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知识产权要闻                                                      
      历时两年之久的“金华火腿”商标权纷争昨日终于有了结果。上海市二中院不予支持原告浙江省食品有限公司的诉请。法院认为,在商标权与原产地域产品名称的冲突时,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尊重历史的原则予以解决。
      自古以来浙江金华盛产火腿。然而,金华火腿原产地生产的火腿却无权使用“金华火腿”商标,地处杭州的浙江省食品公司成为了“金华火腿”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因此,在金华火腿的产品上,不可避免地存在注册商标与地理标志的冲突,由此引发“金华火腿”商标权纠纷。2003年7月,浙江省食品有限公司在本市南京东路泰康食品公司门店发现该店销售的火腿上印有“金华火腿”字样,生产单位是浙江省永康火腿一厂。为此,浙江省食品公司一纸诉状将销售商泰康公司和生产商浙江永康火腿一厂告到上海市二中院。
      法院认为,原告“金华火腿”注册商标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但是,另一方面,原告作为“金华火腿”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因此,永康厂使用“金华火腿”原产地域产品名称和专用标志不构成侵害商标权。
      但是,永康厂在使用“金华火腿”原产地域产品名称时,存在一定瑕疵。其在向国家有关职能部门提出申请使用但尚未获得批准的情况下,已经在其产品上使用了“金华火腿”、“原产地管委会认定”等字样;在产品的外包装和标签上没有标注“金华火腿”原产地域产品名称和专用标志。因此,永康厂应当严格依照国家的规定,规范使用“金华火腿”原产地域产品名称及其专用标志,尊重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避免注册商标专用权与原产地域产品之间的冲突。
      海口一市民把“双规”二字注册成杀虫剂及老鼠药商标。目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向其发放通知,正式受理这一商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向海口市民傅方文下发的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中写道:“根据《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此商标的注册申请我局已受理”。
      申请注册“双规”商标的海口市民傅方文说,老百姓看到贪官被实施“双规”的消息常常会拍手称快,因为“双规”代表着正义的威力,是惩治贪官的利剑。于是他决定把“双规”注册成杀虫剂及老鼠药等类别的商标,专用来杀灭害虫和硕鼠。他设想,当“双规”杀虫剂进入千家万户时,可能会对贪官产生巨大的心理压力,使他们收敛其腐败行为。
      辽宁大学正在等待商标注册的请求获批。“等商标注册完成,下一步我们就要对滥用辽宁大学名号的商家开始打假了。”辽宁大学办公室主任说。
      今年4月1日,辽宁大学就校称“辽宁大学”和校徽进行了商标注册申报,涉及10多个门类(总共45个门类),目前正在审批程序之中。由于还没有最终获批,肖秋生并没有介绍这10多个门类的具体内容。
      对于辽宁大学注册自己名头的原因,辽宁大学办公室主任解释,现在一些经营实体在起名字的时候,随随便便就加上辽宁大学的称谓,本来和辽宁大学一点关系都没有,不知道的还以为是辽大参股的,“像这样的经营实体有不少,给学校的声誉带来了不良影响。这次注册商标为打假。”
      创新科技公司本周二表示,苹果电脑公司的数字音乐播放器ipod上组织音乐方法的一项专利已经裁定给创新科技公司,这一变化可能将使苹果电脑公司在销售它的数字音乐播放器时支付版税。
      创新科技公司的专利是一种自动组织数字音乐收藏分类的方法。例如“艺术家”或“流派”。屏幕上出现的简朴连续的选择菜单可以帮助听众发现希望听到的歌曲。
      据新加坡创新科技公司美国子公司创新实验室总裁Craig McHugh 表示,包括苹果电脑公司的iPod 和迷你型 iPod 等许多产品都采用了非常熟悉的界面。他说,为了执行专利,创新科技公司将寻求苹果电脑公司支付许可或采取其他合法的行动。McHugh表示,“申请专利是为了保护我们的发明,我们已经注意到发明是非常重要的” 。
      这是苹果电脑公司二个月来的第二次损失,在美国所有数字音乐播放器市场,苹果电脑公司已经占领了70%的市场份额,它的ipod将失去这些专利。上个月美国专利商标局拒绝了苹果电脑公司关于ipod界面外表的专利请求。微软公司在5月份早些时候曾提出了一个类似的主张。微软公司发言人表示,公司的专利请求目前仍然没有结果。
      苹果电脑公司的发言人对此拒绝发表评论。
      法律专家表示,其他公司对苹果电脑公司的专利诉讼不让人感到奇怪,Stanford法律学校教授Mark Lemley表示,对技术的热爱促使人们在同一时间推出了类似的发明。
      McHugh表示,在苹果电脑公司推出它的数字音乐播放器ipod前一年,2000年11月份创新公司在发货的Nomad Jukebox MP3播放器中就采用了相同的、可以轻松使用的界面。在创新公司2001年1月5日取得专利的时,直到2002年10月份为止,苹果电脑公司还在等待它提出的专利申请。
