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知识产权要闻                                                      
      北京一家酒业公司,将三位日本天皇的头像合成三角形图案,作为图案商标向工商部门提出注册申请。该公司负责人称,目前已拿到国家工商总局的受理通知书。
      6月3日下午,飞利浦知识产权及标准部首席执行官陆毕德接受新浪科技专访时透露了与香港东强电子集团的DVD专利纠纷内幕,并提及了飞利浦今后的在华专利政策。这是飞利浦知识产权最高负责人第一次对外公开谈及业界极其关注的“东强事件”。陆毕德还表示,飞利浦在华不会再降专利费,这是因为从公平起见,虽然中国为发展中国家,但还有印度等更多的不如中国的国家,“我们有一个原则,即对全球所有国家的企业公平对待”
      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与浙江省政府联合主办的2005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国际论坛,日前在无锡举行。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邢胜才、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顾问PatrickSmith等中外贵宾出席致辞,来自我国各地包括台湾省的350多名代表分别就“知识产权在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中所起的战略性作用”、“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问题”、“美国政府怎样看待知识产权保护”、“如何运用专利的相关权利来增强中国企业在国外的竞争力”、“台湾企业知识产权策略与发展”等主题做了专场报告
      小卖部挂奥运男宝招牌涉及侵权 
      北京奥组委法律事务部日前向海淀工商分局反映,海淀区小南庄街边的一家小卖部挂起“奥运男宝”的招牌销售壮阳药,这种行为侵犯了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
      据海淀工商分局负责此案的同志介绍,前往执法的工商人员并未在悬挂“奥运男宝”招牌的商店内查获类似商品。经调查,这些壮阳药的经营者主要是通过上门推销和网上销售。两种方式销售该产品。“奥运男宝”拥有属于自己的网站,而网站上注明的地址正是这家不起眼的小店。
      奥组委法律事务部负责人说,“奥运”字样是《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保护对象,将其用在商品和广告上,须经过国际奥委会、北京奥组委等相关权利人许可,而“奥运男宝”的生产经营者并未得到过任何形式的授权,因此侵犯了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这位负责人说,虽然该产品经营规模很小,影响面也不广,但侵权事实很明显,应当受到处罚。
      百年老店“瑞蚨祥”开打商标侵权官司。日前,瑞蚨祥绸布店以侵犯“瑞蚨祥”商标为名将北京市江南绣锦商贸有限公司诉上法庭,并索赔经济损失50万元。昨天,市一中院审理了此案。
      北京瑞蚨祥绸布店有限责任公司称,被告北京市江南绣锦商贸有限公司自2004年9月进驻大栅栏,自称是“瑞蚨祥”老店,而且对外以“瑞蚨祥”的名义进行宣传及经营,误导消费者,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瑞蚨祥绸布店有限责任公司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河北旭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将希杰(北京)饮品有限公司和相关责任单位推上法庭。法院已判决查封了北京希杰银行账户,并向其进行索赔。
      2005年3月5日,北京市质量技监局查处希杰(北京)饮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旭日升冰茶质量不合格,从而引发全国100多家媒体对此事报道。旭日升有关人士表示,希杰公司在没有得到旭日集团授权许可的情况下擅自生产旭日升冰茶,纯属假冒旭日升商标的非法行为。希杰公司生产的旭日升冰茶质量不合格,严重损害了广大消费者权益。同时还引发了社会对旭日升冰茶的误解,严重影响了旭日升冰茶的市场销售及声誉。
      旭日集团有关负责人表示,希杰此次制假,行为恶劣,后果严重,旭日集团将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为了广大消费者和企业的利益,旭日集团已向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商标侵权为由,起诉了希杰(北京)饮品有限公司和相关非法销售的经销商。最近,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查封希杰(北京)饮品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并责令其赔偿旭日集团的经济损失。
      另悉,旭日集团正在与全国各地的公安、工商、质量技监等部门联手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旭日升冰茶的行为,以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近日在清远召开的全省商标广告监管工作会议透露,广东将全力整治虚假违法广告,重点整治今年以来通过报刊、电视、广播等主流新闻媒体,及以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城市主要公共场所的户外广告等形式发布的虚假违法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化妆品、美容服务广告;以医学知识讨论的形式变相发布的违法医疗广告;在我省注册登记的互联网广告经营单位发布的虚假违法广告。此外,近期将向社会曝光一批今年以来查处的发布范围广、次数多、屡教不改或社会影响恶劣的重大典型虚假违法广告案件。
