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何洋
摘要:光学领域的专利创造性判断因其技术方案侧重点不同与撰写方式的多样性而呈现出显著差异。本文以国家知识产权局多份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为研究对象,通过对比分析光学领域专利中不同撰写风格的权利要求,深入探讨光学领域专利的创造性判断逻辑、审查重点与标准差异。分析得出,结构型光学专利的权利要求更依赖于整体技术方案中结构特征的比对,而参数型光学专利的权利要求则更侧重于光学系统参数的可优化性。本文进一步提出参数型光学专利中各参数之间是否“必然联动”的判断方法,以期为提升光学领域专利质量与稳定性提供参考。
关键词:光学专利;创造性;无效
引言
光学技术作为精密制造、半导体、消费电子等产业的核心支撑,其专利布局与维权具有高度战略意义。然而,光学系统往往具有结构复杂、参数关联性强、设计路径多样等特点,导致其在专利创造性判断中呈现出较强的专业性与特殊性。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无效宣告审查实践中,针对不同类型的权利要求逐渐形成了差异化的审查逻辑。
本文选取了三份具有代表性的无效决定书:第38106号(201310756402.X透镜模块及眼底相机)、第564602号(201410108634.9一种微型成像镜头)及第564617号(202010174077.6光学成像镜头)。以上三份无效决定涉及的权利要求撰写方式、技术特征表达、审查焦点等方面差异显著,为研究光学领域专利创造性判断标准提供了理想样本。
一、案例概述及创造性判断标准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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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独立权利要求1 |
创造性 判断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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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106号201310756402.X |
1.一种透镜模块,其用以会聚从一眼底反射的一影像光,其特征在于,所述透镜模块包含从一眼底侧至一成像侧依序配置的一第一透镜群组、一第二透镜群组以及一第三透镜群组,以及一第一发光元件; 其中所述第一透镜群组的有效焦距为正,且由单一的一第一镜片所构成,所述第一镜片朝向所述眼底侧以及所述成像侧的二个表面皆为凸面; 所述第二透镜群组的有效焦距为正或负,且包含多个第二镜片,其中最靠近所述眼底侧的所述第二镜片的表面为凹面;以及 所述第三透镜群组的有效焦距为正,且包含多个第三镜片,其中至少一所述第三镜片为一胶合镜片; 所述第一发光元件设置于所述第一透镜群组的所述成像侧且光学上偏离所述透镜模块的一光轴,所述第一发光元件用以产生一照明光,并通过所述第一透镜群组会聚至所述眼底侧的一角膜,其中所述照明光未经会聚照射于所述第一透镜群组。 |
三步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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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64602号201410108634.9 |
1.一种微型成像镜头,其特征在于:从物方到像方依次设置有三组透镜,包括第一透镜、第二透镜和第三透镜,所述第一透镜为正光焦度的镜片;所述第二透镜为正光焦度的物面侧凹、像面侧凸的镜片;所述第三透镜为负光焦度的物面侧凸的弯月形镜片,且该第三透镜的像面侧至少有一个反曲点;所述镜头满足 25<V2-V3<45; 1.5<f1/f2<2.5; 0.55<ImgH/TTL<0.75; 其中,V2为第二透镜的色散系数,V3为第三透镜的色散系数; f1为第一透镜的焦距,f2为第二透镜的焦距; ImgH为所述镜头系统在成像面上的最大像高;TTL为第一透镜的物侧面至镜头系统在的成像面于光轴上的距离。 |
四步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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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64617号202010174077.6 |
1.光学成像镜头,沿光轴由物侧至像侧依序包括:具有光焦度的第一透镜、第二透镜、第三透镜、第四透镜、第五透镜和第六透镜, 其特征在于, 所述第一透镜具有正光焦度,其物侧面为凸面,像侧面为凹面; 所述第二透镜具有负光焦度; 所述第四透镜具有负光焦度,其物侧面在近轴区域为凹面,像侧面在近轴区域为凸面; 所述第五透镜具有正光焦度; 所述第六透镜具有负光焦度,其物侧面为凸面,像侧面为凹面; 所述第一透镜在所述光轴上的中心厚度CT1、所述第二透镜在所述光轴上的中心厚度CT2与所述第二透镜和所述第三透镜在所述光轴上的间隔距离T23满足0.8<CT1/(CT2+T23)<1.8; 所述第四透镜的物侧面的曲率半径R7与所述第五透镜的物侧面的曲率半径R9满足0<(R7+R9)/(R7-R9)<1; 所述第一透镜的有效焦距f1与所述第五透镜的有效焦距f5满足1≤f5/f1≤1.74;以及 所述光学成像镜头中具有光焦度的透镜数量是六。 |
四步法 |
表1
根据表1可以看出,专利201310756402.X的独立权利要求1的核心在于光学系统的结构,不涉及光学系统的光学参数,我们可以将其称为“结构型光学专利”;而专利201410108634.9和202010174077.6的核心则在于光学系统中的多个光学参数,我们可以将其称为“参数型光学专利”。
