岁末年初,又到了知识产权案件的年终盘点之时。2005年是我国知识产权界不平凡的一年,在这一年里,重大案件频出,热闹程度不减往年,涉及的领域更为广泛,社会影响也更为深远。静观案件当事各方,态度更为冷静客观,留给读者的思索也更为复杂。这十大案件为:
1、 南方汇通与日立环球存储的专利纠纷
2、 执法部门依法查处“007-传奇3智能外挂”
3、 “奥特曼”著作权纠纷
4、 HiSense商标失而复得
5、 奇瑞QQ频遭侵权纠纷
6、 百度MP3搜索遭遇十面埋伏
7、 全球首宗BT侵权案定罪
8、 中外MP3专利第一仗美国Sigmate Tel调查申请被撤销
9、 北大学者公益诉讼剑指3C联盟
10、 深圳比亚迪反诉索尼专利无效胜诉
十大知识产权案件中,中外企业间的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占了绝大部分。从这里可以窥视中国企业正在加快的国际化的步伐。同时我们也看到,中国企业不再像过去那样谈知识产权色变,而是积极、沉着、科学地应对,甚至主动出击维权,所取得的成绩也有目共睹。(详见中国知识产权报)
内存技术公司Rambus周二宣布,美国芯片制造商AMD已经和该公司签署专利许可授权协议。AMD耗资7500美元获得5年内使用Rambus公司有关内存和逻辑控制器设计的专利的授权。
据悉,这次授权的专利有关如下技术:DDR2 SDRAM、DDR3 SDRAM、FB-DIMM、PCI Express、XDR等控制器的设计,以及有关目前和未来的高速内存和逻辑控制器接口技术。
这项授权协议覆盖了除内存芯片以外的所有内存相关技术。该协议还可以在5年有效期结束之后进行延长或续签。 据Rambus公司发言人称,这是该公司首次和AMD签署专利授权协议。此前,Rambus已经和英特尔的竞争对手英特尔进行了长期了专利技术合作。Rambus和英特尔签署的专利授权协议签署于5年前,双方有可能在今年年中续签协议。
Rambus公司以Rambus DRAM技术而有名,但未能取代SDRAM成为新内存的标准,反而被DDR夺去风头。该公司和高通相似,没有自己的芯片制造厂,主要业务是研发和专利授权。任天堂公司也在其N64游戏机上使用了RDRAM内存的专利。
2005年12月29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投票决定对个人电脑及其组成部件进行337调查,涉案产品主要指个人电脑、相关的耗材以及消费类科技产品,其中包括笔记本电脑。
2005年2月6日,中国台湾英特尔数字技术集团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交申请,认为个人电脑、相关的耗材以及消费类科技产品的进口及其在美国市场的销售违背了《1930年关税法》的337条款,这些涉案产品侵犯了中国台湾英特尔数字技术集团在美国拥有的专利权,因此,要求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侵权企业立即发起“337”调查,对侵权产品发布普遍排除令和永久禁止令。
经调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确定下列公司为应诉企业:美国得克萨斯州的戴尔公司、美国俄亥俄州WinBook计算机公司、中国台湾迅连科技有限公司、美国Cyberlink.com 公司。
2005年12月29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投票决定对部分汽车零部件进行337调查,涉案产品包括用于福特F-150敞篷小型载货卡车的各种零部件。
2005年2月2日,福特全球技术公司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交申请,认为用于福特F-150敞篷小型载货卡车的各种零部件的进口及其在美国市场的销售违背了《1930年关税法》的337条款,这些涉案产品侵犯了福特全球技术公司在美国拥有的专利权,因此,要求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侵权企业立即发起“337”调查,对侵权产品发布普遍排除令和永久禁止令。
经调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确定下列公司为应诉企业:美国Keystone汽车产业有限公司、美国汽车零部件公司、中国台湾Gordon汽车零部件公司、中国台湾Y.C.C.零件制造有限公司、中国台湾堤维西交通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台湾Depo汽车零部件公司。
国家工商总局在2005年下半年认定了98件驰名商标,其中77件是商标局在省级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上报的商标管理案件中认定的,10件是商标局在商标异议案件裁定中认定的,11件是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商标争议案件裁定中认定的。
在此次认定的98件驰名商标中,按照商标的种类划分,有商品商标90件、服务商标8件。其中,93件商标的注册人为中国企业,5件商标的注册人为外国企业(其中:美国3家、法国1家、日本1家)。在93件中国企业的商标中,有涉及出口产品的商标58件,涉农的商标有18件。在93件商标所属的93家中国企业中,有国有企业9家、外商独资企业5家、中外合资企业5家、其他经济性质企业74家,内地企业92家、香港特别行政区企业1家。
