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号权在商标异议和无效案件中的法律适用分析
时间:2025-04-30  来源:

  文/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田慧/p>

 

  商标和字号是企业经营中常见的两种标识,但二者在法律性质、功能、保护范围等方面存在显著区别。具体而言,商标权是经营者对其注册商标享有的专用权,直接用于商品、包装、广告或服务场所,用以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受《商标法》保护。字号是企业名称【1】的核心部分,是企业名称中区别与其他企业的特有部分,用于企业官方或正式文件(如合同、发票等),以明确市场主体身份,受《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及《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等法规保护。商标在全国范围内有效,与商品或服务不可分割,商标取得注册后,注册人享有专用权,他人未经许可不得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注册或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而字号的保护范围具有地域性,通常限于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如某省或某市),跨区域可能无法阻止他人使用相同字号。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字号则应当由两个以上汉字组成。一个经营者可以拥有多件注册商标,但字号有且仅能有一个。

  字号作为企业的“姓名”,也通常出现于店铺的门头、招牌,便于消费者识别,同时也可用于产品包装、广告宣传、官方网站等,进一步增强其识别度。在实际经营与使用中,字号通常也发挥了商标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且绝大多数经营者会将其字号作为商标之一,以强化品牌辨识度。商标权和字号权的冲突随之凸显。

  《商标法》对于字号权的保护规定体现在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此处的在先权利即包括字号权。而《商标审查审理指南》进一步明确:将与他人在先登记、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字号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文字申请注册为商标,容易导致中国相关公众混淆,致使在先字号权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对他人在先字号权的损害,系争商标应当不予核准注册或者予以无效宣告。字号权的保护有三个适用要件:1)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他人已在先登记或使用其字号;2)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该字号在中国相关公众中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3)系争商标的注册与使用容易导致中国相关公众误以为该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或者服务来自字号权人,或者与字号权人有某种特定联系,致使在先字号权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笔者在此结合几个案例,分析在商标授权确权案件中,如何有效地依据“在先权利”提出异议或无效宣告,进而防止他人将自己字号注册为商标。

  在先登记的含义不言而喻。值得注意的是,他人在商标申请日前已经实际使用其字号,即使未正式登记,也可基于使用事实主张权利。“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他人已在先登记或使用其字号”是判断商标权与字号权冲突的重要事实依据。而对于字号权的保护,以混淆为主要判断依据。

  首先,由于商标与字号的权利性质不同,在商业活动中发挥的功能也不同,因此,在认定系争商标是否损害他人在先字号权时,首先通常要求系争商标与他人在先字号相同或基本相同。

  如以下案件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字号文字构成差异明显/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尚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易导致相关公众将之与申请人字号相混淆,因而对于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其在先字号权的主张,均未予支持。

系争商标

字号

商标号

裁定号

隐昔

隐溪

36801821

商评字[2025]第0000026834号

盛名扬

名扬

32077008

商评字[2025]第0000028171号

XILE 西勒卫浴

科勒

67310651

商评字[2025]第0000028164号

鼎鑫护航

鼎鑫

48235329

商评字[2025]第0000032383号

仨仨万物

三三万生

60045097

商评字[2025]第0000023436号

都市百姓

老百姓

69619610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8798号

艾泽尔

比泽尔

73605768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2700号

涪大宝

涪宝

74654315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1470号

生力上品SHENLI及图

生力

64421388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97119号

塔塔岛TATA ISLE及图

TATA

72728731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93152号

  其次,对在先字号权的保护以该字号在系争商标申请日之前已经在与系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服务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服务上使用且为一定范围内相关公众所知晓为适用条件。此处需要注意的是,所提交的使用证据需是作为字号的使用,而非商标标识的使用,且使用应当是在与系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服务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服务上。当然,如果作为商标使用的证据足以证明其在相关公众中的知名度,可以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获得保护,此处不做讨论。

  如以下案件中,因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将其字号使用于与系争商标指定商品或服务相关行业中并在中国相关公众内具有一定知名度,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易使相关公众将之与申请人字号相联系,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而对于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其在先字号权的主张,均未予支持。

系争商标

字号

商标号

裁定号

博洛尼威廉

博洛尼

48379502

商评字[2025]第0000031047号

hoLoN

HOLON

58181375

商评字[2025]第0000026688号

FTDI

FTDI

65372552

商评字[2025]第0000023044号

扬洲海沃YANGZHOUHAIWO

海沃

51211362

商评字[2025]第0000020612号

理想华莱

理想华莱

58551101

商评字[2025]第0000018812号

昱霖十三唐

拾叁唐

75055061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1609号

北街

北街

72918214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87383号

沃尔格林

沃尔格林

74061055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87586号

DONGKUK

DONGKOOK

65623090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96695号

云上华佗

华佗

73930051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95522号

  再次,字号权的保护范围原则上应以争议商标核定商品与申请人所经营商品类似为限。

  如以下案件中,在认可了在先字号在相关公众中的知名度的基础之上,仅对与其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无效宣告/不予注册。