      近年来,全省工商部门对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广告进行拉网式清查,商标、广告整治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但存在问题仍然比较突出,特别是虚假违法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广告已成为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问题,严重损害老百姓利益。根据今年5月17日-19日期间对省内8家主要报纸、电视、广播媒体的抽查,其药品、医疗、保健食品广告违法率仍达27.96%,部分一季度专项整治查处过的违法药品广告也再度出现;跨地区、跨国的商标侵权案件日益增多,侵犯驰名、著名和涉外商标的案件不断发生,制假窝点越来越隐蔽,侵权手段越来越先进。
      省工商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今后一段时间将重点查处侵犯驰名商标、食品商标、药品商标、涉外商标、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商标的案件,特别要结合“红盾护农”行动,严厉打击不法商贩利用商标侵权坑农害农,突出加强种子、化肥、农药、农膜、农机具商标的保护。
      秀水街市场又遇新麻烦。自称“秀水街”商标持有人的北京业禄盛商贸公司以商标侵权为由,将市场开发商新雅盛宏房地产公司告上了法庭,提出350万元的索赔。记者昨日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北京业禄盛商贸公司在起诉书中称,该公司早在2001年就申请注册“秀水街”商标,并于2002年获得了商标注册证书,是“秀水街”商标的合法拥有者。
      而秀水街开发商新雅盛宏房地产公司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在其大楼显著位置使用“秀水街”文字,并在有关的宣传中多次使用“秀水街”标志及文字。原告认为,上述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商标专用权。
      今年3月19日,秀水街大楼开业之初,多次被朝阳区工商部门查出假冒知名品牌商品,被告的行为严重地损害了“秀水街”的良好商誉。
      除索赔350万元外,业禄盛商贸公司还要求被告删除有关“秀水街”的不实宣传;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在报纸上登载致歉声明。
      被告北京新雅盛宏房地产公司总经理季卫昨日表示,原告起诉自己侵权的理由不成立。他认为,“秀水街”是一条北京的特色街道名称,不应该被注册为商标。目前,他们已经接到了起诉书副本,正在为应诉做准备,期待法律解决这场纠纷。
      “麦当劳”印上拖鞋 吴川多家鞋厂涉嫌侵权
      据湛江市工商局透露,吴川市多家鞋厂因涉嫌擅自使用“麦当劳”标识,构成商标侵权,被当地工商立
      案调查。28日,吴川市工商局为此采取行动突查多间鞋厂时,现场查获了大批涉嫌侵权产品。
      据悉,美国“麦当劳公司”发现当地数间鞋厂生产的拖鞋相当一部分印有麦当劳图标,于5月24日向吴
      川工商部门投诉,要求查处。该市工商部门立即采取行动,突击检查当地10家涉嫌生产“麦当劳”标识的鞋厂生产车间,结果发现其中5间鞋厂有涉嫌侵权行为。
      执法人员对现场查获的2000多双成品拖鞋、2000多只鞋耳以及6副印制模具、市面标值约5000元的物品器械给予没收,并责令涉案鞋厂停止侵权并整改。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处理中。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昨天在“知识产权与中国的现代化”论坛上透露,目前最高法正在起草专利侵权判定基准的司法解释,在进一步讨论修改后将正式向社会公开征询意见。
      去年12月颁布实施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效果显著,最高法还将适时出台一系列司法解释性文件,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知识产权执法工作。
      除了专利侵权判定基准的司法解释,针对不正当竞争诉讼和植物新品种审判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最高法也将适时地提出指导性意见;针对电影、音乐、电视著作权纠纷及专利授权复审案件的调研也正在进行中。
      曹建明说,从受理类型来看,也已经覆盖了WTO下《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涉及的所有领域。但近年来,知识产权案件增幅明显,新类型犯罪不断涌现,受理难度正在加大。
      美国法庭裁决微软应支付890万专利侵权费用
      美国联邦法庭指出,微软公司的Access和Excel程序侵犯了Guatemalan公司发明者1994年专利,并要求微软支付890万美元的损失费用。美国加州中央法庭的陪审团要求微软向Armando Amado支付890万美元
      的赔偿费用,称其盗用了电子表格、计算、写字板等程序。法庭根据微软公司1997年到2003年7月的软件销售情况做出了上述决定,并会考虑是否追加额外的赔偿。
      法庭在接受的10起诉案中仅对一起案件进行了判决,Armando Amado于1990年为些软件审请专利,两年后向微软出售些软件未获成功。微软公司的发言人Stacy Drake称:“我们对今天的判决感到失望,我们仍对法庭驳回对方的大量侵权起诉感到高兴。我们相信,今天的判决对我们的客户会产生影响。”Amado称,微软公司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在Access 95,97,2000和2002等程序中大量使用这种技术。他指出,他在斯坦福大学上学期间就发了这种技术。
      诺基亚被控侵犯专利 面临数千万欧元赔偿
      据外电报道,诺基亚公司被控侵犯了一项技术专利。据持有该专利的一家公司介绍,这是一项手机用户可以不接触手机接听电话的技术。
      对此,诺基亚公司发言人Riita Mord称,这一诉案的涉及范围只限于芬兰,现在诺基亚公司正在设法证明该专利无效。
      到目前为止,中国企业“走出去”没能“拿回来”的海外欠账,累计至少高达1000亿美元。在走向海外市场已经成为中国经济发展临界点之际,如何绕开“拿不回来”的黑洞,是中国企业走向海外市场一个亟待破解的命题。而另辟蹊径的中国好孩子集团却让老外们大跌眼镜,凭借难以置信的每半天推出一个新产品的研发速度,“好孩子”在美国儿童自行车 等童用市场已占据半壁江山。与此同时,2200多项专利成就了“好孩子”中国儿童第一自主品牌的地位,并进入全球4亿家庭。这被业内称为“好孩子现象”,说明自主知识产权是进入国际市场的通行证。
       
