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月7日,上海市商标品牌协会召开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会上表彰了被评为2023-2024年度“上海市优秀商标代理案例”及“上海市优秀商标代理案例提名”的案例,集佳上海分所的两个案例成功入选。
案例一“涉网络吴良材商标侵权纠纷案”被评为上海市优秀商标代理案例
这是近两年上海法院判决的一例在网购平台上开设仿冒专卖店侵害老字号品牌商标权的典型案件。该案被评为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24年“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十大案例”,并被《人民法院报》和上海电视台《法治新闻》栏目报道,取得了重大的社会影响,为打击网络上通过“傍名牌”“搭便车”侵害老字号品牌的行为树立了一个典范。集佳上海分所李擘律师、苏柔文律师全程主办了本案。
案例二“金陵吴良才商标异议案”被评为上海市优秀商标代理案例提名
“吴良材”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和中华老字号,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对被异议人申请注册“金陵吴良才”的商标注册行为进行了审查,并作出了不予注册的决定。这一决定不仅维护了“吴良材”驰名商标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也彰显了我国商标法律体系在保护驰名商标和老字号方面的重要作用。同时,本案也为其他企业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和参考,有助于推动全社会形成尊重和保护驰名商标和老字号的良好氛围。集佳上海分所方婷律师和集佳总部商标代理人组成的团队合作办理本案。
附:
案例一“涉网络吴良材商标侵权纠纷案”简介
【案号】
一审: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22)沪0101民初26631号
二审: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23)沪73民终513号
【案情介绍】
(一)基本事实
“吴良材”商标系“中华老字号商标”与“中国驰名商标”,在眼镜行业具有较高的知名度。2022年7月,“吴良材”商标持有人发现被告某电子商务公司未经授权即在淘宝平台上以“丹阳吴良材”为名称开设店铺,该店铺不仅在店铺名称、店铺联系人、快递寄件人等各方面均使用了“吴良材”名称,并且在店铺装潢上也使用了“吴良材”商标的专有字体。但是,该店铺实际销售的却是“梅特纳兹”牌老花眼镜。据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商标侵权,发布声明消除影响,并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和维权费用。被告认为,其向网购平台申请注册店铺时,网购平台并未审核店铺名称,也未要求被告提交相关授权文件,因此误以为其经营行为是网购平台默许的。
(二)争议焦点
法院根据各方的诉辩意见,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被告某电子商务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权侵权行为;二、如果被告某电子商务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侵权赔偿金额如何确定。
关于争议焦点一,法院认为,原告的“吴良材”商标历史悠久,影响面广,商业价值大。该商标不仅是“老字号商标”“驰名商标”,还曾荣获各项荣誉,在眼镜行业内具有很高的知名度。被告某电子商务公司经营的案涉店铺在店铺名称、店铺装潢、淘宝旺旺、快递寄件人等各方面均使用了“丹阳吴良材”名称,并且店铺装潢中的吴良材(竖排)字体与吴良材注册商标的字体基本一致,显然被告某电子商务公司的上述行为已经构成商标权侵权。另外,被告某电子商务公司销售的商品实际品牌为“梅特纳兹”,却使用了“吴良材”名称进行店铺宣传,被告某电子商务公司的行为显然具有攀附“吴良材”商标的商誉以提高销量的意图。从消费者的评价可以推断,消费者出于对“吴良材”商标的信任购买商品,但是案涉店铺却与“吴良材”商标没有任何关系,消费者的权益亦受到侵害。关于商标侵权的具体内容,案涉店铺不仅销售成品老花镜,还提供眼镜的订制、加工服务,故被告某电子商务公司同时侵犯了某联集团、吴某材公司的第1284981号、第501569号、第3440248号“吴良材”注册商标专用权。一审法院对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某电子商务公司立即停止上述商标侵权行为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二,由于本案被告公司没有进行规范的财务记账,无法提供经营所获净利润数据,而法院亦无法查明原告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以及商标许可使用费,故法院依照法定赔偿方式,综合考虑原告公司及其“吴良材”商标在眼镜行业的知名度、被告某电子商务公司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案涉店铺近三年交易成功的总金额、同类型企业的综合净利润率、网络店铺应扣减的运营成本、线上业务的毛利以及原告维权开支等因素,酌定了本案的经济损失赔偿额。其中,法院参考原告提出的同类型企业的综合净利润率、网络店铺应扣减的运营成本来酌定经济损失赔偿额是本案的亮点之一。