      市场调研机构Inside Digital Media公司总裁Phil Leigh说,他认为苹果电脑公司将反对支付创新公司的版税,他预期苹果电脑公司将力劝美国专利商标局重新考虑这一专利,说服创新公司同意数字音乐收藏分类的方法不是新的,作为选择,苹果电脑公司可以争辩它的数字音乐播放器ipod界面是一种巧妙的不同。
      Leigh说,专利问题争论的结果是难于估计的,但一些专利最初裁定给一个当事人并不意味着这些裁定不可以争论。美国专利商标局发言人表示,再审议的请求是罕见的,美国专利商标局在每年的180000件专利问题中,提出再审议请求的仅有400件。
      “闽南斗茶·2005”系列活动日前已启动。为更好地推动闽南茶叶产业的发展,营造一个公正、公开、健康、规范的活动环境,已将本次活动的LOGO等申请商标注册。
      据专业人士介绍,本次活动主题及LOGO按照国际通行的商标分类,且依照此次活动的性质,应属于服务商标。商标持有人即活动的主办方厦门晚报社将对商标享有专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等。
      据介绍,“闽南斗茶·2005”系列活动申请商标注册,意味着主办方事实上获得某个商标,在法律上得到国家的确认和社会的认可。这对于此次活动将产生切实的权益保障功能,并能以商标的显著权特性有效对抗商业第三方对活动的可能侵害。另外,商标的注册将有利于品牌保护,提升此次活动的品牌价值,有利于活动的深入,对于活动的进一步升级将起推波助澜的作用。
      本次活动的商标注册还将有利于此次活动的形象推介,提升主办方的形象,推动闽南茶文化的发展。对于此次活动的参与者,商标也将起到很好的引导作用,有助于读者从形形色色的茶类活动中区分出此次活动来,同时保护本次活动参与者的相关权益。
      四川“白家”来长护版权
      近日,四川白家食品有限公司向长春市版权局反映,长春蜀风源餐饮有限公司开的成都名小吃店招牌使用了他们公司的商标,“侵犯”了他们的版权。
      在长春市建和街,这家标有“白家肥肠粉”的小吃店,其招牌和四川白家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酸辣粉丝的外包装非常相似。据四川白家食品有限公司品牌部何经理讲,两个月前,他们发现长春这家小吃部在没有征得公司授权的情况下,使用了他们公司的外包装图案。几次交涉未果,于8月25日正式向这家小吃店递交了律师函。据其讲,公司早在2002年8月份就申请了“白家”商标外观设计专利。而且已经在成都开了4家餐馆。
      针对四川白家食品有限公司的投诉,长春蜀风源餐饮有限公司的张经理表示,“我并不知道自己侵权了。”据其讲,他是在今年3月份和成都一家肥肠粉店签订了加盟协议,当时花了两万元钱。并于今年6月份开了长春分店。当时他根据对方的要求制作了牌匾,对方还给店里派来一位厨师。不过他表示,“由于合同没在店里,因此暂时不能出示。”
      昨日下午,四川白家食品有限公司的何经理在听取了张经理的讲述后,派人到成都“青石桥”肥肠粉店了解了情况,据其讲,店里的人员告诉他们,“牌匾”是经过四川白家食品有限公司的业务员口头允许后才使用的。对此何经理认为,授权必须要经过总公司的批准,签订正式合同后才生效,对此他们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长春市版权局版权处一位工作人员表示,由于四川白家食品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不全,所以暂时无法认定商家的行为是否属于侵权。
      广东省最大的一起非法贩销、加工、经营私盐及附带销售非法制造注册商标、私自销售假冒食盐包装袋案日前在眉县法院宣判,张红霞、张宏科、王红星以非法经营罪等分别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4至6年,并处罚金23.5万元。这是我市开展整顿和规范盐业市场秩序以来查处的大案之一。
      近年来,一些违法犯罪分子受利益驱动,私自加工贩销食盐,严重危害人民群众健康,干扰和破坏盐业市场秩序。今年,我市盐务、公安、工商、地方病防治办公室等部门联合执法,在全市开展了为期6个月的“食盐市场专项整治”活动,先后检查餐饮业1万余户,集体食堂1400多家,零售店9800多个,食品加工企业140多户,小工业盐用户、渔业用盐户、畜牧业用盐户2700多户,城市集贸市场119个,有力地打击了非法经营食盐行为,维护了盐业市场秩序。
      在8月25日召开的整顿和规范盐业市场总结会上,省、市盐务管理局向眉县私盐贩销案件侦破工作做出贡献的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和眉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各赠送了锦旗,并表彰奖励眉县盐务局和李伟斌等10余名先进个人。
      首批“中国世界名牌产品”正式出炉,经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审议通过,最终确定海尔集团公司生产的海尔牌电冰箱(国际同行排名销量第一)、海尔牌洗衣机(国际同行排名销量第三);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生产的华为牌程控交换机(国际同行排名销量第一)为2005年中国世界名牌产品。
