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要闻
——抢注事件频发折射内地企业知识产权意识淡薄
11月8日,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出具的一份商标监测报告显示,安踏、唐狮、刀郎、村口、雪中飞等多个中国内地服装品牌在香港被同一家公司抢注,大部分已进入公告期。
抢注这些商标的是纽约华尔街国际有限公司,该公司不仅在相关类别上抢注了安踏、唐狮、刀郎、村口、雪中飞等中国内地知名服装企业的商标,而且还注册了一些其他国家的知名商标,其中包括中国消费者比较熟悉的韩国金狐狸商标等。
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国际商标部主任李永波律师介绍,香港、澳门、台湾和内地实行的两套不同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很多厂家都没有意识到这一点,所以很多企业的商标会在香港被抢注。
据集佳提供的资料显示,仅今年就出现了十余个泉州知名服装品牌在澳门遭抢注,十余个知名日化品牌在香港被抢注,海信、东林电子商标在欧盟遭抢注等事件等,为国内企业带来了巨大损失。即使能够象泉州部分服装企业一样,积极进行海外维权,并最终获胜,但维权成本也远远高于注册成本。李永波表示,增强海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防范侵权现象的发生才是根本。
11月10日,为期5天的中国国际珠宝展在北京中国国际展览中心开幕。本次展览以“打造驰名品牌,共谋行业发展”为主题,吸引了10余个国家和地区的300余家参展商,其中不乏国际知名珠宝品牌。
各参展厂商都希望能够在珠宝展上展示最新、最具特色的产品,以赢得商机。然而,知识产权问题却成为厂商们参展最为头疼的事情。本次珠宝展,主办方中国宝玉石协会特别邀请了国内规模最大、专业实力最强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作为本次展会的独家知识产权法律顾问,并在展会上设立了知识产权法律咨询处,为参展企业提供现场知识产权咨询,对于展会发生的侵权现象,也可以做到现场取证,打击侵权。
作为国内著名的知识产权机构,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一直非常关注会展业给企业带来的知识产权问题,并通过专业化服务帮助企业不断增强维权意识,有效打击打击侵权行为,使企业能够更安全放心地参加展览。
“肉制品+家具+马可”=“巨大的名人效应和经济效益”。11月8日,集佳知识产权代理公司湖南分公司负责人田达良在接受采访时向记者爆料:湖南卫视《音乐不断》主持人舒高和湖南经视《越策越开心》主持人马可,分别与服装、肉制品和家具“结缘”。不过,不是别人找其代言广告,而是其姓名被人家用来注册商标,用于服装、肉制品和家具。
田达良既是商标代理人,也是一名律师。他告诉记者,在国家工商局商标局10月21日发布的商标初步审定公告中,长沙市一位自然人将“舒高”申请了服装商标,目前这个申请正处在异议期内;而“马可”却被河南一家著名的肉制品厂和湖北一自然人申请了家具商标。
据悉,目前马可已向河南这家肉制品厂提出异议,而对湖北那一自然人的行为,似乎还蒙在鼓里。眼下,3个月的异议期快过去了,11月14日,如果还没有对此提出争议处理,那位湖北人就可以名正言顺地拿到“马可”在家具上的商标注册证了。
东芝公司9日对外透露,该公司已于8日向东京地方法院提起诉讼,状告韩国大型芯片制造商现代(Hynix)的日本法人侵害其大容量闪存专利,要求在日本国内停止销售其产品并作出损害赔偿。
此外,东芝公司8日同时还在美国得克萨斯州联邦地方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禁止从韩国进口该产品。东芝还在探讨要求东京海关停止进口该公司产品等措施。
数码相机及高性能手机等对于大容量闪存的需求正在不断增长,但由于有新的公司加入,价格竞争也日趋激烈。
日本的大型芯片商尔必达(Elpida Memory)曾于今年6月以韩国现代将接受韩国政府补助的商品以过分低廉的价格出口日本为由,向日本政府提出申请,要求发动“相抵关税”,财务省等部门从8月起对此展开了调查。
欧盟委员会10日通过了一项旨在加强欧盟境外的知识产权保护和执法力度、打击盗版和假冒商品的行动计划。
欧委会指出,近年来境外日益猖獗的盗版和假冒商品严重损害了欧盟知识产权所有者的利益。因此,欧盟必须采取措施,确保其知识产权在境外得到有效保护。
欧盟贸易委员拉米说,欧盟将敦促其他国家和地区执行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及其他保护知识产权的双边协议,保护知识产权不仅要立法,更要严格有效地执法。
根据该行动计划,欧委会将进行定期调查,对那些存在严重侵权现象的国家,欧盟将同其开展政治对话,提供技术援助,并在多边和双边协议的框架内讨论知识产权执法问题。欧盟还表示,对有关违反知识产权协议的国家,欧盟还将向世贸组织提起诉讼。
