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戈晓美
在专利侵权诉讼中,管辖权往往是双方的“第一战场”。原告为诉讼便利,可能通过虚列被告、网络购物等各种方式“制造”管辖连接点,选择对己方有利的诉讼地。作为被告,成功提出管辖权异议,不仅能争取宝贵的应诉时间,有时甚至能改变诉讼走向。
原告选择以其列明的被告住所地作为管辖连接点并非无懈可击。“以被告住所地作为管辖连接点”成立的前提条件在于,据以确定管辖连接点的被告与被诉侵权行为存在实际关联,属于适格被告。如原告所列明的“被告”为虚假被告或与被诉侵权行为没有实际关联,则该非适格被告的住所地不能用于确定管辖法院。
本文将结合最新司法解释与笔者代理的两起成功的实战案例,深入解析专利侵权案件管辖权异议的审查要点与制胜策略。
一、专利侵权诉讼案件相关的管辖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20修正)》法释〔2020〕19号第二条规定:
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第一至三条规定:
第一条 被告以原告通过虚列被告等方式制造管辖连结点为由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对据以确定管辖权连结点的被告与诉争事项是否存在实际联系进行审查。
被告仅以不构成侵权或者违约、不应当承担责任等实体理由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审查,但被诉侵权行为明显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侵权行为的除外。
第二条 当事人对驳回管辖权异议的一审裁定提起上诉的,在第二审人民法院对此作出终审裁定前,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组织证据交换、召集庭前会议等,但不得作出判决。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管辖权异议成立的,上述证据交换、庭前会议的笔录应当作为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审理的依据。
第三条 人民法院据以确定管辖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销售行为地,一般包括销售者主要经营地、被诉侵权产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等,不包括原告可以任意选择的交货地、网络购物收货地等。
二、核心规则:管辖权异议审查的“为”与“不为”
2025年12月20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明确了管辖权异议的审查范围,其核心精神可概括为如下三点:
2.1 审查“实际联系”,不审“实体问题”
•规则要点:第一条规定,法院会审查据以确定管辖权的被告与诉争事项是否存在实际联系。但如果被告仅以“不构成侵权或违约”、“不承担责任”等实体理由抗辩,法院原则上不予审查。
•实务提示:本条确立了针对管辖权异议的申请仅审查被告与诉争事实的实际联系,而不做实体审查,与多年司法审判形成的惯例一致。司法实务中,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时,焦点应放在管辖连接点是否真实、有效上,而非案件本身的是非曲直。例如,要论证被列明的被告并未在本地实施任何与被诉侵权行为相关的行为。
2.2 审理进程“并行推进”,异议期间不暂停
•规则要点:第二条规定,即便被告对驳回管辖异议的裁定提起了上诉,一审法院在二审裁定作出前,仍可组织证据交换、召开庭前会议,只是不能作出判决。相关诉讼记录在异议成立移送后,可作为受移送法院审理的依据。
•实务提示:此条是治理滥用管辖异议、拖延诉讼的“组合拳”之一。它改变了以往因管辖权争议可能导致整个诉讼程序停滞的状态,显著提升了司法效率。一审法院认为自身有管辖权时,即可推进审前准备,这大大减少了因程序异议消耗的时间。对权利人而言,维权周期有望缩短。对侵权人而言,试图以管辖权异议拖延诉讼进程的做法,将难以实现其拖延目的。
2.3 明确“销售行为地”,排除“原告任意选择地”
•规则要点:第三条的核心精神在于,将管辖连接点限定在客观、稳定、与被告销售行为直接相关的地点(如销售者的经营地、被诉侵权产品的储藏地或查封扣押地),而排除可由原告单方意志任意决定的地点(如收货地)。这一原则是为了防止原告通过“制造”连接点来选择法院,确保管辖的确定性和可预期性。
