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知识产权要闻                                                      
      发源于河南嵩山少林寺的少林功夫以及由此形成的“少林”文化品牌,近年来被国内外一些企业和机构纷纷进行商标抢注,这一问题引起少林寺及社会各界有识之士的极大关注和担忧。
      作为少林文化发祥地的河南省郑州市,日前在市政协召开的常委会议上通过一项建议,呼吁政府部门尽快启动相关保护机制,对少林寺有形和无形资产进行系统的保护与管理。河南省及郑州市有关部门已表示,将通过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申请将“少林功夫”列入“人类口头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以确保少林文化的知识产权。
      通过调查了解到,现在从企业品牌、商店招牌,到五花八门的武术学校字号,处处都有“少林”的踪影,国内企业注册“少林”商标的有54个,国外注册与“少林”相关的商标已达110多个。同时,还有不少团体盗用少林寺的名义进行商业演出,有些单位和部门有意将“少林”与“少林寺”割裂开来,不惜损害少林寺的整体形象,从中谋求商业利益。“少林”、“少林功夫”、“少林武术”等已被一些国家争抢进行商标注册,“少林功夫”文化品牌被随意抢用和滥用,造成国际社会对少林功夫的认识混乱,甚至产生曲解。
      为此,少林寺专门成立了河南少林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启动相关保护机制,对少林寺无形资产进行系统保护和管理,以及时有效地保护传统“少林功夫”的源头和根基。
      因一字之差对簿公堂的北京同仁堂和温州叶同仁药店,如今却出人意料地携手合作。近日,因法院调解摘去“堂”字的温州叶同仁药店的最佳位置,已设立50平方米的北京同仁堂专柜,后者的各类参类补品、中成药等药品这几天正陆续引进前者的药城,大概一周后就可正式专柜经营。
      北京同仁堂与温州“叶同仁”的前身———“叶同仁堂”同为清康熙年间创立的老药铺,至今都有300多年历史。1989年,北京“同仁堂”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2002年,温州“叶同仁堂”向国家商标局成功注册商标。2004年8月,北京“同仁堂”以商标侵权为由将温州“叶同仁堂”告上法庭,巨额索赔5000万元。双方由此产生了一场震惊南北的侵权官司。
      后经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协议,温州叶同仁堂的招牌中摘去“堂”字。本月27日,在温州存在了300多年的“叶同仁堂”正式改为“叶同仁”。
      可谓不打不相识。经历这场官司后,北京同仁堂也看到了温州叶同仁在本土的影响力,认为进军温州药业零售市场,必须借助本土较有规模的药企才能实现资源互补,而叶同仁正好具备了这样的实力。双方签订了合作协议,“叶同仁”将作为“同仁堂”在温州地区的首家代理商,提供场地以及相关配套物业,而“同仁堂”则以专柜经营的形式进入叶同仁药城。
      近日,江苏省南京警方经过连续两个多月缜密侦查、艰苦查证,成功破获一起非法经营数额高达100多万元的假冒国际知名品牌———“夏普”注册商标案,主要犯罪嫌疑人王海、周亮(两人系化名)日前相继被捕。这是该市开展“山鹰行动”以来,在打击侵犯商标知识产权违法犯罪活动中取得的又一重大战果。据统计,自去年11月初公安部、省厅部署“山鹰”行动以来,南京警方共破获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30余起,抓获犯罪嫌疑人40名,挽回经济损失1000余万元,有力规范了全市知识产权市场秩序。
      行动中,警方针对知名企业商标频频遭遇侵权的现状,积极会同有关部门确定重点打击地区和环节,主动出击,侦破了一批违法犯罪案件,摧毁了一批违法犯罪团伙和网络。去年12月,南京市玄武分局破获了某电子信息公司原销售副总经理沈某、高级研发主管吴某等人窃取原公司“还原卡产品源代码”侵权案件。两名犯罪嫌疑人离开该公司后,另外成立一家公司,生产、销售与原公司“还原卡系列产品”主要程序一致的产品,给原公司造成数百万元损失。今年4月13日,南京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接到武汉市场上出现仿冒“夏普”数据投影机报案后,会同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迅速组织力量对此展开调查,并于当月26日将犯罪嫌疑人王某抓获。经审讯,王某交待了伙同夏普公司维修员周亮通过购机购配件改装假冒“夏普”品牌,以低价供给销售商非法进行牟利的犯罪事实。6月14日,主要犯罪嫌疑人王海、周亮被批捕。
      我国女装行业没有“中国名牌”的局面连连被上海斯尔丽服饰有限公司打破。该公司商标近日又被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这不仅标志着我国女装行业有了首个“中国驰名商标”,也使该公司成了我国女装行业首家拥有“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这两项国家级最高荣誉的双冠王企业。
      为打击不正当市场竞争行为,维护在华企业的商标和品牌等权益,北京、上海、广州和深圳的工商部门近日展开行动,前往“深圳市汤姆逊电业有限公司”在当地的代理机构驻处和电子产品卖场,以及“深圳市汤姆逊电业有限公司”在深圳的工厂,查封了大量贴有“汤姆逊TMS”商标的MP3播放器等产品。
      汤姆逊在全球多个国家注册有“THOMSON”为主体的商标,同时在中国注册有“汤姆逊 TANG MU XUN”商标,用于各类音响设备及零配件。