      对于首届“中国世界名牌产品”的诞生,国家质检总局质量管理司司长孙波表示,评 选是根据产品的出口量、出口额,在世界市场上的比重以及出口分布地区,在国外的商标注册情况,申请发明专利的情况、认证情况和采用标准的水平等等,基本上可以了解国际市场和消费者的反映,以及技术方面的状况。
      在“世界名牌”出炉的当天,461家企业生产的501个产品也同时获得了2005年“中国名牌产品”的称号。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秘书处有关人士称,中国世界名牌产品评价工作、名单的提出和社会公示并最后的确定,在中国尚属首次,这项工作今后将定期进行。
      海外市场受挤压 格兰仕申请彩色空调专利炒作
      空调市场在经历旺季的热闹后渐入平静时,格兰仕扔下了一枚石子。昨天上午,格兰仕对外宣称,公司已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10个空调色彩专利,并被受理。如果获批,其他空调厂商再生产、销售彩色空调将面临侵权。对此,同行认为,格兰仕实际上是为自己打开国内市场造“卖点”。
      据格兰仕集团总裁助理、刚刚出任空调销售公司市场总监的赵为民介绍,国家知识
       产权局是在8月29日受理格兰仕申请的,包括宝石蓝、晴湖绿、玛瑙红等十种流行色的空调外观设计。同时,涉及这十种色彩的空调新品将陆续在今年“十一”、明年1月和3月推向市场。
      而市场情况则与格兰仕的策略相反,此前家电销售中的色彩营销鲜有成功案例。据苏宁华北区空调事业部部长孙承志介绍,其经营的17个空调品牌仅有3-4个品牌比较集中地有彩色空调,比如LG、TCL、格兰仕等,而且彩色空调的市场份额仅占5%不到。另外有一些市场份额比较大的品牌,比如志高、科龙,其彩色空调的比例很少。孙承志认为,价格是其市场推广的主要阻力。据了解,市场上同品牌、同型号彩色空调的售价,比白色空调高出不止30%。
      格兰仕在海外空调市场受挤压,则是此次专利申请事件背后的原因。有同行透露,从2003、2004空调冷冻年度开始,中国空调的海外销售已被格力、美的和海尔三大品牌把控,一直以外销为主的格兰仕不得不转攻国内市场。而在“健康”、“节能”、“换气”等概念均被其他品牌“炒”过一遍后,格兰仕选择在“彩色”上做文章。
      国产DVD受制专利费 出口金额首次下滑6.9%
      从中国机电进出口商会获悉,海关统计显示,今年上半年我国DVD出口第一次出现下降趋势,出口数量同比下降4.8%,出口金额同比下降6.9%。这是中国DVD自1997年高速递增以来,首次下降。
      中国家电进出口商会方面认为,下降的主要原因是受制于国外企业收取专利费的压力,生产企业纷纷转产,开发其它电子产品,使得集体企业和国有企业出口数量明显减少。
      专利产品潜力大 恒瑞医药后劲足
      恒瑞医药中报显示,公司实现主营业务收入57815.8万元,同比略有下降;实现净利润7635.5万元,同比增长48.54%。申银万国研究员吴一峰认为,恒瑞医药是我国最大的抗肿瘤药化学制剂生产企业。公司第一个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仿创药物———艾瑞昔布已经进入临床二期研究,而2005年底又将有喹诺酮类、呼吸道类和抗肿瘤类三种仿创药物进入临床研究,公司还有覆盖6大领域的 10余项仿创药物在研发中。
      据他介绍,日本的武田制药是走仿创制药道路的典型代表,过去10年公司依靠仿创模式,净利润复合增长率达53%,股价累计上涨500%。恒瑞医药的经营与其相似,且发展环境更为有利,因此,未来恒瑞医药有望成为全球最具研发竞争力的专利药企业。
      成都市专利资助金启用新规定
      据成都市政务服务中心科技局窗口工作人员王跃辉介绍,从昨日起,由成都市知识产权局和成都市科学技术局联合出台的《成都市专利资助管理办法》正式开始施行,新《办法》的专利申请资助资金只要一天就能拿到钱。
      据王跃辉介绍,申请人只要带齐《成都市专利资助申请表》、专利证书复印件、专利权人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和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到科技局窗口,那么窗口的工作人员只需 要5~10分钟就能把审查的手续完成,审批合格后当场就能拿到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持受理通知书到市科学技术局财务部门即时办理领款手续(单位申请人由市科技局转账拨付)。据介绍,审查的手续主要分三步,首先是对国内授权专利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数据库内进行检索核实,然后在科技局的数据库中检查申请的专利是否已经申请过该项专利资助资金,审查合格后即出具受理通知书。
      日前,与杜比齐名的全球数码音频巨头美国DTS在华唯一独资公司广州公司举办乔迁酒会,正式迁入新的办公地点——中泰国际广场。专程来华访问的DTS全球总裁乔恩·柯施诺接受了本报记者的独家专访,并如此评论他对中国企业开发自主影音技术标准的看法。
      对于此前市场上有关DTS涉嫌在华违法经营,而遭到中国政府调查的传言,柯施诺明确予以否认。
      他同时澄清说,DTS从没有接受过这方面的调查,经过与律师的商讨,DTS认为自己的运营没有问题,关于遭到调查的传言完全是公共舆论受到误导的结果。
