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刘思佳
中国台湾地区现行专利制度中的名称为“设计专利”,而非我们常说的“外观设计专利”。依台湾智慧财产局审查基准,设计是指对物品之全部或部分的形状、花纹、色彩或其结合,透过视觉诉求所形成的创作;此外,应用于物品之电脑图像及图形化使用者界面,也可以申请设计专利。
一、一设计一申请
台湾设计专利采取明确的“一设计一申请”原则。一件设计专利申请中,原则上应为单一外观应用于单一物品。如果同一申请中同时揭露了两个以上外观,或者指定了两个以上物品,通常不宜合并在同一件申请案中。
需要说明的是,实践中有两类较重要的例外。其一是具变化外观之设计,例如产品因折叠、展开、开启、闭合或变形而呈现不同状态,但这些变化仍属于同一设计的一部分。例如:折叠椅;剪刀;变形机器人玩具等。其二是“一物品”,即“多个构成单元因合并使用具有必要性,而被视为一个物品”。例如:表带与表体;笔帽与笔身;瓶盖与瓶子;茶杯与杯盖;电话基座与话机;成双的鞋、袜子、手套等这类情形可视为一个整体物品。
二、部分设计
台湾设计专利并不只保护整件物品的完整外观,也允许就物品的局部申请设计专利。对于部分设计,图式表达尤为关键。依台湾审查基准,若图式中同时包含“主张设计之部分”与“不主张设计之部分”,两者应以能够明确区分的方式呈现,例如:实线与虚线、灰阶填色、半透明填色、圈选,或其他足以清楚区隔的方法;同时,对于“不主张设计之部分”的表示方式,也应在设计说明中作简要说明。若图式表达不清,容易导致设计范围不明,进而影响审查结果。
很多产品真正具有识别性的,并非整件物品的整体外观,而往往是某个局部特征。例如:保温杯的杯盖开启处轮廓、运动鞋的鞋侧条纹与鞋带孔区域,甚至边框、把手、瓶口或按键区,都可能成为设计识别的核心来源。部分设计制度的价值,正在于允许申请人把保护焦点更精准地放在这些容易被模仿、也最能体现商业识别性的局部视觉特征上。对于申请人而言,这不仅有助于更准确地界定保护范围,也更符合产品设计和市场竞争的实际需求。
三、计算机图像及图形用户界面(Icons & GUI)
台湾现行设计专利制度,已经明确将“计算机图像(Icons)与图形化使用者界面(GUI)”纳入保护范围。依台湾智慧财产局审查基准,电脑图像及图形化使用者界面虽然通常通过显示面板装置呈现,属于暂时存在的平面图形,但其本质上仍属于具有视觉效果的外观创作,因此可以作为设计专利的保护对象。换言之,图标、界面、菜单、操作画面等,只要属于应用于物品并通过视觉呈现的设计内容,原则上均有申请设计专利的可能。
这一类申请在命名上有较为明确的要求。依智慧局的审查口径,图像设计的名称通常应写成“何物品之图像”或“何物品之图形化使用者介面”,不能仅写“图像”本身,也不能仅写成“某物品”而不说明其为图像或界面。例如:可以写成“屏幕之图像”“显示器之图形化使用者介面”“手机之图像”“提款机之图像”或“洗衣机之图形化使用者介面”。若申请内容同时包含图像设计与物品本体外观,例如:既主张手机整体形状,也主张其屏幕上的图像,则设计名称通常应写成“具有图像之手机”。
此外,对于具有变化外观的图像设计,台湾也有专门要求。若图式所揭露的是一组依序变化的图像,例如:动态图标、动态界面、切换动画等,申请人应在设计说明中叙明其变化顺序。台湾对图像与GUI设计的保护,并不限于单一静态画面;只要申请文件能够清楚呈现其连续变化过程,相关动态视觉效果同样有机会纳入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
四、成组物品设计
台湾虽然强调“一设计一申请”,但并不表示两个以上物品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纳入同一件申请。台湾专利法及审查基准承认一种明确例外,即成组设计。所谓成组设计,是指两个以上物品属于同一类别,且习惯上以成组物品贩卖或使用者,可以作为一个整体设计提出申请。这里所称“同一类别”,智慧局进一步解释为国际工业设计分类表中的同一大类。
典型案例如:床包组、茶具组、沙发组、餐具组、手工具组、对表组、茶几组、课桌椅组、文具组、音响组合等。这类设计之所以可以合并申请,因为它们在市场消费习惯上原本就会被当成一组来卖,或者在使用习惯上原本就会被组合使用。但如果只是为了促销目的而任意搭配,或者在使用上根本难以联想为一组,例如:书包赠送铅笔,或高尔夫球杆与篮球,通常就不符合成组设计的条件。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成组设计虽然允许多个物品以一件申请提出,但其权利仍然必须作为一个整体设计来主张,不能把其中单个物品拆出来单独主张。也就是说,成组设计适合真正成套销售、成套展示、成套使用的产品,而不适合拿来替代原本应分别申请的单品设计。
五、衍生设计
在台湾现行制度下,对于同一申请人拥有的两个以上近似设计,并不是通过所谓“联合设计申请”来处理,而是通过原设计与衍生设计的方式进行布局。也就是说,同一申请人可以在原设计的基础上,就相关近似设计进一步申请衍生设计,从而实现系列化保护。这一制度尤其适用于同一产品线下的细微变体、系列造型或相近版本的保护。
衍生设计的申请时间有明确限制。依审查基准,衍生设计必须建立在原设计已经提出申请的基础上,且应于原设计申请日当日或其后、原设计专利公告日前提出。若衍生设计早于原设计提出,或者迟至原设计公告后才申请,智慧局将不予受理。由此可见,衍生设计虽然与原设计存在密切关联,但并不是可以任意补提的后续安排,而是一项具有明确时间边界的制度设计。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衍生设计并非旧制“联合新式样”的简单延续或改名。在现行制度下,衍生设计可以独立主张权利,这也是其与旧制最重要的区别之一。智慧局在官方说明中已明确指出,相较于旧制“联合新式样”,衍生设计不仅得以单独主张,其保护范围还及于近似范围。虽然衍生设计的权利期间自其公告日起算,但其届满时间与原设计专利权相同。
此外,依智慧局官方说明,衍生设计不同于旧制“联合新式样”,并不会因为原设计专利权撤销或消灭,就当然一并失效;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衍生设计原则上仍可独立存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