      而在2005年初,汤姆逊发现市场上出现大量带有“汤姆逊TMS”商标的MP3播放器。经调查核实,该播放器实为“深圳市汤姆逊电业有限公司”生产。该公司大量生产“汤姆逊TMS”MP3播放器、CD播放器等便携式音响设备供应给国内各大电器商场,但该公司根本未将“汤姆逊TMS”商标在音响设备上进行过商标注册,仅仅在“照相机(摄影)、电池、电池充电器”上注册有该商标。
      “深圳市汤姆逊电业有限公司”在MP3播放器等音响产品上使用“汤姆逊TMS”商标,该商标和“汤姆逊TANG MU XUN”商标相比,两者中文部分完全相同,且中国消费者会将“汤姆逊”看作商标的主体部分,实际上“深圳汤姆逊电业有限公司”在宣传使用“汤姆逊TMS”商标的过程中也常常将其省略成“汤姆逊”。该公司的行为已构成了商标侵权。另外,“TMS”为汤姆逊在纽约股票交易所和巴黎证券交易所的代码。“深圳汤姆逊电业有限公司”将其配合“汤姆逊”使用,也势必在消费者中增加混淆的可能。
      汤姆逊还发现“深圳市汤姆逊电业有限公司”在为其MP3播放器的宣传中,曾宣称其为“法国品牌”、“国际品牌”,而其“汤姆逊TMS”在中国竟没有在音响产品上注册。这明显是一种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汤姆逊已经在中国在先注册有一系列以“汤姆逊”为商业字号的企业,包括“汤姆逊(东莞)多媒体有限公司”、“北京汤姆中信数字技术有限公司”、“汤姆逊实业(深圳)有限公司”、“汤姆逊光学组件技术(深圳)有限公司”、“TCL-汤姆逊电子公司”等。
      在“深圳汤姆逊电业有限公司”和其他公司的权利纠纷中,该公司不断被简称为“深圳汤姆逊公司”,而且有的媒体误将该公司看作汤姆逊的“中国合作方”。这些报道在受众中造成了混淆,使消费者误以为“深圳汤姆逊电业有限公司”为法国汤姆逊公司的在深圳新设立的工厂。“深圳汤姆逊电业有限公司”的行为,已经在消费者中间造成了极大的混淆。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伤害了广大消费者的知情权,而且损害了法国汤姆逊公司的高端品牌形象。
      汤姆逊中国区总裁甘博仁表示:“我们感谢中国政府工商部门的这次打击行动,这不仅能够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也维护了汤姆逊公司在中国的商标权益和品牌形象。”
      琼“健康岛”遭抢注
      海南自2003年非典后历时两年精心打造的“健康岛”品牌,已被北京市自然人高金声申请注册,该商标目前正处于公告期。如无异议,高金声将在17天后,即3个月的商标公告期满后,成功取得这一商标使用权。
      初审公告中有高金声申请在第16类商品中注册使用“健康岛”商标,使用商品包括“期刊;杂志(期刊);书籍;印刷出版物;报纸;说明书;新闻刊物;宣传画;手册;印刷品”10类商品。这一注册一旦成功,意味着作为“健康岛”概念首创者的海南,今后在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中,将不能在宣传画、说明书、手册等宣传品中出现“健康岛”3个字,否则将被视为侵权,海南两年来集全社会之力打造“健康岛”品牌积累起的巨大无形资产也将流失。
      为此,海南省工商局于5月13日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提出异议,认为“健康岛”是海南省在2003年非典后,着力打造的新品牌,目前,海南健康岛、生态岛、度假岛、欢乐岛、蜜月岛的5岛形象已经在国内深入人心,高金声注册“健康岛”商标,已经侵犯了海南省的在先权利,具有明显的抢注恶意,是“搭便车”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希望商标局防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抢注“健康岛”、“生态岛”等5岛商标的侵权行为。
      但是国家工商总局认为,海南省工商局作为行政部门不能提出异议。随后,海南省工商局建议海南省旅游协会申请保护“健康岛”等5岛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派专人到商标局办理有关事宜。同时,该省旅游局请示海南省政府,要求保护“健康岛”等5岛注册商标专用权。但由于海南省旅游协会提供材料不全等原因,目前国家商标局暂时没有受理这一请求。
      6月27日,海南省相关部门就如何保护“健康岛”等5岛注册商标召开专题会议。该省工商局认为,由于“健康岛”商标公告将于7月14日结束,目前海南省应尽快提出异议,以阻止高金声的抢注行为,然后再商定由海南省相关单位或部门申请注册其商标权。
      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办公室主任、商务部副部长张志刚在国务院新闻发布会上透露,原定于今年8月结束的保护知识产权集中治理的专项行动将延长到年底。
      2004年11月,公安部在全国范围内部署开展了为期一年的打击侵犯商标专用权犯罪“山鹰”行动。公安部部长助理郑少东介绍,“山鹰”行动已成功破获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1000多起,抓获犯罪嫌疑人2600余人,涉案总价值逾8.6亿元。
      最高法院副院长沈德咏表示,从现在审结的案件情况看,99%以上案件做了有罪认定,我国判处侵犯知识产权刑罚的量刑是比较重的,是世界上打击此类犯罪力度最大的国家之一。
      今年4月份,美国贸易谈判代表办公室公布了“特别301报告”,将中国列入“重点观察国家”名单。张志刚对此表示:“深感遗憾,因为它不符合事实。”他呼吁,希望美方理解中国政府所做的工作,正视中国保护知识产权所取得的进展。
      浪潮集团有限公司的“浪潮”商标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这是济南市继小鸭、轻骑、迈克、鲁能之后第5个驰名商标。
      驰名商标是全国范围内相关公众中具有广泛影响并在国际上通用的高知名度商标。它的认定虽然起于法律诉求,但客观作用非常突出,既是一座城市的“名片”,又是一个地方  经济发展的象征。浪潮集团目前已发展成为中国领先的IT应用综合解决方案商,是国内五大信息产业集团之一,也是中国最大的服务器制造商和服务器解决方案供应商。