在98件驰名商标中有一大批消费者耳熟能详的商标。不仅有以中国工程院院士袁隆平的名字命名、由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并使用在植物用种苗上的“隆平高科”及图形商标,还有使用在餐馆服务上的“马兰拉面”及图形、使用在地板商品上的“圣象”及图形、使用在茶叶商品上的“安溪铁观音”及图形、使用在巧克力商品上“德芙”、使用在白酒商品上的“浏阳河”及图形等商标;不仅有名列世界500强的企业,如中国工商银行、中粮集团的商标,还有名列“中国企业500强”的多家企业,如中国工商银行、中粮集团、中国华能集团、哈药集团、人民电器集团、南山集团、青岛颐中集团、三一重工公司和海南航空公司等企业的商标。
对工商银行图形商标和海航图形商标的认定,是在银行业服务、空中运输服务等两个行业中第一次认定驰名商标。对“安溪铁观音”商标的认定,将使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数量增加到2件(前一件为“景德镇”)。(详见http://www.ctmo.gov.cn)
纠缠两年多的美国星巴克(Starbucks)诉上海星巴克侵权案件基本尘埃落定。12月31日上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美国Starbucks的服务类“STARBUCKS”及“星巴克”为驰名商标,上海星巴克咖啡馆有限公司构成对美国Star-bucks的侵权,需赔偿美方50万元,并更改企业名称。上海星巴克表示不服,将在近期上诉。
据了解,上海星巴克咖啡馆有限公司为沪上一家民营企业,该企业在1999年10月进行了公司注册,并在2000年1月开出第一家门店,目前上海星巴克在虹桥和南京东路各有一家门店。之后,美国Starbucks打入上海市场,但由于中文“星巴克”已经被注册,所以只能以“Starbucks”英文品牌出现,公司的全称只能使用“上海统一星巴克咖啡有限公司”加以区分,目前在沪拥有约40家门店。据悉,1971年发源于美国西雅图的美国Starbucks,是全球第一大咖啡零售业者,目前在全球已有超过6500家门市。
由于两家星巴克经营的都是咖啡餐厅业务,招牌店名又相当类似,纠纷就此产生。2003年年底左右,美国Star-bucks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交诉状,状告上海星巴克咖啡馆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经过质证、庭审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昨天正式作出宣判,该法院判决认为,美国Starbucks的服务类“STAR-BUCKS”以及“星巴克”为驰名商标,美国Starbucks对“星巴克”文字在先使用,上海星巴克将“星巴克”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进行登记并在其分支机构上海星巴克分公司的企业名称中使用的行为,侵犯了美国Starbucks享有的服务类“STARBUCKS”以及“星巴克”驰名商标专用权,构成对美国Starbucks的不正当竞争。而且上海星巴克将“星巴克”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进行登记具有主观恶意。
判决书中指出,上海星巴克咖啡馆有限公司应停止侵犯美国Starbucks享有的“STARBUCKS”以及“星巴克”驰名商标专用权,并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包含“星巴克”文字,同时赔偿原告美国Starbucks方面50万元人民币。
对此判决,上海星巴克方面表示不服,上海星巴克咖啡馆总经理茆一波表示,当时起“星巴克”中文名时根本不知道美国Starbucks的存在,法院认为是恶意抢注实在冤枉。而且公司原本打算扩张的计划也因为这场官司被搁浅,假如再更改企业名称,对上海星巴克来讲无疑是沉重的打击。茆一波表示,将在近期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对于上海星巴克将上诉的举措,美国Starbucks则表示将“奉陪到底”。
集佳案号:04集字(民诉)第062号
2005年12月30日,上诉人北京舞风十雨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因不服一审判决而诉被上诉人母碧芳著作权纠纷案,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做出终审判决。由桂庆凯、周丹丹律师担任本案中的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母碧芳的诉讼代理人。
集佳案号: UTL051380 UTL051381
说起“严迪”、“护彤”,你一定会想起中央电视台广告中提到这两个品牌时脆响的女声以及广告行将结束时对产品厂家的着意强调——“哈药六厂”。而提起“新焱迪”、“新护潼”时,你是否也会不自觉的想到同样的广告、同样的女声和“哈药六厂”?你得承认,由于“严迪”、“护彤”的广告,“新焱迪”、“新护潼”给你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严迪”、“护彤”的显著性、知名度为“新焱迪”、“新护潼”所用!
