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洛文尼亚工业产权法修正案于2023年7月27日生效,该修正案旨在协调国家立法与欧盟和国际法保持一致,简化程序并使其更加高效。与专利相关的修订内容如下:
这些修正旨在使国家立法与《欧洲专利公约》(EPC)、《欧洲专利公约》第 65 条适用协议(伦敦协议)、《统一专利法院协议》(UPCA) 和实施加强合作的第 1257/2012 号法规 (EU) 相协调,建立统一的专利保护领域。
专利权条款的不一致、特别是缺乏间接侵权的规定,修订后已与UPCA协调一致。
与 EPC 关于专利保护豁免的不一致之处已被删除。法律在这方面的内容没有改变,但根据 EPC进行了更精确的定义。
修正案还包括更新和澄清进入国家阶段时提交欧洲专利 (EP) 权利要求译文的义务,以及根据 EPC 和伦敦协议澄清此阶段的任何其他变更或限制。修正案规定,当欧洲专利局(EPO)撤销欧洲专利时,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依职权宣布已登记的欧洲专利无效。
修正案规定,如果欧洲专利局因正式原因未授予欧洲专利统一效力,专利权人可以将该专利作为国家专利登记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利登记簿中。
根据第1257/2012 号法规 (EU),修正案规定,如果已授予欧洲统一专利,则禁止作为国家专利在斯洛文尼亚同时生效。
修正案规定了国家专利持有人在第十年之后维持专利有效性的其他方式,允许提交若干书面文件作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声明性决定的基础。
修正案还将错过最后期限后请求继续进行程序的时限(履行获得权利的程序中所需的义务)从错过最后期限后的六个月缩短至仅四个月。这可能会影响法律确定性,特别是在申请人错过进入国家阶段最后期限的情况下与欧洲专利相关的确定性。本规定自2023年9月27日起施行。
不再明确要求以书面形式向代理机构提供委托书 (POA),这可以解释为可接受POA的扫描件,不再需要原件。另外,引入了统一的律师费率,斯洛文尼亚知识产权律师协会(ASIPA)应在修正案生效后一年内接受该费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