      据介绍,目前我国由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总计514件。
      工商总局受理“阿福”注册 
      日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受理了该所关于“阿福”形象商标的申请。
      2001年以来,可口可乐中国公司每年连续启用阿福形象作为其春节贺岁形象代言人,但阿福是无锡传统的民间艺术作品,已成为无锡的形象代表。由于可口可乐公司至今还未在中国内地申请注册阿福商标,今年3月22日,无锡几位律师自费申请了包括可乐、矿泉水、等10项非酒精饮料在内的“阿福”图形商标注册。
      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办公室主任、商务部副部长张志刚在28日举行的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新闻发布会上介绍,10个多月以来,各级执法部门查获的大案要案数,行政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数,检察机关批捕起诉数,各级法院判罪定刑数比上年同期有了一定的增长。
      最新的统计数字显示,截至目前,工商部门共查处商标侵权案件24189件,罚款1.57亿 元;新闻出版、文化、版权、公安部门等查缴各类违法音像制品、盗版品1.67亿余件,打掉非法光盘生产线24条,取缔非法印刷窝点2960余家,其中文化部组织销毁了6335万件盗版光盘;专利部门查处冒充专利1115件,假冒他人专利153件;海关查处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案件949起,案值7304万元。
      “非常6+1”被抢注
      央视著名栏目“非常6+1”已经被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注册成为了各种饮料的品牌。据了解,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这个商标的日期为2003年12月9日,编号为3836269号,所使用的商品为啤酒、果汁、水(饮料)、蔬菜汁(饮料)、果汁饮料(饮料)、无酒精饮料、乳酸饮料(果制品,非奶)、碳酸饮料、植物饮料、豆类制品等一共10种。“非常6+1”栏目制作人哈文表示对此无法阻止。                       
      从浙江省工商局获悉,全省今年又有10件商标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为驰名商标,新增数全国第一。其中,方太(油烟机/宁波)、宝石(缝纫机/台州)、纳爱斯(洗涤用品/丽水)、太子龙(休闲服装/绍兴)、喜临门(床垫/绍兴)、会稽山(黄酒/绍兴)、天正(低压电器/温州)等7件商标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恒柏(西服/绍兴)、钱潮(汽车配件/杭州)、女儿红(黄酒/绍兴)等3件商标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审理商标争议案件中认定为驰名商标。至此,浙江省拥有驰名商标55件,名列全国第一,这是继2004年浙江省驰名商标新增量及总量同时位居全国首位后,第二次荣登榜首。
      公布前为防恶意抢注北京奥运口号注册45类商标
      早在奥运口号公布前三天,“同一个世界,同一个梦想”已经在6个国家和地区进行了全部45个类别的商标注册。
      随着奥运会进入北京周期,全国奥运热逐渐升温,近期在不同领域出现的奥运侵权案件有所增多,如何才能确保奥运主题口号不被人恶意提前抢注赚取非法商业利润呢?记者了解到,北京奥组委为此专门加强了保密工作,所有在6月26日提前获知口号内容的人员,包括 媒体记者、与会专家、印刷工人等一律同北京组委会签署保密协议。
      在严格保密的基础上,北京奥组委法律部提前3天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进行了商标注册申请,申请覆盖全部45个商品和服务类别。此外,奥运主题口号还在国际奥委会总部所在地瑞士等国家和地区申请了商标注册。
      同时,北京奥组委还在商标局进行了奥林匹克标志备案,“这也意味着‘同一个世界、同一个梦想’将和中国印五环新北京、新奥运一样作为奥林匹克标志受国家法律保护”,北京奥组委法律部综合处处长李雁军介绍说。                         
      知识产权判例                                                       
      上诉人(原审原告)包头市永磁电机研究所,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青工南路(开发区第三功能小区)。
      法定代表人刘长安,所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王景川,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包头富达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稀土开发区曙光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徐来根,董事长。