一手打造“严迪”、“护彤”品牌的药界骄子“哈药集团制药六厂”为避免在市场上引起市场主体的误认和混淆,同时也为避免他人恶意窃取品牌价值,于近日委托北京集佳作为代理人,对申请注册“新焱迪”、“新护潼”的哈尔滨某自然人提起了商标异议申请。此案申请材料已上报至国家商标局。
集佳案号: UTL051354 UTL051355 UTL051357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和 “全球通”在我国可谓家喻户晓。移动通信网络规模和客户规模列全球第一的中国移动,其实力和知名度毋庸赘言;而“全球通”,作为其核心网络品牌更是无人不知,无人不晓。调查显示,“全球通”在移动电话品牌中其网络知名度、网络美誉度始终名列第一。品牌信誉和拥有品牌的企业美誉度交相辉映,“全球通” 是中国移动重要的无形资产。
正是由于“全球通”商标的知名度和其蕴涵的巨大商业价值,使得不少不法经营者企图搭便车、钻空子。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对于此种行为均给予坚决还击。近日,关于某企业和两自然人分别抢注“全球通”商标一事,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已委托北京集佳提起异议申请,申请材料已上报至国家商标局。
集佳案号:W05-33
重庆宗申技术开发研究有限公司就专利权人为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专利号为200330100591.2,名称为“摩托车(ZS125-40)”的外观设计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专利代理人刘洪勋、孙长龙代理重庆宗申技术开发研究有限公司参加了口头审理,目前专利复审委员会尚未下达无效审查决定书。
集佳案号:W05-17
刘金洪就专利权人为卢福同,专利号为03229539.1,名称为“无底自撑蚊帐”的实用新型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2006年1月5日,专利代理人孙长龙代理刘金洪一方参加了口头审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舞风十雨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号友谊宾馆万隆写字楼A208室。
法定代表人刘芙蕖,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母碧芳,女,汉族,1955年9月25日出生,四川省沙汀文学艺术院福院长,住四川省棉阳市涪城区建设街8号2幢5单元4号。
委托代理人桂庆凯,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丹丹,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舞风十雨因其与被上诉人母碧芳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于2005年6月21日作出的(2005)海民初字第8071号民事判决书(简称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5年9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舞风十雨的法定代表人刘芙蕖、被上诉人母碧芳的委托代理人周丹丹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审理中,当事人双方明确表示对一审法院查明的如下事实没有异议,故二审予以确认:
母碧芳系长篇小说《惑之年》的著作权人,《惑之年》于1996年5月由人民文学出版社出版,字数为301千字。母碧芳曾因浙江科技学院理工学院和河南博云科技有限公司未经其许可在各自网站上登载《惑之年》分别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上述二案分别做出终审判决,均确认母碧芳系《惑之年》的著作权人,并分别认定浙江科技学院理工学院和河南博云科技有限公司侵权成立。
2005年1月21日,母碧芳的委托代理人周丹丹在北京市国信公证处公证人员现场监督下,对舞风十雨期刊网(http://www.chinaqikan.com)登载《惑之年》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证据固定。周丹丹登陆互联网后进入舞风十雨期刊网首页,点击首页中的“现代文学”栏目,进入网页后点击“现代文学”项下的“现代长篇”,进入网页后点击“现代长篇”项下的“热门书籍”,进入网页后再点击“热门书籍”项下的“惑之年(母碧芳)”,进入网页后在标题“惑之年(母碧芳)”下,显示“[已发表]最近更新:2004-11-10 10:10:45发布者:admin”等内容,其下列有《惑之年》第1回至第23回图标,可点击打开以供浏览和下载,其下的“文章历史”显示:“[2004-11-10 10:28:49]admin审阅该文章并发表该文章”。上述“惑之年(母碧芳)”页面以及其下可点击浏览的《惑之年》第1回至第23回页面中,均设有可供网络用户对该文章及相关章节发表评论的电子白板,用户需在舞风十雨期刊网注册并登陆后方能发表评论。“热门书籍”项下文章的发布者绝大多数为admin、龙和brandon-83,该栏目编辑为飞狐、龙和brandon-83。母碧方于2005年2月22日向北京市国信公证处交纳公证费3000元,于2005年3月7日向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交纳律师费3000元。
