元,负担苯胺诉讼费用。
被告巧手熨衣架厂辫称:我厂成立后复制使用“前锋”牌商标属实。但是使用在熨衣架上,而原告的“前锋”商标是使用在热水器上。熨衣架和热水器属于不同类别的商品,故不构成侵权,我厂不应该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原告前锋集团公司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院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其证据可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证据为与驰名商标的认定相关的证据;第二个部分为被告侵权的相关证据。
第一部分证据:1、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四川省著名商标证书6份(注册号:1650211,828574,782593,1411338,926737,804677)。证明对象为,“前锋”商标、组合商标、拼音商标、文字商标的知名度及相关公众对“前锋”商标的知晓程度。2、1994年中国社会经济调查研究中心颁发的“全国消费者用户推荐产品”证书。3、四川省名优特产品博览会组委会颁发的“1998年用户满意产品”证书。4、重庆市消费者协会颁发的“2000年消费者满意产品”证书。5、中国质量管理协会及全国用户委员会颁发的“全国满意服务”证书。6、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及质量管理委员会颁发的“四川省用户满意的产品”证书。7、中国质量管理协会及全国用户委员会颁发的“2002年全国满意产品”证书。9、中国轻工总会颁发的“1995年中国轻工产品排行前七名”证书。10、中国五金制品协会颁发的“厨卫设计创新大奖”证书。11、1990年妇女儿童用品博览会组委会颁发的“1995年妇女儿童用品博览会银奖”。12、四川省人民政府颁发的“1995年四川省工业产品博览会金奖”证书。13、四川省人民政府颁发的“1995年四川省工业产品博览会银奖”证书。14、成都市人民政府颁发的“1996年成都名特优新博览会金奖”证书。15、中国五金制品协会颁发的“1997年中国五金制品协会推荐产品”证书。1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评为“中国名牌产品”(2002年-2005年)。证据2至16证明对象为,前锋商标的知名度及相关公众对“前锋”商标的知晓程度。
第二组证据有:17、前锋集团和各广告公司的广告协议书8份,支付广告费发票共7份。证明对象为,前锋集团为了宣传支出大量的费用,“前锋”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第三组证据有:18、前锋集团与客户签订的销售合同35份,证明对象为,前锋牌热水器销售范围广,前锋商标最早使用时间为1991年,具有较高知名度。
第四组证据有:19、前锋商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内部分注册证6份。证明对象为,“前锋”商标的注册情况和核定使用范围为热水器等产品。
第二部分证据有:20、核准变更商标注册名义证明6份。21、原告商品销售发票。22、成都市成华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成都市成华区澳丰燃气具配件经销处处罚决定书2份。23、被告产品照片1张。24、被告印刷的熨衣架宣传彩页。证明对象为,被告私自使用“前锋”商标,构成侵权的事实。
上述证据,经被告质证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的来源和真实性没有异议,承认被告使用的“前锋”商标与原告使用的“前锋”商标图案和文字完全一样,而且知道该商标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但是热水器和熨衣架属不同类产品,不构成侵权。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对证据的来源和真实性没有提出异议,而且与原件核对无异,该证据与本案事实有关联性,故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根据已认定的证据和当事人的陈述,查明如下事实:成都前锋电子集团公司的前身是1958年成立的我国第一个无线电电测量仪器厂“国营前锋无线电仪器厂”。目前成员企业包括:前锋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前锋电子仪器有限责任公司、前锋敏捷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前锋暖通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前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和中澳合资豪特容积热水器(成都)有限责任公司、国龙前锋表面处理有限责任公司等。
“前锋”商标图案是汉语拼音字母“Q、R”组合变形而成,最早在1995年10月11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注册后使用至今。现在使用的前锋商标由该图案和汉文“前锋”文字以及拼音“OIANFENG”字母组成。于2001年10月7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获得注册。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第11类热水器、煤气炉、厨房用抽油烟机、空气消毒器、加热用锅炉、中心暖气散热器、消毒设备、饮水机、小型取暖器、消毒碗柜等商品。
该公司注册“前锋”商标后一直使用在其生产的产品上,并投入大量资金进行宣传。主要宣传形式有:电视媒体:中央电视台《生活》节目、中央电视台《榜上有名》节目、成都经济电视台《每日报道》栏目、重庆电视台《百姓消费》栏目、广元电视台《广元新闻》栏目等。广播媒体:重庆广播电台等省级电台上进行宣传。报纸、杂志媒体:《北京晚报》、《成都日报》、《泸州晚报》、《重庆晨报》、《华西都市报》、《成都青年》等。其他:全国性的商品展销会、交易会、博览会、招商会等,近三年(2001-2003年),原告投入宣传资金达3200多万元。
