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西安分部 姚园
一、基本案情
杰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对潘卫军(被申请人)在第7类“缝纫机;包缝机;锁扣机;裁布机;工业缝纫机台板;撬边机;下料机(缝纫机械);卷边机;熨衣机;纺织品用便携式旋转蒸汽熨压机”商品上申请注册的第31887526号“”商标(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认为该商标与其在先注册的“”系列商标(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具体如下:
争议商标: |
(第7类,注册号:31887526) |
引证商标1: |
(第7类,注册号:15725823) |
引证商标2: |
(第7类,注册号:3138155) |
引证商标3: |
(第7类,注册号:1390894,驰名商标) |
二、案件分析
争议商标为“JGPK”,引证商标为“JACK”。对比可以看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均由4个字母构成,首字母“J”“K”相同,其余两个字母不同。英文商标中,4个字母中有2个是不同的,是否能够判定为近似商标呢?
1.商标标识是否近似
《商标审查审理指南》中规定:商标近似是指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商标的构成要素在发音、视觉、含义或者排列顺序等方面虽有一定区别,但整体差异不大。文字商标的近似应主要考虑“形、音、义”三个方面。同时,还应考虑在先商标的显著性、在先商标的知名度、相关公众的注意程度、商标申请人的主观意图及其他可能导致来源混淆的情况。
本案中,引证商标为“JACK”,争议商标为“JGPK”,在字母构成上4个字母中有2个是不同的,但商标整体外观较为近似:
争议商标:
引证商标:
对比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可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首字母均为“J”,尾字母均为“K”,并且字母的字体设计完全相同。同时其他的两个字母中,字母“G”与字母“a”在字形上极为近似,字母“P”与字母“C”在字形上也较为近似。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视觉效果上非常相近,难以区分。
2.被申请人具有较明显的恶意,多次摹仿申请人及他人知名商标,且已有多个商标被依法不予注册及无效宣告
经过查询发现,被申请人不仅多次摹仿“杰克JACK”系列商标,同时还摹仿他人知名商标,如下所示:
被申请人摹仿“杰克JACK”系列商标,摹仿“兄弟brother”商标,多次被提出异议、无效宣告,并且多件商标已被不予注册及无效宣告,被申请人的恶意是非常明显的。尤其是第28580886号“杰快JUPK”商标经过申请人提出异议,已经被认定与申请人“JACK”系列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并依法不予核准注册。
因此,被申请人的主观恶意非常明显,其申请注册这些商标具有明显的摹仿的故意。
3.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是否容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本案中,申请人杰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知名的缝纫机制造企业,其使用在“缝纫机”商品上的“杰克JACK”为中国驰名商标,并多次获得驰名保护。“杰克JACK”系列商标在第7类“缝纫机”相关商品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及显著性。
而本案争议商标正是使用在第7类“缝纫机”相关商品上,是申请人的主营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外观上极为相近,且使用在引证商标驰名的商品上,难谓巧合,争议商标的注册及使用很容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三、总结
本案中,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均为英文商标,4个字母中有2个是完全不同的,从字母本身来说差异较大。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字形设计完全相同,商标整体外观难以区分。同时,考虑到引证商标在“缝纫机”等商品上为驰名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及显著性,以及被申请人的主观意图、争议商标所使用的商品等方面,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极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而构成近似商标。这就要求我们在案件中不能仅仅考虑商标本身的近似程度,其他要素也要深度挖掘分析,不能放过任何有可能导致商标混淆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