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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佳成功代理“风电行星齿轮支撑装置”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01-14
案情简介:  无效宣告请求人张炀对专利权人为重庆某有限责任公司的专利名称为“风电行星齿轮支撑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集佳接受了无效宣告请求人的委托,由专利代理人武树辰、孙长龙、李洪江代理无效宣告请求人,经过检索及分析对涉案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参加了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召集的口头审理。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针对该无效宣告请求作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该专利权全部无效。  决定要点:  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已被另一篇对比文件所公开,且该区别技术特征在该权利要求中与在所述另一篇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那么即可认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案件结论:  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18731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集佳代理无效宣告请求方取得全面胜利。  代理经验:  本案的关键点在于无效证据的检索,尤其是对公知常识性证据的获取。众所周知,在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如果请求人所提出的关键性无效理由涉及新颖性和创造性
集佳成功代理成都倚天斋工贸有限公司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案10-30
案情简介:  无效宣告请求人成都倚天斋工贸有限公司对专利名称为“篆刻刀”的实用新型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集佳接受了无效宣告请求人的委托,由专利代理人魏晓波、罗满代理无效宣告请求人,经过检索和分析对涉案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参加了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召集的口头审理。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  决定要点:  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仅为本领域的常规设计,也未带来任何实质性特点,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因此,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案件结论:  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了第18570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集佳代理无效宣告请求方取得全面胜利。  代理经验:  即使认定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某些技术特征(例如本案中对刀刃长度、刀锋面夹角的选择等)属于公知常识,在将公知常识列入证据组合的同时,请求人最好还进行适当检索以提供一组全部是现有技术的证据组合,从而可以为无效涉案专利起到了双重保险的作用。
集佳成功代理北京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10-28
案情简介:  无效宣告请求人北京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对专利权人为王文武的专利名称为“瓶子”的外观设计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集佳接受了无效宣告请求人的委托,由专利代理人魏晓波、罗满代理无效宣告请求人,经过调查和检索对涉案专利提出无效请求,提交了无效请求书和相关证据。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  决定要点:  涉案专利和现有设计的主要设计特征均在于瓶子的形状,两者的主要组成部分相同,各个部分上装饰设计也基本相同,上述区别点未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涉案专利和现有设计的相同点属于构成二者具有显著视觉效果的主要设计特征,不同部分仅在于局部的纹理上的差别,故涉案专利和现有设计相比较不具有明显区别。因此,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  案件结论:  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1943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集佳代理无效宣告请求方取得全面胜利。  代理经验:  本案的关键点在于证据的检索,以及证据与涉案专利的分析比对。经过专业细致的检索,获得了与涉案专利相似的证据;而且,无效宣告请求中将涉案专利的各细节部分均
集佳成功代理李宁(中国)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09-14
案情简介:  无效宣告请求人李宁(中国)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对专利权人为青岛某有限责任公司的专利名称为“手环(能量)”的外观设计专利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集佳接受了无效请求人的委托,由专利代理人孙长龙,李洪江代理请求人对涉案专利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并参加了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召集的口头审理,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无效。  决定要点:  涉案专利与现有设计整体形状相同,各局部设计极为近似,二者的区别点属于施以一般注意力不能察觉到的局部细微差异,故构成实质相同的外观设计。  案件结论:  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19047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集佳代理无效请求方取得全面胜利。  代理经验:  本案的关键点是证据的获取,通过案件线索获取在先公开的国外期刊的信息,进而查找该期刊在国内馆藏证据,为案件胜诉打下良好基础。另外该案件亮点是在外观的比对中,既比对了图案,也考虑了现有设计的文字描述,对后续案件具有参考意义。
集佳代理宁波东天专利侵权纠纷案胜诉08-28
2012年8月27日,集佳律所李洪江律师、专利代理人李永强代理的沈阳市兴业机械厂诉宁波东天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签发“驳回起诉的裁定”而宣告胜诉。由于本案涉及经过多次专利检索最终将涉案专利全部无效,因此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总结如下以飨读者。  一、案件背景  2010年1月27日,专利权人的独占实施许可人沈阳市兴业机械厂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宁波东天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提起专利侵权诉讼,主张被告未经其许可擅自实施其“无孔玻璃幕墙驳接夹具”的ZL200620089818.6号实用新型专利权。  作为被告的代理律师,2010年2月9日,集佳代理宁波东天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起针对该涉案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主张涉案专利无效。  涉案专利共有5项权利要求:1、一种点式无孔玻璃幕墙驳接夹具,包括夹头、前后夹板和紧固螺栓,紧固螺栓将前夹板和后夹板紧固在一起,后夹板安装在支撑机构上,玻璃夹在前、后夹板之间,其特征在于:前后夹头分别铰接在前后夹板上,夹头可以绕其轴线在圆周方向上摆动。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夹具,特征在于:前后夹头为半球体,球面嵌
集佳代理坦萨公司诉华泰公司寄送样品专利侵权案一审胜诉03-27
2012年12月10日,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12)锡知民初字第199号判决书,判令被告宜兴市华泰土工材料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坦萨公司专利权的行为。至此,集佳李洪江律师、孔繁文律师代理的坦萨公司诉华泰公司寄送样品专利侵权纠纷案一审胜诉。  2011年2月,原告坦萨科技有限公司及其专利独占实施许可人坦萨土工合成材料(中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与被告宜兴市华泰土工材料有限公司接洽,询问其是否可以提供三向土工格栅产品。华泰公司自称可以生产、销售这种产品,并主动向原告代理人寄出其资质文件(包括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企业资信等级证书、生产许可证证明等共14份材料)、名片一张、广告册一本以及被控侵权产品“三向土工格栅”样品一份。2011年3月2日,坦萨公司代理人在山西省某公证处公证员的监督下,经过法定的证据保全程序,在山西长治市淮海街五马邮局特快揽授站收取了上述邮件,并对被控侵权产品样品进行了公证封存。  2012年7月,坦萨公司委托集佳律师事务所进行专利维权诉讼案。经证据交换,庭审质证,2012年12月10日,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12)锡知民初字第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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