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跟进世界知识产权的发展进程,孟加拉国于2023年7月11日施行了新的外观设计法,该法替代了孟加拉国1911年的专利与外观设计法案,是孟加拉国知识产权体系改革的一大里程碑。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变更主管职位
根据新外观设计法第3条的规定,将原外观注册处处长的职位变更为专利、外观及商标局局长。
新增异议期限
根据新外观设计法第10条的规定,局长在收到外观设计注册申请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在官方公报及网站上予以公布,并于公布之日起30天内允许第三人提出异议。
延长保护期限并允许续展延期
根据新外观设计法第15条的规定,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限由自申请日或最早优先权日起15年延长至25年,即基础保护期限为10年,可以续展3年,每次5年。支付滞纳金的情况下,续展费可以延期6个月支付。
新增行政赔偿的规定
根据新外观设计法第22条的规定,如果外观设计专利被侵权,专利权人可以向局长请求行政赔偿。局长审查后可以作出行政处罚令,并可在适当情况下作出没收产品等行政命令。
有关侵权诉讼的规定
根据新外观设计法第23条的规定,若侵权人未在第22条规定的期限内支付赔偿金,专利权人有权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侵权之诉。法院可以在侵权案件中发布禁令、判决赔偿或者采取其他救济措施以弥补专利权人所遭受的损失。
有关行政诉讼的规定
根据新外观设计法第30条的规定,关于局长的任何命令或决定都可以在其作出之日起的60天内向孟加拉国政府提出上诉,并在上诉决定之日起60天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