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西安分部 齐永波
一、案情简介
申请人北京开源芯片研究院在2022年10月13日提出申请,申请注册“一生一芯”商标,商标号为67722909,其申请使用的商品为第9类的:“微处理机,中央处理器(CPU),智能卡(集成电路卡),集成电路,控制板(电),计算机软件(已录制),集成电路卡,运载工具驾驶和控制模拟器,芯片(集成电路)”。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该商标用于指定商品上,缺乏显著特征,对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二、审理结果
案件焦点为申请人在其所申请使用的“微处理机,中央处理器(CPU),智能卡(集成电路卡),集成电路,控制板(电),计算机软件(已录制),集成电路卡,运载工具驾驶和控制模拟器,芯片(集成电路)”等商品上使用“一生一芯”是否缺乏商标应具有的显著特征。
承办律师在申请文件中阐述了申请商标的独创性和显著性,并且从多个角度来证明申请商标使用在申请商品上是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的。最终该商标被依法予以了初审公告。
三、案件分析
我国《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根据《商标审查标准》的规定: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解释如下:
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是指前述两项规定以外的、依照社会通常观念,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或者服务上不具备商标的显著特征的标志。
常见类型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商标过于简单或者过于复杂的。如过于简单的线条、普通几何图形、一个或两个普通表现形式的字母,或者过于复杂的文字、图形、数字、字母或上述要素的组合等。
(2)表示商品或者服务特点的短语或者句子,或者普通广告宣传用语。此类句子或短语,相关消费者通常不会将其视为指示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不具备商标的显著特征。
(3)日常商贸场所、用语或标志。这些商业贸易常用的场所、语言或标志,缺乏显著特征。
(4)企业的组织形式、行业名称或简称。这些被有关行业的生产者或经营者用来呼叫其行业或描述其行业的组织形式,为行业公用,不具备商标的显著特征。
(5)仅有申请人(自然人除外)名称全称的。一般来说,申请人(自然人除外)名称全称缺乏商标的显著特征,消费者通常不会将其识别为商标。
(6)常用祝颂语和日常用语、网络流行词汇及表情包、常用标志符号、节日名称、格言警句等。这些在日常生活中经常被大众使用,消费者通常不会将其视为指示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不具备商标的显著特征。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网络的日益发达,商标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难以穷尽所有类型,是否具备显著性还需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大众相关认知等各个方面综合研判。
本案分析如下:
首先,承办律师从商标本身具有独创性和可识别性进行了阐述,申请商标具有合理的设计背景和设计来源。其次,申请商标唯一的指向了申请人一方,承办律师提交了在网络上进行检索的结果,其结果显示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具有唯一的对应性。再次,承办律师将申请商标与《商标审查标准》中关于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常见列举进行了对比,如:1.申请商标由四字中文经特殊设计构成,并非简单的线条、普通几何图形;2.申请商标并非过于复杂的文字、图形数字、字母或上述要素的组合;3.申请商标并非一个或者两个普通表现形式的字母; 4.申请商标并非普通形式的阿拉伯数字指定使用于习惯以数字做型号或货号的商品上;5.申请商标并非指定使用商品的常用包装、容器或装饰性图案;6.申请商标并非单一颜色;7.申请商标"一生一芯"为臆造词汇,并不是非独创的表示商品特点的短语或者句子,并非对商品内容特点的直接描述;8.申请商标并非本行业或者相关行业常用的贸易场所名称;9.申请商标并非本行业或者相关行业通用的商贸用语或者标志;10.申请商标并非企业的组织形式、本行业名称或简称;最后,承办律师从申请商标并非是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方面进行了阐述。
申请商标不属于《商标审查标准》规定其他缺乏显著特征标志的全部情形,消费者依照社会通常观念不会和上述规定的特点联系到一起,可以显著区分商品来源。
从上述的角度进行案件分析后,申请人的主张得到了审查员的认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也得到了保障。
四、本案给予的启示
随着社会的发展,商标的注册量急剧增加,商标的设计面临更多的考验,对于一个具有创意又简洁的商标会遇到越来越多的权利障碍,类似于本案的具有独特设计,又是以绝对理由驳回的商标其复审的成功率虽然较低,但是其如果复审成功,其价值也是巨大的,不但可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还会给申请人带来一个既简洁又更容易推广宣传和发展的商标。因此,为了更好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申请人要尽可能的去进行商标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