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要闻
近日,国家商务部规划财务司和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联合在广州发布《2005年春季中国对外贸易形势报告》(蓝皮书),报告重点分析了2005年第一季度中国对外贸易的运行情况和主要特点,指出为了应对全球纺织品贸易一体化后遇到的新情况,中国将加大对外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报告称,随着今年1月1日,全球纺织品贸易的配额体制宣告结束,实现了纺织品贸易一体化,给中国纺织品出口带来新机遇,但也面临复杂的国际环境,美国、欧盟及一些发展中国家,先后设置了许多针对中国纺织品出口的限制,使中国纺织品贸易环境的不可预见性和不稳定性呈上升态势。报告还指出,中国不鼓励企业通过简单的出口数量增长来开拓国际市场,而是希望通过技术进步逐步提高产品档次和附加值,以实现纺织品贸易的平稳过渡。为实现这一目标,中国将采取加大对包括纺织品出口在内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等系列措施。
第97届广交会,被称为“中国第一展”的广交会,不仅在吸引国外采购商和成交额方面屡创新高,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也别出心裁。
本届广交会首次实行知识产权保护问责制,要求各交易团、商会、外资协会建立维权办事机构,这一要求得到积极响应。大多数交易团、商会对展品实施“拉网式”检查,严把展品审查关。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及展品进行重点检查,尽量将侵权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与此同时,在展览开幕前,大会投诉站派出各个工作小组到小家电、日用品等历届侵权行为较突出的展区进行重点检查,从源头上堵住侵权产品进入广交会。
在本届广交会上,品牌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更是逐步增强,大多数被投诉的品牌企业,都较好地配合办案人员的现场检查和认定工作,并积极收集有关证据进行抗辩。在上届经认定涉嫌侵权的产品,本届广交会基本都不再展示,杜绝出现反复侵权现象。
与上届相比,本届广交会知识产权涉嫌侵权案件数量总体呈下降趋势。本届共受理投诉203宗,被投诉企业773家,认定构成涉嫌侵权企业425家。本届总体投诉宗数、被投诉企业和认定涉嫌侵权企业比上届都有减少,减幅分别达到为8%、16%和9%。其中,专利类案件的查处占全部案件的66%,占较大的比例,涉及的商标包括“HELLO KITTY”等知名品牌。
案件总量的下降充分反映,通过近年来采取的切实有效的系列措施和手段,广交会打击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已经取得了初步成效,有效地维护了权利人合法权益,营造了公平竞争、和谐发展的会展秩序,为我国会展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树立了典范。
国家版权局和信息产业部16日举行新闻发布会说,经国家版权局局长石宗源和信息产业部部长王旭东签发,我国第一部网络著作权行政管理规章《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已于4月30日发布,将于今年5月30日起正式实施。
随着信息技术与通讯技术的发展,互联网正逐步深入国民经济和人民群众生活各领域,更已成为作品传播的一种重要途径。同时,利用互联网实施侵权盗版活动的现象也越来越多。信息产业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李国斌说,鉴于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承担法律责任的条件规定得不够明确,难以有效适应行政执法的需要,所以有必要制定《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
这个保护办法共19条,主要涉及办法适用的对象,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的行政法律责任承担,著作权、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互联网内容提供者在保护网络著作权中的具体做法,对严重违法侵权行为的处理等内容。
国家版权局版权司副司长许超介绍,这个保护办法主要规范的对象,是在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中,根据互联网内容提供者的指令,通过互联网自动提供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内容的上载、存储、链接或搜索等功能,且对存储或传输的内容不进行任何编辑、修改或选择的行为。其他直接提供互联网内容的行为,适用著作权法的规定即可。
