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认定上海薇欧薇化妆品有限公司(下称“上海薇欧薇”)和广州奔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下称“广州奔趣”)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第1项的“混淆行为”和第8条的“虚假宣传”,进而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并在官网、官方微博、天猫旗舰店首页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一、案件概况
韩国LG生活健康旗下的VOV化妆品至迟从2001 年进入中国大陆市场,经过长期的商业宣传、推广和使用,在化妆品领域形成了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和美誉度,广受中国消费者的喜爱。
从2013年6月开始,韩国VOV与广州莉都化妆品有限公司(下称“广州莉都”)在中国大陆展开合作,广州莉都担任韩国VOV在中国的独家销售代理商,销售从韩国进口的正品VOV化妆品,并约定不得制造和销售任何仿冒VOV的化妆品,上海薇欧薇也作为一方当事人签署协议、参与合作。2017年12月,韩国VOV与广州莉都、上海薇欧薇的合作关系终止。上海薇欧薇伙同案外人CEJE公司(注册地在英属维尔京群岛)围绕“VOV”和“ ”化妆品品牌实施系列商标抢注和侵权活动——CEJE公司大量在第3类“化妆品”商品上抢注、受让带有“VOV”的系列商标,后许可给上海薇欧薇在化妆品上使用。上海薇欧薇在VOV天猫旗舰店、京东旗舰店、微信公众号等多个平台宣传推广、销售“VOV”和“ ”品牌的化妆品,这些化妆品的品牌方为上海薇欧薇,产地均为中国。此外,广州莉都、上海薇欧薇、CEJE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存在密切的关联关系。
2020年,由于VOV品牌的化妆品在中国假货横行,为肃清中国市场,韩国LG集团委托集佳律所在上海徐汇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一审判决作出后,上诉至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上海知产法院于2022年10月作出终审判决。一二审法院判决均认定:上海薇欧薇和广州奔趣(天猫平台“VOV薇欧薇官方旗舰店”的运营主体)未经权利人的许可,分别在官方网站、天猫等网站及新浪微博的宣传内容、商品名称及店铺名称中使用“VOV”字样(包括以“ ”的方式使用),在域名中使用“VOV”字样,属于擅自使用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在网页上使用“品牌介绍:1998 年,VOV 创立于韩国夏天。十年间,VOV 多个品类破亿销量,惊艳全国,奠定行业地位,成为韩国三大彩妆品牌之一”、“韩国LG 集团旗下40 周年潮妆品牌”和“韩国VOV 薇欧薇彩妆(中国)官方微博”等内容,易使相关公众对上海薇欧薇及广州奔趣生产、销售的产品来源及该两公司与韩国VOV的关系产生混淆,其行为构成虚假宣传。上海薇欧薇试图通过CEJE抢注的商标在本案中进行抗辩,但法院支持了我方的意见,认定在韩国VOV化妆品于2001年进入中国市场并获得知名度之前,上海薇欧薇和CEJE并不享有合法有效的注册商标,本案中通过注册商标进行抗辩不能成立。
本案从2020年10月开始启动,历时两年的时间,终落下帷幕、实现正义。
二、典型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在于,面对多种权利基础,相互间各有优劣,如何选用最优的权利基础、制定最优的诉讼方案,启动诉讼从而达到最佳的诉讼效果,是本案的一个关键。另一方面,本案纠纷产生的根源在于权利人的商标布局较为滞后,面对权利商标被他人先后抢注较为被动的情形,如何通过民行交叉多重手段相互协调配合,最终达到反客为主的效果,从而在案件的交锋中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