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家中国公司赴英参展遭"驱逐令" 被指专利侵权
兴致勃勃前往欧洲参加最大的农用化学品交易会的19家中国公司,却在英国的格拉斯哥遭遇“驱逐令”。日前,因为巴斯夫等公司向中国公司发出37项禁令,19家中国公司被禁止在11月初举行的为期三天的销售展会上展示自己的产品。
巴斯夫这家全球最大的化学品生产商与另两家未公布名称的公司一起,指责中国公司在农用化学品交易会上涉嫌专利侵权。接到“驱逐令”的19家中国公司包括安徽华星化工、河北威远生化、中化(青岛)实业有限公司和淄博新农基农药化工等。
“会展中某些公司因为被‘举报’侵权而遭到驱逐,这样的事情在中外都有先例。它对企业的影响十分消极,至少该公司产品的销售渠道会受到重创。”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曹津燕说。这位资深的专利事务专家对19家中国公司的建议是,应当迅速确认自己的产品是否侵权,一旦确认没有侵权行为,应立即提出自己的申诉,以保护公司产品在国际上销售渠道的通畅。
现在,这一提议正得到19家中国公司的积极回应。被巴斯夫等列入“黑名单”的一家中国公司——河北威远生化国际业务部门一位工作人员说:“公司已有申诉想法。目前,公司已分别聘请了英国方面的律师和中国方面的律师处理此事。” 这位工作人员认为中国公司在英国受到了“不公正待遇”,他说:“希望19家中国公司团结起来应对此事。”
目前,巴斯夫中国公司负责公共事务的人员尚无法向记者提供巴斯夫方面是否有确凿证据表明中国公司有侵权行为。巴斯夫中国公司表示,该公司中国区的负责人尚未得到相关事件的具体通知。
高通以牙还牙反告诺基亚 专利诉讼案再次升温
美国无线高科技企业高通公司日前向圣地亚哥联邦法院提出诉讼,反对全球最大的手机制造商诺基亚公司,责问诺基亚公司在全球普遍采用的手机标准中违反了它相关的专利。至此,欧日六家电信公司联合起诉美国高通已演变成诺基亚、高通两大电信巨头剑拔弩张的局势。
11月8日,高通中国公司发布了来自美国总部的声明,称已于11月4日在美国圣迭戈联邦法院提起诉讼,指控诺基亚侵犯高通12项专利。高通称,诺基亚在美国制造和销售的GSM系列产品侵犯了高通的专利权,并要求法院判令诺基亚停止销售侵权产品和赔偿经济损失。
“我们一直与诺基亚讨论系列问题,包括我们拥有诺基亚没有得到授权的GSM核心专利这一事实。”高通首席律师路易斯·鲁平表示,公司并不愿同诺基亚对簿公堂,但为保护自身权利“必须提起诉讼”。
“公司对高通在未就相关事宜同我们进行任何授权谈判的情况下就提起诉讼深感失望。”诺基亚中国昨天公开表示,高通事前并未向诺基亚提供相关的授权建议。迄今诺基亚共卖出近20亿部手机,三分之二以上为GSM手机。诺基亚含蓄地指出,高通“醉翁之意”其实在不久前的那场官司。
上周,诺基亚、爱立信、德州仪器等六家欧日企业以“涉嫌垄断”为名向欧盟起诉高通。诺基亚在多个场合公开指责高通在WCDMA这项欧洲版本的3G技术上收取过高的专利费。诺基亚的出头惹怒了高通。
高通掌握着全球CDMA技术的话语权,控制着CDMA2000技术。耐人寻味的是,高通此番与诺基亚“斗法”的工具却是GSM2G技术。对此,易观国际总裁于扬一针见血地指出,实际上双方博弈的是如火如荼的3G市场,尤其是中国即将开启的庞大的3G市场。于扬分析,诺基亚把中国3G专利谈判步履维艰的原因引向高通,意在逼迫高通降低WCDMA技术专利费。WCDMA技术在欧洲是大本营。目前,WCDMA与中国版本的3G技术TD-SCDMA混合组网的呼声很高,高通若降低WCDMA技术专利费可能会断送CDMA2000在中国的前程。高通拿出GSM的陈年旧事来要挟诺基亚,意在向外界再次表明“全球3G技术绕不开高通”。
周三,Amgen(AMGN)状告Roche专利侵权,宣称侵犯了制造贫血药物Epogen的六项美国专利。Amgen寻求法院颁布永久禁令。
位于美国加州Thousand Oaks的生物技术公司Amgen公司是世界最大的生物技术公司。今年9月宣布得到美国食品与药品管理局(FDA)的许可,销售长效型的贫血药物Epogen(α红细胞生成素)。
Roche公司是在国际健康事业领域居世界领先地位,以科研开发为基础的跨国公司,总部位于瑞士巴塞尔。
11月11日消息,全球最大的计算机厂商IBM、两个消费电子巨头索尼和飞利浦以及Linux厂商Red Hat和Novell本周四宣布创建一家共享Linux专利和免收专利费的公司。
这家新公司名为Open Invention Network(开放创新网络公司,OIN)。这个公司的成立标志着在解决如何保护厂商和客户不受Linux代码引起的法律纠纷影响方面有了新的突破。如果OIN管理知识产权的方法被人们所接受,就会为企业广泛接受Linux软件清除巨大的障碍,并且对开源软件的主要反对派微软是一个重要的挑战。微软曾表示,依赖开源软件会面临法律威胁。
市场研究公司IDC预测,全球Linux市场从2005年至2008年将平均每年增长25.9%。2008年全球Linux软件市场规模将从2005年的200亿美元增长到400亿美元。如果消除了Linux的风险,这个市场的增长速度将更快。
法国、英国和意大利的五大国际时尚名牌公司联合起诉北京秀水街市场为商户销售冒牌货提供便利,要求索赔。法庭已经于11月1日开庭审理这一案件,将择日宣判。
香奈尔(Chanel)、路易威登(Louis Vuitton)、勃贝雷(Burberry)、古乔古希(Gucci)和普拉达(Prada)五家国际名牌时尚用品和化妆品公司,正式向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状告北京有名的秀水豪森服装市场有限公司以及五家在那里营销"冒牌假货"货物的公司,并索赔250万元人民币。
五家国际名牌公司的司法代理在法庭上出示了许多有公证人证实购自秀水市场的冒牌货,其中有冒牌皮包以及其它一些时尚用品。报导说,律师当庭打开经过公证密封的箱子,一件件地拿出从秀水购买的手包、钱包。这些全是五大品牌为证明秀水卖假,而特意公证购买的假冒名牌商品。