      知识产权判例                                                      
      原告黑龙江葵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五常市五常镇亚臣大街27号。
      法定代表人关彦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学谦,哈尔滨市新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双印,男,197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黑龙江葵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职员,住黑龙江省五常市五常镇前进街41组。
      被告河北国金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桥东梁庄北路。
      法定代表人张四岩,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柴旭辉,河北齐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梁汉,男,1957 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河北国金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职员,住黑龙江省邢台市桥东区梁庄北路。
      被告北京明宏同泰大药房,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管庄乡1号。
      法定代表人邹宝来,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钱宇,男,197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蓟门里东4号楼2门1514号。
      原告黑龙江葵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国金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一)、(以下简称被告二)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12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学谦、孙双印,被告一的委托代理人柴旭辉、李梁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对其进行缺席审理。2005年3月3日,本案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学谦、孙双印,被告一的委托代理人柴旭辉、李梁汉,被告二的委托代理人钱宇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本公司享有名称为“药品包装盒(胃康灵)”、专利号为ZL 02339588.5号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被告一自2004年起,使用与前述本公司外观设计专利相似的包装生产、销售其胃康灵产品。被告二在其经营中销售了前述被告一的产品。二被告的行为已构成对本公司专利权的侵犯,并给本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被告一立即停止生产、使用与本公司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相近似的包装盒的侵权行为;2、扣押销毁被告一库存的侵权包装盒及生产模具、印刷制版等侵权工具;3、被告一赔偿本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4、被告一在《中国医药报》上公开赔礼道歉;5、被告二停止销售涉案侵权药品;6、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一辩称:原告指控本公司侵权的“胃康灵”药品包装盒系本公司独立研发的,不仅与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有明显的区别,而且本公司就该包装盒也享有外观设计专利权。因此,本公司没有侵犯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权,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二辩称:本店经销的被告一生产的“胃康灵胶囊”系由北京市燕京医药公司进的货,进货途径及手续合法。本公司并不知晓该产品是否侵犯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因此本公司没有侵权的故意及过错,故本店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02年8月3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药品包装盒(胃康灵)”的外观设计专利(以下称涉案外观设计专利),该申请于2003年4月23日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并于同日发布授权公告,专利号为ZL02339588.5。现该外观设计专利权处有效期内。
      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公告显示该外观设计专利共由平面主视图、仰视图、俯视图、左视图、右视图组成,另附使用状态图一张。其中主视图为包装盒的正面,其它视图均为包装盒的侧面。另附使用效果立体图一张。
      主视图为长宽比例约为1.6  :1的长方形,该长方形左半部中间有一蓝底色正方形图案,该图案中心部分为一圆形彩色图案,图案的右半部分是金黄色葵花图形,左半部分是半个地球,周围环绕蓝白相交的放射状线条。前述正方形图案下为“葵花药业”四个变形文字,其中的“药”为白色楷体,衬有黄色菱形图案,其余三字为绿色的变形体。
      该长方形主视图的右半部分自上而下为绿色变形字“葵花”二字、黑体胃康灵胶囊字样及下划的红色横线、绿色字体的胃康灵胶囊的汉语拼音、绿色字体的葵花药业四字,其中“药”字为白色,衬有黄色的菱形图案。
      其它视图均为不同比例的长方形,其中左视图中部为绿色的葵花图案及注册商标标记,俯视图左部为条形码。
