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西安分部 邓象涛
一、案情概况
(一)案情简介
深圳云路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于2022于4月19日在第35类“商业建议、调查或信息,商业管理咨询,商业中介服务,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商业组织和管理咨询,商业咨询服务,为企业提供商业咨询,通过互联网、有线网络或其他形式的数据传输提供商业信息,市场评估服务,商业数据分析服务”服务上申请注册第64074444号“云路”商标,驳回复审审查程序中,商标局下发《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认为“云路”为我国烈士姓名,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申请人进行意见答复。
(二)审理决定结果
国知局于2023年9月4日作出商评字[2023]第0000255236号决定:申请商标所采用的文字虽与革命烈士姓名相同,但该文字组合“云路”不仅为申请人企业字号,而且尚有其他含义,如其有作为广东省揭阳市云路镇镇名的含义,亦有“上天之路”“升仙之路”“高山上的路径”等含义,应不致使社会公众将之与革命烈士姓名产生联想,故本案属于对与烈士姓名相同标志保护的例外情形。综合考虑以上因素,申请商标在本案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可予初步审定。
二、案情分析
根据《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
《商标审查审理指南》明确规定:与我国烈士姓名相同或者含有烈士姓名,容易使公众将其与烈士姓名产生联想的。对于与烈士姓名相同或者含有烈士姓名的标志,应当结合该标志的构成要素、指定的商品服务、申请人所在地域与该烈士的关联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该标志的注册和使用是否可能损害烈士的名誉、荣誉或产生其他不良影响。例外情形:(1)标志本身有其他含义,不易使社会公众与烈士姓名产生联想,不易损害烈士荣誉名誉和公众的爱国情怀的,可不适用前款规定。(2)标志本身为申请人姓名、企业字号、社会组织简称,虽与烈士姓名相同,但不易使社会公众与烈士姓名产生联想,不易损害烈士荣誉、名誉和公众的爱国情怀的,可不适用前款规定。(3)标志虽与烈士姓名相同或者含有烈士姓名,但无法与特定烈士形成对应关系的(如周班长、陈先生、熊氏、周木匠),不易损害烈士荣誉、名誉和公众的爱国情怀的,可不适用前款规定。
虽然指南中规定了对于与烈士姓名相同或者含有烈士姓名的标志,应当结合该标志的构成要素、指定的商品服务、申请人所在地域与该烈士的关联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该标志的注册和使用是否可能损害烈士的名誉、荣誉而产生其他不良影响。但是,在审查过程中,要求严格,胜诉案件少之又少,这和国家加强对烈士保护的法规、政策有密切关联。然而,在本案中,申请人申请“云路”商标既没损害烈士姓名的主观恶意,也无损害行为,不会指向烈士姓名,不会造成不良影响,分析如下:
1.申请商标“云路”源自申请人深圳云路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字号,并无抄袭烈士姓名的主观意图。
2.申请商标“云路”为汉语固有及常用词汇,有“云间,天上;上天之路,升仙之路;高山上的路径;指遥远的路程;天空云行的路;青云之路”等含义,加上烈士“云路”无公众知晓度,将“云路”作为商标使用不会与烈士姓名产生特定联想。
代理律师依据以上抗辩理由进行举证,最终获得国知局的支持,明确认定申请商标“云路”应不致使社会公众将之与革命烈士姓名产生联想,故本案属于对与烈士姓名相同标志保护的例外情形,最终获得初步审定并公告。
三、通过本案引发的几点思考
烈士是一个国家的灵魂,是一个民族的脊梁。正是他们不怕牺牲的精神,才让后代人民能够享受安全国际环境,尊重烈士应是国民的基本素养。国家非常重视对烈士的保护,对涉及烈士姓名的商标驳回概率极高,还出现争议纷纷的“武大郎”商标因烈士被驳回案。从《商标审查审理指南》来看,烈士姓名的保护是有边界的,不能矫枉过正而“一杆子打死”的全部驳回,而应该从烈士姓名保护的目的及商标会不会指向烈士角度考虑。烈士姓名保护的目的在于保护烈士的名誉、荣誉,如果商标注册不会导致烈士的名誉、荣誉的贬损,则不应进行规制。“商标会不会指向烈士”应当采用公众的一般认知并参考商标申请的主观意图,核心是一般公众会不会将商标与烈士产生联想。不管是胜诉的“云路”案,还是备受争议的“武大郎”驳回案,一般公众看到“云路”、“武大郎”是不会联想烈士姓名的,这类商标的注册不应受到烈士姓名保护的规制。
以上案例可以说明商标申请中对烈士姓名保护的基本尺度是“公众是否与烈士姓名产生联想,是否可能损害烈士的名誉、荣誉或产生其他不良影响”,既要谨慎申请(在中华英烈网查询),也要专业判断,而非“一杆子打死”全部驳回,应理性客观的审查,以促进商标市场的健康发展及经济的繁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