系争商标

字号

商标号

裁定号

鑫胜华

胜华

54153558

商评字[2025]第0000012205号

审查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电源材料(电线、电缆)”商品与申请人从事的电线、电缆商品行业领域关联性强,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完整包含与申请人商号“胜华”。争议商标在“电源材料(电线、电缆)”商品上的注册及使用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商号权)”之情形。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整流用电力装置;配电箱(电);电导体;电开关;集成电路;遥控装置;逆变器(电);电阻材料;电池;视频显示屏”商品与申请人“胜华”商标实际经营的电线、电缆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商号权)”之情形。

决定结果:在“电源材料(电线、电缆)”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

史陶比尔

史陶比尔

61582349

商评字[2024]第0000371121号

审查认为:争议商标文字与申请人关联公司的字号完全相同,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工业润滑剂、工业用矿物油脂(非燃料)等全部商品与申请人从事的纺织机械、工业连接器、工业机器人行业领域关联性强,也属于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使用在“工业润滑剂”等全部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认为争议商标所标识的商品与申请人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造成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给申请人利益造成损害。

决定结果: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一花宜室

一花宜室

74498019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92561号

审查认为:异议人提交的门店照片、单据、发票、租赁合同、抖音截图、异议双方的地理位置等证据材料可以证明,异议双方同处一地,且地理位置相近,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异议人以“一花宜室”为字号使用在其经营的盆栽、鲜花、苗木等植物的销售和租借服务上,经长期宣传和使用在当地已具有一定市场影响,被异议人对异议人字号应当知晓。被异议商标若注册使用于“日用搪瓷塑料器皿(包括盆、碗、盘、壶、杯);盆(容器);日用玻璃器皿(包括杯、盘、壶、缸);日用瓷器(包括盆、碗、盘、壶、餐具、缸、坛、罐);瓷、陶瓷、陶土、赤陶或玻璃制艺术品;饮用器皿;花盆;手动清洁器具;室内生态培养箱”等相关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误认为标识有被异议商标的上述商品来源于异议人,进而对异议人的在先字号权造成损害。

决定结果:在“日用搪瓷塑料器皿(包括盆、碗、盘、壶、杯);盆(容器);日用玻璃器皿(包括杯、盘、壶、缸);日用瓷器(包括盆、碗、盘、壶、餐具、缸、坛、罐);瓷、陶瓷、陶土、赤陶或玻璃制艺术品;饮用器皿;花盆;手动清洁器具;室内生态培养箱”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玩新世界

新世界

68830262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68655号

审查认为:该中文商号“新世界”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经异议人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替他人推销领域已具有一定知名度。鉴于异议人在先使用商号的知名度,被异议商标如予注册使用于“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为他人推销”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该商标所标示的服务来自于异议人,或者与异议人存在某种特定联系,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决定结果:在“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为他人推销”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又一家烧烤

又一家

62579425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46411号

审查认为:被异议商标“又一家烧烤”,与异议人的商号和商标“又一家”高度近似,其核定使用的“餐厅;流动饮食供应;酒吧服务;自助餐馆”服务与异议人“又一家”商号和商标使用的餐饮行业在消费对象、消费内容等方面相近,被异议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和使用易导致相关消费者误认为其指定使用的服务来自于异议人,或者服务的提供者与异议人存有特定联系,从而损害异议人“又一家”商号权。

决定结果:在“餐厅;流动饮食供应;酒吧服务;自助餐馆”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INFSTONES

INFSTONES

65097401

(2023)商标异字第0000131688号

审查认为:异议人全称为“INFINITY STONES INC.”在实际使用中通常将异议人商号缩写为“INFSTONES”,且在行业相关公众的广泛认知和宣传中均将“INFSTONES”作为异议人主体的商号而指代为异议人。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异议人已将“INFSTONES”作为商标和商号在“技术研究;使用区块链技术的用户认证服务”等服务上持续使用,并在区块链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被异议商标字母构成与异议人在先使用的“INFSTONES”商标和商号相同,且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网站设计咨询;软件即服务(SaaS);服务器托管;计算机平台的开发;云计算”服务与异议人在先使用的服务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该服务的提供者为异议人或与之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对异议人在先使用商标的抢注,侵犯异议人的在先商号权,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非类似服务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情形。

决定结果:在“技术研究;网站设计咨询;软件即服务(SaaS);服务器托管;计算机平台的开发;云计算”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结合以上案例可知,在商标行政授权确权案件中,对于字号权的保护仍有一定的限制,在评估是否可以通过在先字号权将他人商标异议或无效时,要重点考虑字号与系争商标是否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字号所实际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及其知名度,并分析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误认或混淆的可能性。

  经营者在进行商标注册时也要合理布局,如将字号在密切相关的类别上尽早申请注册,以获得有效保护,进而减少后续异议、无效案件的支出,防止他人“搭便车”的行为。同时,也要注意保留字号的相关使用证据,如合同、宣传材料、发票等,以备维权之需。

 

  注释:

  【1】企业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组成。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企业,其名称可以不含行政区划名称;跨行业综合经营的企业,其名称可以不含行业或者经营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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