2005年4月26日,第五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声势浩大的"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在行动"联合采访报道活动在位于北京昌平的福田汽车总部拉开帷幕。这里成为联合采访报道的第一站。福田人对此颇为骄傲,而这正得益于福田对创造和保护自主知识产权的努力。
目前,福田以汽车工程研究院为核心,联合国内外众多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和重点骨干企业参与,初步形成了一个具备自主创新能力的研发体系。福田的专利绝大部分诞生在汽车工程研究院。它拥有各类技术人员700名,占福田技术人员总数的一半。这是福田平均学历最高的部门,1/3的人拥有硕士以上学历。这也是一个国际化的团队,员工是从全国各地"挖"来的,还有50多位外籍专业人员。
目前,不少国内汽车企业已与国外汽车巨鳄纷纷"联姻",但这种合作很大程度上存在着丧失自身品牌的潜在可能性。对此,福田总经理王金玉表示,福田在发展中,既要与国外厂商合作,又要发展自主知识产权品牌,形成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局面。正是这样坚持"两条腿走路",福田从未陷入过与洋品牌之间的知识产权纠纷。福田与戴克不久前达成的"双品牌"战略共识就是最好的例证,福田为其全球化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考试频度、科目和内容、录取标准均有变化
为了适应当前形势和事业发展的需要,促进专利代理行业的健康发展,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对现行的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模式进行改革。根据改革方案,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频度、科目和内容以及录取标准均有重大变化。
根据新的方案,考试频度有所改变,将现在实行的每两年举办一次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改为每年举办一次,并固定举办考试的时间。在考试科目和内容上,将原来实行的四个科目的考试改为三个科目的考试,并对三个科目的名称和内容进行调整:中国专利法律知识科目试题将涉及中国专利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三种专利的授权标准和审批程序、复审与无效、专利文献等内容;相关法律知识科目试题将涉及相关法律(重点为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合同法、行政诉讼法等)、其他知识产权法律、有关知识产权国际条约(重点为《TRIPS协议》、《巴黎公约》、《专利合作条约》)的内容;专利实务科目试题将涉及专利申请文件、意见陈述书、复审请求书、无效宣告请求书或者答辩书、专利侵权诉讼起诉书或者答辩书等文件的撰写。中国专利法律知识科目和相关法律知识科目的考试采用多选试题和填涂机读答题卡的考试方式,专利实务科目考试采用论述答题的考试方式。
现行的代理人资格考试录取标准为较为固定的总分和撰写单科成绩双重分数线,新的标准拟改为按照参加考试人数的一定比例择优录取的标准(同时设置专利实务单科成绩控制线),录取比例由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商议确定。
为了给应试者和公众熟悉专利制度、获取必要的其他知识产权知识和相关法律知识提供方便,相关部门将依靠社会力量举办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培训,逐步建立常规化的专利代理人考试培训途径,规范培训内容,完善培训教材。
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是我国专利制度的一个重要环节。自1992年专利代理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国家知识产权局已经成功举办了7次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使之成为我国有影响的专业资格考试之一。但是随着知识产权工作重要性的日益显现和我国专利申请量的快速增长,现行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模式的一些方面已经不能适应形势和事业发展的需要,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有必要对现行的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模式进行改革。据了解,此项改革措施拟于2006年起施行,国家知识产权局欢迎广大公众在6月底之前针对上述改革方案提出建议和意见。读者目前可以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阅读《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改革方案》全文。