【裁判结果】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某电子商务公司立即停止商标侵权,在店铺首页发布声明消除影响,并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及相关维权费用损失。一审宣判后,被告不服上述判决内容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典型意义】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在评述该案件的典型意义时指出,伴随线上购物的蓬勃兴起,各类网店如雨后春笋涌现。但是,所谓的网络“专卖店”所卖产品是正品还是冒牌,原创还是山寨,消费者始终心存疑虑。本案中,被告为其投机取巧行为付出了惨痛代价。但是,推本溯源,问题的症结在于网购平台未对店铺名称进行有效审核,所谓“专卖店”的相关授权信息也未对消费者进行公示。针对上述问题,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在审理该案件后,及时向案涉网购平台发出司法建议,以推动网购平台不断加强平台监管措施,以保护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信赖利益和合法权益。
案例二“金陵吴良才商标异议案”简介
【案情介绍】
“吴良材”商标为眼镜行业的驰名商标及具有300多年历史的中华老字号,为中国眼镜历史的见证者,具有鲜明的中华民族传统文化背景和深厚的文化底蕴,经过上海某联(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某联(集团)有限公司吴某材眼镜公司的持续宣传使用,取得了社会的广泛认同,形成了良好的信誉及稳定的市场格局。本批案例涉及上海某联(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某联(集团)有限公司吴某材眼镜公司(以下合称“异议人”)作为异议人,对被异议人合肥市吴某才眼镜连锁店(以下称“被异议人”)在第9、35、44类服务上申请注册的5件“金陵吴良才”商标提出的异议申请。
被异议人作为同行业经营者,对异议人及引证商标品牌应为明知。在此情况下,被异议人共申请注册66件商标,覆盖了43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其中55件商标均是对“吴良材”品牌的摹仿。由此可见,被异议人具有明显攀附和抄袭“吴良材”品牌的主观恶意,构成了对“吴良材”驰名商标的摹仿,侵犯了其在先的商标权,且存在误导公众、损害“吴良材”品牌声誉和商业价值的风险。基于此,我方代理异议人对被异议人针对5件核心类别商标提起了异议。
【审理结果】
5件商标异议案件均获得胜诉裁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经审理,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上高度接近,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是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具有某种关联,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此外,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于“眼镜行服务(包括修理和加工)”服务上的“吴良材”商标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扩大保护,被异议人商标与异议人商标注册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容易误导公众,致使商标权利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另经查,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还申请注册了多件与异议人及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和企业名称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其中多件已被相关权利人提出异议。国知局认为被异议人申请注册商标明显具有攀附他人商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故意,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
【典型意义】
1. 保护驰名商标和老字号
本案中,“吴良材”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和中华老字号,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对被异议人的商标注册行为进行了审查,并作出了不予注册的决定。这一决定不仅维护了异议人的合法权益,也彰显了我国商标法律体系在保护驰名商标和老字号方面的重要作用。同时,该案也为其他企业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和参考,有助于推动全社会形成尊重和保护驰名商标和老字号的良好氛围。
2.维护商标注册秩序
本案中,被异议人通过摹仿“吴良材”驰名商标的方式申请注册多个类别的“金陵吴良才”商标,具有明显的恶意和不当竞争行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有助于维护商标注册秩序,打击恶意注册和不当竞争行为。同时,本案也提醒广大企业和个人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