      至于此间不断出现国内消费类电子企业与外资专利拥有者之间的专利费纠纷,柯施诺表示,商业纠纷需要靠企业双方的沟通来加以解决。他同时透露,DTS在香港法院起诉的针对新科和创维就侵犯DTS数码音频解码技术权利的诉讼现在已经取得进展,“通过与创维的沟通,双方已经达成了庭外和解协议,目前合作良好。”
      柯施诺坦言,DTS注意到中国国内企业近年来一直在努力开展音频技术标准方面的自主研发工作,并取得了不少进展。他表示,中国企业希望获得自主技术标准的愿望可以理解,DTS也希望能够和客户开展合作发展新技术,并力所能及地提供必要支持。
      但柯施诺同时评论称,在当今世界,一项技术标准要得以确立,就必须真正能够走向全球、并被广泛接受,中国企业同行必须认识到这一点。
      柯施诺同时表示,DTS关注但并没有参与中国的EVD、HVD、HDV这三大DVD标准的研发制定工作,但参与了索尼主导的蓝光DVD与东芝主导的HD—DVD标准,预计不久就会有使用了DTS商标的此类碟机产品上市。     
      知识产权判例                                                      
      原告北京极远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水库路12号。
      法定代表人沈大淼,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强,北京市北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顺德,男,1948年4月7日出生,汉族,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室主任,住北京市西城区府右街135号。
      被告哈达,男,1958年10月出生,蒙古族,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五三医院麻醉科主治医师,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爱民路253医院宿舍147栋1单元5号。
      原告北京极远电子有限公司(简称极远电子公司)诉被告哈达专利国际申请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01年4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1年11月9日和2004年4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极远电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强、李顺德,被告哈达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极远电子公司诉称:1995年10月26日,我公司与被告哈达签订《协议书》,其中第4条约定:“与复苏机相关的后续技术(喉镜、呼吸机、供氧系统)发展,也纳入协议1、2条技术分成的约定,不再另行计算。专利申报时,专利权人为甲方(即我公司)。”随后,我公司依照约定给付了被告销售提成,但被告却违反协议,于1996年5月6日私自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国家专利局)提出了“便携式手控喷射通气供氧喉镜”(申请号96106088.3)发明专利申请(简称诉争国内专利)。我公司就此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变更诉争国内专利申请人为我公司的请求,该请求于1998年9月18日获准。被告对此提出复议,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0年1月26日作出第521号行政复议决定,驳回了被告的复议请求。被告于2002年6月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该行政复议决定,经人民法院两审终审判决,确认了我公司的诉争国内专利利人地位。我公司通过对诉争国内专利的同族专利进行检索,获知被告于1997年5月至1998年11月间,以诉争国内专利的专利申请号、优先权日等基础条件,产生PCT(专利合作条约)优先权申请号W01997CH9700040和PCT优先权申请日1997年5月5日,采用“带有手控喷氧装置的麻醉喉镜”的名称,分别申请了5项PCT国际发明专利,即:1997年5月5日申请的欧洲专利、以色列专利和日本国际发明专利;1997年5月7日澳大利亚国际发明专利;1998年11月4日美国国际发明专利。