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多标”困局破题:商标三年不使用撤销案件的司法审查与实务启示
时间:2025-04-11  来源:

  文/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韩雪

 

  摘要:在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案件中,“一人多标”问题(即同一主体在相同类似商品上注册多个近似商标)的认定和处理受到越来越来多的关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指南》(以下简称《审理指南》)第19.13条对此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指出若诉争商标注册人拥有多个已注册商标,且实际使用商标与诉争商标仅存在细微差异,但该使用系针对其已注册的其他商标的,对其维持诉争商标注册的主张可以不予支持。本文以“康纳利爱尔兰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撤销复审行政纠纷案”为例,结合《审理指南》第19.13条,探讨“一人多标”问题在商标撤销案件中的适用,分析其法律依据、适用条件及实践意义,并提出代理此类案件时的策略建议。

  随着商标注册数量的增加,“一人多标”现象日益普遍。部分商标注册人通过注册多个商标来扩大保护范围,但并未实际使用所有商标,导致商标资源的浪费。在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案件中,如何认定“一人多标”情况下的商标使用问题,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本文以“康纳利爱尔兰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撤销复审行政纠纷案”为例,结合《审理指南》第19.13条,探讨“一人多标”问题在商标撤销案件中的适用,分析其法律意义及实践价值。

 

  一、《审理指南》第19.13条的法律依据与背景

  (一)法律依据

  《审理指南》第19.13条的规定主要基于《商标法》第49条关于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制度的相关内容。根据该条款,注册商标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可以申请撤销该商标。《审理指南》第19.13条进一步明确了在“一人多标”情况下,如何认定商标的实际使用问题。

  (二)背景与意义

  “一人多标”现象的出现,部分源于企业为扩大品牌保护范围而注册多个商标,但实际使用中往往只使用其中一部分商标,导致其他商标处于闲置状态。《审理指南》第19.13条的出台,旨在规范“一人多标”情况下的商标使用认定,防止商标囤积,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二、《审理指南》第19.13条的适用条件

  (一)诉争商标注册人拥有多个已注册商标

  《审理指南》第19.13条适用的前提是诉争商标注册人拥有两个或以上已注册的商标,且相关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或类似。

  (二)实际使用商标与诉争商标存在细微差异

  实际使用商标与诉争商标之间整体近似,但存在细微差异,例如字体、颜色、构成要素及排列方式等方面。

  (三)实际使用系针对其他已注册商标

  关键问题在于实际使用商标的使用意图是否针对诉争商标。如果实际使用商标的使用系针对其他已注册商标,而非诉争商标,则不能支持诉争商标的维持注册主张。

 

  三、从“康纳利爱尔兰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撤销复审行政纠纷案”案看《审理指南》19.13条的适用

  (一)案例背景

  诉争商标为第686918号“ ”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商品上。诉争商标原始注册人为重庆靖轩经实业有限公司,2005年1月转让给意大利卡拉利国际服饰有限公司,2008年1月转让给深圳市晟雅绮服饰有限公司(简称晟雅绮公司,原审第三人),2018年9月27日转让给深圳市卡拉利服饰有限公司(简称卡拉利公司,原审第三人)。

  康纳利爱尔兰有限公司(简称康纳利公司,撤三案件申请人、本案上诉人)因第686918号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简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8)京73行初5248号行政判决,提起上诉。康纳利公司主张,诉争商标在指定期间内未实际使用,应予撤销。原审第三人晟雅绮公司提交了多项证据,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对诉争商标的使用。

  (二)案件审理

  晟雅绮公司提交的证据包括合作协议、店铺租赁合同、发票及照片等,但这些证据显示的实际使用商标为“ ”标志,而非诉争商标“ ”。此外,晟雅绮公司名下还拥有第6103451号“ ”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男游泳裤;鞋(脚上的穿着物);帽子(头戴);袜;手套(服装);领带;领结;服装带(衣服)”商品上。该商标与诉争商标在显著识别部分存在相似性,文字都为“CARLI”,但构成要素和视觉效果上有所差异”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覆盖了诉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

  二审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诉争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由字母“CARLI”以及波浪状线条图形组成。晟雅绮公司提交的合作协议、店铺租赁合同、发票以及照片复印件等在案证据,均显示“CARLI”标志或者深色背景下的“CARLI”标志,并非诉争商标。结合卡拉利公司名下拥有已核准注册在服装等商品上的第6103451号“ ”商标的情况,在案证据能够确定在案证据中显示的使用行为系针对其已注册的其他商标,不能视为对诉争商标进行了使用。综合在案证据,晟雅绮公司、卡拉利公司提交的证据无法形成证据链,不能证明诉争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使用的“服装”商品上进行了合法、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三)案件启示

  该案例表明,在“一人多标”情况下,对于存在细微差异的近似商标,商标注册人需要为每个商标单独提供使用证据,并证明实际使用商标的使用意图。商标代理人及律师在代理此类案件时,应全面分析客户的商标使用情况,确定案件是否属于《审理指南》第19.13条所规定之情形。

 

  四、关于案件代理的实践建议

  (一)全面了解客户的商标注册情况

  商标代理人及律师在代理“一人多标”案件时,应全面了解客户的商标注册情况,包括商标标样、类别及核定使用商品、注册时间、使用情况等,确定案件是否属于《审理指南》第19.13条所规定之情形。

  例如,上述案例中,诉争商标所有人被要求提供使用证据的三年时限为2013年7月8日至2016年7月7日期间。其时,诉争商标及第6103451号“ ”商标均为晟雅绮公司名下有效注册商标。且如前所述,双方商标构成近似但有细微区别,双方核定使用商品相同近似。因此,符合《审理指南》第19.13条所规定之情形。

  (二)分析实际使用商标的使用意图

  商标代理人及律师应分析实际使用商标的使用意图,如果实际使用商标的使用系针对其他已注册商标,商标代理人及律师应建议客户提供其他证据支持诉争商标的使用。

  (三)引导客户合理注册和使用商标

  商标代理人及律师应引导客户合理注册和使用商标,避免因“一人多标”问题导致商标被撤销的风险。

 

  结语

  《审理指南》第19.13条通过明确“一人多标”情形下的商标使用认定标准,为解决商标囤积与闲置问题提供了重要指引。其核心在于平衡商标注册人的权利保护与市场公平竞争需求,防止通过形式化使用规避撤销制度。

  未来,随着商标注册精细化管理的推进,“一人多标”问题或将面临更严格的审查。商标律师及代理人在实务中需注意:一方面,应提前布局客户商标战略,避免盲目注册导致权利冲突、资源浪费;另一方面,需强化使用证据的规范留存,尤其对近似商标的使用场景、宣传材料等细节进行针对性固定,确保每件商标的独立性得以证明。唯有将法律规则与企业经营深度融合,方能实现商标资源的有效配置,助力品牌在合规中稳健发展。

 

  参考文献

  【1】《康纳利爱尔兰有限公司等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2019)京行终5932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此篇文章由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版权所有,未经授权请勿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