2005年北京《财富》全球论坛,于5月16日晚在人民大会堂开幕。《财富》全球论坛继上海和香港之后第三次亮相中国,是历届论坛中规模较大的一次,与会中外代表共800多人,其中有包括77家世界500强企业在内的400多名国外大企业的董事长、总裁、首席执行官,200多名中国内地、港澳台侨企业界人士,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北京市政府的负责人和专家学者等。
日前,北京市版权局在北京第二实验小学举办了一场生动活泼、寓教于乐的反盗版公益联欢活动。冯巩、张政等演艺界人士与400余名孩子一起参加了本次联欢活动。同学们积极参与,表演了生动有趣的小节目,包括小品、配音秀等。有关人士讲解了盗版的危害,如何区分正版盗版迪士尼动画产品等。通过这次丰富有趣的活动,同学们学到了正版知识以及正版和盗版的区别,从而更好地树立了正版意识。参加活动的小朋友纷纷表示,不仅自己不买、不看、不听盗版制品,而且还要担当起义务宣传员,让自己身边的人也自觉抵制盗版。
北京市版权局副局长王野霏针对这次活动指出,版权保护是对民族创新精神的激励和保护。我国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备的著作权保护制度,但普通民众的著作权保护意识还有待进一步提高,这项工作要想取得实效,必须从娃娃抓起,从小培养版权保护意识。
不断升级的涉外盗版案件,只是目前整个中国盗版产品进出口贸易日益严重状况下的冰山一角。巨额利润正诱使境外的一些盗版组织大量涌入中国市场。盗版似乎正成为他们以最低风险获得高额利润的温床,同时由于他们的介入,国内盗版活动也变得更加泛滥。
日前从国家版权局获悉,曾一度惊动中美两国政府的顾然地犯罪团伙跨国销售侵权复制品一案,已被列入不久前公布的2004年侵犯知识产权“十大案件"黑名单中,这标志着中国政府将进一步加大打击日益猖獗的盗版尤其是跨国盗版贸易的力度。
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周世俭援引美国前商务部副部长的分析,目前中国对美国产品的侵权领域从光盘到伟哥,从版权到商标,从汽车零配件到小五金制品,甚至包括轻工、纺织、机电产品等,这种“全面侵权"使美方经济利益损失高达240亿美元。
境内外大量盗版组织的存在,以音像市场为例,目前国内正版音像市场的销售规模在20亿元人民币左右,而正版音像市场只占整个音像市场的大约5%,这也就是说,目前国内整个音像市场远远高于实际统计数字,保守估计也在400亿元人民币左右,其中380亿均为地下盗版市场。
事件回放
顾然地从2001年起,开始从一些不法商家购买少量盗版DVD,除自己观看外,还在网上公开拍卖。网上拍卖尝到甜头后,顾然地开始在网上揽下大买卖。
2003年11月至2004年7月期间,顾然地在上海市延平路其住处内,利用他人和自己设立的网站,以每片3美元的价格向境外发送销售DVD光盘的信息。
2004年6月,中国警方根据所掌握的线索着手对顾然地向境外销售盗版DVD的犯罪活动立案侦查。在美国执法部门的通力合作下,历经两个多月,中国警方掌握了顾然地等人向美、英等国家大量销售盗版DVD的证据。同年7月1日晚至次日,警方先后将顾然地等抓获。
顾然地最后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驱逐出境
知识产权判例
北京图行天下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新图行天下软件有限公司诉金启元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
武汉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二审
民事判决书
(2005)二中民终字第0217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图行天下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增光路16号9号办公楼106室。
法定代表人:欧阳林,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原告):新图行天下软件(北京)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增光路16号1号楼B26室。
法定代表人:欧阳林,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启元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郑各庄金万众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雷忠英,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卓豹路双塘小区6栋6221房。
法定代表人:张学阳,董事长兼总裁。