被告以个人名义提出专利国际申请并进入多国程序,其行为侵犯了我公司的诉争国内专利的专利国际申请权,为保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及时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停止侵权,将诉争国内专利在澳大利亚(申请号CN199700000026889,公布号AU2688997)、欧洲(申请号CN199700097920487,公布号EP904726)、日本(申请号199700000539388,公布号JP2000510361)的国家专利申请的国际申请人变更为我公司;2、将诉争国内专利的美国(专利号CN199800000180174,公布号US6106458)、以色列(专利号CN199700000126646,公布号IL126646)国家专利的权利人变更为我公司;3、被告向我公司移交1、2项变更所需要的全部相关文件、证明、证书;配合我公司办理相关变更手续;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哈达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其在庭审中辩称,涉及诉争国内专利属的判决书不存在,权属并未确定,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 1995年10月26日,极远电子公司作为甲方与乙方哈达,就“紧急心肺复苏机”专利技术产品的销售提成以及新一代“喉镜”的专利申报等事宜签订《协议书》,双方约定了甲方向乙方支付相关产品税后提成款、新一代“喉镜”专利的专利权人为甲、乙双方、涉及“紧急心肺复苏机”相关的后续技术(喉镜、呼吸机、供氧系统)的专利申报,专利权人为甲方等内容。
      1996年5月6日,哈达以申请人兼发明人的名义单独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出名称为“便携式手控喷射通气供氧喉镜”,申请号为96106088.3发明专利申请(即诉争国内专利)。极远电子公司得知哈达以个人名义提出该专利申请后,于1997年5月先后向内蒙古自治区专利管理处、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出异议请求。
      1997年7月,哈达向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新城区人民法院)以极远电子公司违反《协议书》,终止向哈达支付相关产品税后提成款为理由,对极远电子公司提起民事诉讼。1997年9月,新城区人民法院判定哈达自单方申请诉争国内专利后,致使极远电子公司停产停销,哈达失去了税后提成的基础,其要求支付税后提成款不予支持。哈达不服提起上诉,1998年3月9日,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呼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1998)呼经终字第10号民事判决,驳回了哈达的上诉,维持原判。哈达不服继续提出再审请求,2000年1月25日,呼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1999)呼经再终字第24号民事判决,确认了上述事实并维持了新城区人民法院(1997)新经初字第151号民事判决。
      1998年6月,极远电子公司根据上述生效民事判决,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出将诉争国内专利的申请人由哈达变更为极远电子公司等著录项目变更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查以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两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未明确(诉争国内专利)申请号及申请权归属于谁”为理由, 书面致函向呼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咨询,回函称:“哈达同意将诉争国内专利由极远电子公司申请。因哈达未按约履行自己的义务,首先违约,故所造成的后果应由其承担”。1998年9月2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作出的著录项目变更决定在第14卷第49号《发明专利公报》上公布,内容为:将诉争国内专利的申请人由哈达变更为极远电子公司,发明人由哈达变更为哈达、韩燕婴、李雪玮。
      2000年1月2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哈达提出的不服著录项目变更复议申请作出第521号行政复议决定,认为呼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哈达诉极远电子公司合同纠纷案作出的终审判决,已经确认哈达违约在先,诉争国内专利申请权应为极远电子公司享有,原著录事项变更决定将该专利申请人由哈达变更为极远电子公司,并变更相应的联系地址正确、程序合法。故维持原著录项目变更决定。哈达不服该复议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作出(2002)一中行初字第455号行政判决,确认哈达享有诉争国内专利申请权。极远电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2003年3月21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高行终字第26号终审行政判决,撤销了本院的一审行政判决,维持了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第521号行政复议决定,即确认诉争国内专利申请权为极远电子公司享有。