在因为专利纠纷打了多年官司以后,微软目前正在继续增强同其它公司交叉授权的力度,以保障该公司进行软件开发时有更高的自由度,同时也避免再受专利纠纷之苦。
微软知识产权授权部门主管大卫-凯菲(David Kaefer)本周接受采访时表示:“如果我们能同全球顶尖的30家科技企业都签署交叉授权协议,那就意味着我们将能够使用大量有价值的专利。”他同时透露,微软计划签署100项交叉授权协议,其中包括15到20项同大公司签署的广泛交叉授权协议,这些协议有望在一年到两年内达成。
11个月前,微软宣布将在知识产权的许可问题上采取更加自由的策略,向外界打开了知识产权的大门。到目前为止,微软共推出了两个正式的授权程序,其中一个是FAT文件格式,另一个是ClearType技术,目前该公司正准备加入更多的授权程序。
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近日明确否定了“电子商标”的说法,指出“电子商标”不具有法律效力,一些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生造和使用“电子商标”并要求企业交费注册,是误导企业和欺骗消费者。目前,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已对个别域名注册服务机构进行了处罚。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企业反映的“电子商标”的问题引起了商标局的高度重视。商标局认为,利用“电子商标”名义招揽域名注册业务,违反了商标法和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于我国开展域名注册工作没有任何好处,只会干扰商标法的实施,误导企业和消费者。为此,商标局专门致函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商请该中心依法规范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从事域名注册服务的行为,指导域名注册服务机构遵守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向社会提供域名注册服务。
接到商标局的函后,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对于函中提到的用“电子商标”混淆“域名”的行为进行了调查核实。经查证,该行为是个别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个体行为。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认为,该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用“电子商标”的名义开展域名注册服务的行为,是其所禁止的“误导用户的行为”。
日本第二大笔记本电脑厂索泰(Sotec)韩国分公司在上周三指出,惠普公司上周开始在韩国境内销售的Presario B3800笔记本电脑涉嫌盗用了该公司已推出产品的外观设计。
索泰韩国称,该公司去年12月在日本市场推出型号为AP5140CL的笔记本电脑,并在今年3月正式将其引入韩国市场。惠普公司当前在韩国市场销售的Presario B3800笔记本电脑外观与AP5140CL笔记本电脑外观几乎完全相同。如果不是模仿了AP5140CL的笔记本电脑的外观设计,惠普公司绝不会推出这么一款产品。两款笔记本电脑在键盘设计、电源插孔位置和其它插孔的设计和布局上几乎完全一样。
索泰韩国表示,为AP5140CL和Presario B3800笔记本电脑设计模型的同是台湾的计算机制造商Arima。索泰韩国表示,该公司本来并没有起诉惠普公司的打算。但后来Arima公司拒绝按时为索泰韩国设计出新的笔记本电脑外观,该公司才决定将惠普公司告上法庭。
目前,索泰韩国总裁大卫·金准备动身前往Arima公司在上海的制造工厂来解决这起外观设计纠纷。此前,索泰韩国曾准备申请AP5140CL笔记本电脑外观设计专利,但由于该款产品上市时间刚好超过了6个月,韩国专利办公室便拒绝了索泰韩国的专利申请请求。索泰韩国表示,该公司将尽可能通过谈判的方式与惠普公司解决此次纠纷。但如果谈判破裂,该公司将考虑把惠普公司告上法庭。
11月6日消息,德克萨斯州的律师事务所McKool Smith已经将其3D专利侵权案的被告由游戏发行商扩展到了硬件厂商。
据GameDailyBiz的一篇报道称,惠普、戴尔、IBM、东芝、索尼、宏基、MPC、Systemax、富士通、松下、Averatec、Polywell、Twinhead、Uniwill、JVC都被列成了这一案件的被告。
游戏发行商被指控侵犯了一项专利,而硬件厂商则被指控侵犯了6项专利。
一家PC厂商一位内部人士向GameDailyBiz网站表示,这些专利的范围非常广泛,涉及的技术非常多。要判断自己是否侵犯了一项或多项专利,PC厂商需要向专利律师支付巨额的费用。他说,这一起诉的原告是故意这样做的。
