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知发运函字〔2023〕1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各地方有关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部署,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完善知识产权运营平台体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知办函运字〔2022〕1002号)要求,结合相关单位推荐和各试点平台报送材料,经综合评价,现予认定12家功能性国家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功能性平台,名单见附件1)。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认定全国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平台体系功能性平台的通知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