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商务部部长古铁雷斯说,“知识产权维护专家组”将在巴西、中国、印度、俄罗斯和其他国家展开工作。专家组成员将跟踪和观察所在国家的盗版现状,并同当地政府及时沟通。还将向在当地遭遇专利侵权问题的美国公司提供帮助,协助当地政府打击侵权行为。而将在未来成立的“全球知识产权协议研究院”将培训外国法官、执法人员。研究院将由美国专利和商标办公室负责,计划2006年开展24期培训,美方将支付所有外国培训人员的旅费。培训人员将来自派驻美国专家的国家和地区。
根据美国商业软件联盟和市场研究公司IDC公布的最新数据,中国使用的软件中有大约90%为盗版软件,在巴西这一比例为64%,印度为74%,俄罗斯为87%,泰国为70%,中东地区为58%。
9月15日,刚上任的美国国家知识产权执法协调委员会负责人伊斯雷尔在北京透露:中国政府已经在使用正版软件方面设立了时间表,2005年年底之前,中国政府机关内实现全部使用正版软件;2008年前,国营企业内实现全部使用正版软件;之后逐渐在私营企业内实现全部使用正版软件。中国使用正版软件的时间表却由美国人透露,真是耐人寻味。中国商务部部长薄熙来回应说,中国在过去10年里开展了大量打击盗版与侵权的工作,仅去年就有2000人因侵犯知识产权被追究了刑事责任。他强调,中国保护知识产权,不是因为外来压力,而是中国自身经济发展和科技创新的需要。事实上,中国目前的盗版与侵权案件中,80%是针对中国自己的品牌。
而在此前,古铁雷斯曾言:“知识产权盗窃对美国企业每年造成了2500亿美元和75万份工作的损失,并削弱了美国经济,因此我们必须在国内外保护美国人的创新思维”,而中国将是“保护美国人创新思维”的重要之地。
对此,中国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办公室主任、商务部副部长张志刚称,“就盗版损失而言,欧美的损失最大,如以盗版的人均损失额比较,欧美远远高于亚太地区。因此,全球打击盗版的重点排序第一为欧盟,第二为美国,第三才是亚太地区——中国还轮不到前几名。”
据报道,对于古铁雷斯的这番话,业内人士评论说:“知识产权问题是全球性的问题,并不像美国人指责中国企业那样的耸人听闻。知识产权问题会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日益加深而增多,因为每一个国家的企业、包括美国企业和中国企业在本国申请的专利,拿到别国时常常会产生冲突。因此,单方面指责中国企业显然是不公正的。美国政府老拿知识产权的问题说事,其实也是一种策略,其目的是增加贸易谈判时的砝码。”
随着韩剧《大长今》的热播,郑州市几个年轻人抓住商机,将“大长今”申请注册为药品、营养食品、饭店等商标名称。9月22日,这几个年轻人正式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递交了申请,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将在接到申请半个月后下发受理通知书。
据了解,这几个年轻人是一家商标事务所的设计师,其中一位名叫李凡的年轻人说:“我们以‘大长今’为名注册的这几个商标非常有针对性,目前国内还没有以‘大长今’字样注册的药品、营养食品、饭店以及美容院类商标。”据介绍,之前虽然有一个韩国人用“大长今”注册了其他类别产品商标,但他的注册并不影响这几位年轻人注册。
郑州市工商局商标处负责人介绍,省会有好些个人抢注“大长今”商标,还有不少人要注册“长今”、“尚宫”的商标名称。但是,跟风注册风险很大,一部电视剧或一首歌曲不流行了,商标也就会迅速贬值。
9月8日,易门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民警获知在通海县杨广镇的一个养猪场内可能有卷烟制假窝点的情况后,将情况向通海县公安局和烟草专卖局作了通报。9月9日,在通海县公安局、烟草专卖局的大力协助下,在杨广镇李官庄村捣毁了这个从事非法加工卷烟的制假窝点,抓获4名从事制假的违法犯罪人员,查获仿造的卷烟机一台、鼓风机一台;缴获36件假春城牌香烟、13件假古陶香烟、9袋约300千克烟丝、3件水松纸、11盘卷烟盘纸、2把筛子、6700余张春城牌卷烟商标、4000余张古陶牌卷烟商标、1500余个包装箱、4件塑料包装铝箔纸以及烟机的部分零部件和其他辅料。经查,该制假窝点是一个广西籍人向农户租用闲置的养猪场后,雇用7名贵州籍人员从事非法加工生产卷烟的场所。
日前,哈尔滨市文联申请注册的“冰雪节”、“滑雪节”、“泼雪节”和“滚冰节”商标获得工商总局批准允许注册。今后,这几个由哈尔滨人几十年辛苦打造的冰雪品牌,将作为城市知识产权保护起来,未经同意其他地区不能随便使用。
据介绍,“冰雪节”、“滑雪节”、“泼雪节”和“滚冰节”这些由哈尔滨人创意并将之发展成为国际知名活动的品牌,近年频繁被各地“借用”。为了保护这些文化品牌,市文联于今年3月向国家工商总局提出注册上述商标申请。据悉,这是国家工商总局首次接到节庆类商标注册申请。待注册获得正式批准后,市文联将拥有以上4节在比赛、竞技、娱乐、饮食、服务、活动等13个领域内的商标使用权,外地人再“借用”,便会构成侵权。
日前,北京海淀法院对原告上海步升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下称步升)诉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百度)录音制作者权侵权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百度公司败诉。