上诉人北京图行天下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图行天下公司)、新图行天下软件(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图行天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金启元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启元公司)、武汉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伦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3日作出的(2004)朝民初字第1480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5年1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图行天下公司和新图行天下公司原审共同诉称:新图行天下公司斥巨资历数年开发出“Go2Map-Mapping Information Platform天下-地图信息平台系统V6.0(以下简称Go2Map-MIP)”软件,于2002年5月26日首次发表,2003年4月18日取得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2003年5月20日,新图行天下公司授予图行天下公司对该软件产品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使用权。2004年2月18日,两公司发现精伦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生产和销售的多业务公用IC电话机上使用Go2Map-MIP软件产品并通过网站对该产品进行宣传。精伦公司提出其所用软件系从金启元公司购得,而金启元公司的三个股东均系两公司的离职人员。因此两公司认为精伦公司与金启元公司共同侵犯了其软件著作权,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金启元公司和精伦公司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668308.35元。
被上诉人金启元公司和精伦公司原审共同辩称:精伦公司所用软件是金启元公司独立开发并享有著作权的“通用地图系统Java版V3.0(以下简称GS-GMS for Java)”软件,并未侵犯新图行天下公司的著作权,且没有证据证明图行天下公司有权利提起诉讼,故不同意其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新图行天下公司是Go2Map-MIP软件的著作权人,该软件于2002年5月26日首次发表。2003年5月20日,新图行天下公司作为甲方与乙方图行天下公司签订关于该软件的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合同约定:甲方许可乙方在中国大陆地区以销售、出租等方式使用该软件,乙方享有对该软件的专有使用和再许可权,甲方保留自己使用该软件的权利;甲方授权乙方在许可范围内就第三方的侵权行为代甲方行使著作权人的权利,即有权代表甲方直接采取救济措施,包括使用诉讼、仲裁等法律手段;合同有效期暂定为两年等内容。诉讼中,新图行天下公司和图行天下公司一致表示,只有两公司享有对该软件的使用权和再许可权。
2004年3月19日,长安公证处根据图行天下公司的申请对北京百盛购物中心前IC电话亭“精伦信息公话”的使用情况进行了公证。公证书载明,精伦公司提供的IC卡终端信息服务具有宾馆饭店的电子地图查询等功能。
新图行天下公司和图行天下公司主张实现上述功能系使用Go2Map-MIP软件的结果。金启元公司则提出是以GS-GMS for Java软件作为底层平台来实现精伦公司所提需求的,并未使用Go2Map-MIP软件。
在原审法院主持下,双方对涉案软件进行了现场演示与比对。结果如下:(1)运行GS-GMS for Java软件处理相应数据,能够再现公证书记载的功能。(2)GS-GMS for Java与Go2Map-MIP使用完全不同的开发语言,源程序不同,运行环境也不同。(3)Go2Map-MIP的文档包括《Go2Map-MIP应用开发指南》、《数据规范说明书》、《Go2Map-MIP高级开发指南》、《Go2Map-MIP安装及配置用户指南》和《地图服务(WMSP)参考手册》,该五本文档均落款新图行天下公司。GS-GMS for Java的文档包括《应用开发指南》、《地图服务器运行环境》、《安装配置手册》、《矢量地图数据规范》,均为电子版,每页均标有金启元公司的名称。其中,两个软件的《应用开发指南》均由“概述”、“术语”、“地图应用系统模型”、“WMSP/1.1规范”、“WMSP/1.1地图服务参考手册”五章顺序排列组成,后者删减了前者部分章节的部分内容,替换了软件名称和参数,其他表达完全照搬。(4)在金启元公司向法庭提供的载有GS-GMS for Java程序的光盘中发现了Go2Map-MIP中的三个功能模块(动态连接库文件,属生成代码),但这三个功能模块独立存在,与运行GS-GMS for Java软件无关。金启元公司提出该模块系从图行天下公司的网站上下载获得,由操作人员误拷入。新图行天下公司和图行天下公司承认其网站上有该模块,但提出网站地址及存放文件的目录从未对外公开,也未授权任何人下载、分发这些文件。其未就诉讼中发现的金启元公司上述下载行为提出具体的诉讼请求。
图行天下公司曾以在IE地址栏内输入“mip6/mapProcess_ go2map.asp”等字符的形式,登陆到精伦公司能够实现地图查询功能的网页,并据此认为精伦公司服务器上安装了Go2Map-MIP。精伦公司对此不予认可,提出图行天下公司并非正常登录其网站,地址栏内的字符可随意设置。