      1997年5月至1998年11月间,哈达以诉争国内专利申请权人的身份,利用该专利技术方案、国内申请日、优先权日等基础条件,以个人名义提出诉争国内专利的专利国际申请,并取得专利国际申请优先权号,冠以“带有手控喷氧装置的麻醉喉镜”的国际发明专利名称,分别提出了以下5项PCT国际发明专利申请,即:1997年5月5日提出的欧洲国际发明专利申请(申请号CN199700097920487,公布号EP904726)、1997年5月7日提出的澳大利亚国际发明专利申请(申请号CN199700000026889,公布号AU2688997,申请阶段)、1997年提出的日本国际发明专利申请(申请号199700000539388,公布号JP2000510361)和 1997年申请的以色列国际发明专利(专利号CN199700000126646,公布号IL126646) 、1998年11月4日申请的美国国际发明专利(专利号CN199800000180174,公布号US6106458)。
      以上事实,有哈达与极远电子公司签订的《协议书》、第52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1998)呼经终字第10号民事判决、(1999)呼经再终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2003)高行终字第26号行政判决书、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出具的《同族专利检索》以及当事人庭审陈述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和当事人的诉、辨主张,本案存在两点争议:
      第一, 关于诉争国内专利的国际申请权人的确认。
      根据查明的事实,诉争国内专利申请权的归属已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所确认,即原告极远电子公司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于1998年9月24日作出诉争国内专利申请权人著录事项变更之日起即为诉争国内专利的专利申请权人,极远电子公司享有诉争国内专利的相关权利。根据我国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单位或者个人根据我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将在国内完成的发明创造向外国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先申请我国专利。在我国,由于专利国际申请以专利国内申请为前提,所以可以认为,就某项技术方案申请国内专利的权利人依法享有该项专利的国际申请权。据此,原告极远电子公司在依法变更取得诉争国内专利的同时,已经依法实际取得了诉争国内专利的国际申请权。因被告哈达向欧洲、美国等5个国家或洲际提出的名称为“带有手控喷氧装置的麻醉喉镜”的国际发明专利申请,是以诉争国内专利为基础提出的专利国际申请,在诉争国内专利归原告极远电子公司的情况下,该5项专利国际申请权应当依法确认为原告极远电子公司所有。
      第二、哈达提出上述5项专利国际申请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原告极远电子公司专利国际申请权的侵害。
      因哈达以诉争国内专利申请权人的身份提出涉案5项专利的国际申请的行为均发生在原告诉争国内专利申请权人身份被最终确认之前,且本案争议的实质为专利国际申请权权属纠纷,故原告指控哈达侵犯其专利国际申请权的诉讼主张,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本院依照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1〕21号《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欧洲国际发明专利申请(申请号CN199700097920487)、澳大利亚国际发明专利申请(申请号CN199700000026889)、日本国际发明专利申请(申请号199700000539388)、以色列国际发明专利(专利号CN199700000126646) 、美国国际发明专利(专利号CN199800000180174)五项专利国际申请权人为原告北京极远电子有限公司;
      二、驳回原告北京极远电子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北京极远电子有限公司负担500元(已交纳),由被告哈达负担5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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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年9月1日,浙江省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诉福州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张亚洲律师作为原告的代理人参加了诉讼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