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黄慧
《商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中新增了对恶意注册商标无效胜诉后的强制移转制度,该制度的设想是为了规制恶意注册人无效败诉前后持续重复申请、导致循环案件而量身定制。这再次展示了我国持续、加强打击恶意注册的决心和力度。
《征求意见稿》第四十五条【相对理由无效宣告及商标移转】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违反本法第十八条(驰名商标保护)、第十九条规定(代理人、代表人、利害关系人抢注),或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保护在先权利)规定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在先权利人可以请求将该注册商标移转至自己名下。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根据《征求意见稿》的上述规定,在基于相对理由的无效宣告程序中,在先权利人多了一种全新选择,即请求将争议商标直接转移至自己名下。这无疑给在先权利人打了一针强心剂,并且对于保护商标权益、促进市场竞争和维护公平交易具有重要意义。在下文中,作者将分析这一设想的重要意义与潜在问题。
立法背景
根据现行商标法律法规,在先权利人可以请求宣告恶意注册商标无效,但无法将其强制转移至自己名下。这给在先权利人带来了不少的问题和困扰。原因在于,在先权利人对恶意注册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申请只是第一步,更为重要的是希望获得商标的专用权,因此通常需要在提起无效宣告程序的同时提交新的商标申请。这种方式看似简单直接,但实际上并不容易操作。
我们知道,无效宣告和新申请的审查时限存在明显差异:目前新申请的审查时限在4个月左右,明显快于无效宣告。在先权利人的新申请将可预见地面临驳回、复审和两审行政诉讼,全程耗时可能达到20个月左右。然而,恶意注册人也可以通过参与无效宣告以及随后的行政诉讼来维持争议商标的有效性,这个过程可能长达36个月左右。虽然近期出台的《评审案件中止情形规范》对减少在先权利人重复申请和穷尽法律程序的负担有所帮助,但恶意注册人仍然可以以自己或关联公司的名义重复申请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这无疑会给在先权利人的商标授权确权过程带来更多障碍,导致在先权利人的新申请很难被核准。一言蔽之,在先权利人在我国重新获得商标权利的过程可能会十分漫长且成本高昂,往往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成本与金钱资源。
如何看待强制转移制度的设想
在上述背景下,商标强制转移制度的设想再次展示了我国对于打击恶意注册的决心。这一制度如能实施,将与无效宣告程序、驳回复审中止情形打出“组合拳”,提供一种独特且高效的应对商标恶意注册的解决路径。
这一创新制度的设想令人兴奋不已。它不仅意味着可以节省在先权利人的时间和经济成本,同时也能有效降低恶意注册商标对在先权利人造成的重复申请、穷尽法律程序等困扰,还能大大节约行政、司法各方资源,直面了在先权利人长期以来在商标授权过程中的痛点,并充分回应了商标实践中的关切。
这一制度实际上借鉴和吸收了其他国家的类似制度,同时又结合了我国特色和适应我国国情的需求。将恶意注册商标强制转移给在先权利人的做法在其他国家、地区的法律中并不鲜见。例如,《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欧盟商标指令》、《德国商标法》等国际公约和部分国家的立法都提供了相似的救济手段。《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也为投诉人提供了类似的救济措施,投诉人通过行政专家组程序可获得的救济措施应限于要求注销争议域名或将争议域名转移给投诉人。
综上所述,商标强制转移制度的设想是我国在打击恶意注册方面的重要举措。如果能够在实践中得以落实并充分发挥作用,将对有效保护商标权益、优化商标授权过程产生积极影响。
重要意义
商标强制转移制度一旦真正执行,将在我国商标实践中扮演重要角色,对于维护合法商标权益、促进公平竞争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均具有重要意义。合理运用商标强制转移制度可以构建一个更为公平、有序的商业环境,进一步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首先,商标强制转移毫无疑问将有助于维护在先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在先权利人将可以充分运用这一新型手段来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商标,降低商标被滥用或侵权的风险。
其次,商标强制转移将有助于促进公平竞争。商标是企业区分自身产品或服务与竞争对手的重要商业标识,其合法使用应该受到充分保护。如果某些企业通过不正当手段注册并使用他人的商标,将会扰乱市场秩序,贬损在先权利人苦心经营而建立的商誉。通过商标强制转移,将可以迫使侵权方停止非法行为,恢复公平竞争环境,促进企业之间的良性竞争。