另查明,金启元公司成立于2002年8月5日,其股东雷忠英、张虓钢、金仲河曾分别在图行天下公司任栏目制作、业务部销售员、业务总监,并先后于2001年12月、2002年11月、2003年4月被解聘。
2004年6月15日,金启元公司获得了GS-GMS for Java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证书中记载该软件首次发表日期为2003年8月8日。金启元公司提出该软件可提供给精伦公司以外的其他客户使用。
根据精伦公司的需求及设计要求,图行天下公司曾于2001年12月,以新图行天下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另一软件G2Mengine(Mapping Application Developing Platform)V5.0(简称G2MEngine)为其提供了为期一年的公用多业务IC卡终端地理信息服务。期满后,双方未续约。
原审法院认为:新图行天下公司是Go2Map-MIP软件的著作权人,图行天下公司通过与新图行天下公司签订合同,获得了对涉案软件的排他性使用权,据此也有权对发生在其使用范围内的侵权行为提起诉讼。就程序而言,鉴于金启元公司提供的GS-GMS for Java源程序与Go2Map-MIP源程序完全不同,且运行GS-GMS for Java程序对相应数据进行处理,能够重现公证书中记载的各项功能。新图行天下公司也未就“精伦信息公话”服务所使用软件的程序内容提供其他证据。因此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精伦公司提供信息公话服务时使用新图形天下公司享有著作权的Go2Map-MIP程序。仅凭图行天下公司自行在IE地址栏内输入的部分字符 “mip6/mapProcess go2map.asp”与Go2Map-MIP软件的名称相似,不能得出有关程序相同的结论。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精伦公司服务器中安装了Go2Map-MIP软件的程序。因此,新图行天下公司和图行天下公司主张精伦公司和金启元公司侵犯其对Go2Map-MIP程序所享有的著作权,依据不足。
虽然诉讼中发现金启元公司有下载复制Go2Map-MIP软件中三个功能模块的行为,但该行为与其将GS-GMS for Java提供给精伦公司用于信息公话服务没有关联,同时新图行天下公司和图行天下公司并未明确就此提出诉讼请求,故对此不予处理。
程序的有关文档也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Go2Map-MIP软件的著作权人是新图行天下公司,该软件的文档《Go2Map-MIP应用开发指南》上也明确标注了新图行天下公司的名称,在没有其他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新图行天下公司是该软件文档的著作权人。金启元公司删减新图行天下公司该软件文档的部分内容,简单替换软件名称和参数等文字,照搬其他表达,然后将其当作自己软件的文档,侵犯了新图行天下公司对该软件文档所享有的著作权,应当就此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赔偿数额,综合考虑金启元公司的侵权情节、侵权文字数量、国家有关稿酬规定等酌情确定。
鉴于GS-GMS for Java软件的著作权人是金启元公司,上述侵权文档由该公司制作并署有其名称。精伦公司只是经许可使用该软件,没有证据证明精伦公司对上述侵犯新图行天下公司文档著作权的行为存在过错。因此新图行天下公司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不予支持。金启元公司上述侵犯文档《Go2Map-MIP应用开发指南》著作权的行为并没有侵犯图行天下公司依据合同获得的对Go2Map-MIP软件的使用权,因此对图行天下公司的相关诉讼请求,亦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金启元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侵犯新图行天下软件(北京)有限公司《Go2Map-MIP应用开发指南》著作权的“通用地图系统Java版V3.0”《应用开发指南》文档;二、金启元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一家北京市出版的全国发行的报刊上公开向新图行天下软件(北京)有限公司赔礼道歉(致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逾期不执行,本院将依法公开本判决的主要内容,相关费用由金启元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负担);三、金启元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新图行天下软件(北京)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一千二百元;四、驳回新图行天下软件(北京)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北京图行天下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图行天下公司和新图行天下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支持其原审诉讼请求。