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王晗 陈童洁
案件引入
近日,集佳律师事务所帮助客户A公司成功撤销其在中国国内被抢注的商标,并为其进入中国市场提供系列商标布局策略。实践中存在不少跨国企业进入中国市场时发现自有商标已经在中国被抢注的现象,跨国企业如何进行预先的商标布局以及发现商标被抢注后如何应对?本文以该案为引入提供相应的建议与思路。
表1 争议商标基本情况
跨国企业A公司进入中国市场的过程中将其长期使用的标志AUROBINDO在中国申请注册商标,于2021年12月提出注册商标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查后决定驳回注册申请,理由是该商标与自然人张某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26533379号“AUROBINDO”商标近似。面对自有商标在国内被抢注的情况,A公司随即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提交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申请撤销张某名下第26533379“AUROBINDO”商标在第5类“化学药物制剂;医用药物;医药制剂”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同时A公司于2022年3月申请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以引证商标处于撤三之中,其权利状态不确定为由请求对本案予以缓裁。2022年9月,国家知识产权发文通知撤销张某名下第26533379“AUROBINDO”商标。此外,A公司也在其他与公司业务相关的商品类别上申请注册“AUROBINDO”商标,完善其在中国商标布局。目前A公司在第5类“医药制剂;医用药物;补药;药用化学制剂;医用化学制剂;针剂;原料药;生化药品;片剂”申请的“AUROBINDO”商标已成功注册。
案例启示:如何应对恶意抢注
以本案为例,A公司未能在进入中国市场前提前做好国内的商标布局,过程中发现商标已经被他人抢注,此时应尽快了解中国商标法律政策,查明本企业商标被抢注的具体情况,结合中国相关法律作出应对。基于在先抢注商标处于不同阶段,可以采取不同的应对措施。以下图为例:
图1 商标法律生命周期争议解决时间轴
1.针对初审公告期内的商标:提出商标异议申请
跨国企业可以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对初审公告期内的争议商标提出异议。商标异议审查是书面审查,所以异议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是其异议成功的关键。一般情况下需要提供异议人身份证明、产品销售合同或发票、商标的设计说明、商标的使用证据、异议人相关商标的注册及申请情况以及对方恶意抢注的相关证据等。注意异议期是自商标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一旦发现恶意抢注人的商标申请还在异议期,一定要及时提出商标异议,在早期解决商标的争议纠纷,一旦恶意抢注人获准注册,跨国公司需要付出更多的维权时间及成本解决纠纷。
2.针对已注册商标:提出商标撤三或商标无效申请
实践中更多数情况是跨国公司进入中国市场的过程中发现已经有抢注人获得了中国相关的商标权,此时可以选择商标撤三或商标无效的方式应对。另外,针对争议商标及类别的注册商标申请应与争议标撤三或无效申请一同提出。
(1)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申请
商标撤三的首要条件需要争议商标注册满三年才能提出,因此跨国公司遇到商标抢注时,可以首先通过互联网等渠道确认争议商标的注册时间并初步检索争议商标的使用情况,如有不使用或不规范使用的情形,可以考虑提出商标撤三申请。
● 查询争议商标权利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一般情况下自然人商标闲置的可能性更大;
● 查询争议商标权利人的主营业务是否是需要经营资质的特定行业,如果是特定行业且权利人没有相应资质则其无法在该行业正常使用商标;
● 查询争议商标权利人是否有规范使用商标的行为;
● 查询争议商标权利人主营业务是否与该商标注册的类别相一致,一般情况下权利人主营业务与商标类别不相关的撤销成功率更高。
(2)申请商标无效宣告