      上诉人包头市永磁电机研究所(简称永磁研究所)因专利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4)一中行初字第53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05年1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3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永磁研究所法定代表刘长安、委托代理人耿慕白,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高雪、张汉国,被上诉人包头富达电器有限公司(简称富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振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永磁研究所系96244271.2号名称为“轻便电动车驱动轮电机”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2002年9月2日富达公司向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宣告该专利权无效,认为该专利权不具备创造性和实用性,且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第20条第1款、第21条第2款及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之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经过审查于2004年3月16日作出第5930号无效决定,宣告96244271.2号实用新型专利权部分无效。永磁研究所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对比文件1中的“左右压环轴向压紧把绕组端部固定在转子铁芯两端的环形面上,在压环的孔内放置换向器”,可以起到使换向器不另占用电机的径向长度和轴向长度的效果。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为了减小电机的轴向长度,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基础上容易想到将换向器放置在外转子电枢绕组一个端部内腔内,使换向器和电刷装置不另占用电机的径向长度和轴向长度。故对比文件1对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技术方案A的技术特征(e)中换向器与电枢绕组的位置关系及技术特征(g)有启示。对比文件2中换向器是端面式换向器,且换向片均匀排列在圆盘支架左右两侧的凹槽内,故对比文件2公开了技术方案A中的特征(c);对比文件2中的换向器结构与本专利技术方案A中的技术特征(d)没有实质性区别,且设置这些换向片的圆盘支架以及各个换向片之间必须相互绝缘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故特征(c)和(d)也没有使技术方案A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对比文件1、2与本专利技术领域相同,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和2的启示下,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能够容易地得出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方案A,故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方案A不具有创造性。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5930号无效决定,程序合法,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永磁研究所请求撤销该无效决定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1)项之规定,判决维持专利复审委员会第5930号无效决定。
      永磁研究所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本院,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及专利复审委员会第5930号无效决定,维持96244271.2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有效。永磁研究所上诉称:第一,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技术特征(e)和(g)。压环并非电机的必要结构,压环本身已处于电枢的端部之外,已占用了电机的轴向长度,换向器安装在压环内已处于电枢端部之外,当然也就占用了电机的轴向长度,与本案中的(g)特征截然不同。特征(e)与对比文件1中的结构也全然不同。第二,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技术特征(c)和(d)。第5930号无效决定中只是描述了“从对比文件2的附图1可以看出,换向器的换向片均匀排列在圆盘支架左右两侧的凹槽内”,而圆盘支架占据了整个电机轴向长度的一半以上,这一描述与(c)特征毫无可比性。对比文件2中找不到有关环形绝缘片的描述。仅凭换向片之间相互绝缘这一公知常识并不能唯一导出(d)特征。本专利和对比文件2相比,其轴向尺寸的差异显著,使用中更能满足电动自动车这一产品的需要,具有突出性特点和进步。综上,本专利由于具有(c)、(d)、(e)、(g)等特征,大大减小了电机的轴向径向尺寸和简化了电机的结构,取得了显著进步。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和2的基础上,再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不能得出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方案A,该技术方案具有创造性。