11月4日的第八届中国菊花展上,日本著名插花流派——未生流派第十代掌门人肥原庆带来了地道的日本花道,一株株娇小清丽的日本小菊令赏花人颇为着迷。可这些专程从日本运来参展的小菊除去留作插花的数十枝,其余500多枝小菊在前一天连小芽都被摘得一干二净。原因在于,这些小花儿有日本独有的专利,除非支付专利费,否则不能栽种。
日本小菊,在日本已申报专利的种类就超过了1000种。在插花所需的材质中,日本小菊堪称是“主角”,因此不少国家在引进种植时动辄就是几万亩,粗略统计,仅专利收入一项,日本小菊每年至少能进账上亿元人民币。
“我国每年培育的菊花新品少说也有50种,但申请专利的数量却为零。”菊花培育专家介绍,之所以菊花专利申请广受冷遇,关键在于申请专利规定必须注明花卉“父母”双方的“家族史”,而这点却被奉为商业机密,不少中国花农只能忍痛舍弃申请专利。
更令人忧虑的是,我国园林种质资源极其丰富,但在国际花卉业中却是严重缺失“话语权”。以中国十大名花为例,除梅花与桂花外,其他菊花、兰花、杜鹃、水仙、牡丹、芍药、月季和山茶等8种花卉均已被其他国家抢先取得了国际登录权。按照专家的说法,丧失了国际登录权,也就失去了该花卉品种领域内至关重要的“话语权”。一旦需要培育新品种的审批、变异新品的申报乃至发现品种的认可都要受其登录国的诸多限制,任由这种局面发展下去,我国的花卉业前景令人堪忧。
11月4日,针对矽感科技挑起的诉讼案,汉王科技方面也发起了反击。汉王科技于日前发出《关于名片通专利纠纷的情况说明》对这场官司予以“回应”。
今年6月,矽感科技控股有限公司宣布,其享有“名片扫描仪”在美国及中国的专利权,将北京汉王科技有限公司属下分公司深圳中自汉王告到深圳知识产权局,随后,深圳矽感科技有限公司又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就北京汉王科技有限公司和深圳市中自汉王科技有限公司的多款产品侵犯矽感科技专利权的一事,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予以赔偿。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6月18日发出了受理通知书。8月2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北京和深圳进行证据和财产保全,并送达起诉通知书。
在本次诉讼中,矽感科技认为被告汉王的多款产品侵权,包括“汉王名片通袖彩”、“汉王名片通袖宝”、“汉王名片通(豪华版)”以及“汉王证照王”。这些产品分别或者同时侵犯了其“轻便移动式扫描仪”(专利号ZL99120321.6)、“名片型扫描器”(专利号ZL01226070.3)、“影像感测走纸装置”(专利号ZL01242459.5),以及“可排除干扰的扫描仪”(专利号ZL02271664.5)等多项专利权。
北京汉王科技有限公司称,汉王名片通是利用自有OCR技术,通过名片扫描仪对名片信息扫描识别进电脑,并进行智能化分类管理的数字化名片管理工具,主要由OCR识别软件及扫描仪硬件两部分组成。
汉王科技从1998年开始名片通产品的研发,1999年推出第1版,现在市场上销售的产品为去年推出的第6、0版产品。在扫描仪硬件方面,汉王名片通自问世以来已经采用了许多家企业提供的产品,如第2.5版以前就是采用台湾Avigramm公司的产品,从3.0版到现在的6.0版,新近推出的A8商务版采用的则是“袖彩”和“袖宝”扫描仪技术,其中袖彩的硬件技术来源于台湾德盛科技,是彩色扫描;袖宝的硬件技术来自于矽感科技,是黑白扫描,矽感科技认为正是袖彩的硬件技术侵犯了其专利,而这款产品市场销售很好。
对于专利侵权事件,汉王科技胸有成竹,“名片扫描仪,关键的技术在于软件部分,而不是硬件部分,所以软件才是核心技术。至于侵权事件的结果,待知识产权局调查后,自然会有结论。”
11月4日报道,同一渊源的重庆南开中学和位于天津的南开大学由于“南开”商标注册起了纷争,尽管双方都表示自己对这一商标拥有权利,但双方至今尚未正式为此事会面交涉。
据了解,去年4月重庆南开中学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提出申请注册“南开”商标,尽管该校称这完全是保护性的申请,但当南开大学得知这一消息后很快向商标局提出了异议。南开大学专利和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贺主任表示,尽管两个学校的渊源很密切,但现在都是独立的平等主体,权利该是谁的就是谁的。他还笑称“提出异议并不是争取自己的的权利,而是自己的权利被剥夺后采取的行为”。贺主任告诉记者,双方还没有就此事正式接触交涉过。
重庆南开中学和南开大学都源自于1904年严范孙和张伯苓兴办的“南开中学”,1919年设立大学部,这是南开大学的前身。1936年,由于抗战形势危急,张伯苓带领教职员工和部分学生辗转进入重庆,在沙坪坝建立南渝中学,1938年更名为重庆南开中学。尽管1945年抗战胜利后天津南开中学复校,但重庆南开中学也一直延续了下来,自此,南北两个“南开”并存。