一审庭审过程中,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对舞风十雨期刊网所载内容进行勘验。该网站内容主要由两个部分组成,一为首页上方“企业管理”至“传媒广告群英会”的47个栏目,上述栏目及内容均未以任何方式显示BBS字样,但舞风十雨称上述栏目均为BBS,栏目内文章均为网络用户自行上传,栏目版主活网站工作人员仅对文章进行审核,如发现违法活有悖社会公德等内容则予以删除;二为该网站自行上传并编辑的期刊栏目。首页上方“企业管理”至“传媒广告群英会”的47个栏目均可不经注册或登陆点击打开,每个栏目之下设有数个下级栏目,其内登载文章均可点击打开以供用户浏览或下载。在上述47个栏目标题之下,设有一个长方形FLASH区域,载有“欢迎使用文章发布自助系统”字样。首页右上方设有“注册”和“登录”按钮,舞风十雨称网络用户只有注册并登录后方可发布文章或发表评论。首页右部载有“文章发布自助系统”的“投稿说明”,内容主要包括:该网站为专业期刊门户网站;凡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由作者本人创作的作品,均可授权本站发表或转载;凡载本站授权发表或转载的作品,其发布者应对上传的文章负任何法律责任,其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或作者与期刊互动网共同享有,本站对经授权的作品享有在网络上刊登、转载、排版登权利;本站拒绝一切诸如反动、淫秽之类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作品,对于那些由悖法律道德伦理、政治色彩强烈的作品本站不予发表;任何人未征得原作者或本站同意,请不要转载本站作品内容,违者自负法律责任等。“投稿说明”下方的“投稿方法”为:用户注册并登陆之后,进入所要发表文章的栏目中,点击“我要投稿链接,输入所要发布的文章内容,点提交后即刻完成投稿过程。首页右下方的“版权声明”内容为:本网站的文字及管理栏目的文章来源于网络,属于公益的,非盈利性的,希望大家能在网络海洋中获取更多的知识财富。强烈要求各位支持您喜爱的作者,踊跃购买他们的正式出版物。期刊互动网所有存书在现实生活中的版权均归原作者或出版社所有,任何人不得用于商业用途,否则后果自负。如有作者或出版社认为本站侵权或有任何异议,可以来信向我们咨询,我们将立刻删除与您有关的内容。上述“投稿说明”、“投稿方法”和“版权声明”均在首页显示,在其他页面则无法显示,审判人员在该网站注册用户名“123456?”,密码设置为“123”,注册过程中需要接受该网站得关于网络知识产权规定,内容主要为:会员对自己发表的文章拥有版权,本站对所发表在该网上得文章有使用权,也有权利和义务进行文章得编辑,如转载文章需注明作者和出处,如发生版权纠纷,网站在纠纷解决前可以删除文章,注册并登陆之后,在上述47个栏目当中任意选择“商标法知”,其下包括“商标法规”等四个栏目,所有栏目之下文章得发布者均为“小公鸡”;任意选择“公关广告”,其下“广告策略”栏目下所有文章发布者均为“小公鸡”,其他栏目绝大部分文章发布者均为“小公鸡”,且“广告策略”栏目编辑为“admin”。审判人员在广告策略栏目尝试发表文章,点击提交按钮之后,页面显示发送成功,但是文章得标题下方显示“待审新稿”,重新登陆该网站之后,所发表文章并不显示,舞风十雨对此得解释为:发表文章需经栏目编辑即版主审核之后才可以显示,未经审核得文章保存在后台,此案发生之时admin系版主,故《惑之年》得创建者、审阅者和发表者均系admin,栏目编辑系网络用户自愿向舞风十雨申请担任。
舞风十雨得电信与信息服务业经营许可证编号为京ICP证040740号,该公司经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审核批准,可以在其网站上开设电子公告(BBS)服务栏目。
上述事实,有《惑之年》版权页、北京市国信公证处(2005)京国证经字第0214号公证书、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浙民三终字第144号民事判决书、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豫法民三终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北京市通信管理局电信业务审批(2004)字第926号函和(2004)字第946号函、舞风十雨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基于上述事实,一审法院认定:母碧芳系长篇小说《惑之年》得著作权人,任何人如行使该作品得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得到著作权人母碧芳得许可并向其支付报酬。