其上诉理由为:金启元公司原审提交的软件程序与“精伦信息公话”服务所使用的软件程序并不一致,是为应付诉讼而临时编制的仅能实现部分功能的不完整的程序,原审根据涉案部分程序的演示情况认定二者一致,证据不足;金启元公司原审提交的软件光盘中包括三个与上诉人软件中的模块完全相同的功能模块,原审判决以上诉人未就此提出请求为由,对此不予处理是错误的,其原审诉讼请求涉及涉案Go2Map-MIP软件的全部权利;上诉人原审提交的经公证的精伦公司的网址及页面显示表明精伦公司网站后台使用了涉案Go2Map-MIP软件,原审以证据不足以认定精伦公司服务器中安装了涉案软件为由驳回上诉人原审相应请求属于认定事实不清。
被上诉人金启元公司、精伦公司共同辩称:金启元公司的GS-GMS for Java软件是其自行开发的产品,与上诉人涉案软件的开发语言、基础平台和运行平台完全不同。上诉人原审审理期间未对金启元公司提交的软件与“精伦信息公话”服务所使用软件程序的一致性提出异议,其相应上诉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涉案三个功能模块是金启元公司的工作人员失误拷入的,并非金启元公司涉案软件源程序的组成部分,上诉人也未就此提出明确的请求,原审对此处理是正确的;精伦公司所使用的是金启元公司提供的GS-GMS for Java软件,并未使用上诉人的涉案软件。
本院经审理查明:在本案二审审理过程中,图行天下公司与新图行天下公司向本院提出鉴定申请,请求对金启元公司原审提交的GS-GMS for Java软件源程序与“精伦信息公话”服务所使用的软件程序的一致性进行对比,并对该源程序与Go2Map-MIP软件源程序是否相同、相近似进行对比。
经查,原审审理期间在法院主持下比对双方软件程序后,图行天下公司与新图行天下公司明确演示过程系用金启元公司提交的源程序现场编译生成程序后进行的,二者使用的开发语言完全不同,因此没有必要进行鉴定。
二审审理期间,双方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认可。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对相关程序及文档所享有的著作权应当受到相关法律的保护。上诉人新图行天下公司作为涉案Go2Map-MIP软件的著作权人,其所享有的著作权应当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新图行天下公司授权图行天下公司对该软件享有专有使用权,因此上诉人图行天下公司有权对发生在其专有使用权范围内的侵权行为提起诉讼。
本案二审审理期间,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是被上诉人金启元公司原审提交的GS-GMS for Java软件源程序与“精伦信息公话”服务所使用的软件程序是否一致,该源程序与上诉人主张权利的Go2Map-MIP软件源程序是否同一;GS-GMS for Java软件的程序和相关文档与Go2Map-MIP软件的相应程序及文档是否同一,被上诉人金启元公司和精伦公司是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上诉人金启元公司原审提交的涉案软件源程序光盘中所包括的三个功能模块是否侵犯了上诉人的相关著作权;被上诉人精伦公司是否未经许可使用了Go2Map-MIP软件,是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问题。
第一,关于被上诉人金启元公司原审提交的GS-GMS for Java软件源程序与“精伦信息公话”服务所使用的软件程序是否一致问题。根据原审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现场勘验的情况,运行被上诉人金启元公司提交的涉案软件源程序对相应数据进行处理,能够重现公证书中所记载的各项功能。虽然现场勘验并未涉及公证书记载的功能之外的部分,但上诉人用以指控侵权的公证书中所涉及的“精伦信息公话”服务的相关功能都得到了重现,据此不能得出该源程序与“精伦信息公话”服务所使用的软件程序不相一致的结论,且上诉人也未就“精伦信息公话”服务所使用软件的程序提供其他证据。因此,被上诉人金启元公司原审提交的GS-GMS for Java软件源程序与“精伦信息公话”服务所使用的软件程序应具有一致性。上诉人提出该源程序系为应对本案诉讼而临时编制的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第二,关于GS-GMS for Java软件的程序和相关文档与Go2Map-MIP软件的相应程序及文档是否同一,被上诉人金启元公司和精伦公司是否应就其涉案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问题。
根据本案已查明的事实,被上诉人金启元公司涉案软件的源程序与上诉人主张权利的Go2Map-MIP软件源程序的开发语言并不相同,显然二者相应的程序并不同一,上诉人主张金启元公司侵犯了其涉案软件程序的著作权,依据不足,本院对此不予支持。鉴于上诉人在原审审理期间已经明确由于开发语言不同,对二者是否同一没有进行鉴定的必要,其提出的金启元公司原审提交的源程序与“精伦信息公话”服务所使用的软件不具有一致性的主张也缺乏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因此,本院对其二审审理期间提出的鉴定申请不予准许。