北京的媒体报导说,据初步统计,仅最后一次公证购买的两大箱内,就有调查员从秀水17个摊位购买的30余件假冒名牌。这样的大箱,五大品牌公司带来了六七大箱。控方认为,作为市场的开发商和管理责任方,秀水豪森有责任、有义务阻止假冒商品在那里的流通。
据指出,就在5家公司向秀水市场发出律师函后,秀水市场仍然没有采取任何措施,放任商户卖假,甚至提供便利,理应承担侵权责任。他们当庭请求法院对该公司处以罚款、没收等民事制裁。
秀水豪森方面则表示,公司方面不但在市场内广贴布告,禁止销售假冒商品,而且在接到起诉书后,已经将有关商户摊位收回,尽到职责。秀水豪森还表示,公司本身不具备工商行政权,无法搜查或没收摊贩商品。
秀水街位于北京使馆区东南。许多熟悉情况的人都表示,秀水街自从1985年开始出现服装一条街以来,到如今发展成为较大规模的服装、时尚商城,一直都能买到仿名牌产品。
反假冒专家称,目前世界范围内流行的假冒名牌七成来自中国,特别是非法翻版的音像制品和时尚用品。北京第二法院表示将择日对此案作出判决。
本已在今年5月平息的商标战又被点燃,美国加尼福尼亚阳光谷注册的雅虎公司状告西南证券旗下的证券交易门户网站--飞虎网,理由依然和四年前一样:飞虎网和雅虎使用的商标近似,要求国家工商部门不给飞虎网申请的商标注册。
据介绍,雅虎自2002年1月开始就对飞虎网所注册的"飞虎FAYHOO"商标提出异议,而当时西南证券正在委托商标事务所向国家工商总局申请这个商标,雅虎公司得知后,马上以此商标与雅虎类似为由,请求国家工商总局不予注册。 其后的三年间,国家工商总局一直没就此案作出裁定,西南证券亦一直用飞虎网作为证券交易平台。
2005年5月,对于雅虎公司三年前开始的异议,工商总局在历经了近四年的调查后终于作出了裁定。 工商总局认定飞虎网的商标于雅虎商标从"字型、字体字意及整体视觉上都存在显而易见的差异,普通消费者可以区分两者差别。"由此,飞虎网 "并非恶意抄袭模仿"雅虎,雅虎商标未提供任何关于其标世界驰名的证据,所以"不具备跨类保护的条件。" 雅虎公司因此在此轮长达三年多时间的商标战中落败,但飞虎网的所申请的商标也一直没有被国家工商局申批。 正当西南证券准备再次注册商标时,雅虎公司却表示对此裁定不服,在收到此裁定后,雅虎再次向国家商标总局提出异议。
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
原告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凤池。
法定代表人吴小源,董事长。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银谷大厦10-12层。
法定代表人廖涛,副主任。
第三人广东兴发创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人和路54号。
法定代表人罗苏,董事长。
原告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简称凤铝公司)不服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4年8月4日作出的第6325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第6325号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05年4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通知广东兴发创新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兴发创新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于2005年9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凤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兆明,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颜广成、崔国振,第三人兴发创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秋星、周建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第6325号决定系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针对原告凤铝公司就第三人兴发创新公司所拥有的第00323559.9号外观设计专利(简称本专利)所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而作出的。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在第6325号决定中认定:1、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的问题。《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洛迦诺协定》有专门的型材分类,我国政府在参加该协定时并未对此作出保留。实践中,型材产品作为国内建材市场中独立的销售门类是不争的事实,应当受到专利法的保护。此外,专利法意义上的美感不同于艺术作品的美感,如果实现一项功能的产品可以有多种设计方案而设计者只选择了其中的一种时,就不能排除在设计中体现的设计者的审美观。