如争议商标注册未满三年,或者争议商标已进行商标使用,可以依据《商标法》规定,请求宣告该争议商标无效。在商标抢注案中,商标无效申请多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抢注他人在先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其中,“不正当手段”主要指抢注人与商标使用人本身就存在同业竞争关系或有相关业务联系,明知或应知商标使用人在先使用商标,仍故意抢注,证据应着重证明抢注人明知或应知的状态。针对“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举证,申请人应主要提供商标使用证据,尤其是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的使用证据,以证明实际使用商标的时间、区域;还应提供使用商标的产品的销售量、推广宣传证据等,以证明商标具有一定影响力。除《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外,《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还列举了其他商标无效的事由,例如,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第四条)、侵犯在中国已经驰名的商标权益(第十三条)、代理人、代表人或者有特殊关系的他人恶意抢注(第十五条)等。
应当注意,我国《商标法》对相对理由的无效宣告有5年的时间限制(驰名商标不受五年时间限制),因此一旦发现商标被抢注,一定要及时做出应对,切忌“暂缓”处理,如果企业一缓再缓,一旦超过五年就不能随意申请被抢注商标无效,此时企业只能选择放弃该商标及相关市场或者接受高价许可等不利条件。
3.根据实际案情选择相应的争议解决途径
针对争议商标的确权途径,除了上文提到的商标异议、商标撤三与商标无效外,部分情况下还可以与抢注方沟通,以和解的方式处理商标纠纷,节省时间成本。倘若沟通无效,需要采取更进一步的应对措施,也可以考虑同时向抢注方发律师函、警告信,通过公开途径刊登权利公告,声明本企业对商标的权利,给抢注方施加压力。
同时,为高效、低成本拿回中国地域被抢注的商标,跨国企业应尽早收集相关商标的使用证据、已经驰名的证据、抢注人恶意的证据等,因为应对商标抢注的部分措施成功的关键就在于跨国企业是否有充足的证据证明自己对商标的在先权利。
跨国企业在华商标布局与管理
1.在华商标布局策略
商标权具有地域性,一个国家根据本国商标法授予的商标权仅在该国有效,对其他国家没有约束力。对于想要进入中国市场的跨国企业,如果不在中国注册商标,意味着其商标在中国无法得到保护,而且一旦他人在中国抢先申请注册相同或相似商标,跨国企业在中国使用该商标或将面临巨大的侵权风险,其进军中国市场的计划也将受到一定阻碍。
根据实践,中国商标注册申请的平均审查周为半年左右,如遭遇驳回等情况,则需要更久,因此提前进行商标申请的布局就尤为重要。在进入中国市场时,跨国企业应结合自身需求、战略规划、经营业务、中国法律,选择合适的商标和类别。以生物医药企业为例,可以优先考虑以司标、药品名等作为核心商标,在第5类药品、第10类医疗器械、第35类广告等类别进行商标布局。
如遭遇商标抢注,除了通过上文所述途径争取被抢注商标外,还需补救自己在中国的商标版图。针对在中国未被抢注的标志及类别,及时在中国提出商标注册申请。
2.商标使用证据留存与管理
商标使用的法律概念规定于《商标法》第四十八条: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实践中有实操性的使用证据包括发票、合同、广告及产品等。
及时保留商标使用证据能够帮助跨国企业顺利获得商标,并为其日后可能面临的商标纠纷提供关键性依据,提高跨国企业在纠纷中的谈判地位及胜率。在商标驳回复审、异议、撤三答辩、无效、驰名商标证据中商标使用证据都起着关键性作用。在今年刚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也增加了商标注册人对商标使用情况的说明的要求,如不注意使用证据的留存,或将面临撤销风险。
3.商标监测
跨国企业应当建立商标管理制度与规范,在商标被驳回、异议、撤三、无效及需要续展等时能尽快掌握商标动态,及时应对,最大程度上保护企业的商标权利。
同时应当建立商标监测机制,监测竞争对手及相同近似商标的申请情况,能够及早发现相同近似商标并在早期采取异议等有效措施阻止其注册,将对企业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也能帮助企业掌握竞争对手及行业的商业发展趋势,及时调整企业的经营策略。