专利复审委员会和富达公司服从原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永磁研究所于1996年11月22日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了96244271.2号“轻便电动车驱动轮电机”实用新型专利,该专利申请于1998年6月17日被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2002年9月2日富达公司以不具备创造性且不符合中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第20条第1款、第21条第2款及中国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为由,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永磁研究所遂于2002年10月10日主动将其原权利要求修改为:
      一种轻便电动驱动轮电机,其结构为旋转电枢式,它由电机永磁定子、电机转子组成:其中,电机转子上布有电枢铁芯、电枢绕组和换向器,其外壳采用轻质铝合金材料,永磁定子上装有永磁磁极,驱动轮电机直接装在电动车的固定轴上,并且,电机转子的外壳直接驱动车轮旋转而不用中间减速机构,其特征在于:电机的换向器采用薄片端面式或薄筒内柱面式,薄片端面式换向器是在一个环形绝缘板上均匀地装有多个换向片,且相互绝缘;薄筒内柱面式换向器是在端面薄壁绝缘圆筒的内壁上装有多个换向片,且相互绝缘;所述薄片端面式换向器或薄筒内柱面式换向器含在驱动轮电机的外转子电枢绕组的一个端部的腔内,与其配套的电刷装置部分则放置于永磁内定子的空腔内或电枢绕组端部的内腔中,且与永磁定子固定连接;换向器和电刷装置不另占用电机的径向长度和轴向长度。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驱动轮电机,其特征在于:驱动轮电机内定子上的永磁磁极是凸极结构,且有一半磁极由永磁磁体构成,另一半磁极由导磁体构成,所有装有永磁磁体的磁极相对于外转子都表现为同一极性,同时,装有永磁体的磁极和由导磁体构成的磁极相互间隔排列,且其磁极极数有6-16极。富达公司共提交了13份对比文件,其中对比文件1为1985年12月20日公告授权的CN85200713号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电动自行车电机,该电机是径向空隙外转子无槽永磁结构的直流电动机,为内定子、外转子结构,其转子含有电枢绕组、铁芯、换向器、压环,定子含有磁极、轴、套筒、刷握、电刷,电机的转子缺芯是由无槽环形硅钢片迭成的筒形柱体,电枢绕组可由扁平形状的等节矩线圈组成,用左右压环轴向压紧把绕组端部固定在转子铁芯两端的环形面上,在压环的孔内放置换向器,并把它固定为一体,在电机的固定轴上套有套筒,套筒外面装上永磁电极,一般在套筒上有放置刷握的相应数量的孔,电刷装在刷握内与换向器端面接触,由电刷引出的电缆可从固定轴的空心部分引出机外,从对比文件1中可以看出,换向器是安在压环的圆孔内,压环为电机的端部,而刷握则放置在套筒上的孔内,换向器和电刷以及刷握都不另外占用电机的径向长度和轴向长度。对比文件2为1990年3月14日公告的89200422.3号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没有减速齿轮、不需要传动装置的直流电动车轴,其包括轴壳、转子、定子、换向器、滑环、炭刷、炭刷架等,从对比文件2可以看出,换向器的换向片均匀排列在圆盘支架左右两侧的凹槽内。对比文件3是1990年3月14日公告的89214177.8号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永磁电机,在定子或转子上的磁极中只有一半极体上装有磁钢,并且这些磁极都不相邻,另一半磁极全由导磁材料构成,所有装有磁钢的磁极都是一种极性的,并且该结构对于各种极对数的旋转磁极式和旋转电枢式的电机都是适应的。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查认为,96244271.2号实用新型专利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第20条第1款、第21条第2款及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之规定,并且具有实用性。但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方案A(采用薄片端面式换向器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A中的技术方案限定了如下技术特征:(a)一种轻便电动车驱动轮电机,其结构为旋转电枢式,它由电机永磁定子、电机转子构成;其中,电机转子上布有电枢铁芯、电枢绕组和换向器,其外壳采用轻质铝合金材料,永磁定子上装有永磁磁极;(b)驱动轮电机直接装在电动车的固定轴上,并且,电机转子的外壳直接驱动车轮旋转,而不用中间减速机构;(c)电机的换向器采用薄片端面式;(d)薄片端面式换向器是在环形绝缘板上均匀地装有多个换向片,且相互绝缘;(e)所述薄片端面式换向器含在驱动轮电机的外转子电枢绕组的一个端部的腔内;(f)与其配套的电刷装置部分则放置于电枢绕组端部的内腔内,且与永磁定子固定连接;(g)换向器和电刷装置不另占用电机的径向长度和轴向长度。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A中的特征a、e、f、g。对比文件2中的换向器是安装在定子部分的电枢圆盘支架内环侧面上,本专利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A中的换向器固定在转子部分上,但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2的启示,将换向器固定在转子部分上不需要花费创造性劳动,并且对比文件1中也给出了将换向器固定在转子部分上的启示,故对比文件2公开了技术方案A中的特征b、c、d。