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印发《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案件请示办理工作办法》,进一步规范和优化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专利、商标、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案件请示办理工作,加快构建完善职责明确、统筹有力、有机衔接、高效运转的行政保护案件执法业务指导体系,不断提升全系统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综合效能。
《办法》共计26条,主要从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案件请示的办理条件、办理方式、办理流程、办理结果及运用等方面作出细化规定,规定了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及相关人员在案件请示办理工作中承担的责任和义务,规范了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案件请示的文书要求和流转程序。《办法》明确,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办理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案件请示工作适用本《办法》;下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在办理具体案件时,对涉及法律适用、办案程序、案件定性等方面确属疑难复杂和业务指导职能范围内的问题,经本级研究难以作出决定的,应当向上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请示;对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的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普遍指导意义、可以反复适用的案件批复,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办理类似案件或者处理类似问题应当予以参照适用;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办理人民法院、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等单位就知识产权相关案件来函的可以参照本《办法》。
下一步,国家知识产权局将持续加强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案件执法指导工作,推动各地认真抓好《办法》贯彻执行,健全完善行政保护案件业务指导体系,充分发挥知识产权综合执法整体效能,加强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法治保障,不断提升行政保护工作法治化水平。(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