步升公司于今年3月发现百度未经许可在其网站上向公众提供了由步升享有录音制作权的46首歌曲的MP3下载服务,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作为回应,百度辩称自己是一家中立的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本身没有提供涉案歌曲的下载服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网络用户是通过点击百度相关网页上的相关链接标识访问到载有涉案的“歌曲列表”网页的。在下载过程中,网页上自动弹出下载框,注明相关的MP3文件来自“mp3.baidu.com”。因此,被告的行为已超出其所定义的搜索引擎的服务范围,应属侵权。据此,法院判令百度停止在其网站上提供原告享有录音制作者权的涉案歌曲的MP3文件下载服务;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8万元按每首歌2000元计算。
据了解,不久还会有另外4家唱片公司与百度对簿公堂。国际唱片业协会一位发言人称,环球唱片集团、百代集团和华纳音乐集团7月就在北京提交了起诉状,要求百度停止侵权行为。而索尼BMG音乐娱乐公司也于日前提起了同样的诉讼。业内人士认为,百度步网易后尘将MP3搜索服务关闭才是这些唱片公司的最终目的。
田力普当选为AIPPI中国分会会长
日前,国际保护知识产权协会(AIPPI)中国分会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在京召开。会议选举了新一届理事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田力普当选为AIPPI中国分会会长。
AIPPI是联合国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非政府性知识产权咨询机构,主要研究和讨论国际知识产权热点和前沿问题。成立于1982年的中国分会,近年来,广泛开展和积极参与了各种活动,在促进国际国内的知识产权保护和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科技合作中起到了积极作用,并受到总会高度关注。目前,中国分会已正式发函,申请举办2009年国际执委会会议及论坛。如能申办成功,这将是宣传我国知识产权立法和执法成就,加强我国与国外知识产权界联系,促进我国知识产权制度更加完善的极好机会。
日前,微软公布了其beta版反钓鱼攻击技术,但beta版反钓鱼攻击技术仅针对美国互联网用户。微软公司的发言人称,beta版钓鱼攻击过滤器工具条最初只能够在Windows XP SP2+IE 6平台上运行。微软公司计划在未来将它扩展到其他版本的IE和Windows上。
微软在今年早些时候开始注意到钓鱼攻击的严重威胁。钓鱼攻击者可以制造出模拟合法商业交易的欺骗性网站,然后通过这种欺骗性网站窃取个人信息并盗用受害者银行账户及密码。
由于钓鱼攻击针对微软系统,因此,反钓鱼攻击已成为微软的责任。业内人士指出,如何成功地保护用户权益,使反钓鱼攻击战成功施行,微软还需经过一段时间的探索。
武汉破获首起专利评奖诈骗案
日前,武汉市实施打击专利诈骗专项整治行动取得初步成果,日前已刑事拘留以“专利奖励”为名实施诈骗的朱继章等5名犯罪嫌疑人,初步查证该团伙通过开设虚假网站、印制虚假材料及使用虚假身份证购买通讯工具、开设银行账户等手段诈骗专利权人,犯罪金额达数万元之多。目前该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北京市二中院出台知识产权纠纷调解规范
北京市二中院针对近年知识产权案件收案量、结案量不断攀升,社会关注不断加大的实际情况,为有效缓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规范知识产权纠纷诉讼调解行为,促进知识产权纠纷诉讼调解方式的应用,于近日出台了《知识产权纠纷诉讼调解规范》。这个文件着重从以下三个方面对知识产权案件的纠纷诉讼调解进行了规范:
第一,规范全面调解、全员调解。诉讼调解和案件审理相结合,全方位、多角度地投入司法资源。一是遵循普遍调解原则。法官审理所有案件普遍适用调解,尽可能地提高各种类型案件的调撤率。二是遵循全案调解原则。诉讼调解要贯穿于案件审理的各个阶段,促进双方当事人的磨合和交流,了解双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的心理变化,准确把握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的时机。三是注重诉讼调解中成本投入的针对性。重视答辩期和举证期的诉讼调解准备工作,加大证据交换和开庭审理之间这一阶段的调解力度,努力实现庭前调解。四是遵循调审结合、相互促进原则。法官要通过诉讼调解加强与当事人的交流,更好地把握证据和案件事实,增强当事人对法院裁判结果的认同度,从而使法院的判决具有更好的社会效果。五是贯穿全员调解原则。要求书记员从送达期开始介入诉讼调解程序;要求承办法官在答辩期或证据交换期着手调解工作,并将调解过程贯彻始终;要求审判长从开庭审理期介入诉讼调解程序,并加强对承办法官调解的工作的指导。
第二、规范依法引导,公正调解。诉讼调解工作必须依法进行,遵循当事人自愿原则,遵循公开、公正原则,遵循合法原则,引导当事人理性解决纠纷。一是规定法官对当事人的告知义务。二是规定法官向当事人释明内容。三是规定法官向被告释明的内容。四是审查达成调解协议合法性。五是调撤结案调解协议的同期履行六是正确处理诉讼调解和审判之间关系。