现公众通过互联网登陆舞风十雨期刊网,可以浏览惑下载《惑之年》,该作品业已被网络传播。Admin系《惑之年》的创建者、审阅者和发表者,其享有载该网站审核、发表文章得特权,发布文章数量甚巨,且同时担任该网站其他栏目编辑,加之网站管理员以administrator得前半部admin作为用户名者不在少数,故admin系舞风十雨期刊网工作人员,admin发布文章行为应系职务行为。即使舞风十雨期刊网形式上即为提供信息发布条件服务的平台,舞风十雨亦有借提供BBS服务之名行提供网络内容服务之实之嫌。舞风十雨的行为不仅违反了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得规定,亦侵犯了母碧芳对其作品《惑之年》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相应得侵权责任。舞风十雨应立即停止未经母碧芳许可在其网站上使用《惑之年》得行为,并向母碧芳赔偿经济损失。综上,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一、舞风十雨立即停止未经许可在舞风十雨期刊网中使用原告母碧方作品《惑之年》的行为;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舞风十雨赔偿母碧方经济损失一万四千五百元。
上诉人舞风十雨不服上述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审判决在判定理由中运用“一般来说”、“不在少数”、“惯例”等主观猜测得方式、对舞风十雨社区提供得BBS服务持各种否定态度,不仅错误地认定舞风十雨系借提供BBS服务之名行提供网络内容服务之实,而且在无任何证据的情况下,主观地认定BBS上地网络注册用户admin为舞风十雨工作人员,这也是错误的。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消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母碧方地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母碧芳表示同意一审判决。
本院认为:
母碧芳系长篇小说《惑之年》地著作权人,对此,舞风十雨不持异议,故本院予以确认。母碧芳作为该作品地著作权人,依法享有该作品地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该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地时间和地点获得该作品地权利。任何人如行使该作品地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得到母碧芳地许可并向其支付报酬。
由本案双方当事人均认可地查明事实可知,现公众通过互联网登陆舞风十雨期刊网,可以随意浏览或下载《惑之年》,故该作品在客观上已被网络传播。舞风十雨作为该期刊网地网站所有人是造成这一后果地直接行为人和责任人。电子公告(BBS)服务提供者是指在互联网上以电子布告牌、电子台板、电子论坛、网络聊天室、留言板等交互形式为上网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条件,并不向上网用户直接提供信息内容,故BBS服务提供者不属于内容服务商,其仅对明知侵权仍予以提供信息发布条件的帮助行为承担责任。对此,本院认为,虽在《惑之年》相关页面中,确有可供网络用户对该文章及相关章节发表评论地电子白板,此系舞风十雨提供信息发布条件服务的BBS。但根据该网站“投稿说明”、“投稿方法”和在注册过程中需用户接受地关于网络知识产权规定内容以及一审法院地勘验过程可知:用户并不能径行在上述栏目发布文章,而是需要向该网站“投稿”,由该网站栏目编辑对稿件内容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发布。包含《惑之年》的“现代文学”等47个栏目地文章编辑和分类工作是由舞风十雨网站进行地,而非用户直接自行上传生成,舞风十雨地上述行为不属于提供BBS服务,其已实际提供了网络信息内容服务。成为《惑之年》地网络登载及传播者。
由查明事实可知,admin系《惑之年》地创建者、审阅者和发表者,其享有在舞风十雨期刊网站审核、发表文章地特权,且其同时担任该网站其他栏目的编辑,故一审法院认定admin系舞风十雨工作人员,并无不当。
综上,舞风十雨借提供BBS服务之名行提供网络内容服务之实,不仅违反了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地规定,而且侵犯了母碧芳对其作品《惑之年》所享有地信息网络传播权,故应承担相应地侵权责任,包括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一审法院参照国家相关稿酬支付标准,并考虑舞风十雨地过错程度、侵权情节等因素酌定赔偿数额,亦无不当。
综上所述,舞风十雨地上诉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