      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简要说明写明:1、后视图与主视图相同,省略后视图。2、请求保护色彩。
      2004年10月14日,原告以21元的价格在被告二处购买了3盒被告一生产的“胃康灵胶囊”产品。前述被告二销售的“胃康灵胶囊”产品的外包装盒为长方形,正面与背面相同,均为长宽比例为6.3 :10的长方形,自上而下为:深紫色的“国金”二字及注册商标标记和药品批准文号;黑色字体的“胃康灵胶囊”字样及下划的红线,绿色字体“胃康灵胶囊”的汉语拼音;正方形图案,其中黄色的葵花图案占据该正方形的主要部分,其余部分为深绿色和淡蓝色的底色;绿色变形字体的“国金药业”四字,其中“药”字为白色楷书字体,衬有黄色花形图案;被告企业名称的中文(黑色字体)及拼音(绿色字体)。
      前述被告二产品包装盒的上盖左侧为黄色和绿色的变形葵花图案,其余为绿色字体的胃康灵胶囊的拼音。前述被告二产品包装盒的其它侧面分别标明了药品的成份、用量、条形码、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有效期等。
      另查,被告二自2004年9月7日――12月7日期间自北京市燕京医药公司进货被告一生产的“胃康灵胶囊”产品,累计销售128盒,销售总金额为896元。被告二已将未售出的前述被告一生产的“胃康灵胶囊”产品退回北京市燕京医药公司。
      再查,被告一的委托代理人李梁汉于2004年5月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包装盒(胃康灵胶囊)”的外观设计专利,该申请于2005年1月5日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专利号为ZL 200430012517.X。该外观设计专利现处有效期内。在前述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的同日,李梁汉书面授权被告一在生产、销售中使用前述外观设计。此后,被告一开始将前述外观设计专利作为其“胃康灵胶囊”产品的包装盒。2005月年2月25日,李梁汉再次书面授权被告一在生产、销售中使用前述外观设计。经查,被告二销售的被告一生产的“胃康灵胶囊”产品的外包装盒与前述李梁汉的外观设计专利一致。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提交的如下证据及双方陈述在案佐证:
      (一) 原告的涉案外观专利的专利证书及设计图和简
      要说明、授权公告、交纳专利年费收据、涉案被控侵权产品外包装盒实物、涉案被控侵权产品、购买涉案被控侵权产品的票据、表明涉案被控侵权产品销售情况的发票及单据等;
      (二) 被告一提交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GMP证书、
      ZL 200430012517.X号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及申请文件、交纳专利年费收据、李梁汉的书面授权书、有关各行业在产品包装中使用葵花图案和在产品名称字样下划红线等通行设计方法的证据等;
      (三)被告二提交的其经销的被告一生产的“胃康灵胶囊”产品的进货单据及销售明细表。
      本院认为,原告就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享有的专利权受法律保护。
      我国专利法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涉案外观设计专利图片显示的产品由一个主视图及四个其它视图组成,除主视图及左视图外,其它视图为仅起功能作用,而消费者在正常使用时不对产品产生美感作用的设计内容,不属于涉案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因此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为主视图及左视图体现的要部,包括图案、色彩、形状、排列、位置等。
      被告一生产、销售的涉案“胃康灵胶囊”产品外包装盒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属同类产品,其正面及背面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主视图虽然在个别因素上如红色的下划线、及橙色装饰的“药”字等,存在相同和相似之处,但在图案、文字的排列方向、顺序、位置及具体文字的内容、葵花图案的具体内容等方面区别明显,既不构成相同,也不构成相似。被告一生产、销售的涉案“胃康灵胶囊”产品外包装盒的各侧面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其它视图特别是左视图也不构成相同或相似。因此,从整体观察和综合判定的角度看,被告一生产、销售的涉案“胃康灵胶囊”产品外包装盒不具有涉案外观设计的要部,未落入涉案原告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不构成侵犯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原告关于判决二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公开赔礼道歉及承担本案诉讼费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故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黑龙江葵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010元,由原告黑龙江葵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集佳律所动态                                                       
      2005年6月6日,解文武诉青岛海尔通讯有限公司、大中电器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梁勇律师及陆长明主任作为青岛海尔公司的代理人参加了开庭的诉讼活动。
      2005年6月8日,德国冯士英有限股份公司(原审被告)诉北京凹凸利印刷服务有限公司(原审原告)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戴福堂律师作为凹凸利公司的代理人参加了庭审过程。此案现以调解告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