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2月2日,国务院发布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进一步明确规定了进出口侵犯商标权、著作权和专利权侵权货物的法律责任,调整了知识产权海关备案和调查处理等操作程序,使其更具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同时加强了海关查处侵权案件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