? 知识产权判例
北京双龙顺仓储购物中心、上海亿利达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案
原告福州九星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星公司)与被告北京双龙顺仓储购物中心(以下简称双龙顺中心)、上海亿利达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利达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6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9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九星公司起诉称:林翠雯系名称为“电蚊拍”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为ZL95222858.0)的专利权人。根据我公司与林翠雯签订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我公司享有独占使用权。现该项专利权已变更为九星公司所有。2004年,原告发现双龙顺中心销售的电蚊拍已落入了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原告对此做了登报声明,并向被告发出了警告函,但被告一直未停止销售,其行为构成专利侵权。亿利达公司因制造与涉案专利技术相同的电蚊拍,曾在2003年被法院判决停止侵权,但是现在仍继续实施侵权行为,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一、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二、连带赔偿因其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20万元以及因诉讼所支付的合理费用18636元。
双龙顺中心辩称:我中心销售的电蚊拍是从广州市东山区华诚电子厂北京经销部购进的,共5只,销售1只,其余在受到原告声明后已退回。我公司并不知道该产品属于侵权产品,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亿利达公司辩称:2003年,我公司因生产与原告专利相同的电蚊拍被法院判决侵权。之后,我公司按照判决履行了停止生产和赔偿的义务,并及时通知受委托加工方停止制造电蚊拍。经调查,本案侵权产品系由原加工商揭西县卡东欧电子有限公司擅自制造并冒用了我公司的名义所致,对此与我公司无关。综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1995年9月12日,林翠雯向原国家专利局提出名称为“电蚊拍”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专利局经审查后于1996年8月21日授予林翠雯专利权,专利号为ZL95222858.0。
在专利权被授予后,曾有案外人向原国家专利局提出撤销专利权的请求。在行政撤销程序中,林翠雯对本案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其中权利要求1修改为:“1、一种电蚊拍,包括有拍框、与拍框相连的手柄、手柄内的控制电路及安装在手柄上的电路开关,其特征在于:还进一步包括有正负电极,正负电极采用网状结构,且安装在电蚊拍拍框上,正负电极在拍框上的排列为正、负、正或负、正、负三层;正负电极网相距安装在电蚊拍上并各自与手柄内的控制电路的正负输出端相连,正负电极相距的间距为0.5-9.5mm。”1998年11月6日,原国家专利局在上述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基础上作出了维持专利有效的决定。此后,原国家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又于2000年3月3日作出了维持该撤销请求审查决定的终局决定。
1996年1月8日,林翠雯与原福州九星包装机械集团公司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协议,约定林翠雯授权福州九星包装机械集团公司独家实施申请号为95222858.0的专利技术,该公司向林翠雯支付技术入门费80万元,并按销售额4.3%作为技术转让提成费。1996年7月16日,福州九星包装机械集团公司变更名称为九星公司。2001年1月7日,林翠雯与九星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约定林翠雯将销售额4.3%技术转让提成费作为短期投资,投入九星公司用于产品更新换代。
