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27日,巴西专利商标局(BRPTO)修改并重新发布了第3/2024号意见,针对其在2023年12月发布的第19/2023号意见进行了补充(针对上诉阶段进行申请文件修改的程序,该规则将于2024年4月2日生效)。
根据新的指导意见,申请人在修改被驳回的权利要求时,可以针对一审期间提出的异议进行限制性调整,但须符合一定标准:
A.修改应围绕着被驳回的事由进行,与驳回理由无关的修改将不予考虑;
B.修改应对被驳回的权项进行逻辑限制性修改,在一审审查期间删除的主题不能重新加入。仅为了证实创造性活动的论点而提供的数据或文件(如比较测试或宣誓书)可以在上诉阶段被接受;
C.限制性修改必须与从属权利要求一致或者由独立/相互关联的权利要求的组合产生。仅基于规范且未包含在被驳回的权利要求中的限制性修改将不被接受;
D.除非在一审审查期间事先提出请求并被错误拒绝,否则不允许更改专利申请的类型。例如,未经事先讨论,专利申请在上诉期间不能转换为实用新型申请。
如果上诉委员认为一审审查员未解决案件问题,可以将上诉重新发回一审审查员以进行新的实质审查程序,或者继续在第二审审查员处进行审查。
上述这些修改限制性程序将于2024年4月2日起实施,因此在一审审查期间对审查意见通知书进行的答复可能是上诉人提出新论点或对其专利申请进行修改的最后机会。
对于2024年4月1日之前收到的上诉请求,也有可能无需适用上述新程序。但主要取决于上诉人证明为什么不可能适用新程序。换句话说,如果上诉人有正当理由无法遵守新规定,其上诉仍可能在之前的框架下得到考虑。无法适用新程序的理由包括:
A.无关紧要(不必要)的要求:上诉人可以辩称该要求无关紧要或不必要,表明审查员判断错误;
B.不当限制:该要求施加了不当限制,表明审查员的判断错误;
C.缺乏明确性:要求不明确,缺乏明确性使申请人无法理解为什么需要进行限制。由于动机不足,这可以被视为形式错误;
D.要求不明确:要求本身不明确,构成形式错误。这种缺乏明确性可能导致上诉人无法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