因此,本专利所表现的形状结构应认定为对产品的形状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用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2、关于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问题。型材截面形状是型材类产品的视觉要部,将本专利与第96322579.0号外观设计(简称对比文件)的型材截面进行比较后可发现,二者的主要区别点在于:(1)整体形状不同,本专利由两节台阶、两个开口的矩形框组成,对比文件由三节台阶、三个矩形框组成。(2)突柱的设计不同,本专利类似伞形,对比文件类似火柴头。(3)螺丝孔的数量不同,本专利有两个,对比文件有三个。(4)侧壁不同,本专利下部有向左的弯钩,对比文件侧壁上有向上的直钩。(5)本专利的左上角为竖板,对比文件的左上角有竖向矩形框。由于存在上述五个差异点,本专利与对比文件在视觉效果上构成了显著差别,消费者在购买和使用时不会产生混淆,故本专利与对比文件为不相近似的外观设计。据此,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6325号决定,维持本专利权有效。
原告凤铝公司不服第6325号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称:1、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本专利不具有美感上的特色,其外观结构都是出于实用技术上的需要而设计,不符合实施细则上述规定的要求。2、关于专利法第二十三条。将本专利与对比文件相比较后可发现二者的共同之处有四点:(1)上端口开放,有两个台阶;(2)每个台阶(滑轨)面上有垂直向上延伸的突柱;(3)下端有两个向下的宽敞的开口;(4)下端两个向下宽敞开口的顶面下侧壁上有向下延伸的弧形延伸端。由于以上共同点的存在,本专利与对比文件构成了相近似的外观设计,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要求。综上,被告作出的第6325号决定错误,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第6325号决定。
被告专利复审委员辩称:被告坚持第6325号决定中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和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全部意见,并同时认为,被告作出的第6325号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查程序合法,原告的诉讼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维持第6325号决定。
第三人兴发创新公司述称:1、原告的起诉超过法定期限。原告认可其于2004年8月25日收到了第6325号决定,故其最迟应在2004年11月25日起诉。然而,原告提起诉讼的时间远远超过此期限,其起诉依法应当被驳回。2、原告在本案诉讼过程中提交了第97318317.9号外观设计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作为新的对比文件,原告作为无效请求人,无权在诉讼过程中提交在无效审查程序中没有涉及的新证据,故该证据不应当被采信。3、本专利所表现出来的形状结构应认定为是对产品的形状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用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4、关于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问题,原告同意被告的判定。综上,第三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持第6325号决定。
本院经审理查明:
本案涉及的是罗苏于2000年7月20日提出申请,并于2001年2月28日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名称为“型材(3-D1382)”的第00323559.9号外观设计专利(即本专利),专利权人为罗苏。2004年1月7日,专利权人变更为兴发创新公司。在本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公报上载明的视图共有5幅,包括主视图(见附图)、仰视图、俯视图、右视图和左视图。
针对本专利,凤铝公司于2003年8月11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凤铝公司同时提交了第96322579.0号中国外观设计专利公报作为对比文件。该对比文件的名称为“异型铝框条(二)”,授权公告日为1997年11月8日。对比文件载明的视图有5幅,包括主视图(见附图)、仰视图、俯视图、左视图和右视图。
2004年8月4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6325号决定,维持本专利权有效。
2004年11月24日,凤铝公司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向本院立案庭寄送了三份行政起诉状,该邮件的编号为EM752139741CN。本院立案庭于2004年11月26日收到了上述行政起诉状。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凤铝公司向本院提交了第97318317.9号外观设计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作为新证据,凤铝公司在庭审过程中认可该证据在无效审查程序中没有提交。
