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式会社LG生活健康(下称“LG公司”)及其在华子公司乐金生活健康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下称“乐金公司”)在中国生产销售的“竹盐”品牌系列牙膏,经多年的市场宣传推广等经营,在中国消费者中累积了很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曾经在中国商标局相关商标管理案件中被认定为“驰名商标”。面对市场上出现的仿傍竹盐品牌的牙膏商品,LG公司及乐金公司(下称“原告方”)委托集佳律所提起维权诉讼。近日,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集佳律所代理LG公司及乐金公司取得全面胜诉。
案件基本事实
LG公司在案件中主张的“竹盐(清新茶香)” 牙膏的装潢以绿色为基础色,左部以竹林为背景,有小字“LG生活健康”“竹盐BAMBOO SALT”,竖长红色条带内为“清新源”文字;中部以竹林为背景,有圆形图案内为绿色背景的茶叶及盛有竹盐的竹筒,横排“清新茶香牙膏”文字;右部为深绿色背景的带竹叶的竹节图案,小字“清韵茶香”文字。
LG公司经调查发现,被诉方广东某公司(下称“被告”)在其生产、销售以及宣传推广的“竹盐素”牙膏上使用与原告方“竹盐”系列商标相近似的“竹盐素”标识,且其产品装潢与原告方“竹盐(清新茶香)” 牙膏的装潢高度近似。
为有效维护“竹盐”品牌,原告方委托集佳律所提起民事诉讼,主张被告实施了商标侵权及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案件审理经过
一审法院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诉侵权产品包装上突出使用的“竹盐素”标识,存在突出放大且重复多次使用的情况,该字样相应标注的位置亦与牙膏生产企业惯常标注其商标信息的位置一致,客观上已起到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八条所规定的“商标性使用”。
被诉标识“竹盐素”已完整包含了LG公司注册商标“竹盐”。根据在案证据,LG公司的“竹盐”商标经长期使用宣传推广,已在牙膏产品上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市场声誉,被诉侵权产品也属日常生活用品,特别是在被诉侵权标识所使用在牙膏包装颜色及位置与原告方使用其“竹盐”注册商标的方式近似的情况下,相关公众施以普通注意力极易造成误认,认为与原告方存在关联或特定联系,二者标识构成混淆性近似,被告的该被诉行为构成对原告方七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就不正当竞争部分,一审法院认为,“竹盐(清新茶香)”牙膏的装潢虽然呈现了与商品功能效果无关的独特性,但在其装潢中所涉及的注册商标已基于商标法给予保护的情况下,在案证据不足以证实案涉产品的整体装潢通过原告方的实际使用已与其商品建立起了相对稳定的对应关系,从而起到发挥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故不构成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
一审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均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被告上诉的主要理由是认为“竹盐”商标不具有显著性,应予以无效宣告,其使用“竹盐素”系构成描述性合理使用,请求二审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方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方上诉主要理由是认为一审认定被告不构成不正当竞争错误,原告方对同一商品上的商标和装潢所享有的权利类型不同,且权利类型所对应的权利客体亦可以相互独立和区分,二者并不具有包含或重合的关系,应同时给予保护,故请求二审维持一审关于商标侵权部分的认定,撤销并改判一审未支持原告方的不正当竞争方面的主张,并增加一审的判赔数额。
在二审期间,原告方七枚权利商标在被告提起无效宣告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审理后维持注册。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七枚权利商标经核准注册且至今有效,一审判决关于认定对方使用“竹盐素”标识构成商标侵权的相关认定正确。
就不正当竞争部分,二审法院认为,涉案商品装潢是以“竹”为核心进行的设计构思,装潢的主色调、装饰图案等均与“竹”相关。“竹盐”商标是该装潢的组成部分,并与装潢中的绿色底色、竹林、竹子图案等要素紧密结合在一起,“竹盐”系列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产生的溢出效应能使相关公众将包含“竹盐”商标在内的商品装潢作为整体用以识别商品来源。因此,包含“竹盐”商标在内的商品装潢应认定为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并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的标识,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具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
被告在其生产、销售的“竹盐素”牙膏商品上使用的装潢,也是以绿色为底色,左侧为“竹盐素”文字并以竹林为背景,右侧为竹子图案,整体构图、颜色及文字排布与原告方“竹盐(清新茶香)” 牙膏商品装潢在视觉效果上相近似。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被告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故二审法院对一审判决就不正当竞争部分的认定依法予以纠正。
有基于此,二审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关于商标侵权的判项,并就一审未认定对方构成不正当竞争进行了改判,同时也在一审的基础上增加了赔偿额。
至此,LG公司及乐金公司在华维权取得全面胜诉。
并且,二审判决生效后,被告方主动联系代理人沟通判决执行,包括赔偿金支付问题。这样也省去原告方申请强制执行的程序,可谓高效实现维权目的。
案件意义及启示
本案中,LG公司及乐金公司“竹盐”牙膏相关装潢被认定为具有一定影响的装潢,使得其产品的知名度和维权维度得到进一步肯定和加强。
同时,该案也从一个侧面表明,权利人要秉持维权到底的决心和信心,必要时要用足可能的救济途径。
从专业角度,虽然代理人对一审未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是不认同的,但如若被告未上诉,原告方基于多重考虑,可能就选择不上诉,也就不会有二审的全面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