现前锋集团的热水器、炉具等产品在全国范围内形成销售网点,具体销售范围在北京、辽宁、河北、黑龙江、内蒙、山东、河南、山西、陕西、宁夏、青海、甘肃、新疆、湖北、贵州、四川等地区。在此期间,“前锋”商标多次被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评为四川省著名商标(2002年);被四川省政府、成都市政府评为名牌产品(1993、1997、1999年)、用户满意产品(1998、2000、2001、2002-2004年);被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及质量管理委员会评为四川省用户满意产品;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评为中国名牌产品(2002年-2005年);被中国质量管理协会及全国用户委员会评为全国满意产品(2002年);被中国轻工总会评为1995年中国轻工产品排行前七名;被中国社会经济调查研究中心评为1994年向全国消费者用户推荐产品;被中国五金制品协会评为1997年中国五金制品协会推荐产品,而且在各种名优产品博览会上获得金奖、银奖等。
2003年4月3日、9日成都市成华工商行政管理局两次对成都市成华区澳丰燃气具配件经销部经销假冒“前锋”牌电子点火器的行为进行了查处。
被告延吉市巧手熨衣架厂成立于2004年2月19日,主要生产销售熨衣架,在产品上使用的是“前锋”商标,并以印刷彩色宣传单的形式向社会公众进行了宣传。被告在庭审中承认自己使用的是“前锋”商标,当时知道该商标有一定的知名度,工厂成立后以生产销售300多个产品,其利润约有3000多元。
另查;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原告前锋集团注册的“前锋”商标,使用在热水器、煤气炉、厨房用抽油烟机、空气消毒器、加热用锅炉、中心暖气散热器、消毒设备、饮水机、小型取暖器、消毒碗柜等11类商品。被告生产销售的熨衣架属于21类。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商标侵权纠纷。原告使用的“前锋”商标的商品热水器和被诉侵权商品熨衣架属于不同类别的商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二)规定,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是商标侵权行为。该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原告在诉讼中明确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解释的规定,要求认定“前锋”商标为驰名商标。本案诉争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成为本案的关键问题。所谓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确定一个商标是否驰名应该根据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即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综合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本院对诉争商标是否驰名,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审查。
1、 相关公众对诉争商标的知晓程度。
2、 诉争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3、 商标宣传工作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4、 诉争商标被假冒情况。
5、 诉争商标的其他情况。
综上,本院认为:“前锋”商标自注册以来已经过了10多年,已经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分类注册,其核定使用商品扩大为第1类、第6类、第11类。在此期间投入大量资金进行宣传,其宣传时间长,覆盖面广,遍及全国。而且该产品在全国范围内形成销售网点,先后多次获得了行政机关,行业相关部门的正面评价,该商标客观上在一般消费者心目中已享有较高的声誉。对此被告也承认该商标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因此,“前锋”商标已经符合法律规定的认定驰名商标的条件。被告复制原告的“前锋”商标使用在自己生产的熨衣架上并进行销售的行为已经构成对原告商标权的侵权,依法应当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在赔偿问题上,被告称巧手熨衣架厂成立以来生产销售了近300个熨衣架,利润大约3000多元,但被告在限期内未向法院提交本厂生产销售帐本,结合本案上述事实,酌定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额为5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第八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成都前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在热水器、煤气炉、厨房用抽油烟机、空气消毒器、加热用锅炉等商品上使用的“前锋”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
二、被告延吉市巧手熨衣架厂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停止在其熨衣架上使用“前锋”商标的行为。
三、被告延吉市巧手熨衣架厂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成都前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赔偿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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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4月19日,母碧芳诉北京舞风十雨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商标侵权案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进行了证据交换,集佳律师事务所周丹丹实习律师作为原告母碧芳的代理人参加了证据交换过程。
2005年4月18日,北京市城市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诉徐秀全等16名被上诉人环境污染案二审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集佳律师事务所张亚洲律师作为被上诉人的代理人参加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