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宋洋
商标作为企业识别来源、积累商誉的重要工具,其保护范围与混淆可能性的判断一直是商标法的核心议题。2025年美国联邦巡回法院对“ASPIRE BANK”商标异议案的判决,不仅推翻了下级审判机构——商标审判和上诉委员会(TTAB)的裁定,更在裁判逻辑中深刻揭示了美国商标混淆认定标准中的关键争议点。本文将以该案为切入点,结合美国商标法律制度与实践,分析美国在商标混淆性近似认定的最新标准。
一、案件事实与裁判要旨的深度剖析
CC Serve 与一家银行合作,该银行向客户发行 ASPIRE 品牌的信用卡和相关账户。Apex Bank 是一家在田纳西州注册的零售银行。它拥有18家分行,提供个人支票账户、个人储蓄账户、企业支票账户、房屋抵押贷款以及消费贷款和商业贷款,但不提供信用卡。
本案源于Apex公司向美国专利商标局申请注册“ASPIRE BANK”文字及设计商标,包括
及对应彩色设计商标,指定使用于银行与金融服务。CC Serve公司以其在信用卡服务上注册的“ASPIRE”商标提出异议。TTAB支持异议,认定两者在服务相关性和商标近似性上存在混淆可能性。
TTAB的结论是,第六项杜邦因素(类似商标在相关市场上的使用情况)不利于Apex公司,而由于双方提供的服务高度相似,第一(商标的相似性)和第二项杜邦因素(商品/服务的相似性)则有利于CC Serve公司,因此足以支持认定存在混淆的可能性。
关于第六项杜邦因素,Apex公司向TTAB提交了多份证据,这些证据显示了第三方对包含“Aspire”一词的商标的使用情况。这些商标将“Aspire”一词用于信用卡相关服务,以及更广泛意义上的金融服务行业。TTAB认为,由于Apex和CC Serve的服务存在重叠,因此,恰当界定的相关公众是“信用卡服务的消费者”。
因此,在审理中,TTAB仅关注了用于信用卡服务的商标,并认为将“Aspire”用于其他服务的商标“本质上无关”。TTAB表示,在Apex公司提交的证据中,有九个与信用卡服务相关的“Aspire”或包含“Aspire”的商标(”Aspire-formative marks”),但只有九个商标的使用量未达到“相当”或“普遍”的使用程度,故不足以证明在先商标的显著性弱而需要缩小保护范围(the mark is commercially or conceptually weak such that it is entitled to a narrow scope of protection)。
在上诉审中,联邦巡回法院对TTAB的法律分析进行了细致检视。法院认同TTAB对第二因素(服务相似性)的认定,认为银行服务与信用卡服务在贸易渠道、消费者群体等方面高度相关。然而,法院明确指出TTAB在第六因素(类似商标在相关市场上的使用情况)的分析中存在法律错误。
TTAB在审理中仅考察了“Aspire”系列商标在“信用卡”这一完全相同服务上的使用情况,而排除了Apex提供的42件含“Aspire”或由其构成的商标在银行或金融服务上的使用证据。联邦巡回法院认为,这种证据排除方法违背了杜邦因素体系的基本逻辑,特别是在TTAB已认定服务高度相似的前提下,拒绝考虑这些高度相关服务中的商标使用情况,造成了裁判逻辑的内在矛盾。因此,联邦巡回法院判决本案部分维持原判,部分撤销原判,要求TTAB根据其关于双方服务高度相似的认定,考虑在类似服务上使用的类似商标的数量和性质,以及商标的外观、读音、内涵和商业印象的基础上重新审查。
二、杜邦因素体系中第六因素的独立价值再审视
美国商标混淆可能性的判断并非依赖于单一标准,而是通过一系列因素综合权衡。在In re E.I. du Pont de Nemours & Co.案中,美国联邦巡回法院确立了至今仍在使用的13项非排他性因素(杜邦因素),其中最为常用的包括:
•商标的相似性;
•商品/服务的相似性;
•贸易渠道与消费者的重合度;
•消费者注意程度;
•原告商标的强度;
•实际混淆证据;
•类似商标在相同或相关市场上的使用情况等。
本案的核心争议正在于第六因素——“类似商标的使用情况”——在混淆认定中应如何被恰当运用。
第六因素在杜邦因素体系中具有特殊地位。传统上,审查机构往往将其视为辅助性因素,而本案判决则凸显了其独立价值。联邦巡回法院引用了Jack Wolfskin Ausrüstung für Draußen GmbH & Co. KGAA v. New Millennium Sports, S.L.U.案中的观点,强调“市场上已有类似商标的数量和性质直接影响消费者区分能力”。
从商标法经济学角度分析,第六因素实质上涉及“商标拥挤理论”(Trademark Crowding Doctrine)。当某一商业领域存在多个相似商标时,消费者的识别敏感度会相应提高,混淆可能性自然降低。TTAB的审理在于将服务相似性等同于服务同一性,忽视了市场现实中的商标生态。
更重要的是,法院澄清了第六因素与其他因素的互动关系。第六因素不仅独立影响混淆判断,还可能反向调节第一因素(商标相似性)的权重。当市场上存在大量类似商标时,即使两个商标本身较为相似,也不必然导致混淆。这种动态因素权重分析方法,代表了美国商标审查的最新标准。
三、商标相似性判断的语境化转向
本案判决延续了美国法院近年来在商标相似性判断上的语境化趋势。在Coach Services, Inc. v. Triumph Learning LLC案中,联邦巡回法院就强调商标相似性判断应当置于市场语境中考察。本案从下述几个角度进一步深化了这一理念:
第一,商标相似性不能脱离商业现实进行抽象判断。TTAB认为“ASPIRE”与“ASPIRE BANK”在发音、外观和含义上相似,却忽视了“ASPIRE”在金融服务领域的常见程度,当一个领域充斥着类似商标时,理论上,消费者将更擅长区分彼此之间的商标,并且不太可能被类似商标混淆。
第二,商业印象应当结合行业特点进行评价。如有证据表明,对应领域的消费者已被教育区分这种商标,则这往往意味着该商标在该领域缺乏商业力量。也即,该商标识别商业来源的能力较弱,显著性弱,而应被予以弱保护。
第三,法院强调了“整体比较”原则的重要性。TTAB在分析时过分关注“ASPIRE”这一共同要素,而未能充分考虑两个商标在整体商业印象上的差异。“BANK”虽然为描述性术语,但在金融服务领域,这种机构性质的描述也会引起消费者的关注,从而应在整体比较中得到适当考量。
四、结语
“ASPIRE BANK”案是美国联邦巡回法院对商标混淆认定方法的一次重要澄清。它重申了DuPont因素中第六因素的独立价值,强调了市场语境在商标判断中的核心地位。在商标策略层面,该案为商标申请人提供了更有力的抗辩工具。当面临基于混淆可能性的异议时,申请人可以尝试通过收集相关领域的相同或近似商标的并存证据,构建更有说服力的抗辩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