第三,提高能力,加强调研。法官应加强业务学习,提高职业能力,增强当事人对法官业务素质的信任。一是规定法官提高自身综合素质。要熟悉基础学科的一般知识;掌握外语、计算机等基本技能;并对各个相关行业、领域的常识、惯例、技术进行了解;准确把握不同阶层、不同职业领域的当事人的需求、价值取向和心理特点。二是规定法官提高对诉讼调解的认识。要破除单纯追求司法效率,以结案为最终目标的司法审判观念,提高对诉讼调解的认识。三加强调解工作力度。加强对案件类型化的研究,并对知识产权纠纷串案、关联案件及特殊类型、新类型案件、专利纠纷案件的调解工作。四是加强对诉讼调解案件的研究和总结。加强对可上诉案件上诉率和判决自动履行率的统计分析,在提高调撤率的同时,将诉讼调解的效果延伸到裁判服判率和自动履行率的范畴里,从而降低司法成本和当事人诉讼成本的消耗。五是重视人民陪审员的作用。充分利用人民陪审员的文化背景,丰富社会经验等优势,鼓励人民陪审员在诉讼调解中发挥作用。
近日,天津市、河南省公安机关与美国移民海关执法部门开展代号“越洋行动”的联合执法行动,成功破获了一起涉及全球11个国家的跨国制售假药案,成为全国公安机关开展打击侵犯商标专用权犯罪“山鹰行动”以来,中美执法机构联手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成功典范。
针对日渐突出的跨国侵权犯罪,我国公安机关加强国际执法合作。在“越洋行动”中,中美执法机构密切合作,共缉捕犯罪嫌疑人12人,捣毁制假售假窝点5处,查获假冒“万艾可”、“西力士”等药品共44万粒。这是继2004年中国公安机关与美国执法部门联合开展“春天行动”,破获跨国销售盗版DVD案件以来,双方通力合作、严厉打击跨国知识产权犯罪的又一成功范例。
知识产权判例
原告北京市理想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大白楼村委会东800米。
法定代表人李群增,执行董事。
被告李汝,女,汉族,1965年4月7日出生,北京理想之帆食品有限公司经理,住北京市大兴区红星区鸡场宿舍楼1号楼3单元103号。
原告北京市理想食品有限公司(简称北京理想公司)诉被告李汝外观设计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12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4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理想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雅军、王军,被告李汝的委托代理人朱黎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北京理想公司诉称:我公司是以制造调味品和小食品为主要经营范围的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李汝是我公司四名股东之一,并担任监事、业务经理的职务。1999年4月,我公司委托中国出口包装研究所设计了沙拉酱系列产品的标贴,并支付了设计费3000元。2002年8月7日,被告李汝利用受我公司委托办理将上述标贴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机会,擅自将专利的申请人和设计人填写为被告自己,并于2003年4月2日获得了名称为《标贴(沙拉酱)》、专利号为ZL02332999.8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简称诉争专利)。故请求法院依法将诉争专利权判归我公司所有,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李汝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其在开庭时辩称: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支持其诉讼请求,也不能支持其诉讼地位,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北京理想公司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
证据一:诉争专利证书及专利视图,主要内容是名称为标贴(沙拉酱)、专利号为ZL02332999.8的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及视图,其中载明该专利设计人和专利权人均为被告李汝,专利申请日为2002年8月7日,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4月2日等内容;
证据二:北京理想公司工商档案,主要内容为原告成立于1998年7月6日、经营范围为制造调味品及小食品、被告为原告的股东及监事;
证据三:支出凭证(三张),主要内容为2002年8月4日、9月4日、9月30日被告李汝在原告的工资支出凭单,用以证明被告在诉争专利申请期间担任原告业务负责人,并从原告处领取工资的事实;
证据四:中国出口商品包装研究所证明及原告支付设计费凭证,主要内容为中国出口商品包装研究所1999年4月为原告设计沙拉酱系列标贴7种,其中之一与诉争专利相同,原告为此向中国出口商品包装研究所支付设计费3000元,用以证明诉争专利的完成人不是被告,申请专利的权利也不属于被告;
证据五:发票,主要内容为原告支付给中科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专利申请代理费3000元,用以证明诉争专利为原告委托代理机构代为申请;
证据六:2005年4月12日本案开庭时原告提交由中国出口商品包装研究所所长李建华出具并加盖有中国出口商品包装研究所公章的证言,其主要内容为:“标贴的所有权归北京理想食品有限公司所有”。
被告李汝为支持其答辩意见,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
