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一)原告乐心医疗及主要诉求
原告广东乐心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心医疗”)2002年成立,以性能优越的核心控制板和传感器起家,是很多国际知名健康电子品牌的核心供应商,其血压计、体脂秤多次获得德国IF工业设计大奖、德国红点设计大奖。2011年,乐心医疗开始创立自有品牌“乐心”,正式进入国内智能健康领域,主营健康秤、血压计、智能手环、智能手表,2015年第四季度,乐心首次超越苹果,成为中国仅次于小米的可穿戴设备第二大品牌,2016年11月在深交所上市。
乐心医疗自2011年8月开始,即在健康秤、血压计上使用“乐心”商标,但商标申请、注册日期较晚:第9类“秤”等商品上的“乐心”商标,2011年4月申请、2012年5月获准注册,第10类“血压计”等商品上的“乐心”商标,2014年3月申请、2016年9月获准注册。乐心医疗2013年8月推出“乐心”智能手环,2014年6月推出“乐心”智能手表,并在中国可穿戴设备市场迅速占有一席之地;但是,在智能可穿戴产品通常注册的第9类0901群组,原告“乐心”注册商标指定商品为仅为智能戒指、智能眼镜、腕带式智能电话等智能终端,并不包括“智能手环”或“智能手表”。在一审中,乐心医疗要求认定“乐心”注册商标在第9类秤、第10类血压计上驰名,并跨类保护;同时主张“乐心”在智能手环商品上构成未注册驰名商标。
(二)被告岩岩贸易及主要抗辩
被告郑州岩岩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岩岩贸易”)2008年成立,2010年10月申请、2011年10月获准注册“乐心HIIN”商标,核定商品为第14类手表、闹钟、珠宝首饰等商品。
2019年10月,原告从被告天猫网店、经营场所公证购买多款“乐心HIIN”智能手表、智能手环产品。被告抗辩认为,被告注册商标申请注册及使用在先,被告合法使用自有注册商标,智能手表、智能手环属于自有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不构成商标侵权。
法院判决
2022年3月,深圳中院一审判决认为,被诉侵权产品虽然被设计成手表的外形,但透过现象看本质,从产品的实际功能、作用和使用效果来看,其属于手部智能穿戴类商品,而不是仅提供时间功能的手表,故被告关于使用自有注册商标的抗辩不成立。原告在智能手环商品上的“乐心”未注册商标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应认定为未注册驰名商标。被诉侵权商品与智能手环本质相同,商标近似,侵害原告未注册驰名商标。在本案认定未注册驰名商标的情况下,已无需再进行注册商标驰名与否、跨类保护的认定。
2023年9月,广东高院二审判决,维持深圳中院关于侵权定性的判决,判赔额酌情降低。二审判决核心观点:
1、关于被告是属于规范使用自有14类“手表”上的注册商标“乐心”,还是超出核定商品范围的问题,广东高院认为:被诉智能手表,与被告商标核定的手表,并非同类商品,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诉智能手表商品上,被告存在在先使用的事实,亦无证据显示被告注册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故被告注册商标保护范围不足以延及智能手表、智能手环商品上。被告主张智能手环、智能手表系其注册商标保护范围的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2、关于“乐心”为“智能手环”商品上的未注册驰名商标依据是否充分的问题,广东高院认为:广东乐心公司、深圳乐心公司在2019年10月之前,在“智能手环“商品上使用“乐心”未注册商标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已形成良好声誉的事实依据充分。
3、关于被诉侵权商品的属性问题,广东高院认为:依据产品说明书和当庭勘验情况,被诉侵权商品主要功能是数据处理、健康监测,需要下载APP才能使用全部功能,被诉侵权商品与14类贵金属合金、首饰、手表等商品,实际功能和使用效果区别明显,一审认定被诉侵权商品与智能手环属同类商品,并无不当。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通过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区分表》之外、“非规范商品”的典型案例。由于新技术、新材料以及传统产业与通讯信息技术的快速结合,很多日新月异的新产品不断在市场上涌现,但由于《区分表》或国知局可接受的非规范商品项目,远远落后于市场实际,造成这些新产品无法在对应的商品或服务类别、群组获准注册,造成了维权困境。更值得关注的是,很多新产品组合了某些传统商品部分功能或进行了材料复合,这就可能与在先注册在某些传统商品上的商标,产生权利冲突,陷入可能侵权的尴尬地位。本案通过被诉侵权商品的说明书、现场勘验,以及产品结构、功能的分析,确认被诉侵权商品在商标法意义上的类别、属性,为将来更多涉及多功能组合制成品、复合材料新产品的商标侵权问题,提供了一个值得借鉴的裁判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