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和2的启示下,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能够容易地得出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方案A,故技术方案A不具有创造性。从属于权利要求1中技术方案A的权利要求2附加的技术特征是电机领域的公知常识,是为了减少永磁磁体的数目而采用的一种常用技术手段。从对比文件3可以看,装有磁钢的磁极与由导磁材料构成的磁极是相互间隔排列的,故从属于权利要求1中技术方案A的权利要求2不具有创造性。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技术方案B及其从属权利要求具有创造性。2004年3月16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5930号无效决定,宣告96244271.2号实用新型专利部分无效。
      上述事实,96244271.2号实用新型专利文件,专利复审委员会第5930号无效决定,CN85200713号、89200422.3号和89214177.8号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以及各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审理中各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在于,96244271.2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方案A是否具有创造性。更具体地说就是在对比文件1和2的基础上能否显而易见地得出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方案A。本案中,压环并非电机的必要结构,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为了减小电机的轴向长度,在了解对比文件1技术方案的基础上,省去压环将换向器放置在电枢绕组的端部腔内,使换向器和电刷不另占用电机的径向和轴向长度,这一点是容易想到的,故一审判决和专利复审委员会第5930号无效决定认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A中的技术特征(e)和(g)并无不妥。对比文件2中公开的是端面式换向器,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A中要求保护的是薄片式端面式换向器,二者并无本质性区别。对比文件2在文字上虽无环形绝缘板的描述,但从对比文件2的附图可以明确看出,换向器的换向片均匀排列在圆盘支架左右两侧的凹槽内,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A中的技术特征(d)与对比文件2中的换向器结构亦无本质性区别,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由对比文件2的相关技术内容得出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A中的换向器结构是显而易见的,故一审判决和专利复审委员会第5930号无效决定认定对比文件2公开了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A中的技术特征(c)和(d)亦无不妥。对比文件1和2与本案争议专利属于同一技术领域,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结合对比文件1和2能够容易得出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方案A,故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方案A不具有创造性。从属于权利要求1中技术方案A的权利要求2亦不具有创造性。综上,一审判决和专利复审委员会第5930号无效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永磁研究所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2000元,均由包头市永磁电机研究所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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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阳光绿洲旅行社诉3721公司、北京长城国旅公司网络实名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宣判
      2005年6月20日,北京阳光绿洲旅行社诉3721公司、北京长城国旅公司网络实名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宣判,周丹丹律师到法院领取判决。
      2005年6月23日,北京集佳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诉北京博导集佳知识产权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戴福堂律师、张亚洲律师作为原告的代理人参加了诉讼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