最后,商标强制转移对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具有积极意义。商标是消费者辨别商品或服务质量、品牌信誉和来源的重要载体,消费者有权享受到合法商标所代表的品质与信誉。如果存在不法的商标使用行为,消费者可能因此购买到劣质产品,逐渐削弱对品牌的信赖。通过商标强制转移,可以及时制止、防止不法使用商标对消费者造成的损害。
综上所述,商标强制转移制度如能实施,将对于维护在先权利人商标权益、促进市场主体间的公平竞争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具有积极意义。
潜在问题和风险
然而,该种制度的实际运用存在附加条件和诸多限制。《征求意见稿》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认为还存在其他应当宣告无效的事由,或者虽然请求转让注册商标的理由成立,但商标转移容易导致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应当作出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
商标强制转移可能面临一些潜在问题和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
1.如果被要求进行强制转移的商标存在质押或法院冻结的情况,转移过程可能会遇到困难。此时,我们需要考虑争议商标的转让是否会产生其他不利影响。如果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将争议商标转让给在先权利人,是否与《民法典》第四百四十四条产生抵触和冲突,即“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2.被强制转移商标的新所有人(在先权利人)可能面临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的风险,这是一个严肃的问题。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在商标注册后的三年内若未被使用,任何人都可以提出撤销申请。因此,新的商标所有人如果面临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应确保所提交的使用证据合法有效,以维持商标的有效性并避免被撤销。如果在先权利人刚刚通过强制转移获得商标就被他人提起了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如何提交合法的使用证据来维持注册呢?如果以商标刚刚被强制转移尚未投入真实商业使用为由,能否构成不使用的“正当理由”呢?
3.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然而,如果被裁定强制转移的商标是原注册人持有的众多近似商标中的一枚,国家知识产权局是否应该裁定将其他近似商标全部转让给合法权利人?这涉及到审理范围和程序合法性的问题,同时也有可能与商标强制转移制度的初衷相悖。如果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将所有近似商标一并转让给合法权利人,则已然超出强制转移的审理范围。如果不要求一并转让,则可能会导致不同主体持有近似商标,而这些主体往往具有竞争关系。这种情况一旦发生,可能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从而引发更多问题。因此,在保护在先权利人的同时,也需要考虑到审理范围和程序的合法性。
4.根据《征求意见稿》第四十六条,“转移注册商标的裁定作出后、生效前,商标注册人不得处分该商标,但为维持该注册商标有效所作出的处分除外”。这意味着商标注册人在强制转移的裁定生效前不得对商标做出任何处分,但没有义务维持商标的有效性。如果商标注册人故意利用行政程序延缓强制转移裁定的生效,并不及时续展争议商标,或对他人提起的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不答辩而导致商标失效,国家知识产权局能够追究商标注册人的责任吗?如果可以,又应该采取怎样的惩罚措施呢?我们期待看到国家知识产权局能够推动完善相应的配套措施,以维护商标强制转移制度的权威性。
作者建议
由于修订草案尚未最终通过,仍然建议在先权利人重新申请自己的商标,并考虑采取无效宣告、行政诉讼、商标转让谈判等多种手段应对在先恶意注册,为自己的重新申请扫清障碍,提高重新获得权利的成功率。目前,尚不能完全寄希望于争议商标强制转移的实施,仍然建议多管齐下,做好多手准备。
即使商标强制转移制度被正式实施,如果争议商标与在先权利人实际使用的商标并不完全相同,或者因为某种原因,国家知识产权局不同意转让争议商标,在先权利人届时再次申请新商标则可能遭遇更多困难、耗时更长。在这种情况下,建议在先权利人咨询专业律师或代理机构的意见,根据自身情况制定快速、有效和全面的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