在创造性判断标准方面,对于“结构型光学专利”,根据第38106号无效决定可以看出,其创造性的判断标准为“三步法”,即第一步、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第二步、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第三步、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而对于“参数型光学专利”,笔者基于第564602号和第564617号无效决定,将审查员对此类案件的创造性判断过程归纳为“四步法”,即第一步、明确目标光学成像系统的规格要求;第二步、选择确定初始结构;第三步、选择可调整变量并构成边界条件的参数关系式;第四步,确定初始结构中各参数之间是否存在“必然联动”。因此,可以得出,“三步法”并不是光学领域专利的创造性判断的唯一方式。由于光学领域的特殊性,在光学设计过程中,初始结构的确定、可调整变量的选择及边界条件的构成等需要设计人员依据自身知识和经验而获得的内容,是考量获得目标光学成像系统是否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的相关因素。同时,光学成像系统所涉及的不同参数、所包括的不同光学元件间是否存在联动关系,亦是考量能否显而易见地获得目标光学成像系统的相关因素。当基于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这一目标光学成像系统的规格要求,能够容易地将最接近现有技术确定为初始结构,并可根据本领域公知常识设置边界条件,在分析了初始结构各参数之间是否存在联动关系的基础上,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从初始结构出发,能够通过优化显而易见地获得该目标光学成像系统,则该目标光学成像系统不具备创造性。
二、光学领域专利创造性判断逻辑
根据前述不同类型的光学领域专利的创造性判断标准,可以得出其创造性判断逻辑如下:

图1 不同类型光学领域专利创造性判断逻辑
三、如何判断各参数之间是否存在“必然联动”
根据前述不同类型的光学领域专利的创造性判断标准,可以得出在光学专利的创造性判断中,尤其是涉及通过优化初始结构以得到目标技术方案时,判断各光学参数之间是否存在“必然联动”,是决定所述优化是否属于“显而易见”的关键环节。所谓“必然联动”,是指当对系统中的某个或某些设计变量进行调整时,为维持系统整体性能或满足基本物理/设计约束,其他一个或多个参数会不可避免地随之发生特定方向或范围的变化。如果存在这种强耦合关系,则意味着调整并非自由选择;反之,如果参数间相对独立,则调整可能被认定为常规的、可自由尝试的设计选择。
通过分析第564602号和第564617号无效决定中对于各参数之间是否存在“必然联动”,可以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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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64602号(201410108634.9) |
第564617号(20201017407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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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特征 |
将第三透镜物侧面由“凹”调整为“凸”。 |
设定参数关系式 “-2.2 < R4/f2 < -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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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逻辑 |
论证此单一面型改变,不影响其他核心参数(如焦距比、像高/总长比、色散系数差等)的维持。 |
论证此特定参数关系式的构建与取值,并非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或能从现有技术中获得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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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动性 判断 |
否定联动:调整是局部的、适配性的,系统有足够自由度在保持其他性能不变的前提下完成此调整。 |
肯定联动:该关系式涉及两个不同参数(曲率半径R4与焦距f2),其特定组合旨在协同解决“降低敏感度”和“消除鬼像”两个相互关联但不同的技术问题。这种特定关联的建立本身,意味着对系统进行了非显而易见的、协同性的约束,暗示了参数间的深度联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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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
无“必然联动”,不具备创造性 |
隐含存在“必然联动”,具备创造性 |
表2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判断光学参数间是否存在“必然联动”可以采用以下分析方法:第一,需分析“优化”相对于初始结构所调整的参数性质是局部性还是系统性,前者触发广泛联动的可能性较低;第二,分析该“优化”旨在解决单一技术问题还是需要协同平衡多个关联问题,后者往往意味着复杂的参数耦合;第三,评估系统的设计自由度,若被“优化”的参数对系统性能贡献权重低或改变属常规适配性设置,则系统有充足余地维持其他核心参数不变,联动性弱;第四,探究参数物理意义与功能独立性,若所涉参数关系式超出本领域常规认知,其建立本身便揭示了发明人对非显而易见的联动关系的利用。
通过如上逐层递进式的分析,能够辨明从初始结构出发的优化,究竟是一次可反复迭代优化的常规选择,还是一次受制于内在关联、需付出创造性劳动的系统重构,即能够判断各光学参数间是否存在“必然联动”,进而得出涉案专利是否具备创造性的结论。
四、结论
光学领域专利创造性判断是一个兼具技术性与法律性的复杂过程。本文通过对多份无效决定书的对比分析发现:结构型光学专利的权利要求更依赖于整体技术方案中结构特征的比对,创造性判断标准更为严格;而参数型光学专利的权利要求则更侧重于光学系统参数的可优化性,创造性判断标准也更侧重于各光学参数间是否存在“必然联动”。在实务中,专利权人应根据所要保护技术的特点选择合适的撰写策略,并在应对无效宣告时针对性地构建抗辩逻辑。未来,随着光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与专利审查标准的持续演进,相关判断标准也将进一步细化与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