2004年,九星公司发现双龙顺中心正在销售的“亿利达”牌电蚊拍与涉案专利技术方案相同,遂于2004年5月1日在《北京晨报》上刊登了维护专利权的声明。同年5月20日,九星公司在双龙顺中心以公证形式购买了电蚊拍,在商品包装袋上注明的生产厂家为“亿利达公司”。经对比,该产品的结构覆盖了涉案专利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同年6月2日,九星公司又向双龙顺中心发送了律师函,要求其立即停止销售涉案电蚊拍。
另查,2003年,亿利达公司曾因生产、销售与涉案专利相同的电蚊拍受到原告指控,经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确认亿利达公司侵权。在本案诉讼中,亿利达公司提交了一份其发给揭西县卡东欧电子有限公司的通知,要求该公司停止制造并销毁侵权产品。
再查,2004年6月4日,林翠雯将涉案专利权转让给九星公司。
法院认为:原告依法享有的涉案专利权受法律保护。由于诉讼双方均认可双龙顺中心销售的电蚊拍的结构覆盖了涉案专利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因此,可以确认双龙顺中心实施了销售与涉案专利相同的产品的行为。
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在专利权被授予后,他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其专利产品。在双龙顺中心销售的电蚊拍上标注的制造商是亿利达公司,该公司为证明上述产品并非由其生产、销售,虽然提交了有揭西县卡东欧电子有限公司盖章的相关证明,但是,由于缺乏证明揭西县卡东欧电子有限公司主体资格、经营状况以及与亿利达公司之间存在加工承揽合同关系的充分证据,不能认定上述证据的客观真实性,进而无法证明涉案侵权产品是由揭西县卡东欧电子有限公司制造的。
根据我国专利法的有关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双龙顺中心虽然提供了加盖有广州市东山区华诚电子厂公章的订货单,但是仅根据该证据无法认定双方购销合同关系的存在,尤其不能确认证明中所指电蚊拍与涉案被控侵权产品之间的一一对应关系。因此,根据现有证据,双龙顺中心不能证明其销售的涉案电蚊拍具有合法来源。
综上,亿利达公司与双龙顺中心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其行为构成对原告专利权的侵犯,理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过高,法院将参考专利实施许可费、被控侵权商品的销售单价等因素予以酌定。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六十条、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双龙顺仓储购物中心和上海亿利达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侵犯福州九星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专利权的涉案侵权行为;
二、北京双龙顺仓储购物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福州九星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两千元,赔偿福州九星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因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二百元;
三、上海亿利达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福州九星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一万八千元,赔偿福州九星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因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一千八百元;
四、驳回福州九星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集佳律所动态
11月9日,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戴福堂、张亚洲作为求质公司的代理人到北京市工商局,处理求质公司被北京市工商局查处的案件,此案正在办理中。
11月9日,集佳律师事务所与寿光巨湖酒厂签订了知识产权法律顾问协议。签约仪式由于泽辉主持,景灿代表集佳律师事务所签订了该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