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11月14日,国内贸易部颁发《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首次界定商业特许经营是指特许者将自己所拥有的商标(包括服务商标)、商号、产品、专利和专有技术、经营模式等以特许经营合同的形式授予被特许者使用,被特许者按合同规定在特许者统一的业务模式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者支付相应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