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佳代理的“金沙”商标权无效宣告答辩案入选“2022-2023商标代理典型案例”
时间:2024-11-25  来源:

  2024年11月24日下午,在商标节经典论坛之一的商标典型案例评析会议上,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代理的“金沙”商标权无效宣告答辩案入选“2022-2023商标代理典型案例”。

  为总结和宣传商标代理的创新做法和先进经验,进一步提高商标代理行业总体水平, 中华商标协会每年开展优秀商标代理案例评选活动,根据典型性、影响力、示范性、创新性、实效性、参考性六大评审要素,通过评审委员会逐一评审,最终评选出优秀商标代理案例。本次会议邀请了来自立法、司法、行政、学界、实务界的人士就商标保护的最新研究进行探讨交流,对获奖的典型案例进行现场评析,对于提高代理机构业务水平、发挥标杆案例指导示范作用起到了积极意义,受到广大代理机构和律所的热烈关注和支持。

 

 -·-  获奖案例介绍 -·-

  基本案情

  第9019810号“金沙”商标(以下简称“争议商标”)于2012年1月14日获准注册在33类“烧酒”等商品上。申请人于2022年4月19日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被申请人委托集佳代理其进行答辩。案件争议焦点为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一款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国知局经审理认定:金沙虽为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但整体具有强于地名的其他含义。争议商标不具有欺骗性或不良影响,并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此外,被申请人不存在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的行为。最终于2023年6月19日裁定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典型意义

  集佳律师精准把握商标授权确权案件中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一款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构成要件,清晰梳理争议商标创意来源,举证证明争议商标本身具有强于地名的其他含义,具有较强的固有显著性,并经过被申请人的使用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同时向国知局充分说明被申请人系合法经营的企业,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完全出于善意和真实使用意图,在争议商标获准注册后依照商标法规定合法行使商标权。集佳极大维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避免合法取得注册的商标权被宣告无效。本案对于如何适用地名条款、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及商标是否具有欺骗和不良影响的判断具有典型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