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浅谈欧洲“混合”发明的创造性
    根据欧洲专利法案52条,以下内容不视为发明:(a)发现,科学理论和数学方法;(b)美学创作;(c)用于进行心理行为,游戏或商业方案,规则和方法,以及用于计算机的程序;(d)信息展示...2020-09-04
  • 从商标拆分组合来看恶意“花式”攀附名牌
    近日,笔者在搜索某一侵权信息时,在某一款葡萄酒的背标上发现了这一标识。“拉”和“菲”旁边均有已注册商标的标识(®),且这四个字旁边明确标注了“商标持有人授权”。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网检索发现,第34084876号商标和第34095393号商标(均为第33类)确为两件已注册商标,且分别由注册人高赛和深圳市法美澳葡萄酒进出口有限公司持有...2020-08-28
  • 浅谈疾病诊断与治疗方法在各国的可专利性
    随着科技的发展,对人类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技术也不断发展,不断涌现许多具有创造性的技术革新,很多医药公司也在这方面投入大量的人力和资金。由此引出一个问题,疾病的诊断与治疗方法是否具有可专利性呢?如果可以专利,又会对公众利益产生什么影响呢?以下笔者就对美国和其它国家在这方面的专利实践进行一个浅显的介绍...2020-08-28
  • 你的服务商标注册对了吗?——浅析美国服务商标三步判断法
    服务商标和商品商标相对应,但因其保护的对象是不可触摸的服务行为,在申请注册和保护过程中,不免容易与商品所衍生的功能、与其他服务产生关联,而不便区分。企业在进行商标布局时,商品类别的布局往往清晰可见,但服务类别的布局则容易感到困惑。美国商标审查指南中,关于“什么是服务”的相关介绍,或许能对服务的独立性界定,申请注册的必要性有所启发...2020-08-21
  • “功能性”设计特征对产品外观在不同类型知识产权下获权的影响——从“路虎陆风”之争说起
    摘要:对于工业产品外观,各类知识产权在可授权性上对于为实现实用功能所进行的设计均有所限制。在本文中,笔者将围绕这个问题,对包括捷豹路虎有限公司与江铃控股有限公司之间关于“陆风X7”车型设计侵权案件在内的实用艺术作品、外观设计专利、三维商标及商业外观的有关案例进行分析,尝试对这个问题进行探讨...2020-08-21
  • 从中美判例看商标侵权赔偿的扩张发展
    自1983年中国商标法首次实施以来,在世界经济一体化、爆发式电子商务发展的冲击下,经过近四十年的商标确权维权跋涉历程,中国企业的商标维权意识得以大幅提高。与此同时,全球各国商标法规加快频率的更新修改和迭起的司法判赔案例也体现着对商标维权支持和侵权打击力度的日益增强。在此背景下,了解商标侵权赔偿的适用条件及由其反映的侵权赔偿范畴的扩张发展是对企业较为实用的需求之一...2020-08-14
  • 结合最高院最新判决谈谈“禁止反悔原则”的适用
    在专利侵权判定中,设立“等同原则”的目的是为了给予专利权人以他们专利的公平保护,避免“字面解释”对专利权保护范围的过度限制...2020-08-14
  • 关于美国商标申请时的使用证据事宜
    在中国,为防止第三方抢注或借本企业知名商标的良好商誉销售商品,大部分企业除了在主营的商品上申请注册商标,也会在非主营商品上申请商标。但是在美国,商标的申请、审查、续展及异议、无效等程序要求及标准,与国内有很大不同。美国尤其地注重使用证据,且在提交使用证明时,需申请人提交宣誓...2020-08-07
  • 浅析反向教导对专利创造性的影响
    反向教导(teach away from the claimed invention),一般指针对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普遍技术常识或对比文件中明确记载的技术内容,会阻止其通过现有技术的结合和改进得到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方案。而发明人恰恰采用了违反现有技术启示的技术手段,解决了要解决的技术问题...2020-08-07
  • 对于商标“欺骗性”和“误认”条款的解读——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适用浅析
    2014年《商标法》修法时将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从“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修改为“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这一修改使得该法条的适用范围得到了很大的扩展,越来越多的商标,例如“麦当劳麦香鸡”、“好速纤”、“FundSettle”、“每日鲜农”、“吸纳舒”、“牙坚坚”、“茅粉节”等均被援引此条规定予以驳回。在拿到基于此条的驳回通知后,企业...2020-07-31
  • 在欧洲提出修改的最佳时机
    在欧洲专利申请过程中,欧洲专利局(简称EPO)为申请人提供了不止一次修改专利申请的机会,但是同时欧洲专利公约对于专利申请中的修改也规定了一些限制条件。本文将和大家一起探讨一下如何掌握专利申请中欧洲主动修改的最佳时机...2020-07-31
  • 从“玉宝强”商标无效宣告案看姓名权保护的尺度
    名人姓名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具有重要的商业价值,其姓名权是《商标法》中“在先权利”规定保护的重要内容,一直备受关注及重视。姓名权的保护在种类上涵盖本名、笔名、艺名、别名等,近年来,迈克尔•乔丹(Michael Jordan)、马云(Jack Ma)姓名权保护案演绎了中文姓名与英文姓名对应保护的精彩篇章,进一步丰富了姓名权保护的内涵。在保护的尺度上也从传统意义的“相同”,走向“系争商...2020-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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