证据一:北京市通州区公证处(2003)通证经字第106号公证书,用以证明原告资产中不包括诉争专利;
证据二:设计底稿5页,用以证明其有设计能力并拥有多种设计成果;
证据三:中科专利档案,用以证明原告在诉争专利申请时即知道申请文件的填写状况;
证据四:专利年费收据,用以证明其为诉争专利交纳年费的事实;
证据五:(2004)一中民初字第4591号民事裁定书,被告希望将该案的庭审笔录中双方认可的事实作为本案证据,但并未提交该庭审笔录;
证据六:包括两份证据,即2005年5月13日,被告李汝提交的由刘江平出具的加盖有中国出口商品包装研究所公章的《证明》;1999年第36期总第705期第419页商标初步审定公告;
证据七:2005年5月16日李建华出具的加盖有中国出口商品包装研究所公章的证明,主要内容为“北京市理想食品有限公司拿来此七份图样在我所未留任何底稿(设计完成后已交给委托人李汝MO盘)。如有更改,研究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本院在双方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之后,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并当庭进行了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一予以认可;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二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此份证据与本案无关;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三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2002年8月是否发出工资、被告是否领取有异议,并认为2002年9月4日的工资支付凭单与本案无关;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四中的两份证词的真实性和关联性均有异议,认为3000元设计费并不能证明是为设计包括诉争专利图案在内的沙拉酱系列产品标贴而支付;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五无异议,但认为不能以此证明专利权的归属;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六以其已过举证期限为由,不同意进行质证。
原告认为被告提交的证据一对原告的表述不客观,所涉及事实缺乏真实性,证据二与本案无关,证据三不能证明原告法定代表人参与了诉争专利申请手续,证据四不能证明诉争专利就是被告的,证据五因未提交庭审笔录不予质证,证据六、七已过举证期限且不属于新证据,不予质证。
2005年6月16日,本院依职权取得中国出口商品包装研究所向本院出具的证明,其中载明:“From cepi李建华”,其内容为:“李建华同志为中国出口商品包装研究所所长、法人代表。原研究所设计部为北京理想食品公司设计的包装瓶贴,专利权属理想食品公司。”该证据为李建华手书形成。同日,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就该证据进行质证。原告认为该证据可证明诉争专利权应属原告所有,被告认为中国出口商品包装研究所的出证人应当出庭作证,该证据缺乏真实性和关联性,但对印章的真实性无异议。
根据当事人对证据的质证情况,本院认定:
1、由于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采信原告提交的证据一;
2、原告提交的证据二、三、五为有效证据,被告承认其真实性,其所提出的质证意见因缺乏依据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3、原告提交的证据四,虽然中国出口商品包装研究所出具的两份证明没有该单位出具该证明的具体人员出庭作证,但结合该证据中中国出口商品包装研究所1999年4月16日为原告出具的内容为3000元设计费的收据,可以证明原告委托中国出口商品包装研究所设计了包括诉争专利图案在内的沙拉酱系列标贴的事实,被告虽认为本证据中3000元设计费并不能证明是为设计包括诉争专利图案在内的沙拉酱系列产品标贴而支付,但并无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信;
4、对于被告提交的证据一,因诉争专利当时为被告所有,且公证书中的甲方与原告工商登记材料中记载的股东不符,被告亦无其他证据证明原告股权的变更情况,故本院认为该证据与本案无关,本院依法不予采信;
5、对于被告提交的证据二,由于其中并未包括诉争专利图案,故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予采信;
6、对于被告提交的证据三、四,由于原告认可其真实性、合法性,本院予以认定;
7、对于被告提交的证据五,由于被告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该案的庭审笔录,原告对此无法质证,故本院不予采信;
8、对于原告当庭提交的证据六及被告庭后提交的证据六、七,因已过举证期限且对方当事人拒绝质证,本院依职权调取中国出口商品包装研究所的证明,因该证据证明了诉争专利归原告所有的事实,且为本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出证过程真实,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根据以上确认的证据,查明如下事实:
1、1998年7月,北京理想公司成立,经营范围为制造调味品、小食品,营业期限自1998年7月至2008年7月。李汝为该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并担任公司监事,其与公司其他三名股东各出资12.5万元,各占公司出资总额的25%。2002年8月4日、9月4日及9月30日李汝签名的《支出凭单》表明2002年9月底前,李汝仍在原告处领取工资。
2、1999年4月,北京理想公司委托中国出口包装研究所设计包括诉争专利图案在内的7种沙拉酱系列产品的标贴,该标贴上均有北京理想公司的企业名称、电话、厂址等内容,北京理想公司为此支付了设计费3000元。
3、2002年8月7日,原告的法定代表人李群增与被告李汝共同办理诉争专利申请手续,并委托中科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作为诉争专利申请的代理机构,北京理想公司向中科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支付了3000元的专利申请代理费。2003年4月2日,名称为“标贴(沙拉酱)”、专利号为ZL02332999.8的外观设计专利获得授权,其设计人、专利权人均为李汝。该外观设计专利图案与中国出口包装研究所为北京理想公司设计的7种沙拉酱系列产品标贴之一的标贴图案完全相同。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审理的焦点是第ZL02332999.8号外观设计专利的权利归属问题。
我国专利法第八条规定:“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1999年4月,李汝代表北京理想公司委托中国出口包装研究所设计完成了包括本案诉争专利图案在内的7种沙拉酱标贴,该标贴图案上均有北京理想公司的企业名称、电话、厂址等相关信息,北京理想公司为此向中国出口包装研究所支付了图案设计费3000元。2002年8月,李汝将中国出口包装研究所设计的7种图案中的一种图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诉争外观设计专利,北京理想公司支付了申请专利的相关费用3000元。另外,从北京理想公司成立时的工商登记可以认定,李汝从北京理想公司成立时即是北京理想公司的股东及监事,并且至2002年8月时,仍然在北京理想公司任职,故李汝在此期间所从事的上述行为是履行北京理想公司职务的行为。因此,本院认定诉争专利图案系北京理想公司委托中国出口包装研究所设计。尽管北京理想公司与中国出口包装研究所并未就委托设计事项签订书面协议,且未就设计图案的权属进行约定,但从中国出口包装研究所向北京理想公司出具的证明可知,双方对设计图案的权利归属是明确的,即该设计图案的权利属于北京理想公司,本院依职权向中国出口包装研究所调取的证明可以进一步印证中国出口包装研究所确认设计图案的权属属于北京理想公司。故本院认定诉争专利应属于北京理想公司,北京理想公司主张诉争专利权应归其所有,本院予以支持。李汝在北京理想公司工作期间,未经北京理想公司许可,利用其为北京理想公司办理专利申请事宜的机会,擅自将北京理想公司委托中国出口包装研究所设计的图案以自己的名义申请专利,将诉争专利据为己有,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李汝关于其并未接受北京理想公司指派、系自己委托中国出口包装研究所设计图案的抗辩理由因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李汝认为北京理想公司提交的7种经中国出口包装研究所盖章确认的标贴并非当时设计的原始图案,但其未向本院提交相反证明,故对其此项抗辩,本院亦不予采信。
综上,北京理想公司关于诉争专利系其委托设计,专利权应属于北京理想公司的主张,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应予支持。李汝的抗辩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名称为“标贴(沙拉酱)”、专利号为ZL02332999.8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归原告北京市理想食品有限公司所有。
案件受理费1 000元,由被告李汝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如上诉期满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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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诉温州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2005年9月20日,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诉温州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一案,由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并作出一审判决,我所张亚洲律师作为原告慈溪公牛的诉讼代理人参加了该案的诉讼过程。判决结果为,我方胜诉,被告温州公牛公司停止侵犯“公牛”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几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