•实务提示:原告若仅通过网络购物取证,并试图在收货地法院起诉,被告可立即以此为由提出异议。
三、实战案例解析:两大制胜策略
3.1策略一:击破“虚列被告”,切断不当管辖连接点
•案例索引:(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546号
•案情简介:原告为武汉红视公司,其在淘宝店铺中购买了案涉侵权产品户外手持红外热成像仪。除起诉案涉产品实物包装上标明的制造者、销售者外,还主张销售者在武汉的分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销售案涉侵权产品,因此将该武汉分公司列为被告。原告主张武汉市作为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异议要点与法院裁定:
1.行为关联性分析:最高法指出,确定管辖权虽不需实体审查,但原告必须就据以确定管辖连接点的事实提交初步证据。本案中,原告未能提供任何初步证据表明武汉分公司实际实施了生产、许诺销售、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并不应以营业范围中包括销售而据此作为确定管辖的依据。
2.分支机构责任归属:法院明确,分支机构的侵权行为责任应归于法人。分公司与总公司之间不构成共同侵权,不能仅凭分公司位于当地就创设管辖权。
3.否定收货地管辖:法院再次强调,网络购物的收货地不宜作为侵权行为地。
•胜诉关键:精准攻击原告虚构的管辖连接点(武汉分公司),证明其与侵权行为缺乏“实际联系”,成功瓦解了原告的管辖布局。
3.2 策略二:剥离“无关共同被告”,否定平台住所地管辖
•案例索引:(2021)浙01知民初80、81号
•案情简介:原告为苏州的亚比斯公司,其通过海尔集团在天猫网上开设的店铺公证购买了使用被诉侵权充气包装袋的“海尔电视机”产品,依据袋体上的商标标识指控新瑞丽公司实施了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行为,指控天猫公司实施了帮助使用侵权行为。原告主张杭州市作为被告“天猫公司”的住所地,遂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异议要点与法院裁定:
1.行为关联性分析:杭州中院指出,“天猫网”电子商务平台其作用是在电子商务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原告指控新瑞丽公司是被诉侵权产品制造者,但没有证据证明其在“天猫网”电子商务平台上进行销售,天猫公司与新瑞丽公司制造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没有关联。
2.非必要共同诉讼:法院认为,天猫公司并非本案必须合并审理的主体,不构成必要共同诉讼。原告在本案中选择天猫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进行诉讼,不应予以支持。
3.帮助侵权不成立:法院在程序审查阶段即判断,天猫公司对平台内商家销售电视机时“使用”包装袋的行为并无主观过错,也未提供帮助,原告的该项诉请显然无法得到支持。因此,以此连接点管辖“显属不当”。
•胜诉关键:成功论证共同被告(天猫公司)与本案被诉侵权行为缺乏实际关联性,剥离了其作为管辖连接点的合法性,使法院最终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被告住所地法院。
四、实务操作建议
4.1 对原告方:
起诉前务必审慎评估管辖连接点的稳固性。若想在使用地诉讼,务必将使用者列为被告;若想利用网络销售,应重点取证与被告销售行为直接相关的地点(如经营地、储藏地)等客观信息,而非依赖收货地。
4.2 对被告方:
•迅速反应:收到起诉状后,立即分析原告所列管辖连接点的合法性。原告选择以被告住所地作为管辖连接点并非无懈可击。这一前提成立的条件在于,其与被诉侵权行为存在实质关联,属于适格被告。如原告所列明的“被告”为虚假被告或与被诉侵权行为没有实际关联,则该非适格被告的住所地不能用于确定管辖法院。
•聚焦连接点:异议申请应紧扣行为关联性分析,审查“实际联系性”,收集证据证明原告所列明的被告与该管辖连接点无实质关联。
•善用程序:管辖权异议程序是重要的诉讼策略,既能打乱对方节奏,也为己方争取了更多准备时间。尽管新规允许异议上诉期间一审法院进行证据交换,但提起异议仍有其战术价值。
五、结语
管辖权异议是专利诉讼中一门精巧的“艺术”。其成功与否,取决于对程序规则的深刻理解和对案件连接点的精准把握。吃透“实际联系”这一核心原则,并善用经典案例的裁判观点,方能在这场程序博弈中占得先机,为实体辩护奠定坚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