以上事实,有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对比文件授权公告文本、专利登记薄副本、第6325号决定、EM752139741CN号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复印件和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一、 关于原告起诉是否超过法定期限的问题。
专利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原告在起诉状中承认其于2004年8月25日收到了第6325号决定,被告及第三人对此没有异议。因此,原告最迟应在2004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原告向本院提供的EM752139741CN号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显示,其于2004年11月24日即向本院寄送了行政起诉状,且本院于2004年11月26日收到了该起诉状。因此,可以认定原告系在法定期限之内提起了行政诉讼。第三人关于原告的起诉超过法定期限的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的问题。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外观设计是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用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外观设计产品应当具有一定的美感,但这种美感的标准不同于美术作品或者艺术品中所体现出的美感,只要设计者在设计的过程中对设计方案进行了一定的选择并使这种选择体现在了产品的外观设计之中,就可以认为这种设计已经体现了一定的美感上的特色,因为外观设计除了应当具有良好的视觉效果外还需要追求一定的应用价值。对于型材类产品而言,其作为独立的产品销售门类在国内建材市场中已经存在多年,型材截面的新设计也不断涌现。但是,不能认为型材类产品需要满足一定的技术要求,就将设计人通过自己的选择而使型材类产品体现出的美感特色予以否定。同理,作为体现了设计者的选择和审美观的本专利产品,应当得到法律的尊重和保护。因此,原告关于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三、关于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问题。
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对于型材类产品而言,其截面是相对于其他部位明显的容易引起一般消费者注意的部位,也最集中地体现了型材类产品的设计变化。因此,在对型材类产品进行外观设计的相同和相近似性判断时,应当以截面作为型材类产品的要部并使用要部判断的原则。
对比文件的授权公告日为1997年11月8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可以作为适格的对比文件与本专利进行相同和相近似性对比。将本专利与对比文件比较后可见,二者存在以下区别:1、本专利为两层阶梯结构,对比文件为三层阶梯结构;2、本专利的两个向上的突柱类似伞形,对比文件的突柱类似火柴形;3、本专利的右上角为开放的竖板,对比文件为密闭的竖向矩形框;4、本专利有两个螺丝孔,对比文件有三个螺丝孔。由于以上区别特征的存在,本专利与对比文件在整体视觉效果上产生了显著的差异,不会使一般消费者在购买和使用时产生混淆,为不相同和不相近似的外观设计。原告关于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主张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在本案诉讼过程中提交的第97318317.9号外观设计专利公报,属于没有在无效审查程序中使用过的新证据,不是被告作出第6325号决定的依据,本院对此不予采信。
综上,被告作出的第6325号决定审查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原告请求撤销该决定的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维持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6325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黄楼支行;户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44537-48),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2005年11月7日,谢文武诉青岛海尔通讯有限公司专利侵权案二审,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进行调解,梁勇律师作为被告海尔公司的代理人参加了调解活动。目前,调解没能达成一致,等待判决。
2005年11月1日,上海嘉陵汽车有限公司诉本周车业集团有限公司专利侵权案,在杭州中院进行了调解,梁勇律师作为嘉陵车业的代理人参加了法庭调解活动。目前,等待法院下达调解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