关于被上诉人金启元公司的GS-GMS for Java软件的相关文档与上诉人的Go2Map-MIP软件的相应文档是否同一问题,根据本案现有证据,上诉人新图行天下公司系Go2Map-MIP软件相应文档的著作权人,被上诉人金启元公司的涉案软件文档中的《应用开发指南》与上诉人涉案软件文档中的《Go2Map-MIP应用开发指南》的部分内容基本相同,除删减部分内容并替换软件名称和参数等部分文字外,其文字表达基本相同。虽然金启元公司主张由于两软件功能相同才导致相关文档的有关定义等内容的相近,但其并未举证证明其主张,本院对此不予采纳。因此,被上诉人金启元公司侵犯了上诉人新图行天下公司对涉案软件文档中的《Go2Map-MIP应用开发指南》所享有的著作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关于赔偿数额问题,原审法院综合考虑金启元公司的侵权情节、侵权文字数量、国家有关稿酬规定等因素酌情确定,并无不当。鉴于涉案GS-GMS for Java软件的著作权人为金启元公司,被上诉人精伦公司作为该软件的用户,不应对其中的侵权文档承担法律责任,上诉人提出请求判令精伦公司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诉讼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上诉人图行天下公司作为涉案软件Go2Map-MIP的专有使用权人,有权对其专有使用权范围内的侵权行为主张权利。图行天下公司在其授权范围内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使用与涉案软件Go2Map-MIP(包括程序及文档)相同或实质相同的软件。被上诉人金启元公司的涉案软件文档中的《应用开发指南》与上诉人涉案软件文档中的《Go2Map-MIP应用开发指南》基本相同,而上诉人的涉案软件文档包括《Go2Map-MIP应用开发指南》在内的五册文档,上述文档内容尚未构成涉案软件Go2Map-MIP文档的实质部分,故被上诉人金启元公司的涉案行为并未侵犯涉案软件文档的专有使用权,上诉人图行天下公司的相应诉讼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第三,关于被上诉人金启元公司原审提交的涉案软件源程序光盘中所包括的三个功能模块是否侵犯了上诉人对涉案软件所享有的著作权问题。虽然金启元公司原审提交的涉案软件源程序光盘中包含Go2Map-MIP软件中的三个功能模块,且金启元公司认可上述功能模块是自网上下载取得的,但原审法院进行的现场勘验表明,该功能模块并非金启元公司涉案软件的组成部分,与该软件的运行无关,也与上诉人原审指控的金启元公司将涉案软件提供给精伦公司用于“精伦信息公话”服务缺乏关联,因此,原审法院以新图行天下公司与图行天下公司未明确就此提出诉讼请求而不予处理是正确的。上诉人新图行天下公司和图行天下公司提出上述功能模块作为其软件的组成部分,其原审指控被上诉人的侵权行为应包括涉及功能模块的部分,其已就此提出明确请求的主张,缺乏依据,本院对其相应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第四,关于被上诉人精伦公司是否未经许可使用了涉案Go2Map-MIP软件,是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问题。虽然上诉人图行天下公司通过在IE地址栏内输入“mip6/mapProcess go2map.asp”等字符的形式,能够登陆到被上诉人精伦公司实现地图查询功能的网页,但仅仅根据键入字符与上诉人涉案软件名称的近似,并不能表明精伦公司所使用的程序与上诉人涉案软件程序相同或相近似,无法得出精伦公司安装使用上诉人涉案软件程序的结论,故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精伦公司未经许可使用该软件提供“精伦信息公话服务”。因此,上诉人新图行天下公司和图行天下公司就此主张被上诉人精伦公司侵犯了其对涉案软件所享有的著作权,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新图行天下公司请求判令被上诉人金启元公司就侵犯其对涉案软件文档所享有的著作权的行为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的诉讼主张,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但上诉人图行天下公司和新图行天下公司所提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处理结果并无不当,应予维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八条第(二)、(四)、(五)项、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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