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修改后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顺利实施,明确其中涉及审查业务的相关条款在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生效实施前后的具体适用规则,同时考虑到与《关于施行修改后专利法的相关审查业务处理暂行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第510号公告)(以下简称510号公告)和《关于加入〈海牙协定〉后相关业务处理暂行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第511号公告)(以下简称511号公告)的衔接,国家知识产权局起草了《关于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审查业务处理的过渡办法》(以下简称《过渡办法》),现予发布。
《过渡办法》共十七条,除第一条适用原则和第十七条施行日期外,第二条至第六条主要涉及申请人权利义务,第七条至第十六条涉及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审查职责。
